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重新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新审视论文,机制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GATT/WTO的历程和国际经贸的实践表明,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不仅是全面推进经济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而且历来也是国际经贸领域中摩擦和纷争的主要导火索。随着国际经贸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不时地推陈出新,在严重扭曲国际经贸活动的同时,日益增多的贸易政策冲突也给各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寻求平衡点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贸易摩擦和争端日趋频繁。为进一步提高各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敦促其遵守多边贸易规则、纪律和承诺,减缓贸易政策对自由化进程的负面作用,经1989年4月12日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期评审会议通过,确立了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缩写为TPRM),并与多边贸易谈判机制和争端调解机制一起构成了WTO三大机制。本文将在分析这一机制运作特点及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作用进行一步尝试性的探索。
一、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其运作的基本特征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确立是WTO对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重大发展,它弥补了GATT多年来在监督缔约方贸易行为方面缺乏专门机制的缺陷,也为WTO继续推协经济与贸易自由化进程提供了一个新的“驱动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现行文本由七个部分组成,包括目标、国内透明度、评审程序、报告、与GATT1994和GATS(服务贸易协议)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对机制的评审、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情况检阅。从具体的条款来看,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其运作呈现出下列特征:
1.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一项针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及其实践的监督机制。根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所确定的“目标”,建立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全面审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状况以及对多边贸易体系所产生的影响,增强各方在贸易政策及其实施方面的透明度,增进各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并以此来推进各方不断改善对多边和单项贸易协议承诺、纪律及规则的执行情况。同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也注意到,各成员方执行透明度原则完全赖于自身的自觉行动,而且还受制于各方的法制和政治体制。因此,从根本上说,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为了敦促各成员方在贸易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方面尽可能地体现和符合现行多边贸易规则以及各多边、单边协议的要求,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加快经济与贸易自由化的步伐。
2.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全面强化WTO的透明度原则为己任。透明度是WTO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在许多协议中都有这一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但往往都存在着特定的倾向性,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则从全面系统的角度敦促各成员方贯彻实施WTO的透明度原则。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所确定的评审范围来看,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评审以其经济背景、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以及外部环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全面评审各方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使所有的成员都能了解每一方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状况。而且,为了尽量大可能提高透明度,要求各成员方在评审周期内经常性地向贸易评审组(TPRB)递交报告,全面描述有关贸易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显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整体透明度要求较之与多边或单边协议中的单项性透明度要求更能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也更有利于WTO透明度目标的实现。
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运作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差异性。鉴于贸易政策评审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繁重性,《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定期评审和临时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定期评审采用轮换制,评审周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各成员方贸易量(额)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贸易份额越高,接受评审的间隔时期也就越短,反之则越长。按照该项规定,美国、日本、欧盟(作为一个贸易主体)、加拿大四个成员方每两年接受一次评审,之后的16个成员方为每4年一次,其他成员方为每6年一次,其中最不发达成员方可以在更长的期限内接受评审。同时,秘书处对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评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提供技术支持。而临时评审是一种定期评审的例外情形,是在评审周期内的附加评审,当某一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发生变更且可能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时,由受影响方向TPRB请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安排另外一次评审。由此可以看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在运作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务实性和较强的灵活性,也体现出了贸易政策评审中发展中成员方与发达成员方之间的差异性。
二、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其运作中的局限性和影响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实现各方在贸易政策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方面的进步,这对WTO自由化进程将是一个积极的推动。但也必须注意到,现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还明显存在着一些不足。
1.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根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第一条“目标”的第一款规定,成员方经评审后的最终结果——TPRB发布的报告只是该方贸易政策信息的发布及对其实施情况的评价,对接受评审一方并不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它既不能被引申至各协议或争端调解程序并作为对成员方施加强制性约束的基础,也不能据此对成员方添加新的承诺。而且,在第二条“国内透明度”规定中,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承认了“对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并应考虑到每一成员方的法制和政治体制”,这也就意味着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一种事后“盯梢”,至多也只是一些质询、批评、谴责之类,评审结果对各成员方的影响完全建立在它们自律的基础上。这样,也就无法避免各方的贸易政策实践与TPRB的贸易政策评审各行其道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局面,使贸易政策的评审演变成一种仅在WTO各成员方之间进行贸易政策信息传递的媒介。由于现行机制还不能对一些成员方在贸易政策评审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施加足够的压力,在成员方缺乏自我约束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这些贸易政策长时期地背离或偏离WTO多边贸易规则,由此造成成员方之间报复与反报复不断升级的连锁反应。
2.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缺乏与多边贸易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紧密联系和协作。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多边谈判机制、争端调解机制是WTO下设的三大运作机制,多边经贸自由化以及WTO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制衡作用就是依赖这三大机制来实现的。然而,WTO的三大机制目前所采用的是一种平行运作方式,各自都有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和重心。由于三大机制间缺少了紧密的内在联系,除了自身的运作效率不能得到更为充分发挥之外,更为重要的是WTO的整体运作效率也很难有更大的突破。尤其是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在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和制衡作用方面本身就明显逊色于其他两个机制,在缺乏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调解机制支持的情况下,现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在协调和纠正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多边规则的偏差方面的作用显得极其有限。
正是由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上述不足,因此这一机制在贸易实践中的作用和效率难以完全充分发挥,对WTO组织协调能力的提高缺乏有力的支撑,突出地表现为一些发达成员方背离或偏离WTO原则和规则的贸易政策及做法并没有因为对其贸易政策进行评审而得到根本的改善。在这些贸易政策的支配下,这些成员方对WTO多边和单边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也没能完全按期如数履行,从而阻碍了国际经贸的进一步发展及其自由化的不断前行。以美国为例,自1989年GATT首次实行成员方贸易政策评审至1996年,美国共接受了四次评审,是接受贸易政策评审次数最多的成员方之一,但是,从其当前的贸易政策构成来看,一些单边性、歧视性的贸易保护、贸易制裁政策和立法(如“301条款”等)并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评审甚至其他成员方的严厉谴责、批评而有所动摇,有时还变得愈加肆无忌惮。可见,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在实践中的制衡效力存在着明显不足。
三、完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其运作的几点设想
当前,由于世界政治、经济不平衡规律的支配和作用,以及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迅猛发展,国际经贸领域更显得矛盾重重,新形势、老问题的相互交织,令WTO面临着越来越多且更为严峻的新挑战,如何强化WTO对各方贸易政策的协调和制衡功能已成为WTO全面推进自由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此,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在多哈会议之前曾这样说道:“那些违反贸易规则的人将受到制裁,我提醒那些试图违反规则的人,不要幻想可以逃避制裁。”由此可以看出,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WTO将会在协调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强化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力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并迈出崭新的步伐。就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而言,欲在这一方面发挥出应有的支持作用,增强贸易政策评审对各成员方的约束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1.增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反映和建议功能。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不仅要从提高透明度的目标出发来反映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实施及调整状况,而且还应把明确各方贸易政策实践与WTO多边贸易规则、自由化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冲突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点,并依据差距和冲突的表现向成员方提出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改进建议和方案,而不是简单地批评或谴责,从而使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各方贸易政策实践的监督更能体现出针对性、有效性,真正推动各方改进对WTO多边和单边贸易规则、纪律、承诺的遵守状况。
2.强化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的约束力。从某种意义上看,将评审结果的约束力完全建立在各方自律基础之上无疑是一种放任,这种约束方式对于那些缺乏自觉、自律意识的成员方而言,几乎形同虚设。因此,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的约束力不能停留在单一的自律机制上,而应从充分保护“自觉行为”和“善意行为”的角度出发,引入必要的惩戒机制,并将自律机制同惩戒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自觉行为者仍可采用自律机制,对非自觉行为者则应加以适当的惩戒,按照其贸易政策实施对其他各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利益受损方相应的补偿。通过对受损利益的补偿和调整,不仅能够加强自律机制,同时也有助于将由非自律方贸易政策实践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促进贸易政策评审与多边贸易谈判、争端调解机制运作上的相互支持。为使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能以“自律机制”与“惩戒机制”相结合的约束方式实施,WTO多边贸易谈判机制和争端调解机制应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在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纠纷和争端时,争端调解机构(DSB)应重点、充分考虑各方贸易政策评审结果和贸易政策实践方面的背景资料,当一方因继续沿用在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指出的背离或偏离性政策而引致贸易争端时,争端调解机构以及下设专家小组在进行评审和作出裁决时应将利益更多地倾向于贸易争端的其他方。
收稿日期:20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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