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

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

焦红浩[1]2004年在《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向外资企业出售的问题一直是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可逾越的禁区。为了回避争议,国内大多数国有企业无奈地选择了迂回策略,在企业改制方面采取了“内部型股权多元化”或“稀释型股权多元化”形式。事实上,以这两种为主导的国企改制,不但无助于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难以适应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 WTO框架下,跨国公司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新一轮战略资源重组,这为我国引进优质的外国资本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本文首先从我国国有企业并购现状入手,着重分析并购国有企业现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明确企业并购需要解决的难题,进而阐述WTO框架下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后以德国博西华公司收购扬子冰箱厂为例分析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认清当前跨国并购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跨国并购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主要影响,制定合理措施,积极稳妥地利用跨国并购,趋利避害。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相关对策建议。 从整体上讲,外资并购有利于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规范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尚存在诸多的问题。而且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转一让、收购融资等诸多方面,以及中介机构、投资银行等诸多参与主体;另外在税收、就业、人才以及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分工问题,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需要我们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产业导向等方面的调整,共同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是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是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利弊分析;第四部分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策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叁点:一是首次以实证的方法,从整体视野出发,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二是提出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行业跨国并购政策,以实现我国国有企业利益最大化。叁是提出现存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甚至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郝洁[2]2006年在《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进入发展的活跃期。作为全球跨国并购的积极参与者,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跨国并购这一经济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分析跨国并购法律性质及内在法律关系,同时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进行阐述,并主要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的角度,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跨国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对跨国并购从经济领域和法学角度进行准确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一章是跨国并购的概述。本文从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跨国并购的含义,从经济角度讲跨国并购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从法律角度看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性质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跨国并购是复杂的国际投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章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客体、法律范畴上的标的以及内在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当今跨国并购方式纷繁复杂,本文以六个标准论述不同的分类,并特别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跨国并购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其是从国内并购发展变化而来,并与国内并购有密切联系,本章从企业并购的源头开始介绍跨国并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特别论述了两种特殊的跨国并购,一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二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文章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应归入跨国并购的范畴。本章的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均由严厉逐步向宽松转变。本文第二章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展开阐述,分析了结构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跨国并购立法取向演变的影响,说明了各国对跨国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经济影响的认识。从各国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框架看,可以划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本章就从这两个线索出发,分别论

刘和平[3]2005年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叁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叁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叁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韩力群[4]2003年在《跨国并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创造更大范围的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投资便利成为世界各国努力的目标。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间的并购、收购外资股权以及收购海外跨国企业等活动变得日益频繁,其并购交易数量以及交易额在亚太地区居于领先地位,而整个亚洲在全球并购案例中的比例也稳步增长。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和中资公司的业务扩张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并购业务,这种投资方式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即要履行WTO规则要求的削弱投资壁垒,又要有效保护民族工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完整体系的跨国并购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跨国并购的产生着手,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对中国跨国并购现状和最新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法律的研究,对建立完整体系的跨国并购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陈安阔[5]2011年在《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提出外资并购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的形成而出现的经济现象。过剩资本跨越国境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有利的投资场所,并购有价值的目标企业,实现企业本土化,资源配置全球化,生产销售国际化。外资并购既有并购方的动因,也有被并购方的深层次原因。规模经济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多元化经营理论分别回答了企业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的动因;资本集中理论、资本利润率全球平均化规律的结合则回答了外资选择跨国并购而不是新建投资的深刻原因:资本构成的提高使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资本涌向资本构成相对较低的国家,资本集中比资本积聚效率高。每一种经济理论只能有力的说明并购方动因的一个方面,综合起来可以较好地解释全部。被并购方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公司治理经验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的愿望是其接受并购的原因。外资并购有利,也有弊。外资往往选择有品牌、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龙头企业作为并购对象,结果往往导致东道国的大批民族品牌消失,部分开放较早的行业出现外资控股或垄断,有影响国家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甚至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之逾。外资并购引起的国家经济安全由国家安全法或并购法来规范,但并购带来的限制竞争、甚至垄断问题则由反垄断法规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是竞争法,对内外资统一适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经济问题,考虑因素除了竞争、效率外,还有消费者利益、国民经济影响评价等因素,实践中还会考虑产业政策,很难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反垄断法。正因如此,并购当事人需向反垄断执行机构事前咨询、事先申报,以避免因并购不成导致的沉没成本。大型跨国并购往往涉及多国利益,鉴于各国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域外效力,并购当事人需要向相关国家申报批准,申报成本沉重,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时,审查结果往往分歧严重,进一步增加了并购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需要一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或国际反垄断的仲裁机制,以协调各国竞争政策的差异,降低并购成本。欧盟和WTO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论文提出构建国际反垄断法的渐近模式:双边协定下礼让原则→多边协定下区域竞争法→WTO框架下全球统一竞争法。

石艳玲[6]2004年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资并购作为一种与新建投资并行的外商投资方式, 它在我国的接受外商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和所处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同时,作为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 由于牵涉到国家经济基础和政治意义,各国都对其有相关的法律给予规制。因此,对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外资并购的概念和方式入手,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的比较,结合我国的现行规定,对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 全文共分叁个部分。其中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对外资并购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别对外资并购的界定、外资并购分类、资本并购的主要方式、外资并购的经济效应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笔者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境外投资者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根据并购的方式可分为资产并购和股份并购,这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外资并购的方式,作者认为从宏观上可以分为直接并购、间接并购和其他方式叁种方式。在这叁种大的并购方式之下,还可以分为许多种具体的并购方式,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并购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外资并购从总体上来讲,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能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它的经济效应是很显着的,作者认为主要有正、负两种效应。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外资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转让价格的确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缺乏退出渠道、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时流通股东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主要对WTO、美国、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外资并购立法进行了比较性的探讨和研究。作者认为,WTO及其相关的关于外国际投资的规定对其国际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作为WTO成员国,WTO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为我国的立法实践所接受,这也奠定了我国外资并

陈贤银[7]2010年在《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效应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效应研究。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系统思想为指导,整合产业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农业经济学、现代并购理论等学科成果,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博弈分析法、逻辑思辨法等分析方法,通过对产业安全理论和外资并购理论的分析,梳理东道国产业安全和外资并购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基于东道国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机制模型,对我国农业产业领域的外资并购的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并在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现状和借鉴他国外资利用、维护产业安全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与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调控框架。一、论文的研究内容1、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外资并购效应理论框架研究。作为本研究的理论起点,批判性梳理产业安全理论、外资并购理论;提出了基于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作用机理理论模型;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拓展,仔细分析外资并购对农业产业安全的作用机理。2、我国农业产业的外资并购效应实证研究。从宏观层面,运用计量模型分析外资进入对我国农业产业的结构效应、技术溢出效应;从微观层面,运用计量模型分析外资并购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股市效应、财务效应,判断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绩效提升有何影响;对我国大豆产业发展中的外资并购问题进行案例分析。3、从产业安全角度对我国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的调控框架研究。利用相关数据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运用评价模型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度进行评价;分析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农业产业外资并购的经验与教训;从产业限入、垄断性并购判定和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等方面,提出在我国农业产业领域构建一套完善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的外资并购调控框架,包括相关的政策集合和产业安全保障机制构建。二、论文的基本结论1、外资利用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效应不明显,农业产业一直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外资利用得好,对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推动农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新兴工业的发展,带动第叁产业的发展,但我国第一产业外资总量偏低,并呈下降趋势;第一产业的外资利用区位商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第二产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第叁产业外资利用规模和力度在不断增强。由于我国产业结结构本身就存在偏差,外资投向差异性会加大产业结构性偏差,这会导致正常的外资利用产业结构效应失效,加剧产业结构的不协调,增加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难度,影响我国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安全。2、外资利用对我国农业产业技术溢出效应不明显,对农村经济发展贡献极小。在外资大量涌入我国、外资并购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外资经济对国我农业产业发展并未起到应有作用,这说明我国农业领域的引资存在效率问题,我们在引资过程中必须注重质量和效果,不能一味追逐数量和速度。3、短期内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股市有显着负效应,但长期内呈显着正效应。通过分析外资并购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股市效应,我们发现,外资并购前后短期内股市反常收益率显着为负,外资并购后股市长期反常收益率显着为正。表明在并购发生时,投资者已掌握并购事件的乐观预期,由于交易日信息已经公开,外资并购的利好消息刺激股价上涨,是典型的“见光死”,在长期内外资并购对上市公司的正效应逐渐体现。4、外资并购除能显着改善现金流量外,对改善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其它财务状况有一定效果,但不显着。外资并购后,经营现金流量得到了显着提升,但加权净资产收率、加权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动负债比、资产负债率、存货存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净资产收益增长率等指标均有所提升,可不显着;流动比率、主营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有所下降,但不显着。5、外资控制致使我国大豆产业存在边缘化危险,必须防止大豆产业悲剧在其它农业产业上重演。外资通过控制我国大豆生产原料供应、大豆定价方式、并购大豆压榨企业,致使我国从大豆生产大国、出口大国变成进口大国,品种资源严重受制于人,我们必须从农业产业安全的立场,反思我国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贸易政策等,提高我国农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6、我国农业产业总体还处在“基本安全”状态,但在产业创新度、农产品竞争力、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生产状况等方面表现出“很不安全”、“不安全”。从外资对农业生产能力、农业国际竞争力、产业控制力等角度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现状做了定量和定性分析表明,我国农业产业总体为基本安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基础,农业产业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应对之策。叁、论文的创新点1、初步建立了一个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外资并购理论分析框架。首先,外资并购和产业安全之间在理论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研究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前者影响后者的作用机理给出了详尽的理论分析;其次,本论文建立了基于东道国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模型;再次,本论文通过计量模型计算了外资并购对于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程度,使得外资并购的影响能够进行量化;最后,国内基于农业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体系的研究极少,本论文尝试在这方面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实际上,从东道国产业安全的角度研究外资并购问题本身就比较有新意。2、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外资并购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尝试性利用考察外资并购效应的方法确定外资利用对东道国产业安全的影响。本研究用实证分析法分析了外资并购的宏观效应(产业结构效应、技术溢出效应)、中观效应(以大豆产业为案例)、微观效应(股市效应、财务效应)。综合运用考察外资并购效应的方法确定外资利用对于东道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国内学者鲜有尝试。本文不但提出这种尝试的理论可能性,而且在实证上证明了这种方法的可行性。此外,本文还运用外资并购影响东道国产业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相关统计数据,突出外资并购在评价产业安全时的权重,以确定外资并购影响产业安全的程度。3、基于产业安全视角,尝试性构建了我国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的调控框架,包括农业产业政策调控框架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保障机制。目前国内对于应对外资并购的政策管制政策较少,其相关的文献研究也不够丰富,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管制框架。本研究尝试系统地构建一个基于东道国产业安全的外资管制的政策体系框架,并重点探讨了产业安全审查机制,认为在开放条件下我国对外资并购中的农业产业和农业企业应加以适度保护的政策建议,当然其适用性有待评判。四、论文的政策建议1、构建国家农业产业安全预警体系。需要辩证地对待外资对我国农业企业的并购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外资对我们农业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面又要建立农业产业安全预警体系,预防农业产业风险,维护农业产业安全。为了更好的衡量农业产业安全状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农业产业安全预警体系,本文选取了下列指标作为农业产业安全预警体系指标。(1)农业产业发展力指标;(2)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标;(3)产业对外依存度指标;(4)产业控制力指标;(5)并购企业的诚信和业绩指标。2、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完善《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增强《反垄断法》的核心地位;(2)加快完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3)完善其他的一些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3、形成主动利用外资的工作体系。(1)多方引进外资,使外资并购母国多元化。我们要制订一个鼓励外资引进多元化的政策,避免对单个国家外资的过度依赖,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国产业安全;(2)有选择的利用外资。我们要更多地关注引进外资的质量,对本身质量不高的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要进行重点审查,坚决维护我国产业利益;(3)理智把握“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既要继续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获得外资企业的技术;又要在外资并购中,掌握主动权,着眼于产业的长远利益,绝对不能因一时的利益,而牺牲掉国家产业安全;(4)逐步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引进高质量的外资,减轻内资负担;(5)争取掌握合资公司的控制权,保护本国产业的健康发展。4、加强农业龙头企业自我发展体系。(1)鼓励行业内大型企业合作,形成战略联盟;(2)要加大对农业研发的资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3)加强对农业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4)加强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以提高应对外资并购的抗衡能力。5、强化产业安全保障机制。(1)准入机制。审批机关在外资进入我国农业产业时对外资主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注册资本、全球市场占有率、并购后国内市场占有率、历次并购后持有的年份等指标设定一定的标准,当外资公司不满足这些指标条件时,就否决外资公司的并购。(2)预警机制。在农业产业安全评价的基础上,选取外资并购后的一系列评价指标,在对指标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适度、适时地向有关部门发出警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的机制。科学合理的农业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包括农业产业安全预测机制和农业产业安全警报机制。(3)安全审查机制。加快建立我国的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制订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成立外资并购重大项目审查委员会;建立中介机构产业安全审查服务制度。(4)持续监管机制。在外资并购后对外资并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合资公司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外资并购合同的监管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人员配备是否到位,承诺的一些事项是否正在进行或是已经完成。对合资公司内部治理情况的监管包括合资公司有无违反合同大势进行人事更换,或是公司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构建持续监管机制需要在监管机构中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配以专门的监管人员。对外资并购的持续监管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并购合同的履行,维护农业产业安全。(5)退出机制。外资并购公司在并购后违反并购合同或是无力继续履行并购合同、外资公司意愿提前退出、外资公司做出其他威胁国内农业产业安全行为时,由监管机构组织并监管外资公司退出国内市场的制度安排。退出机制是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本国产业安全中具有重要作用。(6)互补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一国经济日益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来维护本国产业安全已越来越困难。而积极进行区域合作,参加国际经济组织就成了各国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经济、实际的手段。区域合作的最大优点就是在成员国的产业安全受到威胁时,各成员国能团结起来一起抵制外资并购力量,从而增加本国产业的安全度。我国也要加强国际合作,分享在农业产业保护方面的经验,探索农业产业保护的新渠道,并经济利用国际积极组织进行合作和争端解决。

侯美文[8]2005年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效应及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热点。新一轮外资开放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外资并购虽然受到我国现有产业政策的约束,但允许外资介入的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外商尤其是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外资并购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共存的,它有利于加速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推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缺乏问题;但另一方面,外资并购又带来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丧失、优势人才资源损失、中方自主技术开发能力下降和国有名牌丧失等许多负面效应。如何看待外资并购的利弊关系,掌握适当的度,这直接关系到对外开放的政策制定和国有企业对待跨国并购的行为选择。因此,关注研究入世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的正负效应并探讨有效的应对策略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入世背景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效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本文查阅了大量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书籍与论文,在吸取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展开探讨。主要思路是在把握入世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宏观背景下,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所产生的正负效应的机理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有关并购案例分析,以具体说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所产生问题。运用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从微观、宏观、体制叁个主要方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正负效应进行了全方位探察。在深入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引致正负效应的制度原因和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正面效应克服其负面效应的一些制度建议。

邹小宇[9]2009年在《外资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和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新时期我国吸引外资的需要,外资在华并购呈现上升势头,产生了一些新的动向和发展趋势,同时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带来了多重的影响,也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确实有必要通过深入研究外资在华并购这一课题,总结其发展历程,推导其走向趋势,系统分析外资并购的正效应和负效应,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方法。本文沿着跨国并购概念、跨国并购理论、外资在华并购的状况、外资在华并购的正负效应、减少负面效应的政府规制方法这一逻辑主线,主要采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理学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对外资并购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藉此提出我国应通过政府规制为主的措施,减轻或防止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危及、产业发展的影响及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损害。本文首先从跨国并购的基本问题出发,明确了跨国并购的相关概念,梳理了跨国并购的类型划分,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视角出发,界定了跨国并购通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动因、法律关系表现的内在涵义,并结合其内涵和时代特点,分析了当代跨国并购的外部特性。其次,本文总结了主要的关于跨国并购的基本理论,分别从FDI和M&A两处视角入手,较为系统地归纳和分析了20种跨国并购理论,阐述了相关理论的利弊所在。本文通过研究外资在华并购的发展,整理了其演变历程,归纳了外资并购的14种常规方式,指出了7种进一步发展的并购方式,并分析了外资在华并购今后的发展趋势。其中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初步分析了跨国并购的成因,对外资在华并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宏观和微观经济出发,本文研究了外资在华并购的正负面效应,并从防范负面效应的目的出发,在比较分析和借鉴美国、德国、日本政府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对外资并购采取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建立外资并购审查的政策维、经济维、安全维结合的“叁维审查标准”和对应的“分级审查手段”、完善外资国民待遇方式、完善《反垄断法》等建议。

李杉[10]2004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李杉指导教师: 焦津洪教授专业名称:

参考文献:

[1]. WTO框架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D]. 焦红浩. 郑州大学. 2004

[2].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郝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跨国并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 韩力群.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5]. 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经济学研究[D]. 陈安阔.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6].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D]. 石艳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7]. 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效应研究[D]. 陈贤银. 西南大学. 2010

[8].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效应及其制度研究[D]. 侯美文. 浙江大学. 2005

[9]. 外资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和规制研究[D]. 邹小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10].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D]. 李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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