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联邦制分析_联邦制论文

财政联邦制分析_联邦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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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分权成为风靡全球的话题。在发达国家,财政分权被视为控制公共部门增长、改进公共服务的理想机制;在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轨国家,财政分权作为打破政府垄断、改进经济绩效的有力手段而广受瞩目。对于正处体制转轨时期,并已明确提出确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我国,财政分权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何谓财政联邦制

财政联邦制又称为财政联邦主义,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规范制度,其实质便是财政分权理论。所谓财政联邦制就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寻求有效履行政府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支出与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最优分配,其在现实中的体现就是分税制。

分权问题实质是一个最优分权程度的确定问题。所谓最优,本质上是指在一个多层次的政府垂直系统中控制与激励之间的权衡问题。与分权相对应的是集权。衡量一种财政制度集权程度最常用的指标是集中率,即中央政府支出占直接政府支出总额的比率。财政集权与分权各有利弊。纵观各国财政体制,既无完全集权型,亦无完全分权型。

二、财政集权与分权的利弊分析

1、集权的利与弊。

集权的优势:

集权有利于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不同的空间特征,使整个国家受益的公共产品称为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其余的地区性公共产品只能使某一地区受益。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集中提供,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提供中出现的“免费搭车”现象和地区间的协调成本。

集权有利于将跨地区外部效应内部化。由于外部性的广泛存在,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往往会偏离效率目标。

集权有利于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这方面引用较多的例子是税款征集。

集权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中央政府可以反经济周期利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从而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幅。

集权有利于进行收入再分配。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累进税制和转移支付手段来平衡地区间、人际间的收入差距。

集权的劣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掌握大量的信息以满足不同偏好的需求,这使得中央政府信息成本高昂且容易失真,同时监督难以有效实现。

集权体制存在的机制性缺陷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分权的利与弊。

分权的优势:

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更符合当地居民偏好。俱乐部理论认为,在分权制下,具有类似公共产品偏好的人会聚集在一起,从而让地方政府提供居民想要的公共产品类型和数量。

分权体制鼓励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竞争则可以增进效率。如果居民能够在地区间进行选择,则可能为政府管理者们更高效执政带来激励,更加关心本地居民的偏好。

分权有利于制度创新。分权使得更多地方政府有机会进行改革尝试,地区间竞争有利于新制度的传播和推广。

分权有利于缩小政府规模。“怪兽模型”认为公共部门规模(用政府收入水平衡量)应与财政分权程度呈反向变化关系。分权的劣势:分权难以克服跨地区外部性问题。由于外部性的广泛存在,即使是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方面,分权也可能是低效的。

诸如以权谋私之类的腐败问题也困扰着财政分权。腐败现象在地方一级政府可能要比在中央一级政府更普遍、更严重,尤其在发展中国家。

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素质与中央政府的差距可能制约分权的预期效果。中央政府由于能够提供更多的晋级、加薪机会,在吸引优秀人才方面,较地方政府有优势。

财政分权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和解决收分配问题上的无效或低效也是人们广泛认同的。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集权与分权呈现出一种互为利弊的交互关系。前者的缺点往往是后者的长处,前者的优势又是后者的不足。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财政集权或分权实质上是一种最优程度的确定问题,是否最优又直接取决于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政策目标取向。

三、财政联邦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著作《财政理论》中提出了政府的三大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市场经济下,公共产品理论中的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成为三大职能在政府间划分的切入点。一般来说,由中央政府提供具有全国范围受益特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地方范围受益特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进一步说,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这种调控性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资源配置一般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承担。这是因为资源配置主要是指以基础设施为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更接近当地居民,了解其偏好和需求,由其提供有助于提高效率。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之所以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行使无效或低效。收入分配需采取累进税制和转移支付,如地方政府实施该措施,将使辖区内富人外流,辖区外穷人涌进,最终地方政府财政难以为继。稳定职能要求实现总供求平衡,但是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具备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手段,地方政府没有货币发行权,无法实施货币政策,我国《预算法》也要求地方政府收支平衡,财政无赤字,因此,地方政府无法运用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另一方面,在全开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会导致贸易漏损,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如地方政府实行以邻为壑的政策将导致国家的资源配置扭曲,只能引起资源在地区间转移,无法扩大整个国家的利益。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三大职能的有效实现程度可作为衡量最优财政分权程度的主要标准。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特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社会、历史范畴,只有将一般理论分析联系现实国情,才有可能确定最佳分权程度。

四、对我国财政分权实践的启示

我国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从制度上正式确立财政联邦制。1998年提出的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则为财政联邦制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前提和基础。

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评价并选择进一步改革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我们应对财政联邦制的理论进行实证研究,而不是盲目照搬;其次,我们应对我国国情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适合中国的财政联邦制思想。

分权有助于提高效率,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提倡分权的蒂布特模型规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地方政府征收的是人头税,不存在扭曲效应;居民收入不因居住地的不同而产生差别;居民在地区间可以自由流动等,这些严格的设定限制了“以足投票”作为一种机制的可行性。

曾有经济学家对“怪兽模型”作了一个著名的实证检验,使用美国48个州的地方政府横载面数据构成的样本和其他43个国家中央和州级政府横载面数据构成的样本,结果表明财政分权与政府规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我国经济学家对我国1952-1992年间数据研究表明,我国政府规模和财政分权程度呈现正相关,与“怪兽模型”的猜想恰恰相反。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地区间发展严重不平衡,阶层间、城乡间收入差别有逐年扩大趋势,社会保障体系尚需健全,内需不足,基础设施投资巨大等等,加之考虑到国家统一等诸多因素,在此情况下,是否应进一步分权,值得深思。

财政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权,二是财力。从财力指标看,分税制后,我国的集中率基本上在55%左右。据对1987年34个国家指标分析后发现绝大多数国家中央财政收支占整个财政收支的比重高于50%。美国1991年集中率为55.5%,而法国则高达77%,加拿大较低,为41%。通过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集权程度并不较别国高。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部分(两者合计相当于财政收入的40%以上,其中仅有少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则很难得出应进一步分权的结论。从财权指标看,支出权基本是下放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权过于集中,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实行了妥协。这正是下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应予以重占解决的问题。此外,对当前广泛讨论的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出范围的问题,这主要关系到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分工。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共产品的空间特征、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等依据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

总之,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财政分权亦是如此,我们在追求效率目标的同时也不能矫枉过正,还应三思慎行,只有将先进思想与现实国情相结合,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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