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蒋敏[1]2004年在《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出资,作为现物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与货币出资相并列的出资方式,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这一新生事物兼具重要性和危险性:一方面,它能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有力促进经济、科学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如不对其加以重视和防范,反会阻碍经济、科技的健康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 在我国,尽管实践中知识产权出资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但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明显缺乏,显然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以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本文在借鉴国外有关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和立法现状,主要就知识产权出资背景及立法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概念、实施者法律资格、出资标的物、评估作价、出资比例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七个章节的论述,最后得出相关结论与建议。希望通过研究和讨论,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便将来的立法(如单独制定《知识产权出资条例》,或者修改《公司法》)能够更加科学完善。

陈丹[2]2008年在《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技术已经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只有使自己的产品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才能具有竞争力,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产品的高质量,这一要求又恰恰依赖于技术成果。以专利权出资设立公司,通过公司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出资更具有复杂性,而我国关于专利权出资方面的立法规定却比较少,操作方式及相关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之处,给专利技术转化带来一系列技术和制度上的难题。笔者结合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立法、学说和国内的立法现状,集中对专利权出资主体不合格、瑕疵出资、专利权出资客体范围不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风险防范、专利权出资人法律责任以及出资公示审查等问题进行针对性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专利权出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的专利权出资制度更为科学、规范、合理,进而使公司与专利技术更好的结合,加快高新技术转化,推动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王歆[3]2016年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实现公司利益,对公司所负的一项给付义务,它既是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获取收益的前提,也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股东出资包括货币财产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出资关乎公司的设立、发展、存废,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货币财产出资运用比较普遍、广泛,存在的问题相比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少,本文主要就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公司法》的不断完善,逐步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不仅活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完善了我国的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更好的解决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的实务问题。本文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简单介绍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结合案例,着重分析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传统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利弊,引入典型案例,对当前出现的新型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做了一定的分析,通过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类型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存在能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狭窄、法律暂未赋予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法律地位、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导致瑕疵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不完善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存在缺陷等几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弊病,作者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从立法上确定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地位;2、加强追责制度,严防瑕疵出资;3、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4、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5、给予出资人自由约定的空问,由协议约定出资财产。为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扩大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者通过对概念、特征的理解,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梳理,剖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制度尚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并从立法、监督等多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金凤[4]2014年在《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为当代企业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之一,也成为所有产业财富创造的核心资源。据相关数据显示,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对全球500强的贡献份额已达百分之八十,这足以见得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出资就是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出资于企业,使其转化为产业资本,知识产权拥有者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于公司,出资人因此取得了公司相应份额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知识产权出资具有效益和风险双重属性,一方面,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出资也有潜在的风险。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其出资比其他的有形财产出资的复杂性更大,投资中会产生一些风险,因此,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科学的分析论断,尽可能防范其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是极为必要的。知识产权出资在实践中已占极大比例,理论上按照新公司法甚至可达百分之百,但相关立法规定不尽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的快速发展状况亟需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本文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运用了比较研究、总结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在结构上分为引言和叁章:第一章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特征、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法律依据和国外相关立法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理论,是全文的基础理论来源。第二章是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析,全面解析了知识产权出资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之部分出资、知识产权申请权作为无形财产出资和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等知识产权出资形式的选择方面的问题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出资公示问题和知识产权出资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叁章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出资中的重点问题,提出今后的立法建议、以及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如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以及在出资公示法律制度和明确知识产权出资者出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及对策。

周宇[5]2014年在《公司设立中知识产权出资主客体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能够为国家和企业创造越来越多的财富。知识产权为全球生产总值的提升贡献越来越大的力量。知识产权出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与货币、实务、土地使用权等相对有型的财产性权利一起,成为企业出资的手段,其实质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在公司设立时,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其给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比如基于其无形性带来的资产价值难以评估、由于知识产权的减值带来的公司注册资本减损等现实问题。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出资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风险,我们更需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及更加理性的分析判断,并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从而降低知识产权出资的运营风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逻辑分析、文献分析、实务问题分析等方法,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主客体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之所以强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出资,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在所有企业类型中扮演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是希望探讨的问题更加聚焦。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部分之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知识产权出资所面临的主客体问题。对目前法律体系下,有关公司设立时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问题的规定进行简单阐述。引出下文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有关公司设立阶段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问题。《公司法》并没有专门的条文,对出资人的民事主体类型做相应规定。一般认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叁种民事主体,在公司设立阶段,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在现实中都存在相应问题。此部分,将分析这叁类法律主体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公司设立中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问题。首先,公司法以知识产权对公司设计进行出资。2014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西方经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因此,凡是可以为公司创造利润的资产,均可以成为公司设立中出资的客体。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成为出资的客体。不同的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独特属性,并不都适合用于公司出资。本部分通过对各类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寻找出适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第四部分是公司设立中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问题的完善。通过前面叁部分的阐述,我们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问题有了一个较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尝试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马彬彬[6]2013年在《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市场化运作。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作价出资,并要求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我国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很少。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种类、方式、范围、构成要件、登记制度、、评估验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研究讨论意见。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标的制度、评估制度、验资制度、登记制度的现状,找出我国知识产权出资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给出完善建议。最后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责任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引言部分说明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的提出,列举国内外文献综述,概括文章主要研究方法。正文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标的制度的阐述,主要对本文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界定,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束。而后对知识产权出资标的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可以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有叁大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最后论述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两种方式:转让型出资与许可型出资,并分析认为转让型出资方式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制度,以法条列举的方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现状,我国评估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不明确,评估机构鱼目混珠,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叁个方面,并争对这叁个方面总结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见。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验资制度,也是从法条入手讲述我国知识产权出资验资制度的现状,分析验资制度的问题在于验资主体没有经济实质审查,验资依据法律空白,一次验资永久受益的机制,争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首先是赋予验资主体经济实质省查的权利,填补验资法律依据的空白,做出叁年或五年再次验资的规定,保持接受出资方的经济活力。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以着作权为例,将我国着作权登记制度相关的法条进行列举,从而看出存在自愿登记主导一切,法律位阶低,权利行使不便等问题,完善着作权登记制度的建议是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区别对待,不再一刀切,提升着作权登记的法律位阶,让权利行使自由。第五部分完善知识产权事前公示和事前监督制度,重点在于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事前公示与事前监督制度。

安伟[7]2009年在《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个国家纷纷调整技术发展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企业竞争的焦点也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人们就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知识产权出资作为知识产权发挥作用、体现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和支持,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必将越来越大。目前,一些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等知名学者从各自学科出发对知识产权出资这一问题展开了很有价值的分析、研究。本文则主要从法学角度,以知识产权法和公司企业法两大重要法律为基础,对现代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理论、作价评估、出资的法定程序、履行、风险承担等问题进行初步探究。本文研究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全文约3.3万字。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主体客体规制的分析,得出知识产权是有自身构成要件的一种私权,进而剖析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影响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如专利评估、商标评估、着作权评估)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以求对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一些有益探索。第叁部分主要分析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定程序、出资的规避禁止、出资的履行和风险承担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对如何防范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作了初步探讨。第四部分主要思索如何改进知识产权出资的制度。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规制,分析了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并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最终认为,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是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制度,才能激励企业积极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从而顺应知识经济的大潮,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李斐[8]2014年在《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出资是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转换为资本。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出资比其他有形财产出资更具复杂性,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出资主体不适格、出资客体不适格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当。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避免其在出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防范其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综合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对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之外,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分析。该部分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含义、特点、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是全文的理论基础和结构依据。第二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出资中的法律问题。对出资主体不适格、出资客体不适格、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当这叁个问题,进行分情况讨论。第叁部分是中外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立法规定。第四部分是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建议。本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通过前叁部分的分析研究,从出资主客体、价值评估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董雨婷[9]2018年在《知识产权出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出资在当前的企业发展中具有越发重要的地位。文章首先介绍了何为知识产权出资,然后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优势,接着从出资方式、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和产权评估叁方面讲述了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的改善建议供大家参考探讨。希望有助于读者对相关内容的了解。

缪玉蓉[10]2005年在《股东无形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设立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现物出资。货币出资是以现金出资,现物出资是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股东无形财产出资就是现物出资的方式之一,是无形财产资本化运营的重要途径。无形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不仅要取决于无形财产权制度(如专利法、商标法等)本身的规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需要公司法律制度的整合的。本文正是立足于现实经济生活,以我国现行无形财产权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研究我国无形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无形财产出资概述。对任何学术问题展开探讨,对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首要前提,所以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立法和学术上关于无形财产概念和范围的各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研究所指称的“无形财产”的范围作了界定和阐释。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东无形财产出资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中无形财产出资的本质和重要性。本章最后论述了股东无形财产出资的特点。第二章论述的是股东无形财产出资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标的适格、程序合法叁个部分。在第二部分即“标的适格”这个有效要件的论述中,笔者从现物出资的一般有效要件出发,在对日本“四要件说”与瑞士“五要件说”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无形财产出资标的有效要件的特殊性。在第叁部分即“程序合法”中,论述了公司设立及股东履行出资的制定公司章程、无形财产评估、权利转移和验资等程序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第叁章“股东无形财产出资责任及风险承担”阐述了五个问题:首先论述的是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这为分析股东无形财产出资责任的责任形式和内容作了基础理论的铺垫;然后,具体分析了股东违反无形财产出资义务的类型;接着第叁个、第四个问题重点阐释了公司法上出资责任承担的两大类型,即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最后论述的是一个与无形财产出资责任问题紧密相关的问题,即无形财产出资风险负担的问题。本文最后一章是“我国公司法无形财产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从以下叁个方面为完善我国公司法无形财产出资制度献计献策:第一,基于上文所分析的适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蒋敏. 苏州大学. 2004

[2]. 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析[D]. 陈丹. 南京理工大学. 2008

[3]. 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歆.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6

[4].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金凤. 烟台大学. 2014

[5]. 公司设立中知识产权出资主客体若干问题研究[D]. 周宇.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4

[6].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马彬彬. 中南民族大学. 2013

[7].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安伟. 华中科技大学. 2009

[8].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李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9]. 知识产权出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 董雨婷. 法制博览. 2018

[10]. 股东无形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缪玉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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