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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非常活跃,劳动与劳动价值论、收入分配理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剥削等基本理论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下面以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为线索来分析基本理论研究所取得的进展。
一、如何发展劳动价值论
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这一点已在理论界取得共识。但对如何发展劳动与劳动价值论,则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是在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通过拓展劳动概念来发展劳动价值论;再是突破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提出生产要素(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一)通过拓展劳动概念来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这是目前的主流。基本思路是基于分工理论来论证劳动概念的动态变化。分工的发展从两个基本方面拓展着生产性劳动:一方面,随着分工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行业,另一方面,随着劳动职能的分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职业。而这些行业和职业在马克思时代或者结合在一起,由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单独完成,或者根本不存在。如企业的融资活动随着分工的发展交给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证券行业便是由分工发展而来的新型服务业。同样,市场范围的扩大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行业,如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市场化把原来由家庭成员或仆人从事的家务劳动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形成新的行业,即家政服务业。家庭劳动曾被认为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家政服务业的劳动就不能不视为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王振中主持):《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分工的发展还表现在劳动职能的分化上。例如,在业主资本主义时代,出资者、创业者与管理者三者合一,这种业主资本主义的老式企业,正是马克思提炼其价值理论的企业原型;到了经理资本主义时代,出资创业者与管理者便发生了分离,出资创业的业主在企业建立或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就会退出具体管理职能,转为通过聘用的职业经理队伍从事企业运作;在创业者资本主义时代(或新经济时代),出资者、创业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职能便发生了分离。(注:史正富:《劳动、价值和企业所有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拓展》,《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1页。)因此,由于资本家职能分化而演变成的出资者、创业者和经营管理者,他们的劳动显然都是生产劳动,这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在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服务业领域的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被纳入到了生产劳动范畴,它们同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一样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仅如此,这些劳动往往是复杂劳动,通过市场,它们会还原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这些观点在学术界基本没有异议。
针对服务劳动等劳动没有被物化这一特点,一些经济学家指出这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汤在新认为“一般说,物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本来就不具有自然属性或物的属性。所以,劳动是否物化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并不是它形成价值的必要前提。”(注:汤在新:《论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及其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主张通过拓展劳动概念来发展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对“要素价值论”持彻底批判态度,认为,要素价值论混淆了财富创造与价值创造、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分。最为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论的本质是尊重人的劳动和人的劳动产品,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注:王振中裴小革:《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从价值分配反推出要素价值论的观点也受到了批判。
(二)生产要素价值论
近两年,通过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来发展(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势头有所强化,其现实背景是我国居民收入多元化了,除了劳动收入以外,还存在大量的非劳动收入,如财产收入。如何从理论上论证这些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是一个挑战。
一般是从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和劳动生产力的影响因素来分析、论证要素价值论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是由劳动的主体方面——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与劳动的客体方面——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两个因素决定的,因此,价值也应由这两个因素决定。(注:蔡继明:《论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所决定,在马克思所列举的五个因素中,(注:即“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其余四个全是非劳动因素,它们可依次概括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和土地。显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注:蔡继明:《论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陆立军认为,“正确把握价值实体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科学涵义,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必须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观点,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因为生产诸要素共同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而共同创造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不仅包含主观人身条件,而且包含客观物质条件;客观物质条件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力,进而决定价值量的变化。”(注:陆立军:《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二、价值分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价值分配或人们的利益关系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赞成劳动价值论还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基本都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分配规律,但论证的角度存在重大差异。
周为民、陆宁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内在于市场经济的,现阶段不具备“按劳动分配”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劳动是直接社会劳动,能够直接计算和分配。当不具备这些条件时,马克思所描述的未来社会的本质关系就会采取各种转化形式、现象形式,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能够直接计算、扣除、分配的社会总劳动时间的各个部分,在市场关系中,就仍要通过价值范畴表现为各种独立的存在形式:作为生产条件的物化劳动表现为资本,用于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表现为工资,留给扩大再生产等项目的部分表现为利润、利息等等。在市场关系中,人们的收入总是由要素报酬构成的,而要素报酬是由要素价格决定的,要素价格又是在市场上形成的,所以,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方式。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方式或表现形式。(注:周为民陆宁:《按劳动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基本上是从社会所有制结构或产权结构来说明的。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要求获得相应的要素收入,以实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这一分析基本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赞同。
但一些学者认为,仅仅从所有权角度来说明要素收入的合理性还是不够的,还必须确立所有权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即把生产要素价值论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价值论基础。蔡继明认为,“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制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果脱离了价值形成中各种生产要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注:蔡继明:《论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陆立军也认为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直接依据,这是因为:财富的分配是以财富的生产为基础的……有什么样的生产理论,就有什么样的分配理论;从一定意义上说,分配理论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生产理论。”(注:陆立军:《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但试图用价值创造规范价值分配的观点受到了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课题组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能等同,“既不能用价值创造去规范价值分配,也不能用价值分配来解释价值源泉。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如何分配呢?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的。所有权最本质的体现是获得利益。当所有权占有多元化的时候,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参与价值分配,这不以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为转移,也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王振中主持):《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三、剩余价值与剥削
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张寄涛教授就对剩余劳动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马克思至少是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剩余劳动”这一概念的:一是把剩余劳动作为反映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特定范畴,二是把剩余劳动作为各个剥削制度共有的范畴,三是“把剩余劳动当做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以来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般范畴”,并且指出:“不言而喻,作为‘资本主义剩余劳动’或‘剥削制度的剩余劳动’那些含义的剩余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已不复存在。但作为社会存在和发展基础的一般剩余劳动,却始终存在着,变化的只是它的社会特性和表现形式。”(注:张寄涛:《马克思的剩余劳动理论和社会主义剩余劳动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目前学术界探讨更多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在马克思时代,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所占有,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值。但在当代,由于资本社会化和劳动资本化,剩余价值的分割已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也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享。在业主资本主义时代,由于资本家具有资本提供者、创业者与管理者三位一体的身份,故而取得了全部净剩余的所有权。而随着资本家自身的发展,资本提供和经营管理分离,创业劳动者和管理劳动者分离,再加上劳动者中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知识劳动的特点,资本所有者便不可能独占全部净剩余。今天的资本主义企业,净剩余是在资本提供者、创业者、管理者和知识劳动者之间分享的。至于劳动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剩余价值的分享,则取决于劳动的创新程度和劳动效果可观测性的大小。(注:史正富:《劳动、价值和企业所有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拓展》,《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与剩余价值密切相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何看待剥削。洪银兴把马克思关于资本区分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与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理论引入到对剥削问题的分析。所谓执行职能的资本,就是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它直接雇佣劳动,生产剩余价值;不执行职能的资本则不直接雇佣劳动,是单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马克思用“虚拟资本”概念来描述。我国私营企业中的资本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在这种场合,资本收入就是剥削收入。“既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就存在资本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关系,资本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不能因为现阶段需要它而否认其收入的剥削性质。”(注:洪银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资本及其收入的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执行职能的资本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在各种生产要素属于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下,这种资本能够把各种要素粘合或者并入到生产过程。
不执行职能的资本,如个人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银行存款等,不直接雇佣劳动,因此,它们所带来的收入不具有剥削性质。(注:洪银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资本及其收入的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一些学者还从另一个角度,即收入使用的角度,来分析私营经济中雇主所获得的高收入。雇主的收入一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消费,另一部分重新投入生产或存入银行。1996年,雇主平均收入10.4万元,家庭收入11.95万元,当年家庭消费3.54万元,家庭消费占家庭收入的29.62%,没消费的部分占70.38%。可见,雇主的绝大部分收入并没有消费掉,而是投入再生产或存入银行,总之,重新回到社会再生产过程。这一部分用于社会的收入促进了资本积累、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与其他用之于社会的收入形式相比,没有功能上的区别。因此,只要建立起保护合法私人财产的制度,雇主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大的部分为社会所用。(注:胡家勇:《一只灵巧的手:论政府调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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