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迁安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迁安论文,保证金论文,生态环境论文,矿山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13(2010)02-0015-03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这一经济手段的使用被视为矿山环境管理的一次重大进步,原因在于其能够作为政府对矿山环境进行直接管制的有益补充,并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刺激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促使矿山企业主动恢复由于自身的开采行为所带来的矿山环境损害。因为无论是自愿还是政府责令要求其去修补矿山环境损害,这部分费用都要由矿山企业自己承担。矿山企业必然会考虑费用与效益问题,尽可能利用内部资源来降低矿山环境恢复的成本。
1 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的现状
迁安市的矿产资源开发起步于上个世纪50年代,80年代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逐渐兴起。目前,迁安市经整合后的采矿企业共有13家,选矿企业340家,生产能力在5万t/a以上的独立选厂251家。矿业开发给矿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大部分露天采场由于没有严格地按照设计开采,不仅破坏了矿山生态环境还形成了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采矿时剥离的废料和尾矿砂的无序堆放,既压占了大量的农田和山地,造成土壤沙化、荒漠化等地质环境破坏,同时还形成了泥石流隐患,在滦河、冷口沙河和西沙河两岸的选矿企业的尾矿库直接或间接地向河道排放尾矿,既影响河道的行洪安全也造成了水资源污染。蔡园、马兰庄、木厂口镇等矿山企业集中区域,冬春季节,黄沙满天,雨季,道路泥泞,群众出行困难,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矿山生态环境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
2 迁安市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做法
矿业开发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日俱增,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从2003年开始,先后多次申请争取国家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到目前为止,累计争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1100多万元,动员矿山企业自筹资金3000多万元,对长城金矿、首钢大石河铁矿采区的采场、尾矿库、排土场、唐钢棒磨山铁矿尾矿库、新水村尾矿库、灵山铁矿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其中马兰庄镇红石崖村利用剥岩土复垦造地解决耕地紧缺、新水村在废弃的尾矿库上建生态园缓解环境污染、庄户沟村利用废弃的尾矿库建养殖厂促农民增收、首钢大石河铁矿利用采矿坑修建尾矿库节约土地等效果明显。
2007年10月,迁安市对700多个采坑、排土场、尾矿库进行了调查,调查面积达930余(14000多亩),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确定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此规划的制定为科学合理地谋划迁安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依据。此外,为了使每个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每个矿山企业都要有专业队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为了严格地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同矿业权设立、管理相结合,对不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不予新立采矿权,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视为不合格,并对无能力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且不履行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不愿承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强制停产。截至到2009年6月底,迁安市共有135家矿山企业提交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设计》,累计收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9310万元,占收缴任务的96%,其中有107家矿山企业全部缴清,占重点矿山企业总数的91.5%,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要求累计栽植火炬树、紫穗槐、沙棘等绿化苗木546.2万株,占设计任务的95%,削坡、砌护、覆土等土石方747.7万,占设计任务的78%,其中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已达到67个,占重点矿山企业总数的57.2%,迁安市大多数矿山企业的尾矿库实现了坡面全面加固、绿化,绿化苗木成活率在95%以上。
3 对迁安市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相关建议
3.1 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的主体与责任
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缴纳责任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主要得益方,即采矿权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应该作为保证金缴纳者。通过缴纳一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方式,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态恢复责任并达到恢复标准后退还其保证金,如果他们确实损害了环境和资源并且没有履行自己应尽责任,政府就可以利用这些保证金来治理和恢复受损的环境。这一制度可以确保企业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规定,并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3.2 坚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金额大于治理成本的原则
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促使采矿权人对所采矿山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矿山闭坑时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标准应以治理费用为基础,而且要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金额高于治理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采矿权人治理环境。
3.3 坚持“新账”、“旧账”分别处理的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既有历史的“旧账”,又有不断产生的“新账”。“旧账”是指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实施日以前造成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新账”是指明确的法律法规实施日以后造成的破坏和准备新建的矿产开发区将造成的环境破坏。在我国,“旧账”和“新账”区分的特定法律可以以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的生效时间或者1998年煤矿开发市场化为分界点。历史遗留问题很难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国家作为责任者承担补偿与修复的责任;新产生的破坏则应根据破坏者负担的原则,由矿山开采者负责补偿与修复。对新建和正在开采矿山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新账”要明确责任,应由企业100%承担。
3.4 建立动态的矿山生态环境与治理数据库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广泛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山类型、规模、开采方式、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采用填表调查与实地核实调查的方式,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矿山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状况,提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措施,为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与治理数据,使现有持证矿山和需治理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基本情况和相关治理数据、各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相关数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汇编等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并及时更新。
3.5 制定出一套动态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算方式
矿山环境的治理成本还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目前所采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方法则都是固定的一个公式,根据有关研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纳一般都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售价的2%~4%征收,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额度,在银行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账户,由政府监督管理其使用。上述计算方式不能跟实际治理成本相联系,这不利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征收和环境的恢复治理。尤其是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很多矿产品价格跌至了5年前的水平,而多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算标准都是在矿业形势较好的2006年或2007年制定的,这给各地的矿山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加剧了矿山企业的停产甚至倒闭。矿山生产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与矿区面积、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矿区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的确定还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此,建立一套动态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体系可尽量规避这种状况的发生。
收稿日期: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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