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机制: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一个系统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增收论文,长效机制论文,视角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是通过国家、各级政府、涉农企业、农户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消除一系列限制农民增收的制度障碍和影响因素,理顺各种关系,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系统的收入格局,而不是依赖于某个一时性的因素,从而保证农民收入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增长。
农民增收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涉及到收入的形成、实现、分配等方面,涵盖了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制度变迁等诸多内容,是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农业与非农业、经济与社会等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所以,选取了一个系统视角,把农民收入构成及影响农民增收的各方面因素作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系统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可以发挥系统的整体突现性,使农民增收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激发而产生整体效应,实现对单个要素功能的质的超越;另一方面,当农民增收系统中某一两个要素的作用消失或功能弱化,系统可发挥自我调节功能,以保证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农民增收的长效性。
一、目标要素分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的基础
功能性和目标性是系统的重要特征,自然系统的活动或行为具有一定的功能,但不一定具有目的,但人造系统或复合系统往往都是先有目的,然后再根据系统的目的来设定其功能。所以在农民增收系统中,目标的确定是首要的,它决定了农民增收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收入构成的比例、外部环境的设计、各类主体的行为等。其实在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之下可分为三个分目标,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实施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过程就是这三个分目标分步实施的过程。
(一)减轻农民负担是基本前提。
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从国家到合作社、人民公社到农民呈现一种纵向包容的关系,农民并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民负担一直蕴含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之中。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开始有了各自的利益,在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日益提高的各类负担。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负担问题迅速加剧,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引起广大农民群众的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声誉。据国风对5000家农户进行的“农民负担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农户人均负担195元,其中税收负担46元,占负担额的比重仅为24%,而税外各种负担为149元,所占比重为76%。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农民负担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据对125个欠发达乡镇的调查显示,1997年农民人均农村社会总产值低于3000元组的农民人均负担115.2元,占农民人均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为6.6%。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农户人构负担117.9元,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高达37.3%。[1] 沉重的农民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实际收入,因此,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从减轻农民负担开始。2001年全国开始推行税费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湖南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08.33元,占纯收入的4.9%;到2003年税费改革政策在全省推广,农民人均税费支出下降到81.68元,比2000年下降了24.6%,其占纯收入的比重也下降至3.2%;2004年农民人均税费支出降至59.02元,较2003年下降了27.8%。[2] 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仍必须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基本目标,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央精神各地尽快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特别要防止税外负担的增加。
(二)稳定农民收入是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情况时快时慢,不是十分稳定。(1)1978—1984年,农民收入呈现高速增长,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5.1%。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主要得益于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1978-1985年在农民收入增加的264元中,由于生产增加带来的收入增加占59.6%,农副产品价格提高而增加的收入占25%,两者合计达到84.6%。(2)1985-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出现波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1985-1988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下降为5%,为中速增长;1989-1992年平均增长率为3%,1993年为3.2%,为低速增长;1994-199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和5.3%,为中速增长。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减速主要是由于以粮、棉为主的种植业发展受阻,其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使种植业成本上升,种植业收入增长减缓甚至为负,同时我国实行分制后农民的税外负担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民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能力,一些地区出现了农田抛荒的现象。起初,农民通过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和外出务工获取一定的工资收入,抵消了农民负担增加的部分,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不景气,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挤占了农民工的一些岗位,使得农民农业外工资收入大大减少。(3)从1997年开始农民收入明显放慢,农业和非农业增收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滑坡,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97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4.6%,比1996年增长9%下降了4.4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60元,实际增长速度又降为4.3%。[3] 由上可见,要稳定农民收入,首先要使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得以稳定。因此必须认真落实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同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农资产品价格盲目上涨。
(三)增加农民收入是最终目标。
在农民增收系统中,增加农民收入是系统的最终目标,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一个综合体系。从近两年农民增收的情况来看,成效是喜人的,但主要是靠“两减三补”的政策和农产品价格上涨等一时性因素实现的,不可能长久。以江苏扬州为例,[4] 2004年,由于国家、省市支农政策对农民增收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仅农业税下调三个百分点、取消以资代劳和公平负担三项,就实现人均增收48元;实行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农民人均增收22元。这一增收因素并不能保证持续增收,2005年扬州全部取消补贴,人均减负增收也只有40多元,而且这一个增收因素以后不复存在。另外,我国目前的粮食价格已接近国际市场的粮价,受市场规律的影响,粮价出现一定的波动在所难免,依靠农产品提价来增加农民收入的空间非常有限。与此同时,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增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2004年,农资价格普遍上涨20%—30%,仅化肥一项,亩平均一季就增加成本30—40元,农民人均生产成本要比2003年同期增加75元,并且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所以,要使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增长,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强对农民的组织和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农业外和城市有序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构成要素分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的现实依据
对于特定的系统,在要素不变的条件下,结构决定着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需要在目标要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农民收入构成和增收情况作一个全面的分析,总结内在的规律性,并寻求农民增收系统目标实现的较优结构。
(一)近年来农民收入的基本情况。
在这里我们选取2003年和2004年农民增收情况作为分析对象,因为如果以2004年一号文件的实施作为新的分水岭,这两年比较具有代表性。据调查,2003年农民收入人均为2622元,比上年实际增长4.3%。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比2003年增加314元,增长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为1997年以来增长幅度最高的一年。
1、在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方面。2003年农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1541元,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得到的纯收入人均881元,比上年增加26元,增长2.9%,增速比上年回升2.5个百分点。2004年农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1746元,增加205元,增长13.3%。其中2004年农业收入达到1056元,比上年增加176元,增长20%,农业纯收入的增加对全年农民纯收入增加的贡献率达到56%。
2、在工资性收入方面。2003年农民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人均918元,增加79元,增长9.4%。其中,外出务工收入增加了48元,占61.6%,比上年提高14.1个百分点。2004年农民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人均998元,增加80元,增长8.6%。其中,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增加52元,占65%。
3、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来源主要是租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合股经营分配得到的股息和红利收入。2003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人均66元,占农民收入比重为2.5%。2004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人均77元,增加11元,增长16.5%,占农民收入比重为2.6%。
4、在转移性收入方面。2003年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人均97元,占农民收入比重为3.7%。2004年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人均116元,增加19元,增长19.3%。来自国家给予农民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购置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的收入人均16元,其中粮食直补收入人均14元。
5、在农民税费负担方面。2003年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68元。2004年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38元,减少30元,负担下降44.3%。税费负担占当年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2.6%下降为1.3%,下降1.3个百分点。[5] [6]
(二)农民增收的结构分析和优化方向。
由上不难看出,农民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和工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农民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农民总收入的33%-36%;在工资性收入方面,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仍是支撑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务工收入增长对于工资性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方面占农民总收入比重不高,虽然增长较快,但对于农民总体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不是太高,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后国家给予农民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对于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是直接和明显的。另外,在减轻农民税费负担方面仍有一定的空间,但随着农民税费的完全取消,其将不再成为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因素。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明确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在收入结构上的优化方向:首先必须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其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序转移,不断提高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持续增收的贡献率。再次,在农民税费负担不复存在的条件下,农民最为直接的政策性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补贴,要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
三、环境要素分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的外部条件
一个系统和包围该系统的环境之间通常都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外界环境的变化往往会引起系统特性的改变,相应地引起系统内各部分相互关系和功能的变化。所以在研究农民增收系统内部要素的同时,还必须全面分析影响农民增收的外部环境。从表面上看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主要包括: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民的不合理负担过重,农业和农村投资不足,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村发展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等等,事实上这些因素的存在主要是由目前的体制环境造成的。
(一)财税体制。
在宏观财政体制方面,国家实施长期超低的农业财政投入政策,农业财政投入呈现出明显的非持续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最高在10%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国际最低标准。从而,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匾乏,农民集资建设项目增多,支出增加,负担加重,积累减少。在农业税收方面,为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国家于1994年实行“两税分流”等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逐步扭转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加大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收的征管力度,税制改革以后,农业税划归地方税种,成为以农业为主的区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税制虽然激励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但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增加了农民负担。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体制仍很混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及农民自治组织往往是有事权而无财权,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财力不足。乡镇财政至少要负担乡镇干部、中小学教员、卫生院医务人员及大量不在编人员的工资,医疗、差旅、福利和日常经费的刚性开支,由于较稳定和较好的税源都由地(市)级以上逐级上收,县以下所剩无几,到乡镇一级几乎没有什么税源和稳定的收入,最后只好向农民和乡镇企业伸手。
(二)金融体制。
目前,在农村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三位一体”的金融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近些年,我国农业贷款约占总贷款金额的5%,乡镇企业贷款约占6%,加上收购农产品的贷款,合计占17%左右。同时,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县域金融萎缩。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金融渠道包括邮政储蓄农村外流的资金总额约有8000亿元,到2001年8月,全国邮政储蓄余额累计已达5300多亿元,其中64%来自县及县以下。与此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在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都在加快撤并和收缩进城。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贷款权。[7] “贷款难”是当前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又一个突出矛盾。而土生土长的农村信用社又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难以独立承担金融支农的重任。
(三)粮食流通体制。
我国粮食流通体系存在着部门分割、垄断经营,市场运行无序,交易行为不规范,营销手段落后,尤其是粮食市场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粮食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的“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收购的粮食实行顺价销售”的政策,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但由于保护价是由政府定价,国家在收购环节的价格影响力也反映到粮食零售市场上,使得市场价格除了受供求影响外,更主要是受国家定购价格的影响,这当然不利于按市场供求形成价格,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扭曲市场价格,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误导农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政策性行为与经营行为界线模糊,这反映在价格方面就是政策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界线不明。国有粮食企业在享受国家资金并按国家定价进行收购后,其经营价格便由自己决定,很多时候,其价格决定受私利驱使的程度更多些,受市场力量的影响不大。
(四)农村市场体制。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应该说,农村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市场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环节过多,造成流通成本升高,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利益损失严重;作为市场交易基础的产权制度仍不健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并未真正拥有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仍未得到充分尊重,对农民不合理的摊派、打白条等现象时有发生,伪劣农资坑农现象时有出现;市场机制运用的效果不理想,在供求机制方面,在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以市场调查和预测为指导的结构调整和农作物品种改良等工作进展都相当缓慢,在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方面,农资价格与质量的市场调控不力,农民对农资价格的质量管理的混乱意见较大。[8]
(五)农村土地制度。
1979年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低效利用稀缺土地资源的格局仍未得到改观,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难以开展。关键是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缺陷,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不易实现,户村干部与普通农民对土地支配的权利极不对称,由此导致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缺乏信心,从而影响农业的长期发展。[9] 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的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实际成了土地集体所有者,从而使得有些乡、村两级干部,从家庭和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另外,农民不具备土地产权,导致在各类失地中,农民应得的利益受到层层剥夺和侵犯。宅基地也都是属于集体的土地,农民要出卖房屋受到产权限制,即使把房屋拿到银行作抵押申请贷款,也不能作为抵押物。这也成为了农民增收困难的根源之一。
(六)城乡二元结构。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因为在这样的体制下,农民享受不到平等的教育权利、就业权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在教育权利方面,城市中小学教育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则以乡镇统筹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解决。由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必然向学生收取相对较高的学杂费,此外再加一些“搭车收费”,很多农民无法承受沉重的学费负担,许多学龄儿童不得不辍学在家。在就业权利方面,由于户籍身份的体制限制,农民长期被排除在国家政权机关和国有企业之外,人为剥夺了农民的公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更享受不到只有城市居民才有的就业、培训、失业救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权利。更令人不平的是,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出台了种种限制农民用工的地方保护政策,人为设置了一道道限制农民进城的森严壁垒。在公共服务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也存在着巨大差距。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一般是免费的,往往完全由国家提供和建设,居民根本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农村则不然,农村公共服务十分有限,公共设施十分落后。在许多农村,农民要修桥铺路往往都需要自己承担费用。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每年要为城市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如养老、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的生老病死伤残就只能由自己承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近乎为零。[10]
四、主体要素分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实施的最终落脚点
在农民增收系统中,各主体要素的制度安排、利益取向、市场定位和生产经营行为都直接影响着农民增收的长效性。从而决定了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实施,最终必须通过国家、地方政府、涉农企业、农民组织和农民个体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一)国家。
国家作为农民增收系统中最高层次的主体要素,其制度设计和基础投入决定了农民增收的根本方向。为此,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农民增收方面国家应主要致力于:(1)推进各项改革,彻底改变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各种制度,统筹城乡发展,给农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利、就业机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进一步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真正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从农民转移到政府,从以县乡为主转移到以中央政府为主,消除农民教育负担;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最大限度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同时完善有关立法以维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国家对乡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使农村居民逐步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构建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彻底改革农村卫生事业体制,重建农村基层的医疗救助网络和体系,在城乡之间公正分配医疗救助资源。(2)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程度。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制;调整农业补贴领域和补贴重点,扩大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支持量和覆盖面;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国家要对农业保险予以补贴。(3)统一城乡税负,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传统农业税收,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中。同时为保证基层政府财政收入不因取消农业税而受影响,必须改革现行的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降低上划中央“两税”的比例,多把一些财力留给基层。(4)启动城乡居民收入调节机制。在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国民经济再次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功能,校正初次分配造成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二)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农民增收系统中处于中间层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国家的有关支农政策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具体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支持力度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这就要求:(1)加大落实“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的力度。根据中央的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免征范围,加快全免两税的进程,加大补贴力度。(2)大力推进城市化,减少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提高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推进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减少运行成本,富裕农民。而城市化是减少农民的主要途径和长远方向,地方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积极组织农民向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有序转移。(3)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对龙头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之间建立起有法律保障的互惠互利关系。(4)积极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稳定的收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可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市场,不再实行国家先征用、再出让的办法。允许土地的所有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等方式直接参与土地开发,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5)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规范有序转移。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劳务输出政策作为指导,劳动部和中介组织根据输出人员的性别、年龄和技能进行分类培训,再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分层次、分区域、分先后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6)积极建设农村信息传输和接受的网络和平台。政府在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网络接入、报纸订阅等方面应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建成全方位多渠道的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在作好政策、新技术新品种、致富典型等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对劳动力需求信息和农产品供求信息进行发布。(7)推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户”的农技推广体系,促成农业技术的研究、转化、推广和对农民技术的培训,重点要加强乡镇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农技人员队伍,强化管理和技术服务职能。(8)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允许农民用承包地的使用权抵押贷款;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民营企业家进入银行业,允许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产生;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激活民间资本。
(三)涉农企业。
在农民增收系统中,银行、农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涉农企业也是不可忽视的主体要素,它们的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规模、成本、投资回报和利润分割,从而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收入的增加。从支持农民增收的政治意义出发,(1)充分发挥银行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严格控制农村资金通过银行储蓄外流,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各商业银行应积极承担起支持“三农”的义务,设计针对农业农民的小额信贷产品,简化信贷手续,对信誉较好企业和个人、投资回报较高的农业项目进行适度倾斜;加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先进经验,改组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建立真正意义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挥其金融支持“三农”的主体地位。(2)规范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核定企业成本和利润,防止农资价格的盲目上涨。农资企业应立足服务“三农”的高度,提高科技开发水平,减少资源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取得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防止假药、假肥料、假饲料和伪劣农业机械等坑害农民。(3)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一定的途径与农民共同分享农产品在深加工中的增值部分。长期以来,在初级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价格并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中获取的利润也是相当丰厚的。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应通过预付定金、提供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保护价收购等方式,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民,达到“双赢”目的。
(四)农民组织。
在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除继续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组织和带动。(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生产经营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宗旨意识和法制、政策观念,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他们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自觉性和本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关心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2)充分发挥农协、农村合作社、农业公司、种子公司和农技站的组织作用。对于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不仅要发挥农业公司、种子公司和农技站在提供农药、良种和播种信息方面的作用,还要发挥其在市场分析、农产品销售、农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农协、农村合作社的作用,为会员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推广农业新技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增强农产品销售中讨价还价的能力,维护农民利益。(3)充分发挥购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的牵头作用。在许多地区,农民信息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顾畅,导致一部分农产品不能商品化,由此经常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而购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往往信息灵通、头脑灵活、懂经营,能把外面的信息带进来,把农民的农产品卖出去,农民经纪人为农民架起了通往市场的桥梁。要发挥购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的牵头作用,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还加强市场营销、组织贷款、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规范管理。
(五)农民个体。
农民个体在农民增收系统中处于最低层次,属于弱势主体,往往只能被动适应现有的体制环境、被动接受其它利益主体作出的制度安排和市场安排。但无论体制环境和制度安排是否改善,农民收入的增长最终还须通过其自身努力来实现。为此,(1)提高商品意识、市场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勇于面向市场、开拓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不再是简单的农业劳动者、生产者,而是为市场奔忙的商品生产者,不再是“自己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而是“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所以农民必须勇于面向市场,强化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把握市场规律,提高在市场经济中“游泳”的本领。(2)积极参加农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业知识和劳动技能。虽然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的提高是由国家的教育制度和地方的培训机制决定的,但具体到各农民个体,素质的提高与其自身学习知识技能的主动性有很大的关系。为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农民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知识推广和劳动技能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农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做既能从事农业生产又能进行非农就业的“多面手”。(3)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向特色农业、绿色农业、标准化农业和订单农业方向发展。不管农民是否加入农业协会或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必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市场要求,发展特色优质专用和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4)增加对农业的专用性投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提高耕地可持续生产能力,避免农民的短期掠夺行为,除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外,还必须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的专用性投资。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对农民提高耕地质量和发展生态型农业进行直补,但这块补贴必须与农民自有资金配套,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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