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审计的定义与规范_审计报告论文

公共利益审计的定义与规范_审计报告论文

公益审计的界定与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益审计概念的界定

现在社会上与公益有关的词语,大概有公益事业、公益活动、公益营销、公益诉讼、公益广告、公益演出等等,唯独没有见到“公益审计”一词。以笔者之见,所谓公益审计,是指一定的组织及其人员按照特定的规范和要求,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项目,进行无偿(或免费)审计的活动。公益审计的外延即审计对象或范围,包括对环境保护与绿色食品、科技普及与知识传播、卫生健康与文体活动,社会援助与公共福利,慈善协会与基金会等公益单位或公益项目的无偿审计。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公益审计这个概念如何界定得更加准确?二是为什么要选择或规范公益审计这个词?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五个方面予以阐述和回答。

1.公益审计的四个要点。第一,一定的组织及其人员。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因为政府审计机关设立和运行费用由财政负担,其审计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其查处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可以说政府审计机关对公益和非公益单位(或项目)进行的所有审计活动均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我们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为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为宜,而不宜称为公益审计。第二,特定的规范和要求。这是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验资的依据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三,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项目,这是指被审计单位具有公益性和有关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公益性,如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有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少年基金会等。有公益性质的活动有公益演出、公益广告、公益诉讼(或法律援助)等;第四,无偿(或免费)审计是指审计方在审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均不向被审计方收取经济报酬。

2.公益审计的特点。最重要是两个:一是审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偿性,即审计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经济收入,而是通过给被审方提供审计服务和审计产品向社会公众做出一定的贡献。二是审计客体(被审方)的公益性,即被审方设立、经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本单位及其员工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公益审计的这两个特点也就是公益审计的实质,即“公共利益+审计活动”。

3.公益审计与无偿(免费)审计的联系与区别。第一,公益审计与无偿(免费)审计的联系和相同点是,二者均反映了审计活动的无偿性。第二,公益审计与无偿(免费)审计的区别或不同点是,公益审计除了含有审计免费的含义之外,侧重强调了审计活动的公益性,无偿(免费)审计则仅强调了审计活动的无偿性,没有反映出审计活动的公益性。事务所在某种情况下对非公益组织或项目也有无偿审计的情况,但这并不能称其为公益审计。

4.对“公益审计”与“无偿审计”两词的选择。第一,如从审计客体(被审单位或被审项目)的角度,可以将所有审计项目划分为非公益项目和公益项目两大类,且非公益项目数大于公益项目数。第二,如从审计主体的角度,可将所有审计项目划分为有偿审计项目和无偿审计项目两大类,且有偿审计项目数大于无偿审计项目数。第三,非公益项目无论是有偿审计还是无偿审计均不能称为公益审计,对公益项目进行有偿审计也不能称为公益审计,只有对公益项目进行无偿审计的活动,才能称之为公益审计。因此统一用“公益审计”一词反映对公益项目的无偿审计活动,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5.事务所开展公益审计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第一,能让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公益单位或公益项目提供一定的审计、验资等无偿的中介服务,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可以丰富和发展事务所的企业文化。第二,公益审计能使公益单位或公益项目直接减少运行成本,增加利润或结存,以便公益组织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第三,公益审计结束后公益单位可能在媒体上发布具有事务所名称的审计报告,或者以锦旗、奖杯等方式回赠事务所,这样就相当于以适当的方式为事务所做了广告,使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增加,使事务所获得的比付出的更多。第四,公益审计产品扩大了公益组织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公信力。

二、公益审计活动的规范

1.规范公益审计业务市场。目前由于事务所都实行合伙制或公司制,进行公益审计会直接影响到合伙人和员工的经济利益,所以主动承接公益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并不多。加之没有一定的组织出面协调,必然出现事务所相互之间承担公益审计业务数量很不均衡的现象。如同为大型事务所,有的每年进行几次公益审计,有的则一个公益审计也不承办。笔者认为,中注协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发布一个规范公益审计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应承担起码的公益审计项目数和免收的服务费数额(如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同时对公益审计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规范性要求和考评办法。

2.规范公益审计业务的承接行为。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业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但在公益审计业务承接中,由于双方认为是无偿的审计,可能不会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办事。比如有的简化业务协议的内容,有的由被审方单方出具业务委托书,有的在审计后补签委托书,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文字依据,只有口头、电话等方式予以约定。对于这些问题,应按照审计准则予以规范,对公益审计要象有偿审计一样进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并对审计服务费用的应收数和免收数在业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规定。

3.规范公益审计的审计程序。由于是公益审计,事务所花费人力物力后并没有资金收入,有可能少派人力、少派主力、少花费审计时间成本。当审计人员进入公益单位审计现场后,由于“三少”的原因,很可能出现简化审计程序、不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的现象,会降低审计报告的质量,加大事务所的风险,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要象做有偿审计一样,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把公益审计业务切实做好。

4.规范公益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且分别有不同的条件和标准。由于经济利益的因素,事务所及其人员在进行有偿审计时对此条件和标准会执行得更好一些,但在进行公益审计时可能会大不一样。为了使事务所及其人员严格执行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和标准,行业协会既要发布规范公益审计的指导意见和考评办法,也要经常组织对公益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评比与奖惩。

5.规范公益审计报告的质量审核程序。事务所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一般采取三级质量审核程序予以把关。但是在公益审计报告的质量审核中,为了防止降低公益审计报告质量的现象发生,行业协会应采取一定措施(如检查审计报告的质检过程及其质检记录并组织考核和奖惩)予以指导和规范,事务所自身更要严格要求,将公益审计报告与有偿审计报告同等对待,按照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报告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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