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_法律论文

审计职业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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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业判断是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客观的审计对象和主观的审计行为作出合理的专业认定、评价和决策。

审计职业判断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审计标准、审计人员的专业经验和思维能力等要素构成,目的是解决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客观存在和准确无误,是审计取证、定性、评价和处理的前提。审计职业判断是一种专业思维活动和职业胜任能力,贯穿审计和审理工作始终。

其中,对审计发现问题如何定性是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涉及对判断依据的理解和把握。目前,国家审计准则中涉及职业判断依据和标准的条文共有7条,分别是第65条、66条、99条、123条、127条、133条和148条。

审计职业判断的主要标准

(一)国家审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65条规定,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二)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由有权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性,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判断依据的是,审计决定书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依据,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第127条);而审计移送案件线索中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行为定性依据,必须是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合理性标准是指在国家、行业或某一领域内具有指导性和参照性的文件和惯例等,包括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及其他标准。

审计职业判断选择适用标准应把握“三性”

(一)合法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依次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中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审计中如果碰到法律适用产生冲突的情况,可以根据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加以解决。但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冲突并具有相同效力时,审计人员只是一个法律使用者,而不是裁决者。

根据立法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根据以下方式加以解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的时效性,即适用行为时和事件发生时还在生效的法律。法律修改时点前后对某一种或某一类行为的规范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会出现差别。目前,适用行为和事件发生时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情况基本没有,但还存在未关注到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后续被修订的情况。

审计人员可以提出法律适用的疑难,通过有关途径反映到法律法规的有权制定部门予以解决。

(二)合理性

既然是职业判断,必然与审计人员的主观理解、思辨和断定有关。合理的专业判断意味着,多数审计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对相同问题所得出结论和适用的依据或标准是一致的。

职业判断的依据标准本身具有合理性。为了尽可能避免主观性,国家审计准则第66条规定,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审计职业判断的标准本身要么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么是在国家、行业或某一领域内具有指导性和参照性的文件和惯例等。而且,这些标准要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职业判断的过程要具有合理性。一是审计人员本身的客观独立性。国家审计准则第5条、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1条、92条、111条和175条都对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独立性进行了规范。审计人员只有在保证独立性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在判断形成的整个过程中,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持个人偏见和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的想法,也才有可能合理确定适当的审计判断标准。

二是判断要素的完整性。国家审计准则第99条规定,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第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第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第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第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审计人员应该全面、多维度取证。一个表面看似“违规”的问题,或许有其“难言之隐”,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影响和原因进行取证和分析,往往正是审计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的入手之处。

(三)谨慎性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审计结果及其公告的影响力也在日益扩大。审计人员要时刻牢记“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还会遇见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和无通用标准可以适用的情形,而通常用“公理”来定性。而此时“公理”的适用性是需要进一步斟酌和考虑的。要考虑审计具体事项涉及的是公权力调整范围还是私权利调整范围,一般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可为,而对一般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和对被审计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将是国家审计需要继续研究和完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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