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的三种形式及其关系_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规范的三种形式及其关系_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规范的三种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相互关系论文,形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达到社会稳定的三种途径

和谐与稳定一直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注:[美]马斯洛:《关于儿童之安全需要问题的建设性评论》,Abraham H.Maslow,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2,ed,CN.K.1970,P40.)

为了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人类想尽了各种办法。墨子认为“天下兼相爱则治,天下交相恶则乱”(注:《墨子·兼爱上》。)。杨朱宣扬“拔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注:《列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希特勒则相信只有通过暴力才能达到他所希望的秩序与稳定。“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注:[美]埃德加·德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细细分析一下,人类社会达到稳定所依靠的秩序规范无非有以下三种:一是道德性规范,二是契约性规范,三是行政性规范。

所谓道德性规范,指的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调节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性规范的基本特征是:要求一个人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没有外在的力量强迫其干什么和不干什么,因而是一种自律的力量;通常都要求人们具有一种利他的思想,强调的是“我为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性规范除了道德伦理以外,还包括风俗习惯和宗教训诫。它是通过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从其生活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获得的。在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教会和学校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所谓契约性规范,指的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达成的、相互之间都同意了的一系列规则,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按照这种协议好的规则进行互动。契约性规范的基本特征是:它虽然也是人们对自己的自我约束,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律力量。契约性规范“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意见,某种形式的允诺,由同意和允诺又产生某种义务和责任,产生某种自愿施加的约束。”(注: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双方之所以要达成某种契约,是因为达成了契约对进行互动的双方都有好处。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自然就要求对自己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契约性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市场规范。当然,人们在其它非经济交往当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契约性,比如逢年过节时人们之间的礼尚往来,就带有契约性规范的色彩。

所谓行政性规范,指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保证,由国家或政府定出来的一系列调节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行为与关系的规则。国家或政府通过强制力量来禁止某些行为,从而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稳定与秩序。行政性规范的基本特征是:它是对人的一种外在约束力量,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后盾。任何人只要违反了行政性规范,必然会受到惩罚。在一般意义上,行政性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就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目的而言,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这三种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只强调任何一种规范而忽略其它两种规范,或是忽视任何一种规范而只采用其它两种规范,都是既不正确、也行不通的。

在论述三种规范不可或缺这一核心论题以前,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为了使问题更加明晰化,我们将采用理想化的抽象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假定一个社会只由上述三种规范中的一种规范进行调节,并相应地把这三种社会分别命名为“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尽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存在,但唯其如此抽象地进行研究,才能更加凸显出过于强调某一种规范的作用可能带来的弊端。对于只强调某一种规范的作用可能带来的弊端,我们主要从三个层面加以论述:学理层面,从逻辑上来论证单纯强调某一种规范作用的不合理性;动态层面,把单纯强调某一种规范的作用放到一个动态的过程中来进行考察,说明其必然会导致的弊端;实践层面,把类似于单纯强调某一种规范作用的社会实践所导致的后果摆出来,以论述不应当单纯强调某一种规范的作用。从这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考察,可以说明单纯强调某一种规范作用的社会是不合适的。

第二,为了论证“一个社会若要达到和谐与稳定必然将三种规范互相结合”这一命题,除了论证纯粹靠一种规范来调节社会的不可能性外,还必须论证缺失某一种规范而只靠其它两种规范来调节社会也是不合适的。我们把“缺失某一种规范而靠其它两种规范来调节的社会”分别命名为“道德性规范缺失的社会”、“契约性规范缺失的社会”、“行政性规范缺失的社会”。由于对后一个方面,古今中外的学者论证得比较多,因此本文只作些粗略的考察。(注:事实上,历来学者都倾向于描述其中一种规范的重要性,极力论述如果缺少该规范,会给社会带来如何不利的后果,而对其他二种规范则给予了相对较少的注意。如儒家就强调道德性规范的重要性,缺少道德性规范会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祸矣。”(《荀子·富国》)。再如法家则强调行政性规范:“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韩非子·八奸》)。而亚当·斯密则对社会由契约性规范进行调节情有独钟。)

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与道德性规范缺失的社会

先来考察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几千年来,人们一直追求一种相互之间和睦相处、“谦恭礼让”、人人都优先考虑他人利益的社会,认为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是最幸福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没有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简言之,这是一种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梦想,然而很可惜,这只是一种虚幻的“理想国”、不可企及的“乌托邦”。

从学理层面上看,那种要求人人都能“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性规范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接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性规范,并将这一规范当作处理一切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认为只要做到如此就能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问题恰恰在于,当所有的人都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性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时,社会反而不能达到和谐与稳定。因为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互动的过程中,“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性规范要求他们只为对方的利益考虑,只能保护甚至促进对方利益的实现。这会造成什么样的状态呢?双方都会为对方的利益而进行争执。比如“尊老爱幼”是一种常见的道德性规范,并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但在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里,它也存在着问题。让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在一辆公交车上,所有的乘客都遵循“尊老爱幼”的道德规范,那么谁坐座位?年老的,还是年少的?按照“尊老”的规范,应该年老的坐;按照“爱幼”的规范,似乎又应该年少的坐。因为双方都只为对方的利益考虑,因此他们肯定会提出种种理由来说服对方坐下。这同样是一种争执,虽然可能不是那么剑拔弩张、硝烟弥漫。

从动态层面上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的评价会发生转变,而且还会出现“如何对新产生的行为作出道德评价”的问题。比如说,在原始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原始社会是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其间一切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基本上都是由风俗习惯来指导的),将人作为祭品供献给神是绝对道德的,但现代社会的人们显然不会这样认为。还有“科学家克隆人的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问题,也很难断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对于这类问题,如果一个社会完全由道德性规范来调节的话,导致的就可能是人们的无所适从,社会也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

从实践层面上看,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要么失败,要么不得不发生变化。最初的纯粹道德性规范调节的社会即原始社会,后来都无一例外地演变成或正在演变成其它形式的社会;18~19世纪空想家们所作的试验(如欧文的“共产主义试验”)也无一例外地都失败了。而那些自称是完全由道德性规范来调节的社会,也只是在表面上还如此,出现了严重的“言行不一”。中国自古以来一直讲究“君子喻于义”(注:《论语·里仁》。),向往“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注:《论语·卫灵公》。);历代王朝都声称以仁义治天下,也即是希望凭借道德性规范来调节社会。但结果又是怎样呢?正如一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这样的社会很容易成为一个虚伪的社会、造假的社会。“中国人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注重的东西,是人际的、表面的、讲究的、克制的、有礼有节、有理有情、有人也有己,中国人身上优质的东西表现得多些”;但在私下里却正好相反,“不顾及人际、不讲究的、不克制的、无礼无节、无理无情、无人也无己,中国人劣质的东西表现得多些。”(注:沙莲香:《中国民族性(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页。)

再来看道德性规范缺失的社会。按照我们对规范的分类,道德性规范缺失的社会也就是仅仅依靠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来进行调节的社会。道德性规范说到底是为了抑制人的利己倾向,主张利他。如果缺乏道德性规范,社会必定动荡不安,如墨子所言:“子自爱而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而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而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见此而已,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相爱’也即我们所说的‘利他’)。”(注:《墨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2~123页。)而且如果一个社会缺失了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的存在特别是发挥其效力也是不可能的或是有问题的,因为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的达成及有效力,必须以道德性规范为基础。失去了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与契约性规范缺失的社会

先看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按一般的理解,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如果按照大家相互达成的契约来进行(这份契约规定了哪些是可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那么似乎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互相和平共处,平等交往,整个社会也就会处于稳定与和谐的状态。但是这种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是可能的吗?如果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是可能的,那么它必定会达到稳定与和谐吗?其答案都是否定的。

在学理层面上,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契约的达成是基于人们对自己利益的清醒估计,知道自己付出多少,反过来又能得到多少。如果说这种情况在市场上能够以金钱为标准作出明晰的量化的话,那么对人们其它方面诸如情感,就很难作出明晰的量化。谁能说友谊究竟值多少钱?社会上存在这么多的不能量化或只能含糊量化的情况,如果非要进行明晰的量化不可,那么只能带来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冷漠,每个人都成为一名纯粹的利己主义者。而且由于每个人对于这些不能量化或只能含糊量化的事物进行明晰的量化时,他们所持的量化标准很可能不一样,从而要么造成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不可能,要么造成人与人之间交往时的不断冲突。

在动态层面上,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必然会趋于毁灭。契约性规范之所以能够达成,它的前提条件是达成契约的双方是平等的。只有双方是平等的,双方才能坐下来,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定的契约。并且由于双方是平等的,因此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也即可以中止契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也必定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在事实上,达成契约的双方不可能完全平等,由于一方掌握了更多的资源或是更多的信息,它就有可能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压迫或欺骗对方,使得对方不获利或少获利,而自己却多获利。这种状况反过来对于下一次的达成契约形成影响。这一次多获利的一方必定会在下一次的契约达成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获利更多;而这一次少获利或不获利的一方又必定会在下一次的契约达成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获利更少。这样循环往复,必定会造成整个社会财产、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分配不公,形成不同的两个阶层。当这种悬殊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只能是一种梦想。

在实践层面上,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在某种意义上,凯恩斯以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有点类似于纯粹契约性规范调节的社会。这个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性规范,甚至简单地说就是靠市场规则一类契约性的规范。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结果怎么样呢?结果是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引进了我们所称的行政性规范,对奠基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而且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分析,即使在依赖契约性规范起作用进行调节的早期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也离不开新教伦理(道德性规范)和基于“原罪说”之上的法制约束(行政性规范)的作用。(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伦敦出版社1876年版。)

至于契约性规范缺失的社会,前面说过,契约性规范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尊重对方的利益,也正是在这种基础上,人们相互之间的互动才能形成,社会的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配置。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契约性规范而仅靠道德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来进行调节,那么,一方面,从个人来说,当人们发现在能获得自己的利益而又可以不考虑对方的利益时,自然他人就成了与己漠不相干的“物”了。只要行为不违反行政性规范,不涉及道德性规范,那么他人就对自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冷漠自然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从社会来说,他者利益的不存在,势必会引起整个社会提供的产品(此处的产品有经济学的含义,但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学的含义)的低效或无效。这一点可以从人们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中找到很好的例证。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对资源配置的失效,而计划经济就是根本不讲契约性规范的。

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与行政性规范缺失的社会

通过行政性规范来调节社会使之达到稳定与和谐,应当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出现了国家的时候才有的产物,有其先进性的一面。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过犹不及的。过份地注重行政性规范也会事与愿违。

从学理层面上,行政性规范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有时存在着矛盾,它有可能导致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的非正义性。行政性规范通常以条文和规章的形式规定下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这就是行政性规范的形式正义。这种形式正义讲究的是对某些具体条文和规章的机械遵守,而不考虑“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条文和规章”。形式正义对于防止条文和规章被人为地加以随意解释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保证了在条文和规章面前人人平等,而实质正义则是指,行政性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诉求。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性规范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一致的。但是形式正义的机械性有时会导致与实质正义的不相符。比如,古希腊苏格拉底之死就突出地反映了行政性规范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苏格拉底是因为他启迪了雅典青年的独立思考而被判死刑的,这显然有悖于行政性规范的实质正义。但对苏格拉底的死刑判决却是800人大会公审的结果,这又是符合行政性规范的形式正义的。最后,为了维护行政性规范形式正义的尊严,苏格拉底放弃了逃跑的机会,自愿赴死。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可以修改行政性规范,使得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者相符。但修改后的行政性规范对以前的事件是没有回溯力的。当这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对于整个社会的正义性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怀疑。

从动态层面上,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难以避免社会中的某些人由于滥用权力而导致的腐败。行政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必须通过人来行使。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行使国家强制力的人的行为也是要符合行政性规范的。但是由于他们控制着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而从根本上违背公众的利益。甚至他们可以制定某些行政性规范,以使他们的这类行为合法化。而公众在阻止他们以权谋私的行为方面则显得收效不大甚至无能为力。在长时段看来,这种状况是不可避免的。(注:关于这种行政性规范的执行者权力不断增强、公众力量不断弱化的现象,斯宾塞在《即将来临的奴役》一文中有精彩的描述,参见《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一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在实践层面上,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也是行不通的,前苏联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一般认为前苏联之所以瓦解,其根源在于斯大林模式。斯大林时代的苏联大体上是一个纯粹行政性规范调节的社会,斯大林模式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高度集中”、“高度集权”,即把全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科学事业的所有决策权统统集中于中央最高领导层,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使社会生活缺少生机与活力。这一体制长期运行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前苏联的政权垮台。

最后来看行政性规范缺失的社会。前面说过,道德性规范和契约性规范都是要求人们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律”,但这种“自律”的效果是很值得怀疑的。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要求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或是自觉地遵守契约,显然是不现实的,并且由于人们各自的经历与经验不同,对于同一事物或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上的矛盾与纷争,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控制,有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

三种规范应互相配合

上面所讨论的只是一些极端的情况。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凭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中的一种或两种来进行调节。实际上,任何社会都需要依靠三者的有效结合来加以调节,以达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问题的关键是:这三者应当如何结合?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又应当怎样对三者进行结合?

就控制的范围而言,道德性规范的控制范围最广,它是人们对自身的控制,几乎对人们所有的活动都有所控制;契约性规范的控制范围次之,它只对那些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利益交换的行为进行控制;行政性规范的控制范围最窄,它只对那些严重涉及到他人利益或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控制。

就控制的形式和强度而言,道德性规范属于“自律”性质的内在的软控制;行政性规范属于“他律”性质的外在的硬控制;而契约性规范则是介于二者之间,既有内在性质又有外在性质的控制方式。

就控制的导向而言,道德性规范的指向是“利他”;契约性规范的指向是与“利他”相联接的“利己”,或曰通过“利他”的行为达到“利己”的目的;而行政性规范则是运用条文和规章的形式将“他”和“己”的关系明确、理顺。

因此,一个社会要达到稳定与和谐,必然应当以道德性规范为基础,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而且由于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把社会的道德观内化于自己的人格结构中,所以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是自然而然的,并不会感到内在的紧张。这是一种比较“和平”的控制方法。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社会以道德性规范为基础,只是说人们应该按照道德性规范去做。理性的人们都知道,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去做。就中国而言,几千年的儒家道德熏陶,使得人们基本上都是按照道德性规范去行事的,大多数人还是能够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但是,光是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勇于制止别人不道德的行为和勇于帮助弱者。

社会要达到稳定与和谐,需要提倡契约性规范。契约性规范是基于每个人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尊重每个人的利益的。一个社会要达到稳定与和谐,必须要尊重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所以倡导契约性规范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要打破道德性规范中“羞于言利,耻于言利”的习惯,大力倡导契约性规范,这样才能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行政性规范是社会稳定的最坚强保证,它保证了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能够正常发挥效力。我国目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因此,一方面国家权力要从许多契约性规范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如企业管理、社区自治等)退出来,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加强行政性规范,以确保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能正常发挥作用,比如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立法、对市场运作的立法与执法、以及针对腐败行为的司法预防和司法打击,等等。

标签:;  ;  ;  ;  ;  

社会规范的三种形式及其关系_社会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