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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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4)04-0016-03

知识产权从广义上包括人类创造的一切智力成果,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所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又随着科技创新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自己的内容和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客观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当前,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层次的差异,实质上也反映了各国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异。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世贸组织的创立到世贸组织规则的重新设定,知识产权已成为WTO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因此,面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扩张战略,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从国际竞争的高度,从“进步的灵魂”和“不竭的动力”的高度去认识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重研究、轻保护”,“重投入、轻产出”的思维模式,实现“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步伐。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形成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社会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才能取得,而一旦获得了知识产权,就成为这一成果的独占和独有者,未经产权人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核心就是要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法律环境,这一特性决定了拥有创新成果不等于拥有其知识产权,更不等于拥有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才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今天,全世界有180多个国家实行了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步消除,世界经济正向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所以,仅仅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取得了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大国的缘由。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个人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其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以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发展及成果应用的法律保障。

2.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动力,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时,就我国的人才、创新和知识产权问题作了如下概括:“人才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是密切相联的”。“有人才,才有知识产权。人才的表现,主要是他的智力资源,他的创新成果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上。所以,凡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围绕人才和知识产权的争夺和竞争日趋激烈。“在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今天,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这种关系集中表现为:“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动力”。没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就失去保护,就没有了动力。

知识产权能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承担经济责任和享受经济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既是创新的动力,又是创新成果的表现和载体;同样,持续不断的创新为知识产权增添新内容、新形式、新成员,丰富和扩展知识产权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发展。

3.知识产权促进和引导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是以公开科技创新成果的内容为代价的私权,通过对已公开的知识产权的分析研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确定技术开发的方向,既可避免重复研究,又可保证科技创新在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上有所突破,从而引导企业高起点、高层次的持续创新成为可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以获得垄断高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高收益的获得起到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其他企业选择开发方向,借鉴已公开的创新成果,形成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持续创新使技术得以传播、扩散,形成新的产业群。

可以看出,通过授以创新主体以知识产权,是将专有权和技术信息公开相统一的正确选择,这种公开的形式为技术内容的传播和技术的转移提供了前提,促进了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根据知识产权提供的技术信息和市场原则合理开发,引领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创新精神,使科技创新成为企业重要的优势资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4.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经济利益实现的保障。知识产权归根到底体现为经济利益关系,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授予创新主体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的知识产权,使其独享此成果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抗辩权等,保护和保障自身利益。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发明创造建立在更积极、更广泛的基础之上,有利于增强对科技创新的预见性和计划性,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及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之中。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进一步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的开展;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创新成果就会任意为其他人无偿使用、仿制等而白白地“流失”,使创新劳动成为徒劳,科技创新、试验、开发巨大的前期投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其结果会严重打击创新企业和人员的积极性,许多企业和科技人员就不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失去了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就会成为纯政府行为,只论投入,不讲产出,这也正是我国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前的科技态势,也是我国科技投入不足、后劲不足的主要症结。研究表明,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研究不出来,65%不被采用,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5.知识产权能够有效地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的资源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资金、人力、物力和设备等,任何创新活动都离不开创新资源的支持。我国对科技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一直严重不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维持在GDP的1%左右,有些年份甚至只有0.5%,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只有美国的1/40。但就是这本来不多的资金投入,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相关文献资料检索,长期以来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发展,致使科技投入产出比很差。比如花巨资研制开发一个产品,用了几年的时间,很多的人力、物力,当产品出来后才发现国外在几年前或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的专利产品,既不可能申请国外的专利,更谈不上保护,这是科技创新资源的严重浪费。可见,知识产权在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提高研究开发水平,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科技创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运用文献检索,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经费和60%的时间,所以,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过程中,毫无例外的注意充分利用文献资料,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攀登新高峰,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的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

6.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科技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科学技术政策和管理措施主要是成果奖励、技术鉴定和论文的发表,很少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即通过商品化和市场化实现科技创新的价值,致使许多新成果完成后就被束之高阁,或简单的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外公开而直至流失,没能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确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创新成果的发明人、创造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创新成果出现后,而是在创新成果市场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从而使创新成果与其产生的市场效果直接挂钩,有的发明人能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报酬,创造的效益越大,提取的报酬也就越多,从而使各种创新活动从一开始就瞄准市场需求,研究市场动态,从制度上保证了科技创新面向市场、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7.知识产权是连接科技创新与经济增长的节点。改革开放以前,人们认为科学技术能直接作用于经济,科技进步会自发的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家有计划地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和支持,可以自动转化为经济实力和经济竞争力,只要科技领先,经济必然发展,即“科技——经济”模式,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人们普遍认为发达、完善的市场体制能够把科技“嫁接”到经济建设之中,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能够通过市场这一媒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完成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即“科技——市场——经济”模式。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实践,可以看出,科学研究与生产脱节、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何实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顽症。由于没有产权及相应的保护机制,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数以万计的搁置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急需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主体——企业,不能合理、合法的得到和使用科技成果,最为典型的现象就是“买技术”、“买成果”不如“仿专利”、“仿产品”,最终造成大量的科技成果无人问津。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的十几年谈判历程,终于使国民认识到,“科技——市场——经济”模式并不完整,还需要嵌入产权机制,把科技创新成果经法定程序,转化成为知识产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确认和保护,才能投入市场被企业所接受,并以此换取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即“科技——产权——市场——经济”模式。知识产权的加盟,构建了科技与经济的完整链条,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填平了沟壑,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连接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关键节点。

[收稿日期]200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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