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思想道德防御的坚实基石--学习诚信准则的经验_廉政准则论文

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思想道德防御的坚实基石--学习诚信准则的经验_廉政准则论文

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 思想道德防线的坚固基石——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石论文,防线论文,坚固论文,思想道德论文,党风廉政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发布施行,是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大举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积累的结晶和产物,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决定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整顿党风;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思想作风、政治作风、工作作风、党内民主作风、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十二大提出了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任务,并决定有计划、有步聚地进行整党;1985年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十三大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党员要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要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要求坚定不移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十四大强调党的建设必须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并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的思想。根据这一思想,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等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颁布的《廉政准则》,是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的结果,是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积累的结晶,没有改革开放十九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总结,就不可能有《廉政准则》的产生。《廉政准则》所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六条行为规范,既从正面提出要求,又从反面提出具体规定,即在六条禁止行为中明确规定了三十个不准,便于理解又便于操作,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廉政准则》既吸收了1993年中纪委二次会议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又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和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两条新规定,并对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和组合,使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内容更加充实、表述更加科学、体系更加完备、有关条款更加切合实际,从而使党风廉政建设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这就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利的法制武器,必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迈上新台阶。可以说《廉政准则》是继十一届五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后的又一个党内法规性准则型的重要文件,是对以往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则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是党风建设的中心环节,其是否廉洁从政关系到党风建设的成败。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除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即构筑起工作制度防线外,还要构筑起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正如《廉政准则》总纲所指出的,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廉政准则》作为集教育功能和防范功能为一体的党内仅次于党章的法规性文件,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就是用于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坚固基石。支撑起思想道德防线的总支柱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也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与权力有关的利益问题。《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坚决禁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廉政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廉洁从政六条行为规范,前5条都是禁止以权谋私的,而这个“私”主要就是私利,与“利”分不开。例如,第1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2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第3条“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4条“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第5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等。这说明《廉政准则》所强调的廉洁从政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慎用权力,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就是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不该得的不得,不该拿的不拿,禁止铺张浪费、挥霍公款。所以,《廉政准则》的六条行为规范就是党员领导干部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的六根具体支柱,而六条行为规范下的三十个不准,则是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的坚固基石。如果领导干部在认识和行动上都达到了《廉政准则》的要求,又何愁党风廉政建设搞不好呢?众所周知,端正党风,首先要从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严治理好县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就其职业来说,与众不同的就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而权力的两重性本身就使从事这一特殊职业的人面临严峻的考验,客观上就要求要有严密而科学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廉政准则》也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规范。就如同经商的人必须守法经营,不能坑蒙拐骗一样,从政的人就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道理是一样的。现在各行各业都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有的行业还是“窗口”行业,在“窗口”行业中有的还再确定优质服务“窗口”,制定了一系列的文明服务公约。其实,我们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要说“窗口”,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倒是真正的“窗口”,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工作更应有行为规范。《廉政准则》的颁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合乎民心民意。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就必须把《廉政准则》的硬约束、硬要求,通过学习、领会,变成自己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要求,凭着这道思想道德防线在改革开放中经受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三)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首先是党的领导干部不要出问题。也就是说,党要不变质,首先是广大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变质,而要做到不变质,就必须遵守起码的廉政行为规范。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廉政准则》真正发挥它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有力武器作用?如何才能使《廉政准则》真正贯穿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之中?这是值得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的。

首先,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意义上说,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和《准则》办事是一种自觉、主动的行为,不存在强迫命令问题。因此,要立足于教育,唤醒党员领导干部内心深处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自觉地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实践证明,一个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的领导干部是很难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当前应大力宣传和学习《廉政准则》,要有一定的气氛和声势,使《廉政准则》真正扎根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头脑中。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和发挥表率作用。《廉政准则》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也参照执行,因此,越是高级领导干部越要起表率作用,真正做到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只有一级带动一级,《廉政准则》才会成为全党共同的准则。

第三、纪检机关要加强对各行业、各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曝光和披露,对有关当事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起到警诫作用。

第四,要充分发挥选用干部的导向作用。要把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用人导向正确与否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要充分利用干部选拔、任用这一杠杆,以正确的用人导向来推动《廉政准则》的实施。要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形成这样的共识:遵守《廉政准则》且又有政绩的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得到提拔重用,违背《廉政准则》的人就必须取消其从政资格,更不能委以重任。只有在干部的任免、奖惩中充分体现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准则》的情况,《廉政准则》这根弦在党员领导干部头脑中才会绷得紧,才会对《廉政准则》的贯彻实行予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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