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技术扩散中介服务责任利益分配的新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服务论文,新机制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提出,技术中介服务应按是否承担风险实行不同的责任和利益分配机制:在中介不承担技术转移风险的情况下,中介费用应与中介服务价值量对等,按中介提供的有效服务量分阶段支付费用;当中介承担风险时,中介费用应按承担的风险责任与项目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本文用一个实例说明了后者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技术扩散 中介机构 利益分配
一、问题及其根源
以促进创新技术的转移应用为宗旨,本身并不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也不从事技术应用的各种形式的中介,近几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研究机构成果积压、生产企业难找技术的困难。
然而,以提供技术供需服务为主的大批信息中介渐渐感到中介服务不再像十年前那么容易了。在中介机构数量迅速膨胀的情况下,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条例等原因,合格不合格的中介鱼龙混杂,一些中介的行为不规范,缺乏服务精神,甚至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对技术和用户负责。这样,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严重损伤了中介本身在社会各界心目中的形象,其结果是诚实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也难以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服务业的社会信誉地位下降[1]。
中介活动的不规范和中介活动难以开展,也有来自技术转让委托者和新技术采用者方面的原因。许多中介抱怨:一旦供需见面,中介就有“被甩”和“短路”的危险。委托方毁约、违约和逃约现象时有发生,这同样损害了中介的合法利益。由此,中介极易导致行为的短期化或行为目标的异化,只求转移合同的缔结和中介佣金的提取,不管技术转移是否恰当,甚至不惜损害某一方的利益。这只会再度加深社会对中介的不信任感,使技术扩散的中介服务活动更难于开展。
究其原因,导致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委托方与中介方在技术转让服务中责权利不清或是得不到切实保障。为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其它配套措施以规范中介行为,另一方面,中介自身还必须改进经营服务方式,在技术转让活动参与者各方责权利分配及其实施保障上,探索并建立一种新型而合理的机制,使技术转让的中介服务方式建立在责权利分配合理、参与者各方自觉自愿并能互惠互利的基础上。
二、中介服务责任与利益确定原则
确定中介服务责任及其合理的利益分配,应按是否承担风险分别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中介费用与中介服务价值量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中介方不承担技术转移风险的情形。中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投入,中介服务价值量应根据中介所提供的对委托者有效服务量的多少来衡量。一项合理的中介费应以价值量为基础,反映中介服务价值的高低。中介服务的价值则表现在为委托方克服技术转让或采用障碍上。这种障碍或困难可能源于技术转移的信息沟通、技术与市场评价、转让和采用实施到经营管理等转让过程的不同阶段。在委托方尚未作出转让或采用决策、也未全权委托中介负责技术转让或采用成套服务时,无论一项技术是否被最终成功转移或采用,中介在上述各阶段或不同方面的有效服务对委托方都是有价值的,都应计入中介费用,并随着技术转移项目进程分期分批支付。这样,可避免一次总付方式容易导致的中介被甩或委托方逃约、违约现象。因为在委托人尚未决定是否转让或采用某项新技术前,要求前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决定采用该技术并获得成功以后再支付,这就相当于把中介服务完全置于转让或采用的决策风险之下。当中介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技术转移的中介服务方式就很难进行。
这个原则反过来也说明,中介方为了避免供需双方见面后自己被甩,而对委托方或技术采用方索要过高的“见面费”,这也是不合理的,对于技术供需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转移过程中的问题,中介也不应继续介入并要求支付中介费,否则,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影响将是不经济的。
因此,不论对技术供需双方还是对中介服务方,一个合理的中介利益确定原则就是以有效的中介服务量确定中介费用,对于无风险的中介服务,如市场调研,技术服务,融资及职员培训等,应该根据各项服务的质量和达到合同要求的程度及时支付中介费;而不应与项目成败挂钩,承担项目风险。当然,如果三方协商同意以风险收益抵偿则另当别论。
2.中介机构享受技术转移风险收益与承担风险责任挂钩原则
目前中介活动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介服务层次不高,大多数中介活动仅停留在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水平上。实际上,实现一项技术的成功转移和应用,还有许多环节的困难需要克服。面对这些困难,新技术采用者还需冒很大的采用风险。如果中介行为短期化,对转移的技术不认真负责,那么,新技术转移后对采用者所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也为了分担采用风险,使技术转移更易于进行,有必要使中介收益与技术转移和采用效益挂钩,让提供风险性中介咨询、决策服务的中介机构参与承担采用风险。为此,可将中介服务中带有采用风险的活动内容列入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技术转移的效果享受一定比例的收益;对由于中介服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经济法律责任。当前,应特别重视发展这种形式。
三、中介参与技术扩散:作用与机制
1.中介的地位和作用
在E.M.Rogers的创新扩散宏观模型中[2],加入中介环节和市场阻碍因素,可得图1所示模型。
图1 创新扩散宏观模型(Ⅰ)
将市场阻碍细分化,在整个创新技术扩散过程中,实现创新者和采用者之间成功的转移和交流,可能遇到图2所示各环节的障碍[3][4](对于不同的项目可能面临不同的障碍)。
本文以从创新者到采用者方向技术推动型扩散交流为例,分析中介参与扩散的作用与效果(采用者拉动型扩散交流可类似推之)。在无风险决策条件下,创新者是否选择通过中介进行扩散就归结为在图2中决策①或②之间选择的问题。对于中介而言,只有通过专业化服务或其它竞争优势降低成本,使得通过中介参与进行的扩散成本低于创新者独立寻求采用者,并克服市场阻碍、实现成功扩散所需交易费用。这样,中介参与的技术扩散对创新者的扩散目标才是一个经济的选择。由此可见,中介的功能就应当致力于协助创新者有效地克服市场阻障。
图2 创新扩散宏观模型(Ⅱ)
在风险决策的条件下,情况较为复杂。实际上这种决策才是大多数技术扩散项目的普遍特征,也正是中介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之所在。以委托中介进行可行性研究为例(它隶属市场阻碍中的“评价”环节),在很多情况下它不仅仅是一个回答“可行”或“不可行”的问题,而是要为项目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以利于技术导向型项目的实施与进行。此外,通过中介的协调,也可能有效地平衡项目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及责任权力分配(隶属市场阻碍中的“协调”环节),调和各方矛盾,建立参与者各方对合作项目的信心[3],以促进创新技术扩散项目的决策与实施。可见在风险决策中,中介的作用不可低估。
2.中介参与技术扩散的机制与后果
技术商品有许多特殊性:交易不能瞬时结清;可以重复转让;专利或特许保护等。但是,作为一种进入市场的商品,就总量而言,其需求程度、价格水平和成果产出是存在相互影响的。为分析中介参与技术扩散服务的作用机制,假定技术商品的产出和需求都具有一定的价格弹性,在理想状态下有自己的D—S曲线(图3)。
图3 中介参与寻求技术扩散采用者
此外,仅考虑价格因素,且有S'=dQ[s]/dp[,s]>0,D'=dQ[d]/dp[,d]<0;在中介参与扩散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创新者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r(r>0)支付中介费用,它增加了创新者生产成本,同时也相当于加重了采用者的税赋,△p[,d]-△p[,s]=r;忽略二阶及以上微量,可由方程组
可见,这样的扩散方式有阻碍产出和减少扩散量的趋势。这是中介的一重作用。
然而,在市场不健全、交通、通讯不发达,信息流物流不畅的情况下,均衡本身就难于达到,上述推导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不完全的市场条件。相反,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介可以极大地推动创新技术的扩散并激励创新活动[5][4]。这种现象,既可能由于中介活动正好促进了市场的完善和信息的沟通,也可能由于中介的努力增加了需求,使低水平的均衡上升到一个高水平的均衡。这无疑提高了成交量,促进了技术的扩散。这是中介的第二重作用。这种作用,正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市场欠发达,技术基础设施落后的现实条件下,可以充分挖掘利用,以促进创新技术的采用与扩散的积极因素。
在风险决策项目中,针对当前中介行为短期化,社会信誉危机的现状,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中介参与承担创新技术转移项目风险,并服务于创新技术转移的全过程。这样做的前提就是中介必须真正吃透该技术和市场,并把其行为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在实际操作中,已有许多中介机构通过许多灵活的经营服务方式,达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它不仅使项目实施更易于进行,而且通过切实有效的中介服务为中介自身树立了信誉。例如,风险贷款、抵押,以配股替代现金支付中介服务费等。尤其后者,可以使项目参与者各方之间的责权利分配更加规范化与合理化。以一个三方合作,采用创新技术(在这个意义上,创新技术得以扩散)的项目为例,以配股的方式支付中介费使中介获得同其它参与者相等的项目收益率。从累计净现值简图看这一效果将更为明显(图4)。
图4 中介投入与长期收益
这里,与普通合资企业不同的,不仅因为中介所作的主要是无形投入,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中介的参与和协调,该项目决策时就未曾通过或未予实施。仅从量上看,中介的有形投入(主要是无风险服务项目成本)可能远远小于它所得到的股份;中介的报偿主要还源于其促成了项目的实施与承担了项目的风险。
四、中介服务责任与利益挂钩方式的实施——一个实例
将带有采用风险的中介服务项目列入技术转让合同,参与享受技术转移项目收益并承担由于不恰当的中介服务所导致的转移失败连带责任,一个可行的方法是中介参股新技术的转移和采用项目,使中介的长远利益与责任同其服务效果联系在一起。在委托中介寻求技术或合作伙伴、选择厂址或制定经营发展战略等中介服务中,这种中介参股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中介行为的短期化,同时也降低了采用决策中对合作项目的不确定性。下面一个实例简要地说明了这一点。
某建材厂以各种花岗岩石料、不饱和聚脂及其它填料按一种新型配方和工艺生产人造大理石装饰品板材。该技术是一家研究所的最新专利成果。用此技术生产的产品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有强度高、装饰效果逼真多样等优点,而且成本低,售价仅为同类产品的三分之一。该产品和技术已经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商品化应用前景的创新技术。但是,由于建材厂缺乏资金投入,生产达不到经济规模,市场也未打开。1993年8月,建材厂委托一家中介咨询机构,通过中介机构联络,介绍一家海外投资公司给予投资,合作生产,共同销售,以打开国内国际市场。
尽管建材厂对其技术抱有信心,海外投资公司也对中介机构给予足够信任,但毕竟建材厂只是一个中小型乡镇企业,投资公司感到对建材厂的资信、技术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咨询公司只作为信息沟通中介,联系双方后即退出了技术转移的后续服务。建材厂和投资公司在后面的谈判和交流中陷入了僵局。经过投资公司提议并经三方商讨,最后确定第二方案,即建材厂和投资公司均不以资金方式给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而让采用该技术的股份公司割让一定股份给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通过这种方式,该技术的转让协议迅速达成,合作项目得以尽快实施。
合作协议规定,作为中介方的咨询公司负责对技术和产品市场进行调研并作相应评估;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派员参与董事会并推荐一名副总经理。建材厂以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负责职员招募及生产管理;委派董事并推荐一名副总经理。投资公司则以现金投入,负责产品的海外营销,委派董事并推荐副总经理一名。对于技术转让。由三方合作的股份公司同建材厂鉴订转让协议。转让费采用收益提成的方式,按合营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建材厂,协议期限一年。
在本案例中,中介对项目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撇开具体的责权利分配比例和技术转移支付方式,由于项目的实施扩大了新技术的采用规模,可以说中介的努力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了该创新技术的扩散。通过配股的方式支付中介服务费(特别是有风险项目的服务费用)时,中介的收益与项目的成功联系到了一起。这样,不仅起到了增强新技术转移和采用双方的合作信心,参与分担转移和采用风险等作用,而且对中介自身也形成了一种约束和激励,使得中介在享受技术转让服务收益的同时,还必须为技术转移和采用方负责,为技术负责,从长远上关心新技术转移项目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参加八五期间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技术创新研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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