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派系的稳定性与乡村权力结构_社会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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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9)02-0082-07

村庄派系是人们以特定的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在中国农村,联结派系的既可以是血缘、业缘、地缘等传统因素,也可以是利益、文化背景甚至于人的性格等因素[1]。在传统农村社会中,虽然存在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宗族派系、以业缘或地缘为纽带的业缘或地缘派系、以宗教文化为基础的宗教派系,但真正占有主导地位的是宗族派系,他们扮演着维护宗族成员的利益、抵抗外部力量侵蚀的主要角色。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力量的高度整合下这些传统派系纷纷退出了活动舞台,并以冬眠的形式潜伏在农村社会中,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重新苏醒,并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扮演着同样的历史角色。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从传统派系中分化和演变出了以利益纽带为基础的现代利益派系,进而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多元派系格局,他们可能是宗族、宗教、地缘、业缘、姻亲等性质的派系,也可能是现代利益性质的派系,或者是多重性质叠加在一起的混合派系,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利益博弈,共同影响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一、村庄派系结构

虽然村庄派系是农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组织,但其结构性特征十分明显,表现为人们说的“圈子”。徐勇教授认为,许多农家民房前都有各种各样的围墙和围栏,将自己的家围在一个“圈子”里。夏天晚上在打谷场上乘凉,人们围在一起,谈天说地,自然形成一个“圈子”。村里开大会选举村领导,一些人随地而坐,围在一起,交头接耳,指指点点,议论纷纷,他们的票往往会投向共同的人。这种有形的“圈子”随处可见。还有不少无形的“圈子”也会让你经常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圈子”首先是一个空间概念,是人生活的地域范围。同时,圈子更多的是一个心理概念,是一种对“自己人”的自我认同。这种由“自己人”组成的“圈子”以自我认同为纽带,将各种有关系的人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个生活共同体,并构成社会的单元。“圈子”实际是一种社会交往关系。即使在深山老林,也会发生社会交往。过去,交往最多的自然是亲戚。这是一种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社会交往关系。因为血缘具有排他性,所以这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圈子”相对较小,更具有紧密性和封闭性。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多元“圈子”,如业缘“圈子”、朋友“圈子”。这些“圈子”的本质是一种互利性的活动关系。只是这种互利的活动包含或装饰着一种温情、一种人伦、一种情感。它是长期积累和精心构建的。没有商品买卖那么简单,更没有权力支配那么生硬,也不像外国的俱乐部可以随时进出。圈子是通过长期或特定的交往形成的。“圈子”内的人具有一定的平等和互利性[2]。

如果从外部总体上看,派系就是由圈子构成的洋葱头,其横切面呈现出同心圆差序排列特征,换言之,就是由小及大,一圆套一圆的内部结构。而构成这一结构的要素有派系核心精英、精英系中的精英、一般成员、纽带、目标导向、场域、潜规则等。

在同心圆结构中,存在明显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圆点,即核心精英;第二层是围绕着核心精英的精英系;第三层是一般成员。村庄精英是指经济上成功,并拥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村民[3],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能人。由于他们占有相对较多的资源,社会交往圈子比普通村民大,所以在村庄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社会权威。如果按照精英的权力归属来划分,村庄精英可分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体制内精英就是在任的村“两委”干部,体制外精英就是游离于村“两委”以外的能人;如果按照精英的性质划分,村庄精英可分为经济精英、宗族精英、知识精英等等[4]。一般而言,核心精英只有单个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有两个人。如果派系存在两个核心精英,那么就会出现强弱代理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强势核心精英不愿或不便出头露面而委托相对弱于自己的精英直接操纵派系,自己则在后台出些点子。比如原来在任的村干部下台后退至本派后台,培植和选拔本派精英系中的某一精英操纵本派系而对抗在位的另一派;一些有势力的企业老板不愿露面,培植和选拔本派精英系中的精英,对抗与己有矛盾的另一派。

核心精英是派系的中心人物,他拥有相对多数的资源和强大的动员力,这些资源一般包括诸如宗族、姻亲、师徒等人际关系和经济力,其中经济是不可缺少的因素,换言之,作为派系的核心精英,无论其是宗族精英还是知识精英,无论是体制内精英还是体制外精英,首先必须是经济精英,或者是经济精英与其它精英的重叠体。但是也有一种情况,就是经济实力特强并无其它资源的经济能人也有可以成为核心精英,但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其经济实力特别强大,并能不断施恩于精英系里的精英,精英系里的精英在经济上与其产生依附关系。

精英系是指围绕着核心层精英的次级同心圆群体,这一群体同样是由村庄不同性质的精英所构成,他们既可能是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宗族精英,也有可能是这些精英的重叠性体。与核心层精英相比,这些精英的统领能力一般弱于核心精英的能力,这是因为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一般少于核心精英,并且与核心精英存在一定的依附或者互惠关系,所以划分核心精英与精英系里精英的主要依据是他们占有资源的多少、动员力的大小和依附关系(见表1)。

派系中的一般成员处在精英系的外层,往往以楔形结构直接附在核心精英周围,是支撑派系的基础部分,这一层的大小决定了整个派系的大小。一般而言,这些群体表面上似乎直接接受核心精英的动员和影响,是核心精英影响的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精英系中的精英是多元的,他们可能是宗族精英,也可能是经济精英,还有可能是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宗族精英的混合体。各精英系中的精英往往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换言之,他们有自己的次生“圈子”,所以,在村庄大派系中的一般成员往往只接受其对应的精英所统领和动员,而并不直接接受包括核心精英在内的其他精英所统领,比如一小姓群体可能只接受小姓中的精英统领;一个小自然湾的群体可能只接受小自然湾的精英统领;一个房头内的群体可能只接受本房里的精英统领;一个具有以上多元性质的群体可能只接受其中的精英所统领,因此,村庄有势力的大派系往往是由各种小派系重组而成,也就是说,在派系当中虽然还有隐性的小同心圆结构,但不是简单的集合,而是重新结构化了的派系整体。

派系纽带就是连接派系核心精英与其周围精英、精英与其成员之间的粘合物。这种粘合物可以是宗族、姻亲、地缘、业缘、志趣等,也可以是利益互惠。如果按其性质来分类派系的话,派系类型就有以宗族为基础的宗族派系、以姻亲为基础的姻亲派系、以地缘为基础的地缘派系、以共同志趣为基础的志趣派系、以从事共同行业为基础的业缘派系和以利益互惠为基础的利益派系,但是,以上派系往往不是以纯粹单元性质而存在的,他们往往是以某一性质为主体的多重性质的集合体,这是因为联结派系的纽带可能互相重叠和互相交叉,纽带作用大小的排序决定了派系的某一派系内在的属性,比如宗族派系的纽带主要是血缘,但这一派系可能同时也存在利益和地缘纽带;换言之,血缘关系是主要的,但也有次要的利益关系和地缘关系;利益派系的纽带为利益,但这一派系也同时存在血缘或业缘纽带。

目标导向主要指派系的行动取向,实际上是精英和成员的集体行动偏好。从理论和现实来看,派系行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具体的物质利益如钱财等好处,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职位、面子等。

场域是指派系利益博弈的主要空间,一般有村委会工作场、村委会选举场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场等,派系在这些场域中进行活动,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

规则指派系中精英和成员活动的潜在准则,它往往由文化习俗所构成,表现为忠诚、互惠和信任的内在规范,这些规范虽不成文,也没有外在的强制力,但在熟人社会中能起到相互约束的作用。

二、派系力量与社会资本

在村庄派系的竞争格局中,派系获取利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派系的实际力量。派系力量是指这一群体在村庄中的影响力,特别是对村庄某一事件的影响力。从严格意义上看,要对富裕村庄的派系力量的大小进行量化排序确实非常困难,因为有很多内部结构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派系的力量,比如经济实力很强的派系精英即使没有诸如宗族、姻亲关系,也能构架强有力的派系;拥有庞大宗族和姻亲关系的派系精英,即使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有中等水平,也能构成强有力的派系。然而,派系精英占有的资源量是可以进行粗略比较的,派系精英拥有的资源越多,派系力量越大;反之亦然。所以,派系精英拥有的资源量可以成为派系大小的主要变量。从调查情况来看(表2),在传统地缘、宗族、姻缘、业缘、趣缘等性质的派系不断向现代利益派系演变过程中,如果其核心精英既有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又拥有宗族、姻亲、邻居或同湾子关系,其所形成派系的力量最强;如果核心精英只有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而没有较大的宗族、姻亲和地缘关系,其构成派系的力量往往次强;如果核心精英只有宗族、姻缘、地缘关系,但经济实力不强并且知识水平不高,其构成的派系力量往往不如前两者;地缘关系几乎不能构成派系的影响力。所以,如果把以上相关因素进行简单排序的话,经济因素显然处在第一位,宗族因素处在第二位,姻亲因素处在第三位,地缘因素处在最后位。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如果某家的亲兄弟超过四至五个,虽然他们读书不多但是性格强悍的话,就有可能成为本村的一霸(往往就是本村的一霸),且有很强的动员力,但是他们并不包括在村民所说“实力派”之中,因为他们依仗的是几兄弟的压制力,所以在多数村民的眼里,这些人往往不值得尊重,只是迫于无奈。由此可见,传统地缘派系正在消亡,宗族和姻亲派系正在不断地被现代利益派系整合的趋势非常明显。

为什么现代利益派系拥有如此大的能量呢?这种派系是怎样消解由于传统文化衰落所带来的原子化呢?社会资本理论(social capital)可以提供一些分析思路。

什么是社会资本?按照科尔曼的解释,社会行动者拥有某些资源,他们部分或者全部控制这些资源并有利于其中。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其结果,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如权威关系、信任关系以及规范都是社会资本的特定形式。社会资本对其受益者而言,不是一种私人财产,与物质资本相比,它具有公共物品性质[5]330、347。帕特南在研究社会资本与轮流信任时基本上沿用了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定义,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

络。社会资本是人们交往中的产物,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在一定社会结构中或者说在一定共同体中,信任能够从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中产生[6]。

作为社会资本的基本构成因子和特定形式,信任、互惠规范和参与网络是派系这一共同体形成和活动的基础。一方面信任是派系核心精英与精英系中的精英、精英系中的精英与一般成员交往和合作的前提,另一方面互惠规范是维持信任的基本保证。派系中的信任关系直接影响着一个派系的力量大小。

派系中的信任类别是多元的,既有以血缘为基础的特殊信任,也有以利益交换为基础的利益理性信任,还有情感信任,但是利益理性信任占有主导地位。这种信任正如詹姆斯·科尔曼认识的那样,信任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互动关系[5]108,即可以把村庄派系中核心精英与精英系中的精英、精英系中的精英与其成员、核心精英与一般成员以及成员与成员看成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他们在利益互惠过程中有时是受托人,有时也是委托人。比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核心精英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往往通过事前的利益投资(经济帮助、人情)或者许诺,来争取其派系精英系中的精英支持和帮助;同样精英系中的精英也要通过一定的利益互惠或者许诺来寻求其圈内一般成员对派系中核心精英的支持和帮助。这时核心精英相对于派系中精英系精英而言是委托人,精英系精英是受托人;精英系精英相对于其圈内一般成员而言是委托人,普通成员是受托人。但是,如果前者对后者许诺的话,那么,前者反过来成了受托人,后者成了委托人。

在这样的关系中,信任的给予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使受托人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受委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予信任所获的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但如果受托人靠不住,委托人只有拒绝信任他,才能获得利益,所以这种信任是一个理性计算的过程。

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村庄现代利益派系中个体间的信任度比单纯的传统宗族派系、姻亲派系、地缘派系的信任度要高,即使现代利益派系的核心精英只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和一定的知识水平,而不拥有宗族、姻亲和地缘网络关系,其派系内部的信任水平仍然较高。就以浙江沿海的M村为例,该村拥有1 500人口,350户,3个小组,人均年收入1.5万元。尹姓是大姓,有270户;陈姓有30户,麻姓有27户,叶姓23户等。这个村大概可分为三大派系,分别为现任村支部书记MAXILI麻派、现任村委会主任CHANGLI陈派、前任村支部书记2005年落选的YIHAI尹派(第1房头)和前任文书YISANTAO尹派(第2房头)。问卷调查和访谈表明(见表3),麻派和陈派信任度相对较高,而尹派相对较低。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理解,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是一种特殊信任,只存在家庭血缘、亲属和朋友之中,换言之,在中国农村社会宗族内部、姻亲内部、朋友内部等等的信任度较高[7]。所以尹派的信任度应该高于麻派和陈派,然而,事实上确为反向结果。这是什么原因呢?

上文已经表述,既然信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理性决策,那么,这一决策不仅与委托人的经验和判断的理性程度有关,而且与互惠规范有关。从以前宗族关系、地缘关系或者姻亲关系所形成的圈子来看,圈子内的活动可能更多地与传统道德因素相联系,互助与人际交往形成一体,圈内人的私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历史传承下来的宗族、地方习俗以及一些公众化了的价值取向等规范约束。正如王铭铭所描述的一样,社会圈子的形成不是个人的事,而与特殊社会历史过程有密切的联系。共同的“历史经历”是个人之间形成联系和认同(identity)的基础,而个人的“历史经历”同时也是家族、社区、家户在社会过程中形成的“经历”[8]。人们在这一“经历”中遵守共同规范,享受共同利益。虽然这一共同体没有专门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但如果某人违反了带有道德性质的规范,就被圈内人看不起或者不被信任。所以,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宗族复兴时期,宗族派系、姻亲以及地缘派系内部信任度高,凝聚力强,作用力较大。但是,随着村庄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人们的交往空间增大,原来的宗族观念和地缘观念衰弱,血缘纽带松弛,宗族规范和一些习俗约束减弱或者丧失,人们交往逐步变得利益理性化。所以,现在农村宗族内部的信任大为减弱,利益互惠的历史成果和预期成了委托人与授予人产生信任关系的基础。正因为这一信任基础的变化,现代利益派系中的核心精英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诸如经济的直接帮助、“人情”(送重礼,收买,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礼尚往来)、宴请和许诺等等手段得到广泛的信任,同时在此基础上扩大交往圈子。我们在调查中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现在大家很现实,谁给予利益就跟谁。”所以,经济因素一方面摧毁了传统宗族网络和地缘关系,削弱了传统派系中的社会资本和派系内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反过来增加了现代利益派系内部社会资本和动员力。这一发展趋势在沿海的浙江、苏州等富村中较为明显。

三、派系的力量对比与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村庄派系在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了自然整合。原来村庄多元派系(少则四、五个,多则十多个派系)的格局已经改变,现在村庄一般存在二或三个派系,所以本文以村庄二元派系格局为例进行分析。

如果一个村庄存在两个派系,并按照体制内与体制外和村支部与村委会来划分界域,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三种类型的格局:体制内两派对局,即村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对局、村支部两派对局和村委会内部两派对局;体制内一派与体制外一派对局;体制外两派对局。但是,在相对静态的环境中,两个派系极端挤压在村支部中、或者村委会中、或者体制外,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主要分析两村支部书记一派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派的对局和体制内一派与体制外一派的对局。

1.体制内村支部一派与村民委员会一派的对局组合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村庄权力体系分割为自上而下以党支部为代表的权力和自下而上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内生性权力两大阵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以村支书为一派系和以村主任为另一派系的矛盾冲突。他们之间围绕权力和利益分配而展开博弈。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做“当家人”叫板村支书,村支书则援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保持“一把手”的位置,在权和位的冲突中,村委班子围绕不同竞争者被“组织”到渭泾分明的派系中。根据村支书与村主任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能力和权力的对比,可以分为四种博弈组合:强-强型、强-弱型、弱-强型和弱-弱型(表4)。

(1)村支书与村主任两派的强-强型博弈(A类)。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由两派人把持,两个派系的社会资本量和动员力相当,从而出现互不相让,“双驾马车”的格局。一般情况下,相互内战消耗村庄班子的整体能力,而导致村级权力体系岌岌可危、濒临崩溃。(2)在村支书与村主任二派的弱-强型博弈中,正如贺雪峰所说的高大威猛型的非治理精英通过民主选举当选村主任,由于其掌握的资源较多,拥有的派系力量最强,并有广泛的动员力,所以村支书则相对势单力薄,难与村主任在能力上抗衡。村主任往往公开宣扬“主任是全村村民选的,他支书才几个党员选的,那算老几”,由此打着“代表村民意愿”的幌子越权行事、独揽大权,村支书无力争雄也就自动放弃领导并与村主任合作,从而出现村委过度自治的局面(B类)。(3)在村支书与村主任二派的强-弱型博弈中,村支书凭借乡镇政权的组织资源优势和长期以来掌握的绝大部分权力,以及利用权力互恩互惠所形成的个人人际关系网络在博弈中处于强势状态。“党领导一切,村里的事书记说了算”,村主任处在逆来顺受的无权尴尬地位并与支部书记妥协合作,所以村庄自治功能明显弱化,但村级治理有序(C类)。(4)在村支书与村主任二派的弱-弱型博弈中,体制内的治理精英均为弱势人物,村中工作无人负责,村级组织不能为村民提供有效保护,村庄内部关系充满紧张,村中各种非正式权力潜流涌动,各类体制外精英趁势而出,村庄可能陷入一场“混乱”之中[9]。

2.体制内派系与体制外派系对局的村庄类型

在体制内派系精英和体制外派系精英博弈中,由于派系精英拥有的社会资本量不同,他们所形成的博弈力量也不同,所以采取不同策略,由此分别对应四类村庄(见表5)。在B类与C类村庄精英的对局中,由于体制内派系和体制外派系之间力量相差悬殊,所以派系精英比较容易达成默契与妥协。首先在B类型村庄中,体制内派系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本和动员力,派系精英易于协调体制外精英,而体制外派系的社会资本和动员力弱小,其精英经过理性计算而采取好汉不吃眼前亏的积极合作策略,从而出现强势稳定的村治局面[9]。其次在C类型村庄,由于体制内派系精英明显处于弱势,体制外精英处在强势,所以体制外精英往往利用其影响力在村民中进行负动员,给体制内精英的工作制造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内精英只有采取主动上门迁就、妥协或与体制外精英建立人情关系来博取他们的支持,双方达成某种互惠,村庄干部实际成为体制外精英的代理人。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这一类型中虽然村级权力结构由于体制内核心精英的妥协和互惠而处于相对稳定情势之中,但这只是暂时的,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中,体制外派系的核心精英可能胜出而把握持村委会权力,从而演变成表四中的B类。

在A类型与D类型村庄中,体制内派系和体制外派系势均力敌,形成较为明显的“两军对垒”竞争格局。首先,在A类强-强型村庄中,体制内派系与体制外派系力量强大并呈现均衡局面。由于富村资源相对较多,进入村庄权力体系可能使派系精英获取更多物质或精神收益,所以,体制外派系中的核心精英对村庄权力表现出更大积极性。于是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体制外派系精英往往采取动员、收买,甚至于协逼的非法手段赢得选举,从而造成了体制内派系精英的利益损失。这时体制内派系精英必然会求助于外部支持体系——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干预。于是,体制外精英常常联合起来制造一些障碍,使体制内精英无法开展工作。同时,抓住体制内精英某些过失任意放大,制造不良氛围,诋毁他们的声誉,使村民对体制内精英失去信任感。体制内精英无法与体制外精英取得一致性,最后,易位于体制外精英。同样,他们流入体制外并如法炮制,结果使整个村庄处于权力真空的无序状态[10]。其次,在D类弱-弱型村庄中,体制外派系细小,力量分散,社会影响力和动员力的辐射范围仅限于邻里街坊或村民小组,其核心精英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激励和村民的鼓动下对村级权力表现出跃跃欲试的政治心态与半推半就的行为倾向,然而即便他们被村民选举为体制内精英,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缺乏影响力,无法统驭全局而倍感为难。体制内精英虽然没有遭遇强大的体制外精英挑战,但由于自身治理权威资源的缺失,既无力直接面对广大村民维持村庄秩序,也无能完成国家政务。只有依靠与其建立私人感情,想凭借面子、感情等非制度化资源去实现日渐失落的科层化权威所无法达到的行政目的[9]。

由此可见,在村庄二元派系利益博弈的格局中,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庄二元派系的社会资本量和动员力对比的均衡情况。同理,在村庄三元派系或者更多派系的博弈的格局中,情况也是如此,村庄派系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和动员力越均衡,村庄权力结构就可能越不稳定,反之亦然。

村庄派系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也是农村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因子。虽然村庄派系影响了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阻碍物,但这不等于村庄派系没有积极的作用。从长远的民主政治发展来看,竞争性民主运作机制的发育和形成需要村庄派系的发展,村庄派系的发展不仅能够造就竞争性多元主体,激发民主参与的活力,而且能够促使村民熟悉民主规程,提高农村的民主素质。与此同时,村庄派系能够强化对村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村级组织的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所以,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派系行为,促使派系良性发展和成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派系精英的教育,培养他们讨价还价和宽容度能力,提高他们的合作精神,逐步建构派系“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竞争,在选举后充分合作并相互监督”的理性竞争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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