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股份制改造及其道德风险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防范论文,股份制改造论文,道德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组织,其发展既离不开巨额的经费支持,又需要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运作和经营。股份制是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其良好的资金融通、高效的组织运作、完善的监督管理和产权激励功能,是任何组织都企求的。大学通过股份制改造进入资本市场,其发展的空间将变得更加广阔。
一、股份制对大学发展的影响
股份制是大学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股份制本身的功能和优势正是现代大学所缺乏的。股份制的功能主要是融通资金、明晰产权、提高效率效益。就企业而言,实行股份制,可以取得以下显著的效果:利益最大化,行为长期化(避免急功近利),优化组合生产要素,政企分离,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融资和生产资金的增加,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国际竞争力,减轻财政压力。
我国大学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费来源渠道不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纠缠不清,办学行为的急功近利,国有校产的流失,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大学的比较优势和持续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对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过分依赖等。其结果造成大学自身发展效率低下,责、权、利失调,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能力较差。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要解决好政府、学校、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大学所实施的高等教育具有非公共产品性质,需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只能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建立市场结构规范大学的运行。例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产权界定,实现所有权和办学权分离,使产权可交易化并流转顺畅,形成有效的大学投资者利益的外在约束机制;通过预算安排或政策安排,建立高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职业办学者经营大学,提高办学效益。
大学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明确大学的办学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依法自主办学,减少行政对大学的干扰;将大学完全置于市场之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经营大学教育,充分发挥大学各资源要素的功用;也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作用,在融通更多的办学经费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事务;大学改造成股份制公共组织后,依靠办学的长期效益来吸引投资者,形成大学投资者利益的内部约束机制。其办学行为受到其办学经营目标的约束,也受到投资办学股东和消费者的监督,促使大学不断提高经营水准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增值。
不过,股份制毕竟是一种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大学发展中的不规范运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弊端。例如,国有校产估价的不合实际,管理不善;法人股持股的不规范,即同股不同利,股份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资源(包括人才、资金等),使得大学中某些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部门与领域处于弱势。在这方面,就需要政府或大学自身利用公共财政与公共资源的优势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大学的治理与股份制改造
资金短缺是我国大学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但是,比资金更重要的是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完全依靠政府办学和完全依靠大学自身办学的观念和模式,不利于大学适应教育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必须借助资本市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大学法人地位,确立和完善大学的治理结构是大学转换机制的最关键的切入点,是大学从资产经营转入资本经营的有效方式。大学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其法人不是单一的,而是双重的,即大学存在双重法人,它包括作为投资者的企业法人(称为投资法人)和作为办学者的独立的民事法人(称为办学法人或教育法人)。虽然在权力上大学的投资法人大于办学法人,但是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我国,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着法人缺位或法人不明确的现象。一方面,法人往往都是充当着事后法人的角色,例如学校出了问题才意识到法人(校长)的存在;另一方面,法人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保障,法人的激励机制未得到建立,学校办得好与差对校长本身的利益没有实质的影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完善的大学法人制度,就没有一流的大学。大学的治理就是对大学的各种契约关系的规范和有效处理,这种治理主要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大学实行股份制后,其治理结构是一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学校管理层的三级结构,是一种为实行事前监督而设计的直接监督。
由于大学的经营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活动,所以办学者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控制权,更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信息。否则,大学的所有者自己办学就可能因为违背教育规律而导致自理成本过高。因此,必须给予办学者以相当的对学校的控制权。但是,大学的所有者,也必然关心因为聘请大学的职业办学者(即代理人包括聘请的校长等)而付出的代理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大学财产所有者是理性的,大学控制权的最优解是自理成本和代理成本之和最小的一点,既不会是完全由所有者自己掌握控制权,也不会是由代理人完全掌握控制权,应当是二者间的一种动态均衡。只有达到了大学治理控制权的最优分配,大学才能有效运作,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与企业一样,在本质上也是多边契约的总和,投资办学的目标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而是多元结构主体(包括学校股东、办学经营者、师生员工、债权人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的,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的“共同治理”模式对作为不同于企业的大学而言,是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的,在理论上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
三、大学股份制改造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大学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与市场中的经济组织相比,大学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面临非同一般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无法直接观察到为减少大学股份制改造对公益性的损害所做的努力,并可能导致的低效市场配置问题。为了减少对大学公益性的伤害,大学的股份制改造就会在治理结构、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剩余索取等问题上有所偏向,维持一种均衡,不致于过度市场化或公益性边缘化。即使学校经营者与教育消费者之间订立有道德风险防范条款,但其防范的水准和效果并不能有效地直接从显现的损失中反映出来,也就难以实现有效的风险分担。学校经营者与教育消费者从教育经营和消费中所获得的收益是不完全的,至少损失了部分潜在的收益,甚至人们为此而做出的种种努力也容易被抹杀掉。因此,对在实践中大学股份制改造的“雷声大,雨点小”现象,人们也就见怪不怪了。
大学股份制改造中道德风险及其防范水平的不可观察性,决定了共同治理模式的部分局限性,多边契约和多种利益主体都有逃避道德风险防范责任而将之推给另一方的激励。例如,学校股东可能指责教育者疏于教育,教育消费者学习不努力而导致学生素质不高而发生就业困难,影响学校声誉和效益;而教育者、教育消费者将之归咎于学校股东对学校事务的干预和对学校的办学盈余的无限索取,其间的矛盾与鸿沟难以实现教育服务的损失和防范成本之和最小化,共同的过失促成了道德风险的增加,教育的成本在不易觉察的时候上升了。在严格的责任规则将不能确保大学教育服务与消费的有效性的情况下,就需要转移责任了,通过政府管制分散道德风险。这种管制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和财政税收政策等方式,将学校股东、经营者、教育者和教育消费者中的双重道德风险引导、转移到某个平衡点上,以缓冲道德风险程度,提高防范水准。但是,完全依赖平衡机制并不能产生有效行为,政府的管制影响大学经营的剩余,因此,引入第三者实现有效的防范就显得非常必要。第三者的角色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非营利组织、法庭等来扮演,利用大学经营的多个当事人的联合体制,真正化解和降低大学股份制运营中的道德风险,优化配置大学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大学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四、大学实行股份制的制度环境
就经济组织而言,实行股份制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产权明晰,要有盈利,完善的市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最主要的是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的保障。大学如果选择了股份制,也就必须面向市场,遵循市场的游戏规则。由于大学自身组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大学所面向的市场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民办高校很早就开始探索实行股份制办学,但是发展并不成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制度环境不佳导致股份制民办高校发展缓慢。主要表现在民办高等教育退出成本、退出壁垒较高,民办高等学校被分割在次要高等教育市场,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不能获得与公办高校相对称的信息等。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民办高校投资回报依然受到限制,产权界限不明晰和流转不顺畅,招生考试制度的歧视等,使得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投资办学者退出成本较高,风险大。民办高校只能主要(几乎是全部)开展专科层次的人才培养,被挤压在专科层次的这一次要高等教育市场(这里只是理论上的划分,没有社会地位高低之意),导致民办高校过度竞争。高等教育市场规则的不公平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对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民办高校,这是致命的伤害。
大学实行股份制需要公平、高效、透明、开放的制度环境,作为制度与规则的制定者的有关政府部门责无旁贷。通过经济性规制引导大学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经营学校,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制度,弹性的投资回报制度和学费制度,开放无障碍的退出制度,资本市场中的教育准入制度,完善的大学的产权制度和大学法人制度,健全的大学信息公开制度,系统的大学社会评价制度等。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发展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维护公平,保障效益。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自身的定位和观念的转变尤其重要,从无限权力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发展,应该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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