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及其运作与管理初探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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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教育改革的深化,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不断增多,其中各地所推崇的,莫过于创立教育基金。因此,如何认识教育基金和有效地运作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一、教育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基础

“基金”一词,常指在国民经济中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基金会基金以及金融投资基金。本文所述教育基金,是界于基金会基金与金融投资基金之间,即由社会捐资设立,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用于资助教育事业的新型基金。其社会属性系公益性基金或基金会基金,但管理运作的模式则以金融投资基金规则为蓝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征收的诸如“人民教育基金”、“普及义务教育基金”等等,其性质近乎于税费、附加,当然不在本文所述基金之列。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发展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教育投资逐年增加,但仍赶不上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社会对教育的捐助,亦不能系统地用于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为了有效地积累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合力,体现教育改革中的政府意志,各地相继提出了创立教育基金的设想和办法,有的已付诸实施。这既是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支持,也是社会各力量对发展教育的最优表达方式。由于理论研究的超前性、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实际工作中的不规范性,使得人们对教育基金为何物,教育基金能否切实可行等等,心中摸不着底。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这对创立教育基金来说,总算有一个“说法”。也就是说,设立教育基金,对教育事业是有益的,而在政策上,亦是国家提倡的。比如,1994年3月30日,由香港“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等公司和知名人士捐资设立“何梁何利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此义举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赞赏,受到我国科技界、教育界以及社会有关各方的欢迎。

二、教育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方式

国外募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募集对象主要是大财团、跨国关联企业及富豪。基金的设立,参照金融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可分为开放式募集和封闭式募集。封闭式募集即一次性创立,如瑞典的诺贝尔奖金,按诺贝尔的遗嘱,将其遗产的一部分作为基金,以其利息作为奖金。开放式募集则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可随时增加捐资额。以上述方式创立的基金,均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募集的资金不直接拨付受援者,而是经基金经理者的运作,以其资本利得和息利收入资助该项事业,即:基金作为存本资金用于股本投资,以投资所得支付受援对象,且注意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变现支付能力强,即绝大部分投资于间接资本市场(此处间接资本市场限指除工商企业贷款以外的狭义间接资本市场,下同),而对进入直接资本市场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从事实业开发,不对工商企业直接贷款,不进行实物商品的买卖。

鉴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创立教育基金,拟由政府补助、企业赞助、社会个人捐(集)资相结合。政府可以从机动财力中,分一至三年拨入补助款(补助金额不宜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企业赞助、社会捐(集)资宜一次募集,即具体到某个企业和个人,以一次捐(集)资为限,此点对于集资设立尤为重要,可消除社会各界的负面影响。基金的募集方式,宜实行创立初期“开放”,一定期限“封闭”,即根据基金募集规划,若分三年募集,则第一、二年“开放”,以利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并考虑政府机动财力的现实可能,至第三年,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额拨付时,改为封闭型,即停止募集,以便于基金的运作管理。此处所提的“开放”与金融投资基金的“开放型投资基金”概念不同,仅指基金募集的时间,而无捐资者索回资金之意。基金运作投向,宜进行间接资本投资,对进入直接资本市场(如经商办企业、向其他企业直接投资)以及对工商企业贷款,应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

第一、在我国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初期,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速过快并存,而微观经济效益不高,这种情况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彻底改变。若资金进入直接资本市场,变现能力不强,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第二、新旧经济体制交替时期,各项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资金进入直接资本市场,易导致权钱交易,影响投资效益。

第三、从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率为33%,在企业效益平平的情况下,可谓高税收政策,取得投资回报,亦非易事。而对间接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及息利收入,一有税收优惠政策,二有避税的可能。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均要求基金会基金、投资基金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办理资金借贷等等,这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亦是为基金会基金、投资基金的资金安全性考虑,当然对于投资基金参照美国创业基金模式,适当入股潜力企业(不控股),在股本转让中寻求资本利得,则又另当别论,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而作为参照金融投资基金模式创立的教育基金,在资金的运作投向上,亦无任何经济理由不予遵循上述规制。

教育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逐步适应。在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十年规划的基础上,对国内(由于资本项目的国际收支及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因此目前只能考虑国内投资)金融形势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并以此制定投资运作的规划及具体实施步骤。操作初期,宜首先进入间接资本市场进行国债及商业银行券投资,并兼顾其它绩优证券。1996年中央银行推行公开市场业务,即央行在证券市场吞吐国债及融资券,辅之以贴现率以及全国统一的资金拆借利率,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教育基金操作者可以此为切入点,实施投资,逐渐提高操作水平,积累经验,在投资风险较小的市场中,取得较丰厚的投资回报。

三、教育基金的管理

创立教育基金是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事业,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必然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使教育基金管理有序,操作适当,收益投向合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教育部门为主,包括财税、金融、计划、审计、有关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及金融投资专家组成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教育基金管理、运作的领导机构。该机构的性质介于理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它有管理基金的领导职责,但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作。本文第一部分所提“何梁何利基金”依据国际惯例采取信托管理制,由国家科委副主任、国家教委副主任、中行香港分行总经理、香港恒生银行总裁以及科学家杨振宁组成信托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和评奖事宜,这是因为基金创立人为港人且基金在港注册这一特定背景所至,而在国内创立教育基金,即使有海外捐资,基金亦会在内地注册,所以尽可设立管委会而不必有权属之虑。

由基金管委会拟定教育基金管理章程,对教育基金的规模、营运规划、收益处置、风险保障作出规定,并选择拟定基金经理人、保管人。章程在听取各方意见达成一致、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基金章程在不规避法律的前提下,应优于地方政府的一切政府性规定。

2.基金的经理人,即具体操作基金投资的机构。有基金创立者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和委托社会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运作两种模式。参考山东省淄博市和深圳市对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联系到教育系统人才资源丰富而市场经验不足的实际,拟在基金运作初期,委托社会信托投资机构运作,同时抓紧时间培训人员,一俟时机成熟,即成立由教育系统若干单位参股的教育基金投资公司,经理教育基金。

3.基金的保管人,是指保管教育基金资金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在人民银行开户或委托商业银行保管。若在商业银行保管,则拟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资信等级较高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因贪小利而存于一般城市信用社,更不得存于一些资信程度低的财务公司。

按上述设定,基金创立人及管委会委托专业投资公司经理基金,基金经理人向保管人(金融机构)下达投资运作指令,基金保管人执行指令并监督经理人有无违背基金章程,但无权了解经理人的具体投向,无权更改经理人指令。

4.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定期审计基金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评价投资效益,但不作溢利预测。

5.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基金经理人报告和基金保管人报告,并刊登于至少一种公开发行的报纸。

综上所述,设立教育基金,旨在较短时间内聚集一批闲散资金,通过专门机构(经理人)的运作,在基金增值的前提下,以资本利得和息利弥补教育投入的不足,服务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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