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的解读_伦理学论文

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的解读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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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作为一门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考察的科学,不能停留在对道德现象的一般描述上,而是要通过自己特有的概念、范畴、规则和规律的体系及其逻辑运动,从理论上再现道德,帮助人们深入到道德生活的内部,把握道德运行的深层脉搏,认清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以自觉地进行道德行为选择,实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为此,它就必须准确地把握自己的逻辑起点。这是一个需要探讨并逐步求得共识的问题。本文试图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对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阐释。

要回答什么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问题,首先就要搞清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也要搞清伦理学的主题或宗旨是什么,还要搞清构成一个理论科学的逻辑起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等问题。

既然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那么就应该肯定伦理学乃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所谓“价值”,是指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一种属性和功能,这种属性和功能标志着这些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对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意义。价值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它深深地植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之中。列宁曾经揭示了实践的二重性,这就是实践既是检验“真的标准”,又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社会实践就是一个不断地把“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把握的过程。它内在的包含着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认识机制:一是真理的认识,即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它表现为是非、真假、对错的事实判断;二是价值认识,即揭示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它表现为好坏、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真理认识是价值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认识则是真理认识的必然发展和归宿。人类通过实践而发现客体具有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即“价值对象性”。同时,也是通过实践而使之与主体的需要相符合,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使价值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这就是价值的实现。可见,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当客观事物中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则表现为负价值。价值的确定和实现,是通过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来进行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是价值认识的主要方式。而为了进行价值认识,就得有一定的评价尺度或价值标准,它们是价值符号,是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者是价值的观念凝结体。在人类道德生活中,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就是这种价值符号,即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价值的凝结体,也即价值。选择和确定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即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以培养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这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伦理学也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一门研究道德价值的科学。

一讲到价值,自然就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价值虽然不是人的主观臆断的产物,但它却是人创造的,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没有人的社会实践,人就无法确定他同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价值关系,也无法发现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更无法做出肯定的或否定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中国古代儒家把伦理学说成是一种“为己”之学,现在也有的学者明确地宣称伦理学是一种特殊的“人学”。如果是在对人的本质作出科学的理解的前提下,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道德作为一种价值乃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既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他就必须获得社会群体的认识,为社会群体所接纳,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而道德既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和方式;人们之所以要讲道德,追求道德善,并为此而约束自己的某种任性和偏执,或多或少地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就在于舍此就无法肯定自身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这些都是关于人的生存的意义和人生价值的重大问题。所以,任何一个时代的伦理学,实际上都是那个时代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论表现,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这就无怪乎有人说,伦理学是一门使人光荣的科学。其含义就在于,人的存在、发展及其精神完善化乃是伦理学的主题,换句话说,伦理学的一切问题就是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个方面而展开的。因而,人或者社会实践着的人,就应该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这里讲的“人”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感性实体,也不是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单个“原子”,而是一个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哲学——伦理学的范畴,是对具体人的抽象把握,或者是对人的“一般”的理论概括,一句话,是一种在科学抽象意义上的“人”。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确定及其重要性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许多科学的论述。列宁在揭示马克思《资本论》所使用的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抽象的研究方法时指出,构成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该学科研究的一种最简单、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或细胞,这个规定或细胞包含着往后发展的一切矛盾胚芽,而往后的一切逻辑发展都是它的矛盾的展开。为此列宁指出,必须进行科学的抽象。他说:“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问题,就去着手解决个别的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注:《列宁全集》第12卷,第476页。)马克思也强调这种抽象的极为重要性。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在谈到对“生产”的抽象时,马克思又指出,好像一说到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可是,生产在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共同的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他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抽象或一般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的发生具有历史的规定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马克思说:“最一般的抽象总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的了。”他举例说,在美国,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因而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人们来说是偶然的,是无差别的。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真正实际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7页。)从马克思的这些论断我们可以看出,科学的、合理的抽象对于科学研究来说,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人(其他事物也一样)的具体发展还处在十分简单的时候和地方,对人的抽象由于还没有客观真实性而很难产生。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还在分散的孤立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存在和生活着,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还使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人的许多共同的东西还很难进入人们的思考的范围,为人们所认识,这时来谈论“人的一般”、人的抽象,显然不可能“成为真正实际的东西”。可是,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出现和发展,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交往日益频繁,而与此相联系的诸如人人平等,人的自然、价值和尊严等成为一种社会的要求,一种人们的共识,这样人的某些无差别的同一性便历史地显现出来,逐渐地被人们所认识和确立,于是对“人的一般”的理论抽象就不仅有了可能,而且“成为真正实际的东西”。这种对具体的人的一般抽象,首先作为经济学的范畴,尔后作为哲学——伦理学的范畴,便实际地被提了出来。

综上所述,现代伦理学要真正成为一门科学的关于道德的价值科学,要真正能够根据人类道德生活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科学地阐明道德在人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人的发展和精神完善的道德机制,指出人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道德目标,就应当以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方法为典范,把“人”或“实践着的人”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

那么,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人”或“实践着的人”,也即作为哲学——伦理学范畴的人,是什么呢?人类起源的历史表明,人和社会是同时诞生的、不可分割的。人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则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力量,而是每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24、24、126、119、126、13页。)人和社会不仅是同时形成的,也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6页。),“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24、24、126、119、126、13页。),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特殊的物质机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26页。),“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第121页。)可见,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人的存在具有内在的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正像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人,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任何人又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指出,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24、24、126、119、126、13页。),人把这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内在地集于一身,因而成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4页。)人的这种二重性正是个人同社会的必然关系决定了的,它反映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无所谓社会;而社会又是各个个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否认个人同社会的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也就否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一般的规定。我们说,作为哲学——伦理学范畴的“人”,就是这种最一般规定的“人”,伦理学的一切原则和规范、概念和范畴及逻辑运动,都是“人”的这种内在二重性的矛盾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戒律,而是一个科学事实。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即社会成员的存在,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社会共同利益。人的这两重需要或利益,不管自觉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满足人的需要和途径和方式也有二条:一条是直接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条是满足“表现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这样,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二重特点。正是这种特点就使得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就决定了道德的需要也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因为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就是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乃是道德的中心问题,历史上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道德,说到底,都不过是对这个中心问题的不同处理和调节的方式罢了。

关于人有道德的需要,古代的思想家们就有了清醒的认识,并把道德作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之一。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说:“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辩认。”(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第8页。)在中国,从先秦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孟子到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也都强调“德之不好”,“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几希”。(注:参见:《孟子·告子上》。)那么,为什么人会有道德的需要呢?历代思想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诠释,但都未达到真正科学的高度,这里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要对这个问题作出科学的解答。就必须采取马克思主义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并把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结合起来。

总的讲来,人的道德需要既是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中的一种高级的需要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又是人的行为的社会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通过其行为目的(这种目的是由他的需要决定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可见,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由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

那么,是什么原因把人变成了二重性的存在,并使得道德的需要成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追源溯本,拮清人是怎么产生的。我们知道,人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纯自然生成的产物。胚胎学、解剖生理学、考古学、古生物学和人类学的大量资料证明:人类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它起源于动物界。达尔文的进化论更确凿地揭示了人类是由高度发达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的,而类人猿之所以变成了人,不是别的,是劳动。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外部自然,单纯的以自己的存在来改变自然,而不能通过劳动生产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改造自然界。而所谓劳动生产,说到底,不过是人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决定和驱使,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必然的或一般的方式。劳动生产根源于人的需要和自然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使人投入劳动创造的实践,不断地改造自然,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以便保存和发展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但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自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历史事实正是,由于劳动生产,才逐渐地使猿的形体、结构产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形成了人的手、足、大脑和感官,所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8页。),劳动使“人猿揖别”,使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开始了自己独特发展的历史。因此,人既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而“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24、24、126、119、126、13页。)

人类通过劳动生产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便是我们通常讲的生产力。生产力是在人的需要向劳动转化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人的需要向劳动的转化,一开始就是在人们的联合中即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和自然的矛盾本身就表明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当人一开始面对这个矛盾时,便必然地发现个人力量的弱小,因此,人们只有联合起来,共同与自然作斗争,才能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于是人们便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所谓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它是同生产力一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构成了生产力的必然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2页。)马克思又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马克思在这里揭明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这种统一构成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它是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其他一切社会联系或关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并适应这一基础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由上分析可知:第一,当劳动生产把动物变成人的时候,它也就同时把人变成了二重存在物,即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当我们说人就是把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统一于自身时,那么这种统一的基础不是别的,乃是社会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乃是既作为“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第二,道德的需要之所以是人的本质需要,与其说是决定于人自身,还不如说是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离开人及人的内在矛盾这个中介,就可以直接从这一矛盾中引伸出道德来。如果是这样,那只能就是一种无主体的道德。同样,也不能反过来脱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直接从人及其的内在矛盾自身引出道德来,如果是这样,那只能是无道德的主体。无论是无主体的道德,还是无道德的主体,虽然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屡见不鲜,但它们都是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格格不入的。

如前所述,既然人是一种二重的存在物,人总是要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二重需要内在地集于一身,他就必须始终面对这二重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形成调节和处理它们相互关系的客观需要。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对这种客观需要及其必然性的有意识地把握。伦理学作为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它必须聚焦于人自身,以探寻人存在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为职志。

人的需要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因。人们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具体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着各种活动。而所谓需要,就其一般本质来说,乃是人对外界对象一种依赖关系。人有物质生活的需要,就要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因而也就依赖于自然界;人有友谊、爱情的需要,就得有朋友、异性对象,人的这种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他人、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需要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中引起的一种必然性,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一个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群体直接或间接的交往和联系的过程。从发生学的视角看,这个过程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就必然会逐渐地、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的秩序、节奏;在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群体相互交往的关系中产生某种相应的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因而也是人们能够自觉意识到的。一旦人们自觉意识到这些秩序和要求,那么这些秩序和要求就会转化成为人们行为活动的“应当”,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于是,人们的行为活动便出现一个矛盾:即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的矛盾。因为,人们一开始总是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去进行自己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活动的。既然任何需要都是人对外界对象、对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然关系,他就不得不考虑自己现有的活动与秩序所要求的应有的活动、自己行为的事实与行为的应当之间的关系,否则,他的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需要就不可能得到满足。因此,人们必须适应、遵循这种“应当”,使自己的行为活动不断地实现从现有到应有、从事实到应当的转化。这种转化乃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必然要求,其内在的根据就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是决定人的这种二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

可见,“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它把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外在地显现为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也是对行为主体而言的,但它的指向却是行为活动的客体,即与主体的行为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他人或社会群体。这就是说,“应当”是他人或社会群体对主体的行为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在这里,行为活动的主体又变成了客体。所以,在“应当”中,行为活动者既是社会又是客体;既是主体对自身的一种内在的关系,又是对他人或社会群体的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应当”正是通过主体对客观的关系来表现的主体和主体自身的关系。其次,“应当”也是一种“客观的”力量,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人的意识的对象。应当本身就包含了人的自觉认识,是伴随着人的物质活动的一种精神活动的产物。虽然在其未被人们意识的时候,它还是一种潜在的、无所依托的东西,既不为人们理解,也得不到自觉地遵守,但人们一旦达到了自觉,认识了“应当”的关系,“应当”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客观需要和必然性,就会逐渐地成为人们的共识,使人们这种关于“应当”的意识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它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某些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的行为模式、生活模式去行动、去生活,因而具有了一定的强制的性质。这就是说,“应当”又成为一种普遍的规范性,成为人的意识的对象,“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5页。)再次,“应当”对人来说,不仅具有某种强制性,更重要的具有有用性。“应当”的强制性不是纯外在地加给人的,是人们自己发现了、认识了的“应当”。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某些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去行动、去生活,从直接或者具体层次上讲,是因为它能保证人们的行为活动的方向性、效用性。从间接或者抽象层次来说,“应当”是联系社会生活的必要纽带,它一方面能够把人与人、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以维持社会的存在,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把人既作为个人的存在物同时又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物这两个矛盾着方面联系在一起,实现人的内在统一,促进人的精神的完善和人格的发展。这就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人作为主体,他不会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作为人的幸福。所以,“应当”是一种价值。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即价值对象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应当”作为一种通过主体对客观的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主体对主体自身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和人的意识的对象,它能够满足人的上述需要,是一种有用的普遍规定,因而它乃是一种人类所特有的精神价值。

列宁说:“人的实践活动必然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123页。)人类认识的这一特点表明,人们一旦达到了对“应当”关系的自觉,“应当”一旦获得人们的共识,它就成为人类行为逻辑的“格”,获得了公理的意义,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可能首先是通过个别先进的人物的率先垂范而出现的,也可能是经过一定集团、阶级、国家等群体有意识地总结、提炼、概括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人类行为活动“应当”的价值的凝结物。当然,人类行为活动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决定了行为规范不只是单一的个别的要求,而是包括理想、准则、戒律、标准等多层次、多方面要求在内的规范体系,是一些特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们共同地组成一个规范的网络,覆盖着人和社会联系的方方面面。

从由于需要而启动的人的行为活动,通过秩序和要求,到转化为“应当”,再凝结为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对这一过程的原初状况曾经作过如下概括: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这里讲的法律,最初是指习惯法,它和习俗一起构成了古代氏族社会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情况是和那时社会生活的原始性、单纯性相适应的。可是后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人类便产生了分化和对立,于是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服务于全社会的原始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分化和对立,出了道德、法律、政治等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为规范,这时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才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同时,如果说氏族社会以习俗和自然法为特征的行为规范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曾经是人类道德发生的原始类型,那么到这时,道德本身也发生了分化,产生了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阶级和各种社会集团的不同的道德。但是,不管怎样分化和对立,道德总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而存在,离开了规范就无所谓道德。道德与法律、政治相比,它的规范性本质更明显、更突出。这种特殊规范性集中地表现在它继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始终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它借助于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动、行为品格和习性之中,并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感,构成人们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从而发挥自己特有的社会作用,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凝结为人们的善恶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

综上可知,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关于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个人实现自身内在统一和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在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植根在人存在的二重性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之中。

道德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其特点就是在于它是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是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统一。如前所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包括行为的动机、行为选择的方式、行为的后果)总是要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这些行为也就成了他人或社会进行价值评价或判断的客观对象。当人的行为具有“利”人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时,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肯定,并通过“善”的评价而获得行为的正价值(包括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反之,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否定,并通过“恶”的评价而表明其负价值。在这里,善和恶即是道德的和不道德的总称。道德的行为由于获得他人或社会的褒奖的“善”的评价,因而表明其行为的外在的社会价值。而主体的行为在获得道德的这种外在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主体自身也会因此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升华,从而体现行为的主体的内在的道德价值。道德价值这种功利价值与精神价值、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的统一,始终是与对行为的善恶评价紧密相连的。善和恶虽然在不同的时代和阶级那里,总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但它们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其载体的。这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就是道德价值对象性的“凝结”,所以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其由此而产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作为人们行为的“应当”的问题,也就是道德价值问题。对个人而言,它们构成了人的行为的价值指向或价值方针;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社会的价值导向问题。它们对于社会及其成员个人的道德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高尚的道德行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完善的道德人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貌、优良的道德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都是在“应当”指导下,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所创造的道德价值。道德之所以具有诱人的魅力,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成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从而发挥其所特有的功能,是因为道德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要选择的价值,也即要确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系,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帮助人们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客观必然和需要,实现其作为二重存在的内在和谐统一,把握其生存意义之所在,以获得高尚的人生价值。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最高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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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的解读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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