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谈非智力因素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智力因素论文,六谈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从1988年至1993年,在本刊就非智力因素问题陆续发表了5 篇文章,总共谈了17个问题,是谓“五谈”。这五篇文章均收录在我主编的《非智力因素的理论、实证与实践研究》一书中。近两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讨论,故继续撰写此文,是谓“六谈”;此后如需要,拟一直写下去。本文打算谈如下三个问题,请海内方家与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一、非智力因素与三分法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心理学即存在着三分法与二分法。前者把心理活动(过程)划分为知(认识)、情(情感)、意(意志)三部分,后者则把心理活动划分为两部分,即认识与意向。我国现代著名心理学家潘菽倡导二分法,反对三分法。我关于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的划分是采用的二分法,即智力与认识活动相联系,是认识活动的“积淀物”;非智力因素与意向活动相联系,是意向活动的“结晶体”。我的这个观点,曾不止一次地在拙作中宣布。但有同志却不理会这一点,硬说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是传统“三分法”不合辩证法的表现〔1〕, 意即指责我的观点根据的是三分法,而不是二分法。其理由是,我主张智力没有积极性,非智力因素才有积极性;而这一观点与三分法主张者的看法是一致的:“自约翰·尼柯拉·提顿斯以来的心理学里,把认识、情感、意志三者认为是心理的最基本因素;认识活动本身没有动力,没有积极性;情感、意志才是心理诸因素中的动力因素。认识活动的积极性来自情感或意志。这一观点,在传统心理学中,似乎是无可置疑的。”
“表现”一文的这一观点是否能成立呢?
首先,我要着重声明,我的关于积极性问题的看法,是来自客观事实,而不是来自三分法。事实表明,只有当人们对观察的对象有了浓厚的兴趣,对记忆的材料有了深刻的体验,对思考的问题有了热烈的情感,对想象的客体有了强烈的求知欲望,在智力活动中遇到了困难能以坚强的意志去加以克服,等等,智力活动才会有积极性。一句话,当非智力因素参加到智力活动中去之后,就会赋予智力活动以积极性;否则,智力活动就没有积极性。“表现”一文所揭示出来的三分法关于积极性问题的看法是正确的,它是对我的观点的支持,但我的观点不是直接对它的因袭。
其次,我要再次说明,我的所谓积极性,是心理的动力、定向、引导、维持、调节、强化等六大功能的集中体现。智力因素不具备这六大功能,所以说它没有积极性;而这六大功能却是非智力因素所固有,所以说它有积极性。
也许有人会说,动力等功能离不开认识,没有认识作为前提,这些功能就不复存在,怎么能说智力没有积极性而非智力因素才有积极性呢?“表现”一文就正是这么说的。请看它所写的一些话吧:“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若是没有认识活动,它将化为乌有。”“没有认识活动,人们在行为中就定不了‘向’。……所说的定向功能,如果没有认识活动,它还能存在么?”“只有通过认识活动,才能使人们知道客观环境的状况如何,该不该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如何调整?没有认识活动,一切调节都无从谈起”。“要行动,就首先要对‘困难’有所认识。‘克服’困难的‘功能’应归于认识活动。……所说的‘强化功能’,不是什么非智力因素的功能。”总之,在“表现”一文看来,非智力因素的所有功能“无一不是”“智力因素即认识活动的功能”。
“表现”一文为什么会得出如此具“新意”的结论呢?原来是它反对三分法,又反对二分法,而坚持“一统法”。即它认为,人的心理是一个整体,不能加以分割;无论情感、意志,无论动机、兴趣,无论目的、意向,都不应有其独立的“人格”,而必须乖乖地被认识吃掉、统一于认识。这样一来,就必然要得出这样一个心理学史上前所未有(还可能是绝后)的结论:认识即整个心理,整个心理即认识。
那么,这种“大一统”观的根据何在呢?根据我的体会,就是由于“表现”一文的作者认为,情感、意志、动机、兴趣、目的、意向等等都与认识密切联系,动力、定向、引导、维持、调节、强化等功能也离不开认识,所以这一切心理现象都必须统一于认识。正如该文所说:“情感、态度、兴趣,也属于智力因素,不应名之曰非智力因素。智力(“智慧”、“智能”)是就认识活动系统的‘反映功能’而言的;‘反映’的领域内,一切心理因素,均与‘反映功能’的状况有关。这些心理因素均应称之为智力因素,没有什么非智力因素。”总之一句话,在“表现”一文看来,一切心理因素均与认识有联系,所以除认识、“智力因素”外,其它因素均不存在,动机、兴趣、情感、意志不存在,当然更“没有什么非智力因素”。
在我看来,“表现”一文的上述“理由”肯定是站不住脚的。辩证唯物主认告诉我们,大千世界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但各自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不仅是指物质世界而言,精神世界也莫不如此。持三分法者,既主张把心理整体一分为三,知、情、意相对独立,但三者又密切联系,相互制约。潘菽倡导二分法,主张认识与意向各自独立,但也肯定,认识指导意向,意向主导认识。我根据潘菽的意见,主张把心理因素一分为二,即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并认为二者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能借口事物(心理在内)之间的联系,而任意剥夺联系的另一方的生存权利呢?比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三者是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按“表现”一文的认识逻辑,那岂不是也要三者归一(或政治,或经济、或文化教育)吗?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表现”一文认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正是‘三分法’不符合心理实际,不合乎辩证法的一种表现。”这一论断又是否可靠呢?“心理实际”是什么?在我看来,人的心理是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它由众多的心理因素所构成,也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把它划分为若干因素。这就是“心理实际”。把五光十色的心理现象统一于认识,别的心理现象都不复存在,这倒真的是“不符合心理实际”的。什么是辩证法?在我看来,肯定世界是由万事万物(包含形形色色物质与心理)组成的,这些事物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从而构成一幅幅生动活泼、光辉灿烂的图景,这才合乎辩证法;如果借口事物有联系而主张“天下定于一”,则是与辩证法精神背道而驰的。比如,我主张把心理因素划分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两大系列,又认为两大系列中各自包含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心理因素,而这两大系列及其包含的大小心理因素之间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从而构成一幅幅万紫千红、特色纷呈的心理画面,这才合乎辩证法;如果借口心理现象内部有联系,而把一切心理因素统“称之为智力因素”,这倒真的是“不合辩证法的一种表现”。
总上所述,我的结论是: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的划分是根据的二分法,而不是三分法;这一划分既符合心理实际,又合乎辩证法;“一统法”与心理实际,辩证法南辕北辙,很不足取。
二、非智力因素与品德因素
邹大炎同志在一篇大作中斩钉截铁地断言:“非智力因素概念到了应该被取代的时候了!”用什么概念取代呢?他认为“用品德因素代替非智力因素是可取的”,并振振有词地提出了三条“代替”的理由或好处。〔2〕现拟就此作些分析,看看这三条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其一曰:“符合我国的教育传统。只要我们稍加回想,就可以清楚地体会到历来的教育家、思想家总是在教导人们学习成才的智慧活动中十分重视其相关的品德因素。”重视培养学生的品德因素确实是我国的教育传统。但除此之外,我国的教育传统还有很多,比如,我国古代虽然没有非智力因素这个术语,但其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传统却是源远流长、十分突出的。就连“邹文”在论述其“理由”时所列举的一些古人言论,便足以证明这一点。如它所云:“‘勤能补拙’,人一能之,已百之;人十能之,已千之,‘学而时习之,不亦说(悦)乎’,‘吾十有五而志于学’,‘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不专心致志,则不得也’,‘人之患在好为人师’,‘学不可以已’,‘学至乎没(殁)而后止也’,‘锲百不舍,金石可镂’。这些至理名言无一不是从兴趣、爱好、情感、意志、性格等品德因素来严格要求学生的。”也有的同志把我国古代的非智力因素传统概括为“一志五心”,即立志、专心、好心、乐心、恒心、虚心。〔3〕这一概括与“邹文”所列举的那些“至理名言”基本上是一回事。现在的问题是“邹文”也肯定这些“至理名言”讲的就是“兴趣、爱好、情感、意志、性格”等等,但却又把它们划归品德因素;而我以为,兴趣等明明属于非智力因素(当然,你可以不用这个概念),但它们绝对不是品德因素的成分。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邹大火同志是心理学教授,又对中国心理学史有一些研究,怎么会提出如此违背“常识”的看法呢?
其二曰:“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批判继承了我国的教育传统,并根据新中国的教育实际,确定了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要也明文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这都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在发展学生智力的同时是应该培养其品德。”培养学生的品德确实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那么,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是不是就不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呢?看来这回答只能是肯定的。“邹文”在论述其“理由”时所说的一段话,就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如它所说:“实际上,学生许多美好的品德也正是在求知成才的学习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起来的。而学生已经形成的正确的动机、稳定的兴趣、适度的热情、坚强的性格、远大的理想等品德因素又会反过来促使他们在学习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在这里,“邹文”为了论证自己所持“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的理由,不惜采取偷天换日的手法,把“正确的动机、稳定的兴趣、适度的热情、坚强的性格”等这些明明属于非智力因素的心理事实,却改称为品德因素。“正确的动机”等可以不称它们为非智力因素(如有适当的更好的术语来予以取代的话),但绝对不能把它们概括为品德因素。看来,邹大炎教授又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其三曰:“便于师生的理解掌握。我们提出培学生的品德因素,这是师生们早已熟悉的课题,他们绝不会感到象提出培养‘非智力因素’那样茫然、不好理解。”品德因素这个概念确实“早已熟悉”,“便于师生的理解掌握”。但是这个概念与非智力因素所称的“那些心理因素”,虽不能说二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而不能用它来指称“那些心理因素”,却也是众所共识的事实(这点下面还将予以分析)。便于理解掌握的概念很多,怎么能随意用一个与“那些心理因素”无关的概念来予以指称呢?再说,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真的如“邹文”所说的“那样茫然不好理解”吗?这回答只能是否定的。自1983年初这个概念首次公开提出之后,它不胫而走,很快便波及全国,为全国广大的教育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所接受。如果它真的“那样茫然不好理解”的话,那它怎么会不胫而走,并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呢?非智力因素为什么会不胫而走呢?这是由于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即词语简洁,指谓明确。它与智力因素相对应,智力因素以外的所有心理因素都是非智力因素。这种对应关系的好处是,理解并掌握了智力因素,就不难理解与掌握非智力因素,反之亦然。事实胜于雄辩,怎么能无中生有地断言非智力因素“那样茫然、不好理解”呢?品德因素与智力因素没有这种对应关系,它本身虽然“早已熟悉”,“便于师生理解掌握”,但把它放在与智力相应的地位,品德因素这个概述倒真的是“那样茫然、不好理解了”。遗憾的是,我们的邹大炎教授为什么没有觉察出这一点呢?
如上所述,“邹文”企图用品德因素来取代非智力因素的主张是明显错误的。它为什么会产生如此的错误呢?我以为是由于它没有把品德因素同心理因素的联系与区别搞清楚。凡是学过心理学的人都知道,第一,品德因素是性格特征的一个方面(部分)。性格特征是由四个方面构成的,即道德特征(对现实的态度)、理智特征、情绪特征和意志特征。而性格是非智力因素的若干分之一,道德特征又是性格特征的四分之一,怎么能用非智力因素的部分之部分即品德因素来代替非智力因素呢?第二,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四个方面组成的。很明显,其中只有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与非智力因素有关,而更多的非智力诸因素却难以为品德因素所包涵。这样看来,用仅仅包涵有情感与意志这两种非智力因素的品德因素来取代整个非智力因素,那岂不是有点儿自不量力吗?这也启示我们,凡是不顾客观事实而信口开河的话,到头来是难免要栽跟头的!
三、非智力因素与非理性
在哲学领域内,一直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这一对矛盾概念。而且,由于有些哲学家片面强调理性,形成了理性主义;另一些哲学家片面强调非理性,而形成了非理性主义。
在心理学领域内,实际上也一直存在着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矛盾的心理事实。但在我国,直到八十年代初才提出了非智力因素这一术语,从而出现了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这一对矛盾概念。
现在的情况是,哲学上的理性概念与心理学中的智力概念都早已站稳脚跟,未见有人怀疑这两个概念的存在价值,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哲学上的非理性这一概念也早已站稳脚跟,但心理学中的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却有人对它持否定态度,并千方百计地剥夺它的生存权利。有鉴于此,我想就非理性与非智力因素这两个带“非”字头概念的关系与联系作些分析,以证明并捍卫非智力因素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及其生存权利。现归纳起来,二者的关系与联系有如下几个方面:
从哲学的角度看,人的主体结构由理性与非理性构成;而从心理解度看,人的主体结构则由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构成。据此,其对应关系显然是:理性与智力因素相对,非理性与非智力因素相应;甚至可以说,智力因素属于理性范畴,非智力因素属于非理性范畴。
根据人的主体结构,从哲学的角度说,一个人的的成功,等于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排斥理性成分,把非理性成分绝对化,是错误的;同样的,排斥非理性成分,把理性成分绝对化,也是片面的。人们常说,干事情要‘冷热结合’。这里所谓的‘冷’,就是指要发挥理性的机能,对事物作冷静的科学分析。这里所谓的“热”,就是指非理性的干劲、热情。我们可以说,成功=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4〕而从心理学角度说,成功等于智力因素加非智办因素。“古今中外,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成功=智力因素+非智力因素。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智力水平很高的人,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往往不会有多大的成就;反之,即使一个智力水平中常的人,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也会取得很大的成功。”〔5〕难道这两种基本相同的表述是偶然的巧合么?不!这是由于理性与智力因素、非理性与非理性基本一致的缘故。
从非理性与非智力因素的内涵看,二者是基本一致的。“非理性,顾名思义是指理性之外的认识、意识、心理因素。非理性的‘非’字是一个否定词,即不是理性的东西和否定理性的东西就是非理性,但非理性不只是通过对理性的简单否定而规定自身的含义的,而是在否定理性的基础上包含有自身的特定含义。”〔6〕这一段话对非智力因素来说也是适用的。即非智力因素既不是通过对智力的简单否定来规定自身的涵义的,而是在否定智力的基础上包含有自身的特定涵义。这就是,意向活动在改造客观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一系列心理特点,称之为非智力因素。可能是正因为如此,所以胡敏中同志说:“非理性和非智力的含义是相同的。不过,心理学和教育学更多地使用非智力这个概念,而哲学和文艺则更多地使用非理性这个概念。”〔7〕
非理性与非智力因素的外延也大致相当。非理性指理性以外的那些不是理性的精神东西而言,非智力因素则指智力因素以外的那些不是智力因素的心理而言。当然,在非理性的具体成分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与非智力的因素不完全吻合;虽然如此,但二者还是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如情感、意志等便是。
非理性与理性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同时又相互分离、相互排斥和相互否定。”“理性是决定的东西,它支配、控制着非理性。但非理性对理性又有诱导、补偿和调节的作用。”〔8〕这一段话也可用来说明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的关系。 其所以会如此,也表明非智力因素与非理性这两个概念是基本相通的。
正因为非智力因素与非理性具有如上的种种关系和联系,所以,非智力因素概念一提出,便受到了哲学界研究非理性问题的学者的青睐。他们把非智力因素的研究看作是非理性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请让我摘引如下两段话来作佐证吧:
近年来,这个问题(指非理性——引者)逐渐为人们所注意。科学史家和科学家们十分重视非理性成分(如“直觉”)在科学发现中的作用。文学艺术界也在讨论非理性成分(如“灵感”)在艺术创作中的意义。在教育学中,人们提出了应当重视非智力因素(“情感”、“意志”、“性格”)的培养问题。〔9〕
大约在1980年前后,人们开始从心理学、教育学和文艺创作等不同角度对情感、意志、灵感等分别进行探讨。1983年2月, 《光明日报》发表了名为《应重视非智因素的培养》文章(此文为燕国材所写——引者)。该文从教育学角度提出“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指出在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的同时,应当重视情感、意志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10〕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究竟可受到些什么启示呢?
首先,非理性是一个负概念,在中外哲学界可以说是通行无阻。我国建国后到80年代,由于种种原因,非理性这一概念一直被“打入冷宫”;非智力因素也是一个负概念,自80年代初提出之后,很快即波及全国,受到了广大教育理论和教育实际工作者的关注与接纳。但是,也有少数同志却借口它是负概念,是不科学的,而欲把它赶出心理学的大门之外。这启示我们,既然非理性这个负概念可以成立,那么,与其密切关连的非智力因素这个负概念也就应当有其生存的权利,又何必不一视同仁而另眼相看呢?
其次,非理性与理性的划分,采用的是二分法,但在哲学界却无人认为这个二分法不科学,从而否认非理性的科学性。非智力因素与智力因素的对应,采用的也是二分法,但在我国心理学界却有少数同志借口这个二分法不妥当,而提出取消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这启示我们,既然哲学上的二分法可以行之有效,那么,与其基本一致的心理学上的二分法也应当无可非议。据此,非智力因素同非理性一样都是科学的概念,我们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何必让二者一个“上天堂”,一个“入地狱”呢?
最后,还想指出一点,即就我所知,非理性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学者们的看法存在着一定的分岐,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或界说。虽然如此,但哲学界却没有人据此而给非理性这个概念戴上一顶“不科学”的帽子。对非智力因素的内涵与外延,难免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正因为如此,它便遭受到了与非理性不同的命运,即有人借口非智力因素有好几种不同的定义,而提议取消其作为概念的资格。这也启示我们,既然有多种定义或界说的非理性是科学的,那么,与其相类似的非智力因素也应当是科学的。这难道还值得人们疑虑吗?
总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非智力因素的不科学论、替代论与取消论可以休矣!
注释:
〔1〕周作云等:《“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二分是传统三分法不合辩证法的“表现”》《江西教育科研》1995年第4期。 (以下所引未注明出处者,均见该文,简称“表现”)。
〔2〕邹大炎:《谈谈“非智力因素”问题》(简称“邹文”),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1994年第2期。
〔3〕燕良轼:《中国古代几个重要的非智力因素概念及其在学习中的作用》,《心理科学》1996年第1期。
〔4〕冒从虎等编:《直觉·信仰·潜意识》 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5〕参见拙作:《应重视非智因素的培养》《光明日报》1983年2月11日。
〔6〕、〔7〕、〔8〕胡敏中:《理性的彼岸—人的非理性因素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5页,第58页,第211页。
〔9〕冒从虎等:《直觉·信仰·潜意识》,第3页。
〔10〕同上书,“序言”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