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语论文,父子论文,章新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2-0005-09
《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卷13)近年来关于此章的争议越来越激烈。攻之者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典型的徇情枉法”、“无可置疑的腐败行为”。[2]①辩护者说这是“伦理常态”,“‘父子互隐’中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的因素。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恰恰具有现代性”。[3]两种意见虽然势同水火,但其训诂学的基础却非常一致,都以“隐”为“隐匿”,因为这是自古以来的通训。
前几年给本科生上课,学生周逸说王弘治有文认为这里的“隐”是“檃”的假借字,引申为矫治纠正的意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如同檃栝可以使不规则的木料成为良匠手中的可用之材,父亲是在潜移默化之中端正儿子行为的榜样;又如同矫正曲木需要柔和的外力作用与相应的施力时间,儿子也应该采取不过火的行动来纠正父亲的不当行为。[4](p93-98)我非常吃惊,课后找到王文,拜读后赞叹不已,又做了一些补充证明,写进了为庆祝清华大学古文献研究中心成立而作的《从〈论语〉研究看古文献学的重要》[5]一文中。现在,随着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论语》“父子互隐”章的关注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笔者认为,《论语》此章的问题关系到孔子学说的大根大本,从训诂到义理,有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还有继续深入的必要。因此,拟在前文的基础上,做一更为系统详细的讨论。希大方之家不吝指正。
一 文献的证明
王弘治将《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读为“檃”,训为“矫正”,看起来匪夷所思,其实从古汉语的语言习惯看,非常正常。
首先,古文献中“隐”与“檃”通用,当属常例。
“櫽栝”一词,《荀子》书多见。如《荀子·性恶》篇:
故枸木必将待櫽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6](卷17)
杨倞注:“櫽栝,正曲木之木也。烝,谓烝之使柔。矫,谓矫之使直也。”[7](p937)
《荀子·性恶》篇又说:
故櫽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直木不待櫽栝而直者,其性直也;枸木必将待櫽栝、烝矫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6](卷17)
《荀子·大略》篇也说:
乘舆之轮,大山之木也。示诸櫽栝,三月、五月,为帱菜,敝而不反其常。君子之櫽栝,不可不谨也。慎之![6](卷19)
杨倞注:“櫽栝,矫煣木之器也。言寘诸櫽栝,或三月,或五月也。帱菜,未详。或曰:菜读为菑,谓毂舆辐也。言矫煣直木为牙,至于毂辐皆敝,而规曲不反其初,所谓三材不失职也。《周礼·考工记》曰:‘望其毂,欲其眼也。进而视之,欲具帱之廉也。’郑云:‘帱,冒毂之革也。革急则木廉隅见。《考工记》又曰:‘察其菑蚤不齵,则轮虽敝不匡。’郑云:‘菑谓辐入毂中者。蚤读为爪。谓辐入牙中者也。匡,刺也。’《晏子春秋》曰:‘今夫车轮,山之直木。良匠煣之,其员中规,虽有槁暴,不复赢矣。’”[7](p1082-1083)
《荀子·法行》篇还有:
南郭惠子问于子贡曰:“夫子之门,何其杂也?”子贡曰:“君子正身以俟,欲来者不距,欲去者不止。且夫良医之门多病人,櫽栝之侧多枉木,是以杂也。”[6](卷20)
杨倞注认为:“櫽栝,正曲木之木也”,“矫煣木之器也”。《说文·木部》:“,栝也。从木,隐省声”,“栝,也。从木声。”[8](卷6上)徐锴《系传》:“,即正邪曲之器也。”[9](卷21)段玉裁《注》:“櫽栝者,矫制衺曲之器也”,“与栝互训。”[10](p264)王筠《句读》:“古书多栝连言,许君则二字转注,以见其为一事而两名,群书连用之为复语也。《增韵》曰:‘揉曲者曰,正方者曰栝。’分为两义,盖非许意也。”[11](p444)由此可知,“櫽栝”复词同义,“櫽”也是“栝”,“栝”也是“櫽”,它们都是矫正竹木弯曲的器具,依杨倞说,当为木头所制,所以两字都从木。不过,它们也还有别的写法。
《荀子·非相》篇:
善者于是间也,亦必远举而不缪,近世而不佣,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赢绌,府然若渠堰櫽括之于已也。
杨倞注:“櫽括,所以制木。”[6](卷3)此“所以制木”之“櫽括”,无疑就是《荀子》上文“正曲木之木也”、“矫煣木之器也”之“櫽栝”,只是“栝”写作了“括”。
《淮南子·修务》:
木直中绳,揉以为轮,其曲中规,檃括之力。[12](卷19)
“檃括之力”即“櫽栝之力”。这里“櫽栝”也被写成“檃括”。
葛洪《抱朴子·酒诫》:
是以智者严櫽括于性理,不肆神以逐物。[13](卷2)
刘勰《文心雕龙·熔裁》:
蹊要所司,职在镕裁,櫽括情理,矫揉文采也。”[14](卷7)
这里的“櫽括”,都应读为“櫽栝”。“严櫽括于性理”,即对于“性理”要严格规范。“櫽括情理”与“矫揉文采”相对,“櫽括”即“矫揉”,也是规范的意思。
文献中更多的则是将“櫽栝”写作“隐括”。如《说苑·杂言》:
东郭子惠问于子贡曰:“夫子之门何其杂也?”子贡曰:“夫隐括之旁多枉木,良医之门多疾人,砥砺之旁多顽钝。夫子修道以俟天下,来者不止,是以杂也。”[15](卷17)
此条记载亦见于上举《荀子·法行》,只不过将“櫽栝”写作了“隐括”。
《韩非子·显学》:
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者?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16](卷19)
又《难势》:
夫弃隐括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16](卷17)
《韩非子》这里的三处“隐括”,显然就是《荀子》书屡见之“櫽栝”。
《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
外宽而内直,自设于隐栝之中,直己而不直于人,以善存,亡汲汲,盖蘧伯玉之行也。[17](卷6)
同是这一段话,“隐栝”《韩诗外传》卷第二作“隐括”,[18](卷2)《孔子家语·弟子行》亦作“隐括”,[19](卷3)《尸子·劝学》则作“檃括”。[20](p267)孔广森《补注》:“揉曲者曰隐,正方者曰栝。”[21](p561)王聘珍《解诂》:“隐读为檃。”[22](p115这里的“隐栝”,读为“櫽栝”,犹如“规矩”。
《韩诗外传》卷第一:
磏仁虽下,然圣人不废者,匡民隐括,有在是中者也。[18](卷1)
此“隐括”即“櫽栝”,所以屈守元《笺疏》云:“以喻法制。”[23](p88)“匡民隐括”就是以“櫽栝”匡正百姓,“櫽栝”之义也相当于“规矩”。
《鬼谷子·飞箝》第五:
凡度权量能,所以征远来近。立势而制事,必先察同异,别是非之语,见内外之辞,知有无之数,决安危之计,定亲疏之事,然后乃权量之。其有隐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24]
许富宏注:“隐括,也作櫽括、櫽栝、櫽桰。原指矫正竹木弯曲的工具……这里指对同异、是非、内外、有无加以剪裁或修改。”[25](p78)案:此“隐括”义亦为规矩,本字亦当为“櫽栝”。
《盐铁论·申韩》:
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剌也。[26]
王利器校注:“隐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檼栝”,张之象注曰:“檼,揉曲者也。栝,正方者也。辅檠,辅正弓弩者也。剌,②弓之不正者也。《荀子》曰:‘不得排檠,则不能自正(《性恶篇》)。’”[27](p580、583)此用来“正剌”之“隐括”,也当是《荀子》书所谓“櫽栝”,其与“辅檠”一样,都是矫正之器。
又《盐铁论·大论》:
俗非唐、虞之时,而世非许由之民,而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直枉也。[26](卷12)
此“隐括”与“斧斤”一样,是“挠曲直枉”的工具,也当作“櫽栝”。
蔡邕《郭有道林宗碑》:
贞固足以干事,隐括足以矫时。[28](卷5)
能够矫正时弊的“隐括”,本字显然当作“櫽栝”。
董逌《广川书跋·蔡邕石经》:
独蔡邕镌刻七经,著于石碑,有所检据,隐括其失。[29](卷5)
“隐括其失”,即矫正其错误。此“隐括”当为“櫽栝”,名词作动词用,遂有矫正规正之义。
何休《〈春秋公羊传〉序》:
往者略依胡母生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28](卷5)
此“隐括”是“规正”的意思,指规正错误使之符合规定,其本字当作“櫽栝”。
《颜氏家训·书证》:
吾尝笑许纯儒,不达文章之体,如此之流,不足凭信。大抵服其为书,隐括有条例,剖析穷根源,郑玄注书,往往引以为证;若不信其说,则冥冥不知一点一画,有何意焉。[30](p509-510)
宋孙奕《示儿编》引此段话,“隐括”就写作“櫽括”。[31](卷22)
除“隐括”之说外,文献习见中的“隐揉”、“隐审”、“隐实”、“隐核”诸说中的“隐”也都是“櫽”的借字。
如《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今夫车轮,山之直木也,良匠揉之,其圆中规,虽有槁暴,不复嬴矣,故君子慎隐揉。
吴则虞集释:“孙星衍云:《荀子·大略篇》:‘君子之櫽括,不可不谨也。慎之。’‘隐’与‘櫽’通,谓櫽括。”[32](p347、349)王弘治引《汉书·公孙弘传》:“臣闻揉曲木者不累日。”颜师古注:“揉谓矫而正之也。”认为“隐揉”不是一个联绵词,而“隐”也可以单独使用表示“矫正”的意思。[4]其说是。
《后汉书·安帝纪》:
刺史举所部,郡国太守相举墨绶,隐亲悉心,勿取浮华。
李贤注:“隐亲犹亲自隐也;悉,尽也。言令三公以下各举所知,皆隐审尽心,勿取浮华不实者。”[33](卷5)案:“隐审”复词同义,“隐”即“审”,也就是审查、检查。故李贤注以“隐审”释“隐”。《旧唐书·食货志》:“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征赋。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捡括隐审。得户八十余万田。”[34](卷48)“隐审”与“捡括”并列,都是稽查的意思。这里的“隐”实际都是“櫽”的借字。
《后汉书·孔融传》:
辟司徒杨赐府。时隐核官僚之贪浊者,将加贬黜,融多举中官亲族。[33](卷100)
《晋书·张辅传》:
故述辩士则辞藻华靡,叙实録则隐核名检,此所以迁称良史也。[35](卷60)
“隐核”、“隐核”都是审核、校核的意思,这里的“隐”也当读为“櫽”。
《晋书·宣帝纪》:
时边郡新附,多无户名,魏朝欲加隐实。[35](卷1)
又《庾冰传》:
又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35](卷73)
此“隐”与“核”同义,“实”也即“核”,“隐实”也是“隐核”。这种审核、核实意义上的“隐实”,“隐”本字就是“櫽”。
《尔雅·释言》:“殷、齐,中也。”徐朝华今注:“‘殷’,通‘隐(yǐn)’。‘隐’,隐栝,矫揉弯曲的竹木等使之平直或成形的器具。引申为正,居中。”[36](P77)这是说,“隐”即“櫽栝”,本是名词,是“矫揉弯曲的竹木等使之平直或成形的器具”,引申为动词,就有“正”,使不直者直,使不正者正,也就是矫正、规正、纠正的意思。
《尔雅·释言》又说:“隐,占也。”郭璞注:“隐,度。”[37](卷2)《广雅·释诂一》也说:“隐,度也。”[38](卷1)所谓“度”,就是审度。这里指用“櫽栝”去审核规正。
《书·盘庚下》:“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郑玄注:“言当庶几相隐括共为善政。”孔颖达疏:“隐谓隐审也。”[39](卷8)这里的“隐”,《熹平石经》作“乘”。孙星衍《今古文注疏》:《周礼》“槀人”郑众注及“宰夫”郑玄注都云“乘,计也”,以为“言当计度之,亦犹云隐度也”。[40](p240)所谓“计”即“审”,也就是审度。郑玄注以“隐括”释“尚皆隐哉”之“隐”,说明此当本于用“櫽栝”来规范之义。盘庚这是希望“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都要能用“櫽栝”来规正自己,都要能遵守规范。
《管子·禁藏》:“是故君子上观绝理者以自恐也,下观不及者以自隐也。”尹知章注:“隐,度也,度己有不及之事当效之也。”[41](卷17)姜涛注:“自隐:自我纠正。隐,借为‘概’,校正用的木板,引申为纠正。”[42](P386)其说是,不过这里的“隐”并非“概”的借字,而是“櫽”的借字。
东汉崔子玉《座右铭》:
世誉不足慕,唯仁为纪纲。隐心而后动,谤议庸何伤?
李善注:“刘熙《孟子注》曰:‘隐,度也。’《周易》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吕氏春秋》曰:‘内反于心不惭,然后动也。’”[43](卷56)案:“隐”当训为正、规正。“隐心而后动”,即“正心而后动”。以什么“正心”呢?自然是“櫽栝”。所以,这里的“隐”也当读为“櫽”。
“櫽”本为“正曲木之木”、“正邪曲之器”,其为木质,故字从木。名词作动词,“櫽”遂有规正、矫正、纠正之义。这一意义上的“櫽”,古人常写作“隐”,训为“度”。所谓“度”,也就是规范。《左传·昭公三年》:“公室无度。”韦昭注:“无法度。”[44](卷42)《后汉书·清河王孝传》:“蒜为人严重,动止有度。”[33](卷85)都是明证。《尔雅》郭璞注与《广雅·释诂一》训“隐”为“度”,是从“櫽栝”的规范、规正义而言的,引申就有了审核义了。所以,文献习见中的“隐括”、“隐揉”、“隐审”、“隐实”、“隐核”、“隐核”、“隐度”之“隐”都当读为“櫽”,不是训为规正、矫正,就当训为检核、审核。
由此可知,将《论语·子路》篇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读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训为“父亲要替儿子矫正错误,儿子也要替父亲矫正错误”,从古汉语的语言学规律看,是完全可能的,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二 义理的证明
《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章之“隐”之所以不能训为隐匿、隐瞒,是由其义理,也就是孔子思想的内在逻辑决定的。
首先,从《论语》此章上下文的文义看,孔子与叶公讨论的是何者为“直”的问题。“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叶公是以矛盾上交似的对外举证为“直”;“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孔子则以家庭内部的互相规正错误为“直”。两者都是“隐(櫽)”,都是矫正错误,规正错误,目的相同,所以都能称之为“直”。但两人手段不一,方法不同,此“直”不同于彼“直”:叶公之“党”是以对外举“证”,以告官的方式解决“攘羊”的问题;孔子之“党”则是以“隐(櫽)”,以家庭成员内部互相规正来解决“攘羊”的问题。如果“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的话,孔子还称之为“直”,以为“直在其中矣”,那就是以不直为直,以不正为正。这就决不是“直”,而只能说是“曲”了。所以,从《论语》此章的上下文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只能为“櫽”,决不能训为隐匿。③
其次,除此章外,《论语》关于孔子的记载中并没有“匿过”说,更没有相互包庇错误说;相反,多见的则是改过说。如《学而》篇:
子曰:“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1](卷1)
“主忠信”三句,又见于《子罕》篇“子曰”,可见这是孔子经常说的话。“过则勿惮改”,就是说要勇于改过,不要害怕改正错误。
《卫灵公》篇又载:
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1](卷15)
这是从反面讲不改过之害。可见对于“过”,孔子主张的是“改”,反对的是“不改”。
《述而》篇还有:
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1](卷7)
“不善者”也是“过”,也是错误,孔子强调的是“改之”,其担“忧”的是“不能改”。《学而》篇孔子所说的“就有道而正焉”[1](卷1),“正”是“匡正”,是用“有道”匡正自己的“不善”,其意与“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同。
孔子对待错误的这种态度,其弟子深受影响。《子张》篇载:
子夏曰:“小人之过也必文。”[1](卷19)
子夏认为小人犯了错误一定会加以掩饰,“文”实质就是隐瞒,这是“小人”而非君子之为。这是子夏的话,也可以说代表了孔子的思想。正因为孔子不掩饰错误,勇于改过,所以子贡称赞自己的老师:
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1](卷19)
“更”就是“改”,“君子”勇于改过,“人皆仰之”,而非鄙视。孔子勇于改过的思想和行为,可谓深入其弟子之心。从《论语》的这些记载看,说孔子主张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不是视孔子为小人,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孔子不主张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在其他的早期文献里也能得到证明。《左传·昭公十四年》云: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44](卷47)
叔向是春秋晋国的贤大夫,叔鱼为其弟。叔鱼卖狱,当权的韩起征求叔向的意见,叔向在“义”与“亲”的选择面前,选择了“义”,结果“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④孔子赞之为“古之遗直”。孔子既然许叔向“不隐于亲”为“直”,又岂能以父子隐匿错误为“直”?
《孝经》还有:
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45](卷7)
《荀子·子道》也说:
孔子曰:“父有争子,不行无礼。”[6](卷20)
正因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规正、矫正错误,所以孔子才肯定“争子”,才强调“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如果“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争子”说又从何说起?
先秦儒学向来主张家国同构。《礼记·大学》云: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46](卷60)
正因为“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以欲“平天下”者,就要“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就要“先齐其家”。原因就是“天下国家,本同一体”,家与国是同构的,治国与治家,道理是一样的。这一理论,实质也代表了孔子的思想,是孔子学说的基石。
《论语·为政》篇有载: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1](卷2)
孔子认为在家讲“孝悌”,就会影响到政治,“孝悌”就是“为政”。因为家之孝子,才能是国之忠臣。在家不孝,在朝就会不忠。其弟子有子更说: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卷1)
“孝弟”是“为仁之本”,也是“为政”之本,“君子务本”,“为政”就当从“孝弟”始。后来孟子就概括为“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4](卷12上),认为尧舜的“仁政”,本质上就是“孝弟”的推衍。所以,从孔子到有子,从孟子到《大学》,都认为治国与治家同,家国一体,并无二理。这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主流认识。
但是,如果《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的是家庭里父子相互隐匿错误,那推衍到国家政治层面,君臣之间也就可以相互包庇,相互隐恶了。出现了问题,发生了错误,从家庭到国家,从父子到君臣,不是积极地想着怎样去解决,怎样去改正,而只是消极地、一味地去隐匿错误,掩盖问题,这虽然照顾到了人情,但又置社会的公平、政治的理性于何地?所以,从归谬法可知,将《论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只顾亲情而罔顾大义,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将《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讲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从逻辑上看,是陷入了一厢情愿的两难推理。因为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并非只有告官和隐瞒两种选择。告官是顾及了公义而不管亲情,隐瞒则是只顾亲情而罔顾公义,这两者皆非最好的选择。事实上,面对父亲偷羊的问题,完全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还可以有另外的解决方案。这就是儿子可以规劝父亲,将偷来的羊给人家退回去,向人家赔礼道歉。如果人家不满意,儿子可以代父亲赔偿,可以出更高的价格,做好人家的工作。这样,“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身为人子,既能不犯包庇罪,又能不伤害父亲的感情,何乐不为?所以,置合情合理的解决之道不顾,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可以说是陷入了道德二难的误区,自陷于险境。
现代学者多认为,儒家是亲亲为上、血缘亲情至上主义者,孔子也是如此。⑤“父子有亲”,“其父攘羊”,其子就只能为父隐瞒,否则,就是不孝。这其实是对孔子思想的误读。《论语·为政》篇载: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卷2)
孔子认为“孝”之“无违”并非是无条件的从父,而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要以守礼为前提。用《颜渊》篇的“子曰”来说,就是“父父、子子”[1](卷12),父亲要像个父亲的样子,儿子要像个儿子的样子。换言之,当父亲不像个父亲的样子时,儿子是不能“无违”的。这就叫做“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1](卷2)。“父攘羊”属于父的无礼,是“父不父”,“子为父隐”瞒,就是“成人之恶”了,孔子怎能同意?所以,在社会公理和父子私情之间,孔子无疑是以父子私情服从于社会公理,不会因私而废公。
《荀子》的记载则更清楚。其《子道》篇云:
鲁哀公问于孔子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孔子不对。孔子趋出,以语子贡曰:“乡者君问丘也,曰:‘子从父命,孝乎?臣从君命,贞乎?’三问而丘不对,赐以为何如?”子贡曰:“子从父命,孝矣;臣从君命,贞矣。夫子有奚对焉?”孔子曰:“小人哉!赐不识也。昔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6](卷20)
孔子认为不能简单地说“子从父命,孝矣”,应该是“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用《论语·阳货》篇的“子曰”来说,就是“君子义以为上”[1](卷17),“孝”要以“义”为基准。荀子因而说:
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6](卷20)
孝弟、顺笃比起道义来,有小道理与大道理之别。道义作为社会公理来说,要高于父子私情。所以,当道义与父子私情发生矛盾时,就应该“从义不从父”,而不是为孝而背义。这是荀子的意见,更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主流看法。所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虽然重视亲情、强调亲亲,但他们并非血缘至上主义者,他们基于家庭伦理讲社会公德,基于“父子有亲”讲“君臣有义”。但真正到社会公德与父子私情有违时,他们还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这就是“不成人之恶”、“从义不从父”。用《左传》“君子曰”来说,也就是“大义灭亲”[44](卷2)。从这一理论看,“其父攘羊”,孔子是不会主张“子为父隐”匿的,隐匿就是“成人之恶”,是为“小行”牺牲“大行”。从“父子有亲”出发,儿子替父亲解决问题,只能“子为父隐(櫽)”,规正父亲,为父亲矫正错误而不是掩饰错误,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互相包庇,隐瞒错误,为私情而废道义,是小人之为而非君子之行也。
三《内礼》篇的问题
吾友梁涛最近著文,以新近出土的简帛材料来阐释《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章之义,颇有特色。梁文说:
2004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中,有《内礼》一篇说:“君子事父母,亡私乐,亡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隐而任之,如从己起。”(第6、8简)面对父母的“不善”之行,《内礼》主张“止之”。
问题是,当子女的谏诤不被父母接受时,又该如何实现直道?又该如何兼顾情理两个方面呢?《内礼》的回答是“隐而任之”,任,当也,即为父母隐匿而自己将责任担当下来。故根据儒家的观点,直躬的根本错误在于当发现父亲攘羊后,不是为其隐瞒而是主动告发,正确的态度则应是,替父亲隐瞒而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
所以,为全面反映孔子、儒家思想起见,“亲亲相隐”章应根据《内礼》的内容补充一句:隐而任之,则直道也。[48]
梁文能运用新材料来讨论《论语》“子为父隐”问题,可谓别出心裁。但是,其解释不但重走“隐”为隐匿的老路,又提出儿子当替父亲“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新说,实在是难以服人。
《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内礼》篇简六所谓“隐而任”之“隐”,原作“”,整理者隶作“”,注:“”,从、从心。“”为“邻”,字从心可读为“怜”。“怜”,《尔雅·释诂下》:“怜,爱也。”[49](P77,P225)《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孔子诗论》篇简一“诗亡志,乐亡情,文亡意”之“”字,李学勤先生读为“隐”。[50笔者曾据此,认为简文此处“”读“隐”比读“怜”更文从字顺。[51]这一意见现在看来是错误的。我曾经著文讨论过:《孔子诗论》简一的“”当读为“忞”,训为混乱。“诗亡志,乐亡情,文亡意”当读为“诗无忞志,乐无忞情,文无忞意”,是说诗不能有昏乱之志,乐不能有昏乱之情,文不能有昏乱之意。[52因此,将《内礼》篇简六“”读为“隐”,在出土文献里难以得到支持。
《内礼》篇简六、简七原释文作:“君子事父母,无私乐,无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憐)而任不可。虽致于死,从之。孝而不谏,不成[孝;谏而不从,亦不成孝]。”[49](P224-P225)原整理者将简六与简七连读,就有“(憐)而任不可”之句。但魏宜辉却认为简六与简八似可相缀连,“君子事父母……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怜而任之,如从己起。”这与《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中的“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十分相近。简文中的“如从己起”与“行之如由己”应是一致的。[53]董珊也接受了这一意见。[54]
其实,魏宜辉的编连是错误的。简六与简七的主题是讲向父母进谏的问题,简八以后则是以“父母生病时的礼数为主题”,如果以简八接简六,简七的内容就无法安顿了。林素清、福田哲之对此已经作了充分的研究,我们可以参看。[55,56]
由此看简文“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而任不可。虽致于死,从之”,“”还是从原释文读为“憐”,训为爱好。“”字从“厸”得声,读为“邻”文献习见,而读“隐”,则很难找到先例。从文义来看,简文是说“君子事父母”,不是一味地无原则地“无违”,而是“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父母的意见对,就听父母的;父母的意见不对,就要劝阻他们。“止之而不可,而任不可”,是说如果父母不听劝阻,就是出于对父母的爱担当起父母犯下的错。“虽致于死,从之”,哪怕有牺牲的危险,也要负责到底。“止之而不可”是说提意见制止,但制止不了,“不可”即“不能”。“任不可”,指对这种不能,不能制止父母犯错负责。“”不是“隐”,因为隐瞒解决不了父母“不善”的问题。读为“憐”,训为爱则是说父母“不善”而子女不能制止时,子女当出于对父母的爱替父母承担责任。所以,从简文的文义看,“而任不可”与子女为父母隐瞒错误并没有什么关系,以此来印证《论语》“子为父隐”之“隐”为隐匿说,只能说是误读。
至于将简文“任不可”补入《论语》“子为父隐”章中,说儿子不但要“替父亲隐瞒”,而且要“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就好心好过了头。纵然“父子有亲”,感情深厚,但也不能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感情总得服从理性。自己没有偷羊,替父亲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样“其父攘羊”的错误解决了吗?并没有解决,反而犯下更大的错误,违反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诚信。所以,梁兄此说,是好心办坏事,实在是个馊点子。其实,笔者上文已经说得很清楚,“子为父隐”是“子为父隐(檃)”,儿子替父亲矫正错误。矫正“其父攘羊”的错误而又不过分伤害其父的办法有多种,隐瞒固然不在其列,儿子替父亲顶罪则更不在其列,而且是较之“告官”(“证之”)更坏的办法。因为“告官”固然伤感情但也不违反诚信原则,尽管方式方法有问题,但本质上还是“直”。而顶罪说是陷己于罪,就不仅仅方式方法的问题了,而是有关做人底线的问题了。所以,将简文“任不可”补入《论语》“子为父隐”章,不但是“蛇足”,更是糊涂。
注释:
①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2):43-47;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J].学海,2007,(5):5-24.
②(kua),歪邪。《文选·张衡〈南都赋〉》:“方今天地之睢剌帝乱其政,豺虎肆虐,真人革命之秋也。”李善注:“睢剌,喻祸乱也……王逸曰:‘剌,邪也。’”
③案:退一万步说,即使可以“子为父隐”,也不能“父为子隐”。父母替子女隐匿错误,不论古今,都是不明智的,适足以害之。
④杜预注:“末,薄也;减,轻也。”
⑤比如刘清平就认为孔子“坚持把‘血亲情理’作为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见氏著:《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哲学门》,2000年第1卷第1册;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第853页,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