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题发挥:中国法制史向何处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借题发挥论文,中国论文,何处去论文,法制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6)06-010-0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所产生的学术反响,已成为当今大陆法学界一个让人咀嚼且回味无穷的学术现象。尽管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学作品的通病,①但是其所提出的问题,戳破了法学界所呈现的一派繁荣景象的泡沫。无论如何至少在这点上其学术意义是不可否认的。这也许会让人感到难堪,但较多年前法学被批评为“幼稚”说,恐怕要体面些。实际上,早在60多年前蔡枢衡就曾批评过当时的法学界。②蔡氏的意见在今天来看仍不算过时。蔡、邓二氏在这点上正好隔世纪遥相呼应。
在此并不打算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多费笔墨,只想借此题发挥,如实表达受其启发而产生的思考。大陆的中国法制史已进入转型期,即1979年以来以教学和编写教材为主的复苏任务已完成,开始步入到以专题性研究为主的新时期。因此,必须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
中国法制史向何处去?
这关系到对近30年来中国法制史发展的评价。法史学界早就开始回顾、总结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状况。③总体上讲,自1979年召开建国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首次规模较大的学术讨论会后,随着“科学的春天”到来,“大量新发现的文物、考古资料经过整理研究,填补了学科空白;社会学、民族学等一些学科研究方法被运用,使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1](P.14)。勿庸置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已取得显著成绩,标志之一即张晋藩先生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的出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但是,不可否认目前中国法制史正处于“边缘化”的困境之中。这种“危机”的存在已成为学界的共识。④
作为专门史的中国法制史,一方面从原来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逐渐游离到其“边缘”地带,处于被冷落的境地。另一方面在史学界不但未得到其认同,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被轻视。这种趋势近来日益突出。⑤归纳起来,其最主要的表现是:
第一,研究队伍“四多”、“一快”。“四多”,人数增多,拥有高学历(博士)和高职称(教授)多,博士点增加多,浮躁者多。“一快”,研究梯队衰落快。典型者即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的兴衰。⑥此现象在其他高校、研究所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第二,研究成果“六多”、“三少”。“六多”,专著、论文多,雷同作品多,粗糙作品多,“法理化”作品多,教材多,合著(编)作品多。“三少”,“精品”者少,有个性者少,学术批评少[1](P.44-45)。不仅法史学界,整个法学界亦然[2]。而中国法制史论著的“法理化”倾向,正是其学科已处于“边缘化”的重要表现之一。重方法或西方的理论而轻史料,注重宏大理论框架的建构,生硬地比较中西法律文化,造成与法理学作品同质化,甚至可以说就是法理学作品[1](P.35-44)[3](P.182)。而对在海内外形成研究热的张家山汉简表现则相当冷漠。这与睡虎地秦简曾在中国法制史学界产生的研究热潮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其成因比较复杂。从外部来看,是受整个社会浮躁、诱惑颇多、拜金主义横行,以及学术界急功近利、充满学术泡沫等影响的必然结果,最主要的是目前高校新建的科研评估制度。⑦从其自身内部来看,存在的不良因素有:其一,“也许根源于我们对近20年来学科迅速发展的成果过于陶醉”。其二,“也许根源于学术评论,尤其是学术批评始终未能健康地展开”[1](P.48)。其三,未能把握史料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所处的地位,也没有处理好史料与研究方法的关系。其四,或许还有人事变动方面的因素。⑧“法律史学科得以发展的有利条件也十分明显。譬如,大陆的许多法律院系是由法律史或法理学者担任领导职务的,而这对于提升学科地位、展示法史研究的魅力、抵制和扭转轻视基础法学之风、筹划和调动有限资源组织法律史研究,进而推进学术的发展等方面客观上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⑨如此的“官本位”,则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这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地反映了法学“去学术化”和“行政化”的倾向。归结为一点,最根本的是,“我们的欠缺,正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如今叫作‘精品’的欠缺,同时也是一种对学术慎重态度的欠缺[1](P.48)”。
走出困境的根本途径就是:练好法史学研究的基本功,加强学科的基础建设,深化专题性研究,写出“精品”著作和有个性的著作。“今后法制史学发展的总趋向就是既要在深度上下功夫,又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4](P.193)。具体说来,要抓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第一,处理好史料与研究方法的关系。史料是法制史研究的基础,研究方法只是手段。
第二,强化法律史料与学术规范的训练,从培养硕士生、博士生抓起,在根本上杜绝“法理学化”的影响。“在法制史学领域,切实做到老中青结合,注意培养年轻一代严谨治学的学风、谦虚谨慎的品格,是不断发展法制史学的百年大计”[4](P.194)。
第三,以历史的眼光,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界前辈的成果。“既要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又要突破妨碍进一步探索的束缚”[4](P.193)。“近年来,不少中国法律史论著不注明吸收前人成果的地方,甚至轻率地贬低或否认前人的研究成果,只强调自己的创新所在(也许并没有创新)。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引起法律史学界的重视”[3](P.185)。
第四,下功夫整理法律史料,扩大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史料范围,夯实史料基础。为此,要加强法律古籍和法律文献整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⑩我们所缺少的,正是类似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和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那样的研究机构。
第五,加强专题性研究。既要“积极开展广泛的专题研究”,为“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打下坚实的基础”[5](P.23-24),也要“广泛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以坚实法制史学的科学基础”[4](P.193)。
第六,加强与海外同行学者的学术交流,及时把握最新学术动态,避免重复性研究。尤其要重视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6](P.24)[1](P.39)[7](P.406-407)。虽然近年来我们比过去略有所进步,但是仍然做得不够好。日本青年学者、京都大学CEO研究员西英昭先生就毫不客气地说“近年来在中国关于《民商事》的研究很盛行”,“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完全没有参照日本关于《民商事》的先行研究”。(11)这一令人汗颜的批评真可谓一语中的。
静下心来,排除外界急功近利、拜金主义热潮等骚扰,潜心于学术研究,并“及时开展对学术成果优劣的评论。只有如此,我们对学术研究才能抱有敬畏的态度,我们才能摆脱以字数论英雄的约束而走向‘十年磨一剑’,以‘精品’(甚至经典)论成败的真正的学术之旅”[1](P.48-49)。
著名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先生曾说过:“文章千古事,没有独到的识解,不能发前人所未发,写它干什么?写一部书至少基本上应自出机杼,人所共知的东西,何必写进去?前人已讲过的话,更不肯照搬。”[8]这应是21世纪中国法制史学界追求的学术目标和治学标准。
1978年后曾引领中国法学复兴并繁荣发达过的中国法制史将走向何处?!
收稿日期:2006-07-10
注释:
①套用李零先生的话:“卖弄理论,洋味十足,句子很长,曲里拐弯,疙疙瘩瘩”;“过于小布,过于文人,过于书卷气,抖学问,掉书袋,自作多情,自我感动,酸文假醋”。见李零:《花间一壶酒》,同心出版社2005年版,自序。
②蔡枢衡:《新中国之文明与文化》(原载《云南日报》1938年12月11日,又载《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7页)。
③参见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研究之过去、现在、未来》,《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中国法制史学会1993年。李贵连:《大陆法制史史料之掌握及整理》,《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研讨会论文集》。王志强:《略论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高旭晨:《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概观》,载《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王健:《大陆法律史教学与研究的昨天、今天与明天》,《法制史研究》第三辑,(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2002年。
④这从“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2005)所提交的论文可见一斑。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5年11月,打印稿。
⑤台湾地区法律史学的发展也已呈现“边缘化”的趋势。参见黄源盛:《台湾的中国法制史教育及其问题点》,《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研讨会论文集》。黄源盛、张永鋐:《近十年来台湾法史学教育的实证分析(1993-2002)》,《法制史研究》第三辑,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2002年。周伯峰:《“两岸法史学教育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纪要》,同上。张世菁、庄以馨:《法史学教学研究方法论座谈会纪实》,同上。
⑥1980年代,法律史学是其支柱之一,兵强马壮,名家如林。今虽与美国接轨改名为法学院,却江河日下,故去的故去,退休的退休,从政的从政,从商的从商。中国法律史仅剩两位教授,其个人实力并不弱,一位已年过半百,另一位临近退休,研究队伍早已青黄不接。真可谓:“其人存”,则法史学“举”;“其人亡”,则法史学“息”。
⑦详见李零:《花间一壶酒》,“自序”第169-224页。陈平原:《大学何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5-116页。陈丹青:《退步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65-427页。博客焦点:《丘成桐点穴中国学术,北大清华令人灰心》,博客中国网,2005年 6月8日。网址: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76027.html.
⑧参见黄源盛、张永鋐:《近十年来台湾法史学教育的实证分析(1993-2002)》,《法制史研究》第三辑,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 2002年。
⑨王健:《大陆法律史教学与研究的昨天、今天与明天》,法制史研究(第三辑)。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2002年。
⑩现仅有的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都面临人员流失、青黄不接的危机。
(11)[日]西英昭:《史料解题:清末·民国时期的习惯调查和〈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载中国法律史学会、河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文化与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5年10月,打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