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主体及其价值负载略论
黄翠瑶
(1.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2.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摘 要 :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包括效用价值和伦理价值两部分。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失范,表现为对效用价值的单一追求而对伦理价值的忽略及淡漠。因此,对网络技术主体的伦理引导、法律约束、行业规范以及继续社会化等,使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得到合理充分的发挥,从而有效地促进网络社会的规范化和有序建设。
关键词 :技术主体;网络技术主体,价值负载
网络技术是指由通讯设备和线路将处在不同地方和空间位置并且操作相对独立的多个输出终端连接起来,再配置一定的系统和应用软件,在输出终端之间实现软硬件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形成互联网络,并支撑网络社会中人类各种虚拟活动的所有技术的总称[1]。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网络社会不过短短几十年,但是由网络社会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则到达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社会生活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关注网络社会的建设和治理,网络技术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技术原点,而网络技术主体即网络技术的创造者、应用者和提供者,也成为了人们所重点关注的群体。
新能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前期的准备工作,只有落实前期的准备条件,才能确保后期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获得项目开展的通知后,要加强和供电公司的联系和配合,申请新能源接入系统,为项目工程的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要征得政府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同意,取得线路的协议,而后再进行新能源项目的设计工作,企业将设计的图纸或数据参数送至供电公司进行审核,如不存在问题,便可进行新能源的接入工作。
网络技术主体是解决网络社会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关键。因此,从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出发,确证网络技术主体的主体责任,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推动网络社会秩序的规范有序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技术主体价值负载的社会根源
技术发展受制于群体利益、文化价值取向以及权力等因素,因此,技术行为主体在价值和利益上具有分立性,一方面,可能使某项具体技术成为相关社会群体价值妥协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某项技术成为处于优势的相关社会群体所追求的东西。技术的价值和利益分立,使技术决策往往不顾及整体和长远后果,加剧了由主体认知局限性和其他复杂性因素所造成的技术后果的多向性、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2]。
这就意味着,技术行为主体的价值负载影响着技术的选择、发展和应用,反过来,技术的选择、应用以及围绕着技术选择、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相关也反作用于技术主体群体。这样,技术和技术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作用过程,这相互作用的过程,体现了技术对于人类世界的构建性作用,也体现了人类作为技术主体对于技术的选择、应用及发展的主体作用。
对于公民来说,有了成文的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也不意味着其应有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的前提是依法办事,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以水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处罚为例,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进行听证时,当事人应遵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0条权利义务的规定等等。在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
(一)网络技术主体
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技术主体的效用价值和伦理价值两者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重塑网络技术主体的伦理价值取向,对于未来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秩序建立,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二)技术价值负载的内容
通过对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及其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要达到网络社会的良性治理,必须促成网络技术主体价值观的建立和重塑。在效益价值和伦理价值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使其具有一定张力。
在网络技术主体的实践活动中,网络技术的效用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无限的彰显,而网络技术的伦理价值则被忽略甚至于被漠视。这主要表现为网络技术主体在创造、运用和提供网络技术时,只关注网络技术提供或运用所衍生的经济收益或运用权利,其技术创造、运用或提供的最大目的是指向网络技术的效率和功利。网络技术,只是实现经济效益或者某种非伦理道德目的的手段而已。在这一过程中,网络技术主体往往会忽略自己的主体伦理责任,忽略网络技术创造在伦理道德规范中的合理性。
由此可见,网络技术主体重效用而轻伦理的价值取向,直接地会损害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长远地看,把效用价值作为网络技术追求的唯一目的,不仅会损害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最终也会导致网络技术主体作为人类的存在意义的丧失。因此,尽管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便利不应该成为人类幸福生活的最终追求目的,更不应该成为人类存在的终极意义。
网络技术主体在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把自身利益置于最高地位,把社会、他人作为自我实现的手段。自然就会放弃作为技术主体的伦理道德责任,放弃对网络技术伦理的、道德的审视。这样,技术中立、技术无罪等观点会慢慢地影响了网络社会成员的生态心理和和价值取向,从而扭曲了网络社会秩序。这种因为追求某种效率或者说经济利益、运用权利等目的而主动放弃的主体伦理责任,从长远看,等于放弃了作为人的本质所应该持有的主体性特征及意义。网络技术原本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存在,但实际上,网络技术的应用,消弭了人的主体性意义,人存在的意义,已经被技术的意义所取代,人成了技术性的存在。
其次,当前电子商务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更加侧重于运营管理,匮乏懂技术又懂运营管理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其对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云媒体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相对陌生或不了解,尤其现在的大数据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缺乏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导致不能紧跟互联网发展的大潮流,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一定的滞后性,人才因素已经成为阻碍宿迁市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网络技术主体是指网络技术的创造者、应用者和提供者的总称。从技术的社会建构理论来看,网络社会活动中,作为主体存在的网络技术主体所持有的价值观念、价值立场、价值判断和选择,直接影响了网络技术的选择、运用,主导着整个网络社会的技术基础。同时,网络技术主体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各种各样的网络社会形态,并以隐蔽的形式,用“看不见的手”即网络技术,隐晦地牵引着网络社会形态的发展趋势,从而实际上对整个网络社会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技术主体有着极强的价值负载,这个价值负载,就在于它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极大地影响和推动着网络社会形态的发展趋势,进而通过网络社会影响了现实社会。
在助力“一带一路”的金融制度中,丝路基金的设立也颇具亮点。丝路基金由中国出资400亿美元,其设立目标主要用于支持具有战略意义的中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项目。亚投行的重心在于为相关项目提供间接融资,而丝路基金则定位于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两者各有侧重。尽管中国在“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上宣布向丝路基金增资1 000亿人民币,但与中长期项目需要的庞大资金体量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这也决定了丝路基金必须发挥间接指引功能和杠杆功能,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据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测算,亚洲地区2010—2020年需要超过8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费用。
三、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失范
(一)价值失范的表现
在实践中,网络技术主体效用价值的失范,一方面体现在为了赚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或无限扩大的技术应用权而无视法律底线甚至于触犯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无视和挑战,乃至于颠覆和消解,伦理价值的失范主要表现为网络技术主体缺乏道德自律意识。在网络社会中,道德评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网络技术主体缺乏自律意识,我行我素,网络行为恣意妄为,从而出现利用网络技术做出一些越轨甚至是犯罪等网络失范行为。
油田企业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是整个档案集成管理的基础,只有在信息化管理的平台上,将档案数据中的文字、图像等重要信息在短时间内进行汇总整理,同时让企业各部门在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整体运营水平。此外,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还让其管理工作人员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力的浪费,同时降低了人工作业的出错率,保证了其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
(二)价值失范的根源分析
最后,与网络技术主体社会化角色失调有关。陈凡指出,技术主体社会化的过程,即技术主体在领会社会对于技术人员的社会期待,并按照社会期待进行角色扮演的过程。陈凡认为,在现代科学技术时代,不过问政治,不懂经济、不了解传统文化、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技术主体,其社会角色是不完善的,也就是技术主体的社会化过程出现了失调[3]。由此观之,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失范实际上也体现为其社会角色的失调。网络技术主体的角色不清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角色失调的主要表现,指的是在技术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网络技术主体社会角色及规范都发生了变化,而变化后新的角色规范模糊不清,有时甚至与原有的角色规范相互冲突,因而使技术主体难以适从。
利用Polynomial函数进行函数曲线拟合,得到28 d水泥胶砂试件抗折强度值一元三次函数方程,拟合曲线如图2所示。
其次,和网络法律规范建设的滞后性及监督不到位有关。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新速度,网络法律规范建设存在一定滞后性。对于法律还没有监督和规定的,存在空白的地方,本需要网络技术主体进行自我约束或自我规范。但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网络技术主体而言,由于缺乏一定的技术伦理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就会导致在网络社会生活当中,法律约束权威性的弱化以及无效化,完全只能靠网络技术主体的个人意识和认知来执行或体现。
网络技术主体价值重建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强调和凸显社会责任意识。只有网络技术主体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价值重建才有了立足之地,立足之基。
首先,与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取向偏差有关。长期以来,普通群体受益于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对网络技术的价值负载并不是那么重视,在某种程度上看,当前日益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产生与长期以来的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认知的缺失有关。技术社会建构论认为,技术是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活动,技术主体要在综合考虑科技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网络技术主体在创造和运用网络技术的时候,既要不断追求技术创新,升级技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网络技术发展和运用的伦理因素。但在实践活动中,网络技术主体往往表现为过于追求效用价值而忽略了伦理价值的诉求,而当网络技术的恶性负面效应迫使人们对其加以伦理制约时,人们才发现,在网络技术的恶性负面效应面前,伦理价值体系的作用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重建
从内容看,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负载由效用价值、伦理价值两部分组成。效用价值指网络技术主体创造、运用或提供技术所收获的经济收益或者运用权利等;伦理价值指的是网络技术主体在创造、提供或实际运用技术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社会伦理要求或道德规范(已为现实社会或网络社会所认可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凸显网络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
再次,与网络技术同行规范的权威性没有树立有关。在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崛起,并由此带动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整个过程也不过是二十多年的时间。互联网技术行业规范以及行业权威的建立及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加以完善和强化,因此,行业内部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以及自我完善,还有待时日。
社会责任是技术主体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一种良心上的基本认识和要求。技术主体应该认识到,技术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技术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技术主体对社会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对整个人类世界的情怀,一种天然的悲悯意识。对于技术主体而言,这种社会责任,首先应该体现为一种意识、一种价值取向,才有可能转化为实践行为,这种责任意识的实践体现包括为创造新技术,并尽量避免技术运用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在当代,网络技术主体的责任是与难以预料的巨大的技术力量相伴随的重大的责任担当。为了有效地履行责任,网络技术主体还必须努力推进与其他领域或者社会各方面沟通和交流,使技术从构想和设计开始阶段就尽可能地考虑各种复杂相关因素,尽量创造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规范要求的,着眼于整体、长远利益的网络技术。
(二)完善网络法律规范,树立价值重建的底线
网络技术主体的活动实践空间主要是网络社会、网络空间,但其实践活动仍然要遵守法律规范的规定。
研究组患者的术后休克纠正时间、体温恢复时间、乳酸清除时间、PT恢复时间和住院时间均少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在实践活动中,由于网络社会不同于实体社会的特点,加上网络社会和实体社会的交互性,使得网络社会呈现出了不同于实体社会的特点。从而,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就意味着网络社会会存在法律还监管不到的空白之地。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技术主体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网络技术主体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才能为自身的良性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秩序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技术创新及运用的多方利益。
(三)利用互联网行业规范引导和约束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重建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11年8月发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网络技术主体人员在提出新方法、新技术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相应对策;发现软件安全漏洞,应先通知软件的设计者,待漏洞得到修复后再公开发表;从事网络数据分析研究,应确保用户的私密信息不被外传;开展网络行为实验,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网络技术主体的再社会化
现代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很快,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网络社会的形态及其发展趋势呈现多样性及复杂性。这就要求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及时更新跟进,及时制定出行业规范及要求,及时明确对网络技术主体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主体自身也要根据这种变化及时更新观念,自觉增强作为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主动调节自身认识与社会期待之间的差距,塑造作为网络技术主体新的社会角色,以更好地推进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重建。
总的来说,网络技术主体的价值重建,在明确的责任意识轨道上,以法律为底线,以行业规范为约束,将会为网络社会的良性治理以及网络技术的良性发展和运用,奠定良好的认识基础。
参考文献 :
[1]孙涛,陈红兵,刘炜.网络技术异化的主体根源与重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53-458.
[2]刘大椿.科学技术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85.
[3]陈凡.论技术主体的社会化[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9):35-42.
A Research on Subjects of Cyber Technology and their Values
Huang Cuiyao
(1.College of Humanities,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2.Guangxi Polytechnic of Constrcution,Nanning,Guangxi 530007)
Abstract :In light of subjects of cyber technology , their technology-loaded values include utilitarian values and ethical values.The value anomie of the subjects has its represenation in the mere pursuit of utilitarian values and deliberate ignorance of ethical values.Therefore,full play should be given to technology-loaded values of the subjetcs of cyber technology by means of ethical guidance,law restriction,industry regulation and continual socialization.To this end,the nomalization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concerning the cybet society can be achieved.
Keywords : subjects of technology; subjects of cyber technology; value-laden
中图分类号 :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070(2019)01-0033-04
收稿日期 :2018-12-26
作者简介 :黄翠瑶(1976— ),女,广西灵山人,厦门大学人文学院2015级在读博士生,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科技与社会。
(责任编辑:莫晓原)
标签:技术主体论文; 网络技术主体论文; 价值负载论文;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论文;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