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探讨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考虑到这样三个问题:第一,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仅仅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的确定问题,而且还包括所有者治理结构等内容;第二,国有投资公司虽然与其他国有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但作为国有企业,它又有着与其他国有企业相同的弊端,有着同其他国有企业相同的改革任务;第三,国有投资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产物,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某种改革性的功能。我们正是从上述三点出发,来探讨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
一、研究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人们目前比较普遍关心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也就是认为国有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了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因而主张应该把国有产权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法人治理结构所回答的问题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如何界定,因而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未能界定清晰,从而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应该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完善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是很对的。因此,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界定不清,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促进企业产权清晰,这是极为必要的。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上,应该注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
但是,仅仅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的问题的。因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不仅是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没有界定清晰,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不仅仅是因为法人治理结构有问题。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所有者层次有问题。大家知道,国有企业产权不是某个自然人的产权,而是全国人民的财产,但是全国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直接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而是要通过委托代理制的方式使得归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进入经营过程。也就是说,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对于属于自己的产权的管理与经营,不像自然人所有者管理和经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自然人所有者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是非常简单的,而国有产权则是表现为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体系,即人们所说的产权委托代理结构。因此,如果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不合理,那么企业的产权就不可能清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正是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即: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委托代理者之间不是一种责权利相对称的互为约束的关系,而是一种严重的责权利不相对称的软约束关系,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无约束与低效率,也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无效率并存。
由上述分析可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同时,还存在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完善的方向是:既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委托代理结构。在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完善的,因而完善委托代理结构是最为重要的。
2.国有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中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向企业性委托代理如何转化?
如前所述,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去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必然要构造一个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代表全体人民去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国有资产的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管理国有资产只能按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手段管理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并不是国务院直接管理国有资产,而是国务院按照政府体制将国有资产交给各级政府去管理,并且各级政府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上是一种行政性管理,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的行政性委托代理结构。也就是说,国务院与具体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之间,以及管理国有资产的各级政府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只不过是一种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而已。
问题是,这种行政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必须转化为企业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因为,委托代理制作为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其本来意义是指企业性委托代理制。行政性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如何转向企业性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目前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选择了建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产权委托给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然后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再按照委托代理制,将国有资产交由自己下属的企业进行运作。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已不再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性委托代理制。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载体。也就是说,因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形成,才使得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是作为企业性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存在的,因而它是一种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司,其主要功能是国有产权管理与资本经营。国有投资控股公司能否作为企业性的国有产权代表存在,并使行政性委托代理制真正转化为企业性委托代理制,关键是要界定清楚政府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关系,使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成为真正的国有产权代表主体,拥有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所应有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政府在与国有控股公司形成契约式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契约,不得随意干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运作。政府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制,双方不得违背共同应遵守的契约。契约是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
3.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制度如何构架?
在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以出资者的方式与被投资企业发生产权关系时,就与被投资企业形成一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什么方式而实现?目前有的企业创造了一种实现方式,即国有产权代表制度。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指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向其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也就是说,向其投资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共同组成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者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出资者经济利益。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包括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国有产权代表的请示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的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等。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将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委托代理制落到了实处,解决了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软化、产权关系虚设、产权关系模糊等问题。因此,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载体,或者说,其实现形式,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正是基于此,应该从各方面完善国有产权代表制度,以保证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实现。
4.完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思路是什么?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不可能是自己经营自己的资产,而是要通过委托代理制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别人经营,即实行委托代理制。国有资产也同样是这样。国有资产作为全体人民的资产而存在,但全体人民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人人都去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国有资产必然要实行委托代理制。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首要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最终所有者缺乏对委托代理者的约束。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并不是全体人民都能够直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而是通过委托代理制来实现自己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利益。现在的问题是,全体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于被委托代理者,即作为首要所有者代表的政府的约束软化,甚至没有约束的手段,例如,现在连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都没有,最终所有者如何约束所有者代表?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导致了国有资产既无效率,又大量流失。如何强化国有产权最终所有者对委托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的约束?关键是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为核心组建真正的对委托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的约束体制,包括对委托代理者的检查与处罚机制等。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第二个不足之处是委托代理的行政性太强。这不仅表现在国务院与各政府机构在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上,基本都是一种行政性的委托代理,而且政府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性委托代理,甚至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也是一种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因此,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应由行政性委托代理转向企业性委托代理,将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不要用党组织的组织方法及政府的行政方法构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委托代理的链条太长。因此,应该尽量缩短委托代理的链条,尤其应尽量缩短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例如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宜经过太多的部门进行代理,应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直接与中央某个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又例如,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应直接由政府某个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尽量缩短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还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虚设。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制是一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制,问题是这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实现形式是什么,如何使这种委托代理制成为实实在在的委托代理制,解决委托代理虚设的问题。从目前的经验来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上文我们对于这种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做了详细的论述,应该将这种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不断法制化,形成总体性的制度安排。
二、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上关系
如上所述,国有投资公司在现实运作中是被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涉及到它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即对上的关系。我们认为,国有投资公司的对上关系,直接涉及到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性,是治理结构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1.国有投资公司对上的治理结构中的责权利统一原则
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企业,其对上的关系,即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应该是实行责权利内在统一的关系,即:在承担应有的责任的条件下,拥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国有投资公司的责任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要点:第一,保值增值是指对具有资产功能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及不具有资产功能的资产必须剥离,这些资产不属于保值增值之列,也就是把非经营性资产与不良资产剥离于保值增值之外;第二,保值增值是一个周期性的评价概念,不是一个季度或年度评价概念,因而一般要求在一个周期(例如5年内)能保值增值,而不是指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都要保值增值;第三,企业完成某些政府目标的费用,也要算入保值增值的范围,例如政府为了就业目标,不允许企业将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企业因此而要牺牲自身的效益,此项费用应算入企业保值增值的数量之中;第四,企业用于解决历史负担的费用,也要算入保值增值之中,例如企业为了支付历史上所拖欠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就应算在企业保值增值的数量之中,第五,改革以来各种政策所形成的某些性质不清的资产,不应算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列,例如税利分流、利润分成等政策留给企业的利润所形成的资产,应算作企业资产,不应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下,拥有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仅有生产经营权,而且还应有资本经营权,包括买卖资产或买卖企业的权力;第二,不仅有完整的经营权,而且还应有与授权经营相联系的所有权;第三,不仅具有一般的产业性资本所应有的功能,而且还应有金融功能,包括组建非银行性财务公司,参与或控股证券公司等。
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相关责任并拥有应有权利的条件下,当然应具有应有的利益。其利益包括:一是确定工资制度及奖励制度,二是确定经营者与技术创新者的持股制度。即国有投资公司有权决定企业中的哪些人与企业是一种雇佣关系,哪些人与企业是一种产权关系,并能相应地确定与企业发生这两种关系的人的利益分配制度。
2.国有投资公司的职能定位与组织构架
国有投资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目前尚无统一的说法。但是,相对一致的观点认为,国有投资公司应该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并对授权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的特殊企业法人,因而又称其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所以是特殊企业法人,就在于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者,行使出资者权利,具有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权。
在弄清楚国有投资公司的性质之后,应该认识到国有投资公司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集团或母公司,更不能成为“翻牌公司”,它是实实在在的企业,是按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要求,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特殊法人的企业。它是国有资产运营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改进国有经济运营状况,促进国有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前提下,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基本职能,应包括:(1)经授权代表政府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与运营,行使所有者性质的重大决策权;(2)选择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3)实施政府经济政策和承担部分社会职能,但这种政府性责任被企业化,即承担这种政府性责任的费用属于保值增值之中;(4)行使筹资、融资、投资职能;(5)取得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直接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经营管理者和重大经营决策等出资者权利,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高效运营。通过控股及参股经营,投资公司与其所属和参股企业之间的资产管理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母子公司关系和参股公司关系。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有效运作的核心。国有投资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设置整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
(1)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投资公司的法人财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法》及有关经验,董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员工代表和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经营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3。董事会内应设经营决策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审议提交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议案。同时,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和战略研究中心,作为常设办事、研究机构,具体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工作。
(2)执行机构——经营班子及工作机构。总裁、副总裁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构成投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权,负责各项具体的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业务及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工作机构分为综合管理部门、资本经营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包括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发展研究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资本经营业务部门包括资产经营部、投资管理部、金融证券部等。
(3)监督保障机构——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及有关政策设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出资者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出资者负责。监事会主席由有关部门直接选派。监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就是指投资公司与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关系。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投资公司对其出资企业的失控,是导致国有资产亏损和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对下关系,是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国有投资公司与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关系,可以用产权代表的方式来构架。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其制度体系包括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和考核监督制度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作为企业出资者的国有投资公司,与其出资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委托—代理—监督的关系。国有资产代表制度就是这种关系的制度化形式。在这种委托—代理—监督关系中,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首先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关系界定,即企业的出资者是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委托给企业的经营者代理。因此,作为企业出资者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出资的企业仍然拥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审定和选择主要经营者等权利。而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代理者,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企业的有关权力,并负有确保企业出资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给予出资者出资回报的责任。
但是,由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在经济利益和行为目标方面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出现利益要求和行为目标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便成为问题的关键。这时,作为出资者,一方面必须承认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通过对经营者的激励,使其目标符合出资者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出资者又必须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使之对自身利益和目标追求,能有利于出资者,至少不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在出资者与经营者的这种关系中,激励与约束应该是对等的,激励到位而约束不足,会使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出资者的利益;激励不足而约束过度,会使经营者的积极性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出资者的利益。因此,建立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与明确的权利界定同样重要。
1.国有产权代表的定义
国有产权代表是企业出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派驻其出资企业的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人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出资者的经济权益。国有产权代表是企业中国有资本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相应个人责任。
作为国有出资人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该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能够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能够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掌握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资本运作能力。
由于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中的身份(职务)不同,他们所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作为企业董事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代表出资者行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决策权;作为董事长的国有产权代表,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在没有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中,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国有产权代表,主要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作为企业总经理的国有产权代表,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作为企业监事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企业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权。具体包括: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质询;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企业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
作为企业财务总监的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拥有直接的监督权,并对企业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收支拥有拒签权。
作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和未改制企业经营者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自觉维护企业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时向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请示报告。
作为公司制企业监事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自觉履行其对本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报告企业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作为企业财务总监的国有产权代表,应随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国有出资者利益的财务事件,不断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报告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
国有资产出资者派往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常常不只一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出资者的意志,常常指定一位产权代表为主负责履行出资者职能。这位产权代表,一般称之为产权代表责任人。
2.国有产权代表制度体系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包括选拔委派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等。
(1)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者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选拔和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制度。它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核心,是出资者加强产权代表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产权代表的选拔、培训、委派、任免等环节。选拔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基本原则是选贤任能,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对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主要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察。在这一点上,与我们现行的国有企业干部考核的办法大体相当。主要是从国有产权代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
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筛选程序—确定推荐人选—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会选举—办理相关手续—到任。
财务总监经出资者确定人选后,由出资者直接选派到所属企业。
(2)国有产权代表的请示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产权代表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行为。这是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者职能,加强产权代表管理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凡涉及人事、财务、资产变动、投资项目、资本收益及其他重大决策的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该事项未形成决议之前向出资者请示报告,经出资者批复后,按批复的意见在其派驻企业进行表决。
确定请示报告内容的具体原则。必须请示报告的内容不遗漏;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报告内容可有所不同;在不同时期,对报告内容和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请示报告可分为请示和报备两大类。请示需经出资者审批后,产权代表按审批意见实施:报备指产权代表向出资者报告事项,起备案作用,无须待出资者审批。请示报告通常是事前的,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方可事后补报,但必须说明原因。
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的特点。一是国有产权代表的请示或报告必须有国有产权代表本人的签字,这是因为国有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是资产人格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的具体举措;二是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必须一事一报,这有利于加强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3)国有产权代表的激励约束制度。激励约束制度是产权代表制度的动力机制,其目的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强产权代表的责任心、激发其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其创造潜能,防止行为偏差,更好地履行其国有产权代表的神圣职责。相对于激励来说,约束是负激励,二者目的一致。
激励和约束的基本原则:激励和约束作为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约束人们不良现象的一种手段,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矩和原则。而且这些原则必须具备全面性、准确性、灵活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和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因企制宜原则。即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和手段。第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公正是激励约束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使人们在激励约束面前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实施激励约束必须公正合理,民主公开,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第三,讲求效率原则。效率是激励约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广泛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第四,注重法纪原则。激励的法纪原则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激励本身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办事,二是激励与否的确定,必须用相应的标准、条件、规章、法律等来衡量。激励的心理功能、导向功能及社会功能的实现,都要以法纪的力量作为保证。
(4)国有产权代表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制度是产权代表制度的制衡机制,是产权代表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产权代表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做到选贤任能,鼓励进取,提高功效;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各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开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一般来说,从考核和监督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国有产权代表考核包括制订计划、收集资料信息、分析评价和事后总结等五个环节。它主要是考核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国有产权代表的工作业绩。主要对国有产权代表所在企业的几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即年销售额增长率、年利润总额增长率、年总资产贡献率、年净资产利润率、年净资产增长率。
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考核国有产权代表是否对出资者忠诚负责;是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国家所有者权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出资者的意见行使重大决策权;是否及时足额向出资者上交所有者权益;请示报告的事项、时间、程序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代表考核的方式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请示报告考核和保值增值考核等。
二是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督。这是防止产权代表违规行为,保证出资者权益的基本手段。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督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财务收支状况。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资产出资者应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定期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定期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和文件等。
重要人事任免。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对国有产权代表的任用选择权和对企业重要人事的选择监督权。出资者通过对其控股企业重要职位人事的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
重大决策事项。事实证明,重大投资经营决策失误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缺口。因此,对国有产权代表重大经营决策的审定,是关系到出资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实施监督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加强监督,不仅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更加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作为出资者,最大的失误在于应该管的没有去管,不该管的反而去管了。出资者必须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关系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大问题上。
产权收益状况。国有产权代表的主要职责,就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把出资者的所有权利益落到实处。收益权是出资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有资产的收益及时到位。必须要求国有产权代表努力使所在企业的国家资产收益每年有所增加,并切实到位。国有资产收益状况是通过一系列指标来综合反映的,包括资产净值、净资产收益率、产值利润率等。建立科学的企业监督考核经济指标体系,对于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提高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意义重大。
国有产权代表个人品行。在国有企业中,出资者所有权收益是通过国有产权代表行使其职能来实现的。因此,国有资产营运的好坏,与国有产权代表的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加强国有产权代表个人品行及素质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所有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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