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科技部部长万钢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部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论文,高新技术产业论文,自主创新能力论文,管理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认定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与老《办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对高新技术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近日,科技部部长万钢就大家所关注的这些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据了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上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为什么此次科技部要联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万钢: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同时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提出赋予了高新技术企业新的历史使命。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记者:目前国内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少?这些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万钢: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当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一大批科技人员纷纷进入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2000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共有49166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182.6万人,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181.1万人。2006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3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729.2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57.6%;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76492.9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16409.2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18.2%;实现利润4427.4亿元;上缴税额3842.3亿元;出口创汇2646.3亿美元。
十几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应该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生力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先锋队。
记者:从世界范围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处于什么位置?
万钢:虽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而且,当前我国发展受到了资源昂贵,能源紧缺,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制约,市场也在呼唤节能环保的新产品,要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更新换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的增长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市场开拓受到制约,企业发展也将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记者:新的《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万钢:出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同时,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与老《办法》相比,《认定办法》究竟“新”在哪里?
万钢: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认定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边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二是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认定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3)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的《认定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记者:长期以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都依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此次出台的《认定办法》为什么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该《目录》?
万钢: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及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记者:《认定办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万钢:对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认定办法》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使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特别是对于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工作,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
记者:《认定办法》的推出有什么重大意义?
万钢:《认定办法》的推出,是实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通过新的《认定办法》,对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相信《认定办法》的颁布,将会进一步激发我国企业的创新热情,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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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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