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黄河论文,明清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时期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本文特指今甘青宁三省区之范围)经济史,少数民族经济是重要内容。而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史,既可就每一民族分别进行,也可将其纳入到区域经济史的框架内进行,即从区域经济史的角度来考察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状况。本文试立足于后一方面,对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趋势作一综合性的考察和阐述。
一、多种经济类型并存
黄河上游地区地处中国西北部农牧两大区交错过渡地带,将这一地区作为一个经济区来考察,其最明显的经济特征是农牧并举,明清时期亦不例外。如果作经济类型上的划分,至少可以有游牧经济,农耕经济和半农半牧经济三大类型,其中半农半牧型经济突出地体现了该区域在经济上的过渡性。多种经济类型并存,反映着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确切地说是“并存”于少数民族经济中的。
甲、游牧型经济。自古以来本地区畜牧业素称发达,而在畜牧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少数民族游牧业,明清时期仍然如此。蒙古族,裕固族的经济基本上都可划入这一类型;藏族中一部分人中亦从事游牧经济。游牧业的生产方式依然滞留于传统的“逐水草而牧”的状态。在这一经济类型中,极少开展农业生产,但原始的狩猎业在经济活动中却占有重要的地位。如蒙古“各旗内猎户于秋冬间打猎野牲、野马、狍鹿、黄羊、沙狐等牲皮,自驮往各处易粮”①。明清时期由牧业区输入内地的物资中,狩猎品相应地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清末仅从玉树三十九族地方运销丹噶尔市场的各种野牲皮每年就有4000-5000张之多②。因之,这一经济类型亦可称之为游牧为主、狩猎为辅型经济。
乙、农业为主,牧业为辅型经济。回族、东乡族、保安族均属这种经济类型。这一经济类型中,农业占有主导地位,但受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畜牧业也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不过,在畜牧业的经营方式上主要是以家庭圈养为主,规模一般也很小。值得注意的是,属这一类型的回族经济中,商业活动的地位相当重要。如旧洮州“土著以回民为多,无人不商,亦无家不农”;③宁夏固原一带的回族则既善经营畜牧业,又重经商贸易,“地宜畜牧,乡民颇讲习之,而回族尤善”,“回族多重贸易”④。而那些居住于城镇的回族更以经商为生计所依,如岷州城回族“性善商贩,轻耕稼。”⑤可见,商业活动、是回族经济的一大特色。因而,就回族经济而言,是一种以农为主,牧商并举的经济类型。
丙、半农半牧型经济。这一经济类型往往又呈现两种形式:或者以农为主,农牧并重;或者以牧为主,农牧并举。河湟洮岷地区的藏族人口多从事半农半牧经济。但是,这一经济类型本身是一种不稳定的经济类型,也就是说具有过渡性。这种过渡性既含有空间性,也含有时间性。所谓空间性,就是说这种经济类型出现在农牧交错过渡地带,所谓时间性,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一经济类型或者向牧业经济倾向斜,或者向农业经济倾斜。明清时期,由于黄河上游地区大规模农业垦殖和农业开发的促动,少数民族半农半牧型经济变化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农业经济倾斜。
丁、狩猎型经济。除上述三大经济类型外,由于黄河上游地处内陆,偏僻闭塞,交通阻隔,造成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浓厚的封闭性。少数民族经济更是如此。所以,在局部地区,长期封闭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停滞不前,生产方式毫无变革,一些最为原始落后的经济类型也因而得以保留。地处黄河源头的果洛地区,当地藏族各部依然以最为原始的狩猎业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番民不务耕作,向出口外打牲,以为生计”;“因地皆不毛,帷借打牧度日”⑥。狩猎型经济的存在,是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及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封闭落后的突出标志。
上述四种经济类型的划分当然只具有相对性,并不反映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变化的历史趋势。由于各民族历史发展各具特色,所处局部环境也有差异,因此,即使同属一种经济类型,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容却并非千篇一律。藏族由于其人口分布地域的广泛,一个民族分属数种经济类型,民族经济发展最不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迟缓,但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虽然还不足以改变整个社会经济的面貌,却无疑给民族经济的进步增添了新的活力。以蒙古族为例,在传统的游牧业之外,明清时期,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又成为该民族社会经济活动中崭新的内容。关于农业生产活动,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阐述,不赘,这里先就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略加介绍。据方志资料,清代青海地区的蒙古族开发的矿产品有硼砂、火硝、硫磺、铅、皂矾、盐等等。其中对盐资源的开发最引人注目。青海地区“盐系天成,取之无尽”,“蒙古用铁勺捞取,贩至市口贸易,郡(按指西宁府)民赖之”⑦。此外,渔业开发在清代蒙古族经济中也占有一定地位。清末,蒙古牧民每年运销至丹噶尔的湟鱼价值总额高达8000两白银⑧。清中叶以后,青海蒙古族游牧经济萧条残破,“渔盐之利”更为许多蒙古牧民生计所系。⑨
二、畜牧业萎缩和农业的增长
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是畜牧业的萎缩和与此相应的农业的增长。⑩确切地说,这种萎缩和增长也是在少数民族经济中体现出来的。畜牧业的萎缩主要表现为牧业人口的减少和草原面积的缩小,相应地,农业的增长则是农业人口的增加和耕地面积的扩大。实际上也就是牧业人口向农业人口转化,草原向农田转化,这种转化也正是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变化的主要趋势。
牧业人口向农业人口的转化,藏族很有代表性。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的藏族被划分为“熟番”、“生番”、“野番”三类。所谓“熟番”是指那些分布地域与汉族相连,与官府关系最密切的藏族部落。在经济上明和清前期的诸“熟番”部落基本上都是向封建国家承纳牧业税、即“差发马赋”的牧业部落,养马业颇为发达。但是,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增长,到明末清初,以养马业为主导的畜牧业已大大衰退,“熟番”诸部落纷纷由原先的“纳马番族”转化为向封建国家承纳“番粮”的“纳粮番族”了。乾隆时地方官员的奏文中称:“西宁等属黄河以北各番族抚绥日久,耕牧为生,与齐民无异;其循化、贵德两属番众在黄河以南与蒙古南五旗札萨克游牧处所地界相毗连,远近不一,内循化所属熟番十八寨四屯,贵德所属熟番五十四族,俱系耕种地亩完纳番粮,居住土房已成村落”(11)。据雍正初年统计,甘肃全省(包括今甘、宁两省区全部和青海东部地区)“新归设诚”之“纳粮番族”有43316户,183049口。(12)这些基本上都是以农为主、牧业为辅或半农半牧之人口。
牧业人口向农业人口的转化过程无疑也是草原垦辟为农田的变化过程。从有清一代来看,甘肃省的“番地”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以西宁府为例,雍正初,番族耕种水旱地14757段,至清末,即增加为208730段。(13)
撒拉族社会经济在明清时期也经历了由牧向农的变化过程。明代,撒拉族是“纳马番族”,(14)表明畜牧业在民族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撒拉族农业经济增长很快,到清雍正时,撒拉族地区已“无闲田可垦”了。(15)而随着农业人口的增长,扩大耕地面积便成为必要,许多撒拉族农民因此北渡黄河,进入藏族聚居的巴羊绒(今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地方垦种荒田,(16)由此逐渐形成撒拉“外五工”(17),“外五工”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撒拉族农业经济增长的过程。
整个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土地垦殖活动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特别是清前期,伴随着清政府招民垦荒政策的实施,对少数民族土地垦殖活动起到了很大的促动作用。在现今回族聚居的宁夏中部和南部,清以前还是畜牧业相当发达的地区,政府马政系统的官牧场以及宗藩所属的私人牧场都有很大的规模,但入清之后,绝大部分宜农的牧场均被政府招徕的回汉农民辟为农田。清代方志对此都有所反映。《平远县志》卷6载,平远(今同心)“地多硗瘠,居民鲜事稼穑,率以畜牧自雄,……国朝定鼎更革,牧地招民开垦”;《海城县志》卷1载,海城(今海原)“国朝定鼎,……更西陲牧地听民开垦”。明时设置于固原一带的官牧场诸如清平监、万安监、黑水监、开城监、广宁监等,到清代也都被回汉农民辟为耕地,建为村落。(18)上面提到的巴羊绒在清代”前期还是藏族游牧区,自乾隆时期由政府组织招垦,(19)尔后便逐渐成为回族聚居区。可见,这个回族聚居区的形成,是与土地垦殖的农业开发过程同步的。同样,大通河流域门源和大通这两个回族聚居地区的形成,也是与土地垦殖有着密切的关系。大通河流域本属蒙藏游牧区,明末清初,统治这一地区的蒙古封建领主麦力干大量招徕回汉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垦殖活动,经过七、八十年的开发,大通河流域农业经济得到很大发展,至雍正初年,门源、大通一带已是“村堡相望”、“丁众粮裕”了。(20)应该说,大通河流域的农业开发中,蒙古族、回族和汉族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蒙古族的农业垦殖活动,清代实录亦有一定反映。《清圣祖实录》卷286载:“据贝子阿拉布坦等荷蒙圣恩,焉敢吝惜兵民耕种之地土,但于可耕种之地外,留我等游牧处所,并所属人等种地处,足矣。……循(西吉木)水之下流,兵民与(青海)贝勒额尔德尼额尔克以及贝子阿拉布坦属下人等业已在水之两岸交错种地。”当然,蒙古族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还只是个别的现象,但却是其民族经济活动中崭新的内容,是民族经济进步的一个标志。
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农业经济在生产力方面也有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农田水利的开发较以前各代显著。例如,撒拉族所居循化地区尽管山高沟深,地多山田,但由于水利开发,“水田甚多”(21)。在黄河及其各大小支流的河谷平川地区,藏、土、回族农民都开挖疏浚了许多渠道,引水灌田。在湟水流域,明清时期已形成了以多条主干渠为中心的农田水利灌溉系统。其中著名的有伯颜川渠系、车卜鲁川渠系、那孩川渠系、广牧川渠系、河南渠系,河北渠系等等。
畜牧业的萎缩和农业经济的增长,原因是多方面。首先,少数民族以游牧业为主导的畜牧业的萎缩是与农业经济的增长相对而言的,这本身是历史发展的一种趋势。游牧业是一种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先天具有不稳定、不自给的缺陷,是对自然界近似掠夺的生产方式,它给予自然界的补偿是很少的,况且,在同等土地面积上种粮比养畜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因此,由牧向农的转变,是历史发展和进步使然。其次,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的增长是与“濡染汉风”密不可分的。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错处,汉族先进的生产方式必然对少数民族经济产生深刻影响。据《河州志》、《岷州志》、《循化志》等方志资料,明清时期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司、头人及寺院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占有大量汉族属民。康熙时,河州知州王全臣在其“土司条议”中披露当地土司及寺院“伊等各有衙门,各设刑具,虎踞一方,其地与汉族犬牙交错,附近居民,有畏其欺凌窜入者,有被其引诱窜入者,有避荒抗赋窜入者,有佃种番地,遂成部落者……”(22)。这些汉族群众无疑直接参与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垦殖活动。明末清初,在上述地区的大规模土地垦殖过程中,“汉佃”的作用就很突出。例如,河州韩土司“所管之地向为马厂,近始开耕,……且租地者皆州卫无产穷民”,由于韩土司属下汉佃很多,逐渐聚成村落,而此类村落的名称径以“佃”名命,所谓“不曰庄而曰佃”,其中思巴佃就有六百余户。(23)
其三、封建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放弃不稳定的游牧生活而从事农业经济,以便于政治上的控制。雍正年间岳钟琪的一份奏折中指出:“其黑帐房种类游走无定,畜牧为生者,应择可垦之地教令垦种,俟十年起科,仍令修造庐舍,使有恒产”(24)。道光时,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等官员在一件有关蒙藏事务的善后章程中也提出鼓励那些“男不习耕,女不习织”的藏族游牧部落“垦种田地,以裕生计”,“力田者优加奖赏,荒芜者薄子责罚”(25)。
三、以农牧产品交换为主体的商业贸易
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经济中,商品交换很不发达,商业经济落后,但由于畜牧业发达,因此,以农牧产品交换为主体的商业贸易活动却相当繁盛。对于各游牧部族来说,这一贸易活动是其社会生产得以正常维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谓“蒙番夙性肉食为粮,性畜蕃滋,取资甚便,然不饮茶,则膨滞生疾,又必搀食炒面,始能果腹,是粮茶二物,为蒙番仰给内地要需。”(2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牧贸易之所以繁盛的基本原因。
民族农牧贸易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与封建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市贸易;二是与封建国家之间进行的朝贡贸易;三是与汉族民间进行的互市贸易。
首先来看与政府之间进行的互市贸易。
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各游牧部族与封建国家间的互市贸易主要为茶马贸易。这种贸易是封建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茶马司)主持进行的,在封建国家对市场的垄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允许私人介入,对少数民族来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不等价性。
朝贡贸易是少数民族与封建国家间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活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贸易的基本内容仍在农牧交换的范围之内。当然,这一贸易活动主要局限于少数民族僧侣上层与朝廷之间,缺乏广泛性。
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民间贸易活动是通过合法和“非法”两个渠道进行的。封建国家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交界地区设立一些定期性的互市,在政府的监督与控制下,由民间进行贸易活动。但随着各民族间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时间限制渐被突破,在此基础上,一些互市点又逐渐发展成为民族贸易重镇。例如,丹噶尔,其作为城镇的历史,是发端于清雍正初的官设互市,这个互市最初也是定期性的,后来变为“四委交易”。随着贸易的经常化,贸易辐射范围也逐渐扩大,人口不断增长,最终发展成为农牧贸易重镇。(27)另外,一些靠近游牧区的城镇也往往是民族民间贸易的重要市场,著名者如河州、西宁、洮州、岷州等等。河州、岷州城内向设有民族贸易的专门市场,称为“番厂”(28)。以合法形式进行的民间贸易,就其广泛性而言,在少数民族经济联系中发挥的作用,显然要远胜于同封建国家间进行的互市贸易和朝贡贸易,但是仍然受到封建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在商品的种类、数额以及贸易的时间方面,政府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例如,明朝就内地商民与西海蒙古(东蒙古之移牧环青海湖地区者)的扁都口互市,规定禁止茶叶、铁器等进入交换。(29)清代丹噶尔的互市,官府也禁止民间私自交易茶叶、军火等,整个市场的之作也通过所谓“官歇”加以监督和控制。(30)由于上述原因,通过合法道进行的民族民间贸易尚无法满足民族民间日益广泛和密切的经济联系的需求,“非法”形式的民间贸易便应运而起。这种贸易、活动无论是在商品的种类、数额、还是在时间、空间上都突破了封建政府的各种限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这种贸易一经兴起,便立即对官府主持的贸易活动(所谓官市)形成巨大冲击。明清时期,封建国家主持进行的茶马互市活动就往往因“私茶”活动的兴盛而难以为断。因而,这种不为封建国家所认可的民族民间贸易以其广泛性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代表着民族贸易发展的方向。
在农牧产品交换为主体的商业贸易活动中,有地利之便的回族和撒拉族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清代撒拉族商贩常常“至循化、河州、兰州等处,或贸易绒褐,贩卖牛羊”(31),商贸活动非常活跃。在河州、西宁、洮州等民族贸易繁荣的地区,也正是回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从一个侧面说明黄河上游地区回族人口的分布与其商业活动的密切关系。在这些地区的农牧贸易活动中,回族商贩异常活跃。如河州“商则汉民贸易不出乡,回民负贩远及新疆川陕”(32);西宁“回回皆拥资为商贾,以及马贩、屠宰之类”(33);洮州回民如前所述“无人不商”。清代丹噶尔贸易兴起后,河州、狄道、巴羊绒及循化等处的回族和撒拉族纷纷向该地迁移,参与商贸活动。(34)至同治年间,丹噶尔地区的“回户”(包括回、撒两族)即达数千户之多。(35)清代拉卜楞寺建立后,在甘肃南部逐渐形成了以该寺为依托的民族贸易重镇,而支撑此处商业的主要是回族商人。据民国初年统计,该寺地方有商户70余家,其中回商居四分之三。(36)
明清时期,回、撒两族的农牧贸易活动当然并不仅仅局限于围绕着某些城镇展开,他们往往直接深入到那些偏远闭塞的游牧区从事各种贸易活动。史载清代撒拉族中“无业之家平日于巴燕戎地方兴贩粮食,驮运隆务、宗卡二寺易换羊毛、羊皮、羊只等物生理”(37)。西宁府丹噶尔、哈拉库图及贵德、循化、巴燕戎等处的回族商贩亦常年深入至游牧区“私贩茶叶、火药、口粮”(38)。如道光时丹噶尔回商苏城世代业商,本人通晓蒙藏语言。他一方面在丹噶尔城开设“歇店”,“遇有蒙古,野番进口时,……客留居住,为其置办口粮、货物”;另一方面则每年自办炒面、茶叶等货物,“私行出口”,径赴蒙藏游牧区交易。(39)苏城的经商活动,在黄河上游地区回族、撒拉族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以上三个方面,是本文对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趋势所作的综合性考察。限于资料,考察只能是提纲性的,也无法进行定量方面的分析。若能对有兴趣研究这一问题的同仁起到一些参考作用,也算达到目的了。
注释:
①清代档案:“西宁办事大臣为筹备立宪查报蒙旗各项事宜并填送属藩要政统计表”(宣统二年正月十六日),见《清代青海蒙古档案史料辑编》192页。
②清《西宁府续志》卷10。
③清《洮州厅志》卷2。
④清《固原州志》卷1,清《海城县志》卷1。
⑤清《岷州乡土志》。
⑥《清高宗实录》卷155、189。
⑦清《西宁府新志》卷4。
⑧清《丹噶尔厅志》卷5。
⑨(25)清代档案:“移住蒙番等由折附善后清单”(长龄、松廷,道光二年六月初二日),见《清代青海蒙古档案史料辑编》71页。
⑩参见拙文:《明清时期黄河上游地区的畜牧业》,载《青海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
(11)清代档案:“和坤奏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民族类、藏族,胶片号36-1148。
(12)清《甘肃通志》卷13。
(13)清《甘肃新通志》卷16。
(14)明《边政考》卷5。
(15)清《循化志》卷1。
(16)清代档案:“琦善奏折”,见《撒拉族档案史料》。
(17)“工”为撒拉族特有地域单位,初为十二工,乾隆46年后减为八工。“外五工”在今化隆县境内。
(18)清《固原州志》卷1。
(19)见《清高宗实录》卷202。
(20)见《秦边纪略》卷1、《清世宗实录》卷13。
(21)清《循化志》卷7。
(22)清《河州志》卷6。
(23)清《循化志》卷4。
(24)《雍正朝朱批奏折汇编》卷6,页363,岳钟琪奏折。
(26)《豫师青海奏稿》:“清饬禁四川私贩黄茶折”
(27)(30)参见拙文《论清代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和发展》,载《民族研究》特刊。
(28)清《河州志》卷2,清《岷州志》卷4。
(29)《明神宗实录》卷47。
(31)清代档案:“阿桂、李侍尧奏折”,见《撒拉族档案史料》。
(32)清《河州采访事迹》。
(33)清《秦边纪略》卷1。
(34)清代档案:“乐赋奏折”,见《撒拉族档案史料》。
(35)清《丹噶尔厅志》卷3。
(36)民国《拉卜椤设治记·民风记》。
(37)(38)《甘肃通志稿》“军政九·边事三”。
(39)清那彦成:《平番奏议·确查青海现在情形并酌安卡隘严拿汉奸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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