价值的本质及价值观的有机构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观论文,本质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2)04-0031-05
纵观新时期以来的价值观理论研究,虽说取得了重大进步,然思想认识、理论观点上的低水平循环的现象亦相当严重,问题定位不确切,思想观念似是而非等现象亦不少见。诸如将价值观念问题等同于价值观问题,将价值观及价值观念自身结构的多层次性等同于价值的多元性,将价值观念的社会历史性等同于价值的相对性,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在我们看来,有关价值观的有机构成问题未得到充分的展开和深入的讨论,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特别是对“问题定位不确切”的问题来说,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
(一)
一种完备的价值观,通常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其一是关于价值的一般本质、结构、类型、作用等问题。这一层次的价值观所反思的对象是价值一般及价值观念一般,其核心内容是价值的本质问题,可称之为一般价值论。其二是具体的价值观念,即人们在各自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并表现出来的以什么为有价值,为追求的目标,什么为无价值,为拒斥的对象的对象性认识。具体价值观念所反思的对象是具体事物的属性、功能及其对人的意义等。一般价值论是具体价值观念的理论概括,所以,它又反过来作为具体
价值观念的理论基础和一般原则制约着具体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变化,并作为具体价值观念的灵魂,潜藏或内化于其中。具体价值观念则是一般价值论的具体环节和实在内容基础,是一般价值论实现其对象化、客观化的中间环节。从本质上讲,二者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互动过程中的矛盾统一。
一般价值论与具体价值观念间的互动运动具有两个方向。这两个方向上的运动,都是观念的上升运动,即由具体价值观念上升为一般价值论的运动和由一般价值论上升为具体价值观念的运动。由具体价值观念到一般价值论的运动,实质上是理性以具体价值观念中所蕴涵着的价值的一般本质、结构等为对象的反思运动;而由一般价值论到具体价值观念的运动,实质上乃是一般价值论作为抽象的原则在对象性认识中展开自身、具体化自身的发展运动。所以,从具体价值观念到一般价值论的运动和从一般价值论到具体价值观念的运动,所表现的并不只是方向的不同,更主要的是它们各以自身为核心表现着价值观构成的辩证本性。
一般价值论和具体价值观念作为价值观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对人的实践的作用方式也是不同的。其中,对人的实践活动起直接影响作用的是具体价值观念;而一般价值论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影响作用则是间接的,它是以具体价值观念为中介实现其对实践的影响作用。一般价值论与价值之间,与人的实践活动之间,不论是从其生成的角度看,还是从其反作用于价值创造活动的角度看,都是一种间接的关系。我们在把握价值观与人的实践活动间的联系时,应充分注意到它的不同方面、层次,作用于人的实践的方式的不同。在以往的价值理论研究中和价值观教育中,由于缺乏对价值观有机构成问题的全面理解,往往使我们的工作陷入片面性,甚至提出不恰当的理论任务。当我们强调价值的一般本质时,往往忽略具体价值观念对沟通一般价值论与实践间联系的桥梁作用,企图拿一般价值论的观念直接去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教条主义倾向,从价值观的角度检讨,是此种做法的典型表现。另一种情形则是,我们针对某一具体实践,主张某种价值观时,实质上强调的仅是某些具体价值观念。此时容易发生的错误,是将这些具体价值观念拔高为一般价值论的观念。特别是我们针对不同的实践对象,或同一对象的不同环节、侧面,主张不同的价值观念时,如果对价值观的有机构成缺乏明确认识,不清楚所主张的价值观念在整个价值观体系中的地位,不清楚此一观念与其它观念间的结构关系,更容易发生所谓的价值观困惑。此时往往会发生本不属同一领域、同一层次上的价值观念,却被放到了同一领域、同一层次上,而使其相互否定的现象。比如,手段观念与目的观念的混淆,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的混淆,等等,都与价值观有机构成意识不明确有关。
(二)
一般价值论与具体价值观念的区分,是价值观有机构成分析的初级层次。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分析一般价值论与具体价值观念各自的结构构成。
一般价值论,可以相对的区分为两类问题:一类是以价值一般为对象的问题;一类是以价值观念的一般本性为对象的问题。前一类问题主要包括价值的本质是什么?价值的人性根据是什么?价值的现实基础是什么?价值的类型有哪些等一系列子问题。后一类问题主要包括价值观念的本质是什么?价值观念的形成、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价值观念的作用是什么等一系列子问题。前一类问题可以称之为价值本体论;后一类问题可以称之为价值认识论。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统一是哲学的本性的理解,按照自我意识是价值的一个前提条件,理性和自觉性是价值的一个本质属性的理解,这里的“价值本体论”和“价值认识论”的区分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更不代表两种思维方式的区分和对立。这里所作的区分只具有各自的研究对象相对区分的意义。
一般价值论的诸问题中,有关价值本质问题是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制约着对其他问题的理解。而其他问题的解决则服务于价值本质问题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他问题都是价值本质问题的展开。诸如价值的现实基础问题,展开的是价值的社会历史的规定性;价值观念的一般本质问题,展开的则是价值的认识论的规定性;等等。所以,我们又可以说,一般价值论中的诸问题不是各不相关的,而是一个逻辑整体。诸问题间联系的有机性,规定了把握价值本质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统一的原则;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原则;多学科、多方面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作为一般价值论核心问题的价值本质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聚讼的焦点问题之一。有人从物的有用性角度规定价值的本质;有人认为价值是客体中所包含的主体劳动、创造、贡献;也有的人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还有人提出“历史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现实人的历史进步方式”(注:周树智:《历史价值论》,《西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那么,到底应如何理解价值的本质呢?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中来理解:
第一,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作为关系范畴,是说价值只在关系中存在。我们说某物有某种价值,一定是说它对与它构成一定关系的他物具有某种价值,并且也只有在与他物的联系中,它才获得是否具有价值的客观尺度。比如,不处于一定的关系中的水,你无法说它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只有当它与生命联系起来时,它才具有了生命价值属性;只有当它成为生产资料时,它才具有了经济价值属性;等等。这都说明,一物的价值并不能从其自身得到说明,而只能在与他物的关系中得到说明。以往有人将这种同一对象在不同关系中具有不同意义的现象,解释为价值的多样性。表面上看,这种解释不能说不对,但深入地看,这主要反映的是价值作为关系范畴的特性。也有人为了确立价值的客观性,防止价值的相对性,而否定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价值的客观性恰恰就在于事物间联系的客观性、必然性。
第二,价值作为关系是自觉关系。如果说第一点是绝大多数人都承认的话,那么,这第二点则不都是愿意承认的。如果说自我意识是价值观念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观点是容易为人接受的话,那么,说自我意识也是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观点,对一些人来说则是不容易接受的。造成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价值要以人性为根据,是否承认人性规律同时也是价值规律。价值范畴不同于类似本体、现象、规律等等范畴,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的人文特征。价值除了要以对象的有用性为基础外,还要以人性为根据。价值作为一事物对他事物的意义,类似于事物间的必然联系,但这只表明价值要以事物间的联系为基础。必然联系并不直接就是价值,二者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必然联系范畴是中性的,而价值范畴则意味着对积极的东西的肯定和对消极的东西的否定的倾向性。处于必然联系中的两个事物,如果仅从联系的必然性角度看,谁都不能赋予对方以积极或消极的意义。比如,在风雨风化岩石的关系中,岩石不能赋予风化作用以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风雨也不能赋予岩石风化以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即使岩石风化这一现象成为人的观察对象时,如果仅仅停留在事实认知的领域,也不会赋予它以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只有当人们将这种现象与人的特定目的相联系时,它才获得了积极或消极的意义。这说明,对象所具有的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是由人赋予的。那么,人是根据什么赋予对象以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的呢?人主要是根据对象是否与自己的情感、意志、想象等的心理状态、生物生理的需要等方面相契合的感受、判断,赋予对象以不同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事物是否有价值的认定,并不总是与对象的属性相符的,但即使不相符,对主体来说,也还不是无价值。所以,不能将价值范畴等同于必然联系范畴。以往有的人为了追求价值的客观性,对价值的主体性原则和自觉性原则总是讳莫如深。他们总以为,要坚持价值的客观性就必得抛弃价值的主体性,就必得将价值最终归结为必然联系。其实,这既扩大了价值范畴的范围,使其丧失了自身特有的规定性;同时也缩小了必然性范畴所包含的领域,将主体性等同于了主观性而排除于了客观必然性的领域。
自觉性、理性作为价值的一个本质规定,也就规定了价值作为关系,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是绝对出发点。任何人的价值感、价值判断,都是以“我”为核心,以“我”与对象的关系为半径划的圆。评价如此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对错的标准,不在于是否是从“我”出发,而在于“我”与对象间的关系是否真实,亦即“我”对自我的认识和对“我”与对象间的关系的认识是否正确。就此而言,以主体为出发点、为核心所形成的价值认识能否实现,要受到客体的制约。此时,站在客体的立场上看问题,客体转化为了主体。所以,价值中的主、客关系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就价值关系两端各自的立场看,其自身都是主体。价值关系的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价值活动中,不能绝对地仅将自己看成是目的,将对象看成是手段,而应将各方都看成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就这种统一性的逻辑意义说,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性原则是交互主体性原则;就这种统一性的实践意义说,主体不能漠视客体存在、发展的规律性。
第三,价值实体是人的活动。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关系,并不是主体静观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关系。离开了人改造客体的活动,任何价值都没有现实意义。最简单的例子,水有解渴的作用,但你不是将它实实在在地喝下去,你并不能解决口渴的问题,此时在你的面前有多少水也是无价值的。其他种类的价值也不例外,美景美乐的审美价值只产生于审美活动中;崇高的伦理道德价值只产生于伦理实践中;等等。多方面的例子都证明,不构成人的活动对象的物的有用性,对人说只具有抽象的价值意义,而不等于现实的价值。所以,我们说价值的实体既不是物的有用性,也不是抽象的关系,而是活动。根据黑格尔关于实体是条件、实质、活动的统一的理解,当我们说活动是价值的实体的时候,内在地包含了条件、实质与活动相统一的理解。
价值的实践性,也就规定了它的社会性、历史性。社会历史规律是价值的一般规律。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的人人关系中的人物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意义。比如,农民的耕作活动,在封建制度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对农民说,其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其中,土地对农民的意义,耕作活动的意义等等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由此看来,社会性、历史性是价值的一个根本属性。离开了社会历史性谈论价值只能导致抽象的价值观。而任何价值又都是具体的,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一个具体性。所以,抽象的价值是不合理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认识:(1)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2)理性、自觉性、社会历史性是价值的重要特性;(3)维护、推动主体存在、发展的积极意义,是其存在的根据;(4)价值实体是人的活动;等等。关于价值的本质,只能从以上诸多方面的统一中获得可能性理解。
价值类型问题,也是一般价值论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对价值本质理解的不同,对价值类型的划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马克斯·舍勒从现象学立场出发,认为“存在着一个以自身为根据的绝对客观的价值领域。对这个领域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划分”。接着,他提出可以将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自身固有的价值与别人的价值;行为的价值与反应的价值;思想的价值、行动的价值与成果的价值;意向的价值与状态的价值;基础的价值与关系的价值;个人的价值与集体的价值;自身的价值与由自身引起的价值等区分开来(注:参见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5—146页。)。这实际上是一种类型区分,虽然不是很严格。
依据我们的理解,价值可以相对地区分为三大基本类型:第一,以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为实体,以满足主体的物质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物质价值;第二,以改造社会的活动为实体,以满足主体的社会关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第三,以认知活动、审美活动为实体,以满足主体的精神需要为目的的精神价值。除此之外,从其他角度还可以作出不同的区分。如从主体的角度,可以区分为个人价值、群体价值、阶级价值等;从时、空意义上可以区分为全局价值与局部价值、长期价值与短期价值、历史价值与现实价值等;从实现方式上,可以区分为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等。总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价值作不同的区分。以上的区分,实质上只是相对的区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绝对纯粹单一性质的价值。类型理论研究的更重要的任务,是在类型区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各种不同类型的价值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性,而不仅仅在于抽象地区分。
(三)
价值观有机构成研究中,另一大类问题,是有关具体价值观念的有机构成问题。具体价值观念的构成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具体价值观念的对错和品位的高低,并进而影响着人的实践活动的成败。
1、具体价值观念作为人的认识,从认识形式的角度看,包括价值感和价值判断两个层次、两种形态。价值感是主体对客体意义的直接感受,其直接的表现是愉快与否的身心体验。价值感是价值判断的情感基础,对它的意识,构成价值观念的初级形式。价值感多表现为知其当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善恶好坏的直接确认。这种确认虽然缺少明确的理性根据,但此时的感受往往却是确实而强烈的,并且会影响他以后的认识。价值判断则是主体对客体意义的理性把握形式,它以主体对自身、对客体及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认识为基础,所以,它超越了身心快感的直接性。价值判断的直接起点是价值感,所以,它与价值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价值判断的结晶是理性的必然判断,它的内容既包括利害判断,又包括评价利害的根据、标准等判断,虽然后一种内容不一定呈现于外,但它们是价值判断之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则是不可改易的。价值观念是由价值感和价值判断有机统一构成的一个总体性,它将价值感和价值判断同作为构成自身的不同环节。所以,这会使它呈现出具有强烈情感倾向性的理性认识的外观。价值感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是保证价值观念的科学性的必要条件。
2、从构成价值观念的知识基础的角度看,具体价值观念的形成,至少需要三方面的知识:(一)关于对象的知识;(二)关于主体自身的知识;(三)关于主客体相互关系的知识。第一种知识提供的是价值对象的根据;第二种知识提供的是主体自身的根据;第三种知识则直接提供价值观念的根据,其中有一些直接就是价值观念。这三种知识是合理的价值观念所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条件的残缺不全,往往是导致不合理的价值观念产生的重要原因。
3、从其自身内容构成看,具体价值观念主要包括目标观念、手段观念、条件观念等。其中,目标观念是核心,而手段观念、条件观念则是目标观念自身设定的环节。目标观念在实现自身的对象化过程中就使自身展开为手段和条件。所以,价值观念的对错,首先取决于价值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切合实际。后两种观念则直接决定着价值观念是否完整、具体、可行。价值目标、手段、条件的区分,在不同的具体价值观念中,其区分是相对的。但是,这种相对性并不排斥特定条件下区分的绝对性。在特定的关系中,目标、手段、条件不可相互代替,代替了也就变成了另一种价值观念,并将由此而改变实践的方向和方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一种具体价值观念要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具有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本性;满足2中所谈是实现此项要求的基本保证。
第二,具有不同层次、不同方面有机结合的合理结构;诸如,一般价值论观念与具体价值观念的统一、价值感与价值判断的统一、等等。
第三,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多方面的内容,如目标、手段、条件观念等内容相结合的实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