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度的现状看教育创新的困境_北京大学论文

从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度的现状看教育创新的困境_北京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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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北京大学正式公布了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按照规定,获得推荐资格的中学可以由校长直接保举优秀毕业生进入北京大学面试,面试合格者可以在高考录取时获得降低30分的优惠。此举一经出台,即刻招来非议。尽管教育部出面肯定了北京大学的“有益尝试”,然而公众对它的忧虑丝毫未减。据一项网络调查,近七成网友对校长实名推荐制表示反对。[1]面对舆论和社会的压力,中学校长在推举优秀学生时也不得不依据传统的考试成绩,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改革设计者的初衷。对于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即便没有校长的实名推荐,也照样可以进入北京大学。当改革变得可有可无时,我们就不得不对这种近乎闹剧的行为作出深刻反思。到底是什么使得校长实名推荐制形同虚设,北京大学锐意进取的教育创新是否真的就要折戟沉沙?现实的困惑迫使我们必须从学校教育创新背后的制度力量作出解释。

一、合法性危机: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动力机制

(一)外部合法性危机:制度供给不足

校长实名推荐制并非空穴来风。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人们对创新人才的呼唤日益强烈,国家决策者也将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上了重要日程。胡锦涛总书记对“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期许,温家宝总理对“钱学森之问”的忧思,都反映出创新在国家层面已经成为普遍的价值取向。可以说,突破体制束缚、实现自主创新从未像现在这般迫切。在社会制度规范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人们对教育系统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将教育创新纳入国家的创新战略之中。执中国高等教育之牛耳的北京大学自然就肩负起更大的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使命。然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必然依赖于一个相对宽松、多元共生的教育评价体制,而这种制度的供给不足也使得人们再次将高考制度推向台前。校长实名推荐制正是试图在传统的招生体制之外为某些偏才、怪才开辟绿色通道,形成不拘一格的人才选拔机制。

因此,从制度环境上说,面对国家对创新人才的需求,现行的教育评价制度出现了供给不足,从而直接引发了行动者的变革动机。概而言之,在一个开放的组织环境中,校长实名推荐制迎合了外部制度环境的要求,是为解决制度供给不足而发起的一项教育创新。

(二)内部合法性危机:组织身份认同

组织变革常常是源于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中,一个组织在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处于特定的位置,并相应地扮演一定的角色。此类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限定了组织的行为,当组织未能按照制度的要求去扮演特定的角色时,就必然遭遇合法性危机。作为国之翘楚的北京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总是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长期的文化传统也造就了北京大学“舍我其谁”的豪情。这种制度规范和习俗使人们对北京大学形成了相应的角色期望。然而,在大学自主招生方面,北京大学改革的步伐却相对缓慢。校长推荐制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已经在上海的几所高校开始试行,在创新人才选拔上北京大学显然是晚了一步。2009年,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试行的五校联考更加剧了北京大学的危机感。不管组织内部还是外部,北京大学的合法性已经开始动摇。面对外部的期望,北京大学未能在招生改革中走在前列,因而长久以来形成的光环开始消退,人们似乎慨叹北京大学已经今非昔比。面对外部的合法性危机,北京大学内部成员也产生了信任危机和认同危机。社会制度和规范的期待迫使北京大学必须进行改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性。

北京大学试行的校长实名推荐制是在当前制度环境中维护其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北京大学的改革具有象征意义,它昭示着北京大学的推荐制至少在“实名”方面尚属国内首次,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其“独一无二”的制度期待。另一方面,北京大学的改革具有凝聚内部力量的作用。不管实名推荐制是否是北京大学想通过“掐尖”提前预订各省的高考状元,它都无疑增强了组织成员的信念和认同,使他们感受到自己仍然是在一流的高校培养一流的学生,这种自豪感相应地维护了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说,在当前制度环境中北京大学试行校长实名推荐制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二、路径锁定: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制度约束

(一)规则——高考选拔制度的约束

校长实名推荐制是在高考这一体制的约束下进行的变革尝试,所谓的自主推荐生仍要参加高考,不同之处只是获得了30分的降分优惠。因此,高考的运作逻辑也必然影响到校长实名推荐制,事实也证明校长在推荐优秀学生时依然按照高考的选拔标准——分数。可以说,现实的制度安排所编织的大网将各种利益相关者绑定在特定的位置上,强大的路径依赖使得某个环节的越轨者最终都被迫回归本队。

当前高考选拔制度所设定的刚性规则决定了校长实名推荐制的最终成效。在现行制度安排下,评价者和被评价者都已经习惯并认可了以分数为标准的评价方式,由此形成的“制度丛”使校长实名推荐制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通常来说,‘制度丛’不鼓励某一种制度作出激进的改变,因为这种局部的变革无异于一种单方面毁约行为,可能会危及整个制度体系的安全,因此‘制度丛’倾向于将这种局部的变革拉回原有的轨道,从而保证制度体系的稳定。”[2]因此,面对制度规则的束缚,校长实名推荐制在创新之路上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规范——教育公平的压力

就校长实名推荐制来说,利益相关者最为关心的是改革的公平性问题。尽管人们对高考制度的弊端口诛笔伐,但是与近几年社会的不公平和腐败问题相比,高考制度的弊端又居于次要地位。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使人们对高考制度又爱又恨,尽管高考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它仍然是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比较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出台又恰逢人们对自主招生制度缺乏信任之际,2009年浙江航模高考加分丑闻以及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学等事件使教育领域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再加之2009年国家纪检部门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人们对权力和金钱的强大支配力量产生了空前的忧虑。在这种背景下,校长实名推荐制的推行很有可能使校长成为权力和金钱寻租的争夺对象。同时,校长实名推荐制所体现出的“名校俱乐部”特征也为人们批判教育不公和择校现象提供了口实。

因此,从改革与现行制度的相容性来说,校长实名推荐制的适应性显然较差。在社会“透支”了信任之后,人们自然会对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公正性产生忧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和信念,又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而缺乏公众支持的改革必将面临异化甚至流产的厄运。

(三)文化—认知——自我利益的考量

在学校教育系统中,实践者遵从适当的逻辑,他们总是从行动所具有的意义来看待每一个变革。这种符号意义系统建构了实践者对改革的认知,对于实践者来说,同样的改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作为改革的执行者,中学校长对于实名推荐制的认知受制于当前中国的文化背景。在关注公平和严惩腐败的社会背景下,实名推荐制使校长在选拔学生上不敢采取有违公平的标准。尽管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选拔被高考拒之门外的偏才、怪才,但选拔标准的模糊性也可能给腐败带来滋生的空间。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校长才不敢越雷池一步,按照非常规的标准选拔人才。重庆南开中学校长也坦言,在当前的背景下“非不能也,不敢也”[3]。

作为利益主体,中学校长对于实名推荐制具有特定的认识。对于他们来说,如果能够被北京大学“钦点”,无疑会给学校和自己带来更大的声誉。因此,有学者指出,北京大学最终公布的入围名单实际上是全国最好的重点高中,而各所学校又因推荐名额的多少上演了一场“英雄排座次”。基于这种考虑,中学校长自然乐意接受北京大学提出的校长实名推荐制。然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北京大学并没有对选拔学生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中学校长可以根据所处的制度环境对其作出自己的解释。由于校长实名推荐制并不能保证推荐生免于高考,升学率仍然是评价学校和校长业绩的主要指标。当下显性和隐性的制度环境都对校长实名推荐制具有某种不信任,这就使得校长既要表现出改革的姿态,又要不改变现行模式。这种状况就决定了校长只能采取“象征性采纳”。

三、结构化行动: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实现路径

(一)迈入具有风险的变革领域

面对制度的束缚,校长实名推荐制的探路者必须敢于打破常规,迈入具有风险的领域。美国学者唐斯(G.W.Downs)和莫尔(L.B.Mohr)指出,在创新过程中存在公正判决点和象征性采纳点,而创新行为正是介于二者之间。[4]公正判决点意味着创新采纳者在试行某种方案之后,有足够的经验对其成本和收益作出准确的评估。一旦超过了此点,变革就不再是创新。此外,在创新的采纳中还会出现象征性采纳点,亦即某些组织只是边缘性地采用新的观念,而自身并没有涉足任何风险。这种行为常常是为了在不招致风险的情况下沽名钓誉。唐斯和莫尔将风险作为创新的核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真创新”和“伪创新”现象。

对于采纳北京大学改革方案的中学校长来说,他们尚处于改革的“象征性采纳点”上。他们当前的行为还没有真正涉足任何风险,因而也就更不可能对校长实名推荐制的成效作出“公正判决”。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实施需要中学校长真正独立地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对学生作出评判,而不是屈从行政部门或普通民众的压力。只有敢于承担风险、勇于尝试,才能最终形成对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准确认识,也只有在此时才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创新的成效,从而最终实现制度的转型。

(二)实现新方案的合法化

为化解民众的疑虑,实现新方案的社会合法化,变革者需要确保它在公平和实效两个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目前校长实名推荐制实行的全程“阳光”政策也旨在保障新方案的公正性,它试图通过全程的舆论监督,防范和杜绝教育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束缚和教育活动的滞后性,创新的成效很难即刻显现,这就需要实践者真正认同变革方案,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模式,通过变革性实践活动展现创新的成效,从而最终实现创新的合法化。

(三)培养具有教育家精神的校长

作为改革的实施主体,中学校长未能以独立的精神面对制度的规约,而是放弃了应有的自主权。针对教育领域中的这种状况,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倡教育家办学”,培养教育者敢于我行我素的独立自主精神。然而,当前教育家办学面对着四大“敌人”:一是企业家办学,二是官僚办学,三是家长办学,四是教书匠办学。[5]这四者都偏离了教育的规律,迷失了教育的本质。实施校长实名推荐制是在原有体制内的一次创新,需要教育实践者,特别是中学校长不屈从于外部的压力,真正独立自主地遵照教育发展的规律办事。为培养校长的教育家办学精神,校长必须“做教育理想的追求者,做文化立校的躬行者,做教育改革的引领者,做课程教学的实践者”[5]。

学校教育创新实际上是实践者在“带着镣铐跳舞”。一方面,外部的制度限定了行动者的路径选择和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们又可以被行动者重新建构。这种二重性要求学校教育实践者必须与制度保持一定的张力,并根据自身的行动逻辑应对制度的压力。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6],其逻辑不同于政治和经济领域。具有主体能动性的中学校长只有遵循教育的实践逻辑,并以教育家的独立自主精神推进变革,校长实名推荐制的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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