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吗(上)——对克里普克知识论的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题论文,克里论文,批评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08-0051-08
在传统哲学中,“必然”和“偶然”、“先验”和“后验”、“分析”和“综合”是三对很重要的范畴,它们常常被用来说明和刻画命题、知识的性质或状态。有一些哲学家(如维也纳学派的逻辑经验论者)认为,分析命题是必然的、先验的,综合命题则是偶然的、后验的。更多的哲学家认为,必然性导致先验性,偶然性则源自经验(或后验性)。不过,美国逻辑学家克里普克(Saul Aaron Kripke,1940-)以其严格指示词理论为依托,对有关这些哲学范畴的传统理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他认为,这三对范畴分别属于哲学的不同领域,“必然”和“偶然”涉及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属于形而上学;“先验”和“后验”涉及我们获得知识的方式,属于认识论;而“分析”和“综合”与语词的意义有关,属于语言哲学。既然如此,这三对范畴就可以发生重叠和交叉,因而有“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本文将批判性地考察克里普克的上述观点及其论证,所得到的结论将是否定性的:不存在所谓的“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至少克里普克所举证的那些命题不是这两类命题的适当例证。
一、对“必然性”和“先验性”的重新考察
虽然克里普克承认,“必然性”有时候也用于认识论意义,但他只关注或重点关注其形而上学意义,后者在他那里似乎有两层含义:一是涉及命题(或陈述)的真假,二是涉及事物本身的存在方式:“当我们把一个陈述叫做必然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只不过是说,第一,该陈述是真的,第二,它不可能不是真的。当我们说某种事情是偶然真的,我们是说,虽然它事实上是如此,但有可能事情不是如此。假如我们要把这个区别归属于某个哲学分支,我们应该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①(IN,177)“这个概念(指必然性——引者)有时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当然,它有时也用于物理的意义,在人们区别物理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时就是如此。然而,我这里所关注的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我们问某种东西是否可能是真的,或者是否可能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它就明显不是必然真的;如果它是真的,它还可能是假的吗?就这一点而言,这个世界是否可能不同于它现在所是的样子呢?如果答案是‘否’,那么,关于这个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必然的事实。而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关于这个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这本身与任何人关于任何事情的知识无关。”②(NN,35—36)
“必然”、“可能”、“偶然”这类语词在逻辑学和哲学中被叫做“模态词”。我认为,也许可以区分模态词的下面三种用法:
1.从物模态(De re模态),涉及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这是“客观的模态”,亦称“形而上学模态”:
一事物必然地具有某属性,是指在该事物所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该属性。
一事物偶然地具有某属性,是指该事物在现实世界中具有该属性,但在有些可能世界中不具有该属性。
2.从言模态(De dicto模态),涉及命题和知识的真假及其真假程度:
一命题是必然真的,是指该命题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
一命题是偶然真的,是指该命题在现实世界中是真的,但在有些可能世界中是假的。
也许可以把从言模态叫做“知识论模态”?但问题在于,由于命题和知识的真假根据在于外部世界,为真的命题正确地描述了外部世界,为假的命题错误地描述了外部世界。因此,它也属于“形而上学模态”吗?
3.一个理性的认知者是否有可能凭借经验的手段知道某命题为假?如果不可能,该命题属于必然知识,否则属于偶然知识。这应该可以归于“认识论模态”,即克里普克所谈到的“先验性”。达米特曾指出,克氏的“先验性”其实就是“认识论的必然性”。③克氏本人也隐含地承认这一点,因为他说过,必然性“这个概念有时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NN,35)。
根据上面的引文,克里普克似乎把“从言模态”和“从物模态”都归于“形而上学模态”,因为在他那里,“必然”和“偶然”的区分既涉及命题(或陈述)④的真假,也涉及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不过,他从来没有说清楚究竟什么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性”。他认为,像“长庚星是启明星”、“水是”、“热是分子运动”、“猫是动物”这类陈述,如果我们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它们是真实的,它们就是必然真实的,不可能找到反例,因为这些陈述都是刻画事物的本质属性的陈述:如果一事物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某种本质属性,它在其他可能世界中就不能不具有这种属性;假如它不具有这种属性,它就不是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说的那种事物,而是某种别的东西。按我的理解,克里普克也许会接受如下定义:
形而上学的必然性:
“一现实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是形而上学必然的,如果该事物在现实世界中具有该属性,并且它所具有的那种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会具有该属性;若一事物不具有该属性,它就是不同于该事物的某种别的东西。
刻画事物的本质属性的陈述是形而上学必然的。
我把如此定义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叫做“相对于现实世界的必然性”,若把现实世界记为@,则它可记为“必然性@”。请注意,“必然性@”与传统所理解的“必然性”(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真)之间的微妙差别。按传统的理解,“长庚星是启明星”、“水是”、“猫是动物”等命题绝不可能是形而上学必然的。
克里普克认为,“先验性概念是一个认识论概念”(NN,34)。自康德以来的传统是:先验真理是指那些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被认识的真理。克氏强调,这其中包含一个模态概念:能够独立于经验而认识这种真理。不过,“有些东西可能属于这种能够被先验地认识的陈述范围,但也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物在经验的基础上认识”(NN,35)。他给出了一个常识性的例子:对于某个数是不是素数这个问题,谁也没有计算或证明过它是否确实是素数,但计算机给出了答案:它是素数。如果我们相信这个答案,那么,我们是根据后验的证据——即根据我们对物理规律和计算机构造的知识的信念——来相信这个答案的,而不是根据纯先验的证据来相信它的。尽管如此,也许有某个人能够通过必要的演算来先验地相信它。“因此,‘能够被先验地认识’并不意味着‘必然被先验地认识’。”(NN,35)他进而解释说:“先验真理被假定为这样的真理,它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而被认知是真的。请注意,这句话本身没有提到所有可能世界,除非把可能世界也放到该定义中去。这句话所说的只是,它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而被认知到对于现实世界是真实的。也许,凭借某种哲学论证,从我们独立于一切经验知道某种东西对于现实世界是真实的,能够推出:它一定被认知到对于所有可能世界也是真实的。但如果要确证这一点,便需要确证这一点的哲学论证。现在,如果我们要把这个概念归属于某一个哲学分支,它不属于形而上学,而属于认识论。它与我们能够如何认识到某种东西事实上是真的方式有关。”(IN,177)
可以看出,克里普克对于“先验性”这一概念的理解,与传统哲学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先验性涉及我们获得知识的方式,即是否依赖于经验。下面是通常接受的解释:“先验的(a priori),先于或独立于经验;与后验的(a posteriori)(经验的)相对。这两个词首先用于标示(1)两种认知证成方式之间的区别,再加上(2)命题的类型,(3)知识的类型和(4)论证的类型之间的派生性区别。它们也用来标示(5)可以获得概念或观念的两种途径之间的区别。”⑤
不过,克里普克进一步指出,先验性只涉及现实世界,与其他可能世界无关。他没有对这一点给出说明,我猜想,也许是因为经验是关于这个现实世界的经验,不涉及其他的可能世界。因此,他继续说,如果认为对于现实世界是真实的东西对于其他可能世界也是真实的,即让“先验性”与“可能世界”这一概念发生关联,那就需要给出关于这一点的实质性哲学论证。
并且,克里普克还认为,如果我们通过一个“定义”或者“规定”知道某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是先验地知道它是真实的。例如,如果我们规定“一米就是棍子S在时间时的长度”,或者通过定义引入“海王星是造成其他几颗行星运行轨道的如此这般误差的那个行星”,那么,我们就先验地知道“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为真,并且先验地知道“海王星是造成……如此这般误差的那个行星”为真。
也许,可以把克里普克对“先验性”的上述理解定义如下:
一命题是先验地可知为真的,如果:
(i)可以独立于有关现实世界的任何经验知道它为真;或者
(ii)可以仅仅凭借“定义”(definition)或者“规定”(stipulation)知道它为真。
我把如此定义的“先验性”记为“先验性k”,即“克里普克的先验性”。我对其中的第二款(ii)有强烈质疑。举例来说,假如我规定“李四”指“中国银行现任行长”,那么,根据这个规定,“李四是中国银行现任行长”自动就是真的,因而按克里普克的理解,它就是一个先验真理。但是,这个句子确实是一个真理吗?判断它的真假确实不需要参照任何经验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这就表明,“定义”或“规定”并不是任意而为的,它们也需要某种根据,很多时候是经验的根据,也需要得到某种证成和认可。许多定义只不过是先前认识成果的浓缩和总结。因此,根据“定义”或“规定”为真并不就是“先验地为真”,先验性k的第二款(ii)是很成问题的。
克里普克反复强调,不能把“先验性”与“必然性”简单地关联或等同起来,这两个范畴出自不同的视角:说一命题是必然的或偶然的,是说该命题的形而上学状态,它可能怎么样或不可能怎么样;说一命题是先验的或后验的,是说该命题的认识论状态,它可能以何种方式被人们所认识,例如是否需要依赖经验的手段。他断言:“这两个概念绝不是不足道地相等同的。……它们分属于哲学的不同领域。其中之一与知识有关,同关于这个现实世界的哪些东西能以某些方式被认知有关。另一个领域与形而上学有关,与世界可能会是怎样的有关;假定世界就是现在这样子,它可能会在某些方面不是如此吗?”(IN,177)
克里普克举了一个例子——哥德巴赫猜想(任何一个比2大的偶数必定是两个素数之和):它是一个数学陈述,如果它是真的,它就是必然真的;如果它是假的,它也是必然假的。至于它究竟是真还是假,我们目前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先验知识,并且我们在原则上也无法获得关于它的先验知识。这需要作出数学证明,但这种证明不是普通的心灵所能完成的,也许一个无限的心灵是例外,而关于无限心灵的存在性问题却充满了争议。所以,他说:“正因为该陈述是必然的,所以它能够被先验地认知,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足道的。在我们能够判定它能够被如此认知之前,还需要做大量的澄清工作。因此,即使一切必然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先验的,也不应该把这一点看作无足轻重的定义问题。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实质性哲学论题。”(IN,178)
克里普克还简单地谈到了“分析性”这个概念,他的谈论与传统哲学没有什么区别:“无论如何,让我们使下面一点成为规定的事情:一个分析的陈述在某种意义上是根据其意义为真的,并且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根据其意义也是真的。于是,某种分析真的东西将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这是一种规定)。”(NN,39)“我预先假定,分析真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依赖于意义的真理,因而它既是先验的又是必然的。”(NN,122n)
我对克里普克有关“必然性”和“先验性”的有些说法持有异议,仅谈如下两点:
第一,克里普克谈到,一个数学陈述通过计算机程序而被证明,某人根据关于物理定律和计算机构造的知识而相信这个陈述,这就表明那个人是根据后验的证据(因而不是先验地)相信该陈述的真实性。对于这一说法,我感到迷惑不解:按其本义,“先验性”是指我们是否在原则上能够独立于任何经验知道某个命题为真,因此它与“相信”无关。某个人凭借对某套计算机程序的信任,或者凭借对某位权威数学家的信任,而相信某个数学命题或定理是真的,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就像某些信徒可以凭借所谓的“神迹”或“天启”而相信上帝存在一样,但这些都不构成“知识”,因为按照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传统,“知识”意味着“真理”。某位权威数学家的证明是否成立,某个数学命题是否确实为真,还需要受到整个数学家共同体的严格检验,只有经历这个过程而得到认可的东西才算“真理”,甚至数学家共同体也可能犯错。而数学家的这种证明、检验和核查过程与关于这个现实世界的任何经验无关,在这个意义上,数学真理是先验可知的。
克里普克还谈到,哥德巴赫猜想的先验性是一个需要证实的哲学问题。对此说法,我同样感到疑惑。按照二值原则,哥德巴赫猜想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但它究竟为真还是为假,却需要理智的证明,需要付出极其艰苦的理性努力,甚至不是普通的心灵有可能完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哥德巴赫猜想不是先验地为真。我认为,证明哥德巴赫猜想,只需要通过逻辑推导或数学演算,这项工作完全可以坐在书桌前的扶手椅里完成,因而与关于这个世界的任何经验无关。在这个意义上,不论哥德巴赫猜想为真还是为假,证明或认知这一点的过程都是独立于关于现实世界的任何经验的,因而是先验的。克里普克怀疑哥德巴赫猜想的先验性的论述,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若对一个命题的理解和求证,需要付出极大的理智努力,它似乎就不是先验的。这等于把一个真理的“先验性”理解为独立于经验、并且不需付出理智的努力而自动地认知到它为真,这有点文不对题。若哥德巴赫猜想不是先验地为真,难道是根据经验知道它为真的吗?这样的经验会是什么样的经验呢?还有必要澄清一点:“先验性”与一个命题是否在原则上可知无关。它所说的只是:假如一个命题是可知为真的话,那么,是否有可能独立于任何经验而知道它为真?我认为,麦克里奥的下述澄清是非常重要的:“p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p在这方面的状态并不依赖于有关知识从一个主体到另一个主体之间传递的事实,而是相反,依赖于p最初赖以逐渐被人知道的那个过程的性质。这种认知状态是一个发生学问题:它与如何逐渐知道p这件事情有关,也与一旦知道p之后后人如何知道p无关。”⑥
第二,克里普克一再强调:先验性和必然性“是在处理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范围,即认识论的范围和形而上学的范围”(NN,36)。他所强调的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几乎没有提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真的没有联系吗?“必然性”除了其形而上学意义外,难道没有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意义吗?必然性不能用来说明、刻画命题和知识的性质、状态以及证成方式的区别吗?例如,当莱布尼茨谈论理性真理的必然性,休谟讨论归纳推理的必然性、康德讨论普遍必然的自然科学知识如何可能时,难道他们不是把“必然性”用在认知的意义上吗?并且,如下所述的传统哲学关于“必然性将导致先验性”的论证,如果它是错误的,它究竟错在哪里呢?克里普克及其追随者难道没有义务指证这一点吗?
若一个命题必然地为真,则它在一切可设想的情形下都为真,用莱布尼茨的话来说,也就是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为真,既然如此,它为真就与任何特定的情形或特定的可能世界无关。这等于说,它没有传达关于这些特定的情形或特定的可能世界的任何经验信息;当然更没有传达关于现实世界的任何经验信息,因为现实世界也是一个可能世界。于是,我们就没有任何机会依据经验的证据去知道它为假。这等于说,我们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特别是关于这个现实世界的经验去知道它为真。因此,该命题先验地为真。
二、对克里普克关于“先验偶然命题”论证的批评
克里普克给出的“先验偶然命题”的例子有(NN,54—7,75—6):
(1)“巴黎标准尺是一米长。”
(2)“棍子S是一米长。”(The stick S is one meter long)
(3)“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The stick S is one meter long at time )
他认为,在这三个句子中,第三个是最精确的。因此,我在下面的讨论中将只考虑(3),并将其称为“一米命题”。不过,这种讨论的前提和依据是对“一米”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规定,一米就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时S的长度,来使该定义更加精确。”(NN,54)于是,我们有:
D1 棍子S在时间时的长度
(一)克里普克论“一米命题”的偶然性
他给出了两个理由:
第一,关于“一米”,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一是给出意义,二是确定指称。D1并没有给出“一米”的意义,其中的定义项“S在时间的长度”并不是“一米”的缩写或同义语;而只是被用来确定它的指称,即是说,它用偶然取来的一根棍子的某个偶然特征标示了一段长度。给出该定义的人仍然能够说:“如果在时给这根棍子加热,那么,在时S就不会是一米长。”
第二,“一米”是严格指示词,“S在时间时的长度”是非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解释说:“在短语‘一米’和短语‘S在时的长度’之间有直观上的差别。第一个短语意图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严格地指称某个长度,这个长度在现实世界中凑巧是棍子S在时的长度。另一方面,‘S在时的长度’并不严格地指示任何东西。在一些非真实的情形下,如果对该根棍子施加各种压力和张力,它就可能变长或变短。……事实上,在某些情形下,S将不会是一米长。因为一个指示词(‘一米’)是严格的,而另一个指示词(‘S在时的长度’)却不是严格的。”(NN,55—56)
我认为,克里普克所说的这两个理由根本不成立!论证如下:
对定义D1有两种理解方式:既然“一米”被定义为“棍子S在时间时的长度”(即使仅在指称方面),那么,它们的指称(即长度)就应该永远相同:该棍子在时间时有多长,一米就有多长;一米有多长,该棍子在时间时就有多长;不可能发生两者的长度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无论S在时的长度是多少,我们都用“一米”来指称这个长度。D1因此被严格化:
D2 棍子S在时间时的长度,无论该长度是多少
不过,据报道,克里普克在谈话中解释说,他所理解的“一米”定义是这样的:某个人看着他面前的一根棍子S,然后说“一米”就指称该根棍子S在那个时间的长度。⑦这等于给“一米”下了如下定义:
D3 面前这根棍子S在当前时间当前环境条件下的长度
这是对D1的第二种理解方式。在D3中,“面前这根棍子S在当前时间和当前环境条件下的长度”是确定的,不是一个变量,因而“一米”也指称一个确定的长度。但克里普克却说:“如果在时间时给这根棍子加热,则在时间时S就不会是一米长”,其原因在于他对D1的理解是如此不精确,完全忽略了那根棍子S当时所处的环境条件,例如除时间外,还有特定的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等条件。实际上,我们并不是用“一米”去指称S在当下时间时在任意的环境条件下的长度,而是指它在当前的环境条件下的长度,前者是一个变量,是不确定的;只有后者才是一个常量,指称一个确定的长度。若严格陈述,D3还应该被进一步严格化:
D4 棍子S在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下的长度
我认为,关于“一米”的指称定义本来就是如此,也应该如此!⑧若依据严格定义D2和D4,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些使棍子S在时间的长度多于或少于一米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
确实,“S在时间时的长度”是非严格指示词,因为在不同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之下,即使在时S的长度也会发生变化,它不是一个常数,时而指称这个长度,时而指称那个长度。如此一来,既然“一米”由“S在时的长度”来定义,这有可能意味着:无论S在时的长度是多少,我们都用“一米”来指称这个长度,也就是我们采纳关于“一米”的定义D2。既然“S在时间时的长度”并不指示一个确定的长度,由它引入的“一米”也就不指称一个确定的长度,也是一个非严格的指示词。不过,也可以采纳定义D4,通过增加有关那根棍子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等)的要求,使作为定义项的那个摹状词严格化,即“棍子S在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下的长度”,从而使它固定地指称该根棍子在那个特定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的一个固定长度,由此成为一个严格的指示词。于是,由它定义的“一米”也固定地指称那个特定的长度,成为严格的指示词。在这两种情况下,“定义的一端是严格指示词、另一端是非严格指示词”的情况都不可能发生!情况只能是:它们要么都是严格指示词,要么都不是严格指示词。因此,“一米命题”不可能是偶然的!
克里普克的智力游戏的关键之处在于,他所陈述的“一米”定义D1是如此不严格和不精确,其中定义项“S在时的长度”并不指称任何确定的长度,却说由它可以定义出一个指称固定长度的短语“一米”。由一个变量怎么能够定义出一个常量?!令我迷惑不解的是:对于如此简单的道理,人们(包括克里普克理论的赞成者和反对者)为什么都视而不见?为什么在我所看到的文献中没有人提及这一点?
(二)克里普克论“一米命题”的先验性
克里普克指出:“那么,对于通过提到棍子S来确定米制的人来说,‘S在时棍子是一米长’这个陈述的认识论状态是什么呢?情况似乎是:他先验地知道它。因为,如果他用棍子S去固定‘一米’这个术语的指称,那么,作为这种定义的结果(该定义不是一个缩写的或者同义的定义),他无需进一步研究,就自动地知道S是一米长。”(NN,56)他的意思是:“先验性”的根据是“定义”。他明确断言:“在我的讲演中,将始终如此使用‘先验的’一词,以便使其真值从确定指称的‘定义’中得出的陈述成为先验的。”(NN,63—64)
对如上论述,我的评价仍然是否定的。如果凭借定义D1引入“一米”这个词,由于“棍子S在时的长度”并不指称一个确定的长度,因为在不同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等之下,该根棍子即使在时间也可以热胀冷缩,因而其长度也可以发生变化,不是一个固定的量,由此定义出来的“一米”也不指称一个确定的长度。打个比方说,如果你把“一米”定义为“张三的长度”,你必须先固定“张三的长度”,你才能确定“一米”有多长。如果“张三的长度”既可以指婴儿张三的长度,也可以指中年张三的长度,还可以指老年张三的长度,“张三的长度”就是一个变化着的量,它不可能是指称一个固定长度的严格指示词。于是,由该定义引入的“一米”也是一个变化的量,也是一个非严格指示词,不能用作测量单位。于是,我们就不能根据定义D1自动地知道“棍子S在时是一米长”,该句子因此不是先验的。不过,若依据定义D2,“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就自动为真,因而是先验的。但在克里普克那里,先验性的根据并不是D2,而是D1。
如果凭借定义D4来引入“一米”这个词,其右边的摹状词“S在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下的长度”就被严格化了,指称该根棍子在特定情形下的一个特定长度,于是“一米”也固定地指称那个长度,是一个严格指示词。由此可知,根据定义D4,命题“在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下,棍子S是一米长”是先验的。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先验性”也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相对于定义D4而言。但克里普克所说的先验命题并不是这个命题,而是另外一个命题——“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其中的主词并不是D4的定义项,而是另一个非严格的短语,在不同的情景下指称一个变化着的长度,并非指称由严格化的摹状词“S在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条件下的长度”所确定的“一米”。由此推知,“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这个句子也不是先验的。
我的结论是: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句子“棍子S在时间时是一米长”都不可能既是偶然的又是先验的,它绝不可能是一个先验偶然命题!
克里普克还谈到了一个“先验偶然真理”的例子,与海王星(Neptune)有关:“与实指相反,用描述确定一个名称的指称的一个甚至更好的例证是海王星的发现。海王星被假设为是造成其他几颗行星运行轨道发生如此这般误差的那个行星。如果勒维耶确实在这颗行星尚未被观察到时就将其命名为‘海王星’,那么,他是根据刚才提到的描述方式来确定‘海王星’的指称。在那个时候,他即使通过望远镜也无法看到这个行星。在那个阶段,在‘海王星存在’和‘某个影响其他几个行星运行轨道的行星存在于某个位置上’这两个陈述之间,存在着先验的实质性等价,并且像‘如果有一些摄动是由某个行星引起的,那么,它们就是由海王星引起的’这类陈述也就具有先验真理的性质。然而,既然‘海王星’是作为一个严格地指示某颗行星的名称被引入的,这些陈述都不是必然真理。勒维耶完全可以相信,如果海王星在一百万年之前就被撞离了它的轨道,它就不会造成任何这类摄动,甚至可能是由另一个对象来取代它而造成这种摄动的。”(NN,79n)
根据以上的说明,“海王星是造成……如此这般误差的那个行星”就成了“先验偶然真理”的又一个例证。真的如此吗?我的回答是直截了当的:否!在我看来,海王星的发现典型地体现了一般的经验科学研究的标准程序:在已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观察;发现所观察到的数据与已有理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设想如何解释和消除这个矛盾,即在所接受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猜测,提出解释性假说;然后由进一步的观察去验证这个假说;观察结果最终证实或者证伪这个假说,一个具体的科学研究程序或因此终止,或以另外的方式继续进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定义方式引入“海王星”这个名称去解释所观察到的异常,这个事件并不会使“海王星是造成……如此这般误差的那个行星”这个命题成为一个不依赖于经验发现的先验真理,恰恰相反,它完全是一个由经验发现所确证的后验偶然真理。下面这个例证就非常好地证明了这一点:1859年,也是这个法国天文学家勒维耶(Urbain Jean Joseph Le Verrier.1811-1877),为了解释水星轨道近日点的反常摄动,在成功发现海王星的启发下,大胆地提出这种现象是由另一颗未知的水内行星对水星的干扰引起的。同年,便有人宣称发现了水内行星,并将其命名为“火神星”(Vulcanus)。然而,虽然天文学家们努力经年,却始终未找到这个假设中的行星,最后不得不承认,它并不存在。关于火神星的那个命题经验地为假!直到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创立之后,人们才发现原来水星轨道近日点的摄动是一种广义相对论效应。
注释:
①Kripke,Saul."Identity and Necessity",in M.K.Munitz(ed.):Identity and Individuation,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71,pp.135-164.Reprinted in A.W.Moore(ed.)Meaning and Refer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162-191.在本文引文注释中,该文被缩写为IN,所注页码为重印处页码。
②Kripke,Saul.Naming and Necessity,Paperback Edition,Oxford,UK:Blackwell Publishing,1981.[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涂纪亮、朱水林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本文引文参考中译本,但依据英文版,后者被缩写为NN。若引文注释出现“NN,10n”,表示引文出处在该书第10页脚注中。
③参见Dummett,Michael.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New York,NY:Harper & Row,Second edition,1981),p.116.
④在本文中,不严格区分“命题”(proposition)和“陈述”(statement)这两个概念。并且,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复杂,也不涉及所谓的“空专名”问题,即不讨论名称所提到的事物是否“存在”的问题。在本文中,所谈到的名称都有所指,所谈到的事物都是现实存在的。于是,本文不用“如果n存在,则n是F”这样的句式,而直接说“n是F”。
⑤Audi,Robert(ed.):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9.
⑥McLeod,S.K.:"Knowledge of Necessity:Logical Positivism and Kripean Essentialism",Philosophy 83(2008),Issue 2,p.179.
⑦参见Salmon,Nathan."How to Measure the Standard Metr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88,1987-1988,p.200.
⑧用唐纳兰的术语来说,在D2中,相当于对摹状词“棍子S在时间的长度”做归属性(attributive)使用,用“一米”指称“棍子S在时间的长度,无论该长度是多少”;在D4中,相当于对“棍子S在时间的长度”做指称性(referential)使用,用“一米”指称“棍子S在当前时间和当前环境条件下的长度”。参见Keith Donnellan,"Proper names and identifying descriptions",in Semantics of Natural Language,edited by D.Davidson and G.Harman (Dordrecht,Holland:Reidel,1972),pp.35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