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内涵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内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充分认识民主集中制内涵的丰富性,准确把握其概念的本质属性,对于自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改善党的领导具有积极意义。本文试就民主集中制内涵中有疑义和争论的几个方面加以辨析,兼与有关文章作者商榷。
一、对民主集中制属性的界定问题
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表述,学界用语纷呈,容易产生疑义。疑点在于对概念的属性界定不严:有的界定为一项组织原则,有的界定为一项组织制度,也有认为它既是一项原则,又是一种制度的。由于对概念的属性缺乏统一界定,导致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认识上的混乱,从而也影响到民主集中制的实行。
为科学地界定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属性,需要充分认识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过程性、层次性和系统性。
首先,民主集中制概念是历史地形成的,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民主集中制最初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原则(确切说是党的组织原则)被确立的。它是列宁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提出这个命题的历史背景是,俄国社会民主党内部一些机会主义者指责列宁关于集中制的观点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为了扭转党内那种拥护自治制,反对集中制的倾向,廓清集中同官僚主义,民主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列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命题。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奉行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制定了一套体现民主集中制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善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使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其次,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不但在历史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且反映在它的内容的系统性和实现的层次性上。
从系统性上说,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是一种具有国家政体意义的制度体系。它内在地包含目标系统、规则系统和组织系统三个子系统。其目标系统体现的是一种权益的和谐;其规则系统体现的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其组织系统则表现为一种科学的程序。这三个方面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都是为着政治生活和组织建设中不断提高贯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水平。民主集中制建设因而才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从层次上看,在现阶段,因受到体制方面的制约,民主集中制的实现,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在一般意义上,民主集中制是针对领导实践中的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而确立的一项原则。这个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但适用党内生活,也适用于国家行政和企事业管理。这个原则的实现标志就是决策的民主化,政策的群众性,政令的权威性,执行的纪律性,意志的统一性和行动的一致性。在特殊意义上,民主集中制是一种解决组织问题上“谁服从谁”这个关系问题的运行机制。它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根本特征。这种特殊的运行机制适用于在领导体制上实行选举制、委员表决制和集体领导的组织,而不完全适用于委任制和一长负责制的组织。由此可知,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发展的开放的概念,具有系统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其系统性体现在它作为一般组织原则的属性上,其层次性表现为它作为特殊组织领导制度的属性上。在一般原则的属性上,它的外延大,在特殊制度的属性上,它的外延小。由于它既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又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关系,因而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概念。对于这种双重属性的界定应作如下表述: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最高组织原则。
二、对民主和集中关系的把握问题
对于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它们是民主集中制这个统一体中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即民主和集中是一对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主和集中不是一对矛盾。它们仅仅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关系,却不是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关系,即民主和集中不是对立的两极。对此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凡统一体,其内部结构都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有对立统一和非对立面的统一两个方面。从对立统一方面看事物,则事物就是矛盾;从非对立面的统一看事物,则事物就是系统;如果同时从两个方面看事物,则事物既是矛盾又是系统,即是说矛盾论和系统论原是可以统一为矛盾系统论的。对民主集中制这个特殊事物同样可作如是观。作为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贯彻这个原则的过程就是不断地解决内部矛盾的过程;作为一种制度,它又是可以操作的系统,实现这一制度的过程,是自上而下分解又是自下而上综合的系统工作过程。在组织工作和领导实践中,民主集中制既是一个思想原则,又是一项工作纪律。既是一种领导方法论,又是一条政治守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既充满着矛盾和斗争,又表现出和谐与统一。就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而言,它们既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又是系统的两个因子;既是相反相成的一对(民主是对自由而言,集中是对纪律而言),又是相辅相成的一方(在民主集中制与专制的分散制的斗争中);既是斗争的,又是同一的;既互相排斥和否定,又互相吸引和包含;既互相分离和制约,故为对立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成统一体。
还必须看到,在对立统一体中,对立面并非只有两极,即事物并非都是一分为二的,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情况不但存在,而且很常见。在民主集中制这个统一体中,民主和集中是一对矛盾或者说是对立的双方;但在为实现民主集中制而进行斗争中,民主和集中又是互相联结的同盟军,处在同一条战线上;它们不再是对立的两极,而是互相贯通的一方。因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进行集中的过程中,也会有专制和分散等因素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同专制和分散作斗争的过程。在这里,专制才是民主的对立面,分散才是集中的对立面。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这两个极端的东西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与民主集中制相对抗方面,它们是互相联结和渗透的一方,是相辅相成的孪生兄弟。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和集中都是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而专制(官僚主义)与分散(无政府状态)则都是以别人服从自己(即多数服从少数)为根本特征的,其以我划线的行事态度都是以排斥和否定民主集中制为前提的。那种“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家长作风,就是专制主义在党内生活中的反映;那种互制推诿扯皮,互相诋毁拆台,互不信任,拉帮结派,各立山头的宗派作风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分散习气,正是无政府主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它们与真正的集中和民主都毫无共同之处。因此,民主与专制,集中与分散永远是对立的两极,它们不可能和平共处,互相转化;民主集中制与专制分散制的矛盾只能通过斗争的方式来解决。而民主集中制精神的贯彻,不但需要用民主去战胜专制,用集中去克服分散,而且有赖于民主和集中的完美统一,即不断缩小民主和集中之间固有的矛盾,使之互相渗透,融合贯通,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理想境界。
从作为一个政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来讲,我们更倾向于把民主集中制定义为一个有机统一的和谐整体。因为民主也好,集中也好,都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而是从人民的整体的利益出发来行事的,行使民主的权利与行使集中的权利,虽然角度不同,但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而且在形式上也难截然分开。不是先民主后集中,或你民主我集中,或群众民主领导集中的关系,而是彼此集中,你中有我的关系。实行民主的过程就是逐渐趋于集中的过程,集中的过程也是不断发扬民主的过程。一项决策的制定,集中到党委内部,集中到中央政治局,还是要通过领导班子的全体成员集中表决通过,而不是由第一书记说了算,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利。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生动体现,也是民主和集中关系的真实写照。
三、对民主集中制实质的理解问题
所谓实质,即事物的精髓与核心。我们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含义就是执行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的政治纪律。理由如下: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四个服从”,在“四个服从”中,其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其归宿是全党服从中央。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这两条是充分发扬民主和实现高度集中的必要条件,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一方面,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之所以有道理,就因为组织比个人、上级比下级、中央比地方更代表多数。无论集中对民主的指导和依赖,还是民主对集中的监督和支持,都是或前或后,或隐或显地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所谓指导,决不是少数人指导多数人,而恰恰是用集中的多数人智慧形成的路线和方针去指导特定的范围的人们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因而少数服从多数一条带有基础性和实质性。另一方面,全党服从中央之所以最重要,就因为中央代表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服从中央的指令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执行中央的决议就是执行政治纪律。党是靠组织手段形成的团结战斗的集体。靠了组织这个武器,党取得了执政地位;在向现代化进军的革命中,仍要靠这个武器。全党服从中央逻辑地包含了部分服从整体的思想,是坚持党的先锋队的性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因而它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是四个服从的归宿,是首要的政治纪律。
其次,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适用。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领导的过程,就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过程。坚持群众路线,对于领导者来说,既是一种民主作风,又是一条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党员群众来说,既是自由地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一种义务,执行一种组织纪律的过程。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尊严,无论从领导方面讲,还是从群众方面说,都是在维护党的纪律的尊严。这就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根本点”所在,也是我们把它作为一个统一的和谐整体的“统一性”所指。
其三,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的政令畅通;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点,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创造性,从而使中央的决策更趋科学、合理,使党的领导不断得到改善。换言之,只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能够把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因而它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是用组织统一巩固党的思想统一的政治保证,是党的上层和下层都需要无条件遵守的组织纪律。
总之,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最根本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的组织原则,而且要把它作为一种政治纪律来看待。如果只把它作为组织原则来提倡,而不是把它当作政治纪律来执行,则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就无法落实,更无法健全,坚持民主集中制就会止于口号,流于形式。我们党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民主不够或集中不够的情况,就是由于对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没有当作铁的纪律来执行所致。
为了确立以上观点,有必要对一种看法稍加辨驳。有同志在论述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时,很注意民主和集中的矛盾性,却忽视了其同一性,提出“没有矛盾,没有差异,没有区别,又何来统一”的疑问。那么,矛盾的双方应该统一到哪里呢?却不得而知。症结就在于他只看到了坚持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次要矛盾,而忽视了主要矛盾。如上所述,如果放弃民主与专制,集中与分散这两对主要矛盾,不但无助于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性把握,而且不利于在实践中使民主和集中达到有机结合与统一。其实,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不是什么深奥的理论问题,不是虚幻的形而上学,而是有实实在在的统一点,这个统一点,就是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维护这两条,就维护了大局,维护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纪律和实质。持以上观点的同志,既不承认“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也不承认“全党服从中央”是民主集中制的归宿,认为少数服从多数也好,全党服从中央也好,都只是六条原则中的一条,把一个总原则归结为一个分原则,不利于把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看成一个整体。主张从更高的层次上即从党的政治路线的高度去认识民主集中制的归宿。照此逻辑推论,民主集中制就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不是这个,也不是那个,就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其核心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本身。这种说法毫无意义。看似全面稳妥,无懈可击,但于认识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丝毫无补。
综上所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概念;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既是相反相成的,又是相辅相成的;民主集中制既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又是一个和谐的系统;坚持民主集中制,最根本与核心的东西是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的组织纪律。从改善党的领导角度看,健全民主集中制,既要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又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在理论上,这两个方面是并重的,在实践中这个方面是统一的,但又是交替进行的,根据政治生活的实践,往往需要变换强调其中一个侧面,以达到和谐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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