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及战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学战论文,化学武器论文,日本论文,战后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了中国居民被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伤害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日本的化学战以及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这一历史事实,在战后被有意地掩盖,已经逃避了国际审判。而在战争结束之际,日本军队将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境内,继续危害中国的居民与环境。根据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有关国家规定的销毁处理义务,日本的责任是明确的。所以对日本化学战的责任的追究和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都是需要解决的战后遗留问题。而齐齐哈尔市发生的事件进一步突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 东京审判关于日本化学战责任的追究
化学武器是对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毒害作用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毒剂的化学炮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枪榴弹、地雷、航空布撒器和毒剂气体发生器等。因为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多在转化为气态后产生危害,所以又被俗称为“毒气武器”。
在战争中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情况早有发生,所以早在十九世纪末,国际社会就曾致力于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直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对有毒物质的恐惧和担心,国际社会曾多次就禁止使用有毒物质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有所体现。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三个公约和三项宣言,其中一项宣言就是《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通过的《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对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的原则又加以重申。
上述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并未能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的主要参战国均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的伤害超过100万人。鉴于这一惨重的教训,所以在1925年才在《日内瓦议定书》中对禁止化学武器确立了更明确和严厉的原则,即: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它物质。这一国际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直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社会禁止化学武器的主要的法律文件。(注:《日内瓦议定书》又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的原则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它物质。该议定书虽然有19个国家签署,但是未获得必需的批准,所以未能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许多强国都拥有化学武器。但是,由于考虑到对方使用化学武器的报复,所以绝大多数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并没有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而在战场上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只有日本,而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中国,因为中国当时不仅没有化学武器,防化能力也很弱,有的部队甚至不了解防备化学武器攻击的知识。
战后初期,针对战争中日本在中国战场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为东京审判做准备,美国曾经向日本派遣了专门调查日军细菌战和化学战的由11人组成的专家团,顾问和团长分别由美国马萨诸塞工业大学校长和理学部长担任。(注:[日]常石敬一:《医学者たちの组织犯罪》,朝日新闻社,1994年版,第31页。)此后,在东京审判的检察团组成时,美国的莫罗上校被委任为调查化学战罪行的组长。莫罗在中国进行了调查,得到了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的日本在华进行毒气战罪行的调查报告,并根据这一报告提出了检察官的报告。
由于莫罗的报告主要根据中国政府的报告,而当时国民政府的报告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忽略了对敌后战场的调查,所以是不完整的。但即使是这样的调查报告,也没有被东京国际法庭采纳。按照东京审判的日程安排,关于日本进行化学战的问题应当在1946年的8月向法庭陈述。但是,在陈述过程中的8月12日,莫罗突然被召回国,所以日军化学战的问题就根本没有在审判中提出,那一不完整的报告也“胎死腹中”。(注:[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为什么免除毒气战的责任》,废除化学武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从大久野岛开始》,日本毒气展览实行委员会1996年编印,第18页。)
东京审判是在美国的控制下进行的,所以是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利益和要求的。为什么在审判中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的战争责任,目前还没有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证明,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但是从当时和以后的事态发展来看,美国为躲避使用原子弹的责任和为以后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提供方便,可能是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 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
日本军队进行化学战准备的工作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鉴于国际间对使用化学武器已有公约约束,特别是日本也签署了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所以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是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许多情况在战后才逐渐为人们所了解。
1、化学武器的研究
1918年,日本在出兵西伯利亚的过程中,了解到大战期间化学武器曾在欧洲战场发挥了巨大威力,因此极感兴趣,立即在陆军中成立了“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委托驻各国大使馆武官搜集资料,并派日本火药研究所军人专门赴欧美考察。在对欧美各国的化学武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日本了解到欧美各国化学战的重点是开发有毒的化学物质即毒剂,而将其装填在常规武器上使用。当时的化学毒剂从性质上可分为催泪性、呕吐性、糜烂性、窒息性以及血液中毒性等若干种,化学毒剂装填在常规武器如炮弹、炸弹中。“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在搜集了国外化学毒剂以及武器的技术状况后,提出日本应加快进行化学战准备的报告。1919年,“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撤消,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正式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的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1925年,第二课演变为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第三部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注:由于日本陆军对化学武器的研究是极其秘密的,战争期间的资料很少披露。但是参加研究并担任重要职务的部分日本军人在战后陆续提供了证言,他们是:原日本陆军中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所长小柳津正雄;原日本陆军少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最后一任所长秋山金正;原日本陆军中将,陆军科学研究所所长久村种树;这些人所提供的证言和资料,大部分为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所保管。根据他们的证言及有关资料,可以描绘出日本陆军关于化学武器研究机构的组成以及沿革的状况。)需要指出的是,化学武器特别是化学毒剂的水准与化学工业的水平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日本军队系统的化学武器的研究并不是孤立的,而在很大程度上以日本化学工业的发展为基础,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由于日本进入“战时体制”,民用化学工业也被纳入军事工业体系,成为日本化学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注:进行化学毒剂生产的日本民间企业有数十家,主要有保土谷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曹达等。)
日本在进行化学武器研究的初期,聘请了德国的化学武器专家,直接利用了德国的技术,但当时确定的方针是:三年后达到强国水平,然后超过它。所以,陆军科学研究所初期的任务是掌握当时已经开发出来的化学武器的技术。从三十年代开始,陆军科学研究所对有关化学武器的性能和威力进行了改进。主要的成就是:
A 专门研究了在低温寒冷地区使用的防冻芥子气,目的是适应在中国东北以及在苏联的作战;
B 研究了将氢氰酸作为有效的毒剂的技术,特别是解决了氢氰酸安定性的问题,使其成为阻止坦克进攻的最有力的武器。由于预计这种毒剂在将来的对苏作战中能发挥巨大作用,日本将其视为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列为机密中的机密。
C 研制成功了将氢氰酸装填在特殊的玻璃容器中使用的技术,解决了氢氰酸在战场上发挥威力的问题。
上述三项技术证明日本的化学武器的水平达到了当时世界的一流水平,而有些技术上甚至超过了世界先进水平。(注:关于日本化学武器技术的水平,日本从事化学战的军人在战后的回忆中都给予相当高的评价。而战后美国立即派出调查团调查日本的化学战问题,也说明日本在化学战技术方面的水平引起了注意。)
至1937年,日本陆军将研究和改进的化学武器加以制式化,正式列为装备军队的武器。(注:列入日本陆军正式编制的化学武器的资料,可见日本陆军省1939年秘密编制的《秘密兵器概说缀》。)这时,正式确定为日本陆军使用的化学毒剂有:
毒剂名称
陆军代号
性质
制式时间
苯氯乙酮
绿1号催泪 1931
氯溴苄基
绿2号催泪 1931
二苯氰砷
赤1号呕吐 1936
芥子气黄1甲糜烂 1931
芥子气黄1乙糜烂 1931
芥子气黄1丙糜烂 1931
路易氏气
黄2号糜烂 1931
光气 蓝1号窒息 1931
氢氰酸茶1号血液中毒
1937
日本陆军科学研究所还曾经研究了专门发射化学炮弹的投射机,专门喷射化学毒剂的器材,专门撒播化学毒剂的撒毒车、撒毒坦克以及大量发射化学毒剂的装置甚至火箭弹,但是直到战争结束时,这些武器仍处于试制阶段,没有正式编入陆军武器的序列。(注:[日]《本邦化学兵器技术史》,防卫厅技术研究所,1958年,技研资第31号(战争时期日本从事化学战军人在战后整理的资料)。)
1943年起,日本海军也在神奈川县的寒川町相模海军工厂中同时开展了化学毒剂的研究。不过,这时日本陆军的化学武器技术已经成熟,海军在直接利用其技术的情况下,研究了适用于军舰的化学武器。(注:关于日本海军的化学武器的资料比较少,在《日本海军相模工厂》一书中没有记载关于化学武器的问题,近年在该工厂所在地的寒川町的地方历史文献中披露了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人员的回忆。)
2、化学毒剂的制造
1925年,在关于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签订的同时,日本军队开始着手大规模制造化学毒剂。考虑到可能会受到国际舆论的压力和国内和平力量的反对,陆军决定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将制造毒剂的主要基地设在广岛附近的海岛上。(注:[日]村上初一:《毒かス岛の历史》,1992年作为毒气资料馆的介绍出版。)该海岛名为“大久野岛”,位于广岛县竹原市忠海町对岸3公里的海面上,从十九世纪末就成为日本陆军的重要的海防阵地(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曾将大本营移驻广岛)。(注:[日]服部忠:《秘录:大久野岛の记》,1988年自费再版。)1927年,日本军队将海岛居民全部迁走,用两年的时间将整个海岛建设成规模庞大的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的生产工厂,于1929年正式开工,当时的名称为“日本陆军东京兵工厂忠海制造所”。(注:[日]辰巳知司:《隐された广岛》,1993年,日本评论社出版,第42页。)日本侵华战争开始后,工厂规模迅速扩大,最多时达5000人,基本上从附近地区的居民中召募,装备日本军队的所有化学毒剂都可以在这里生产。到1945年,在这里制造的化学毒剂占当时日本所有化学毒剂生产量的近90%。这一工厂对外极端保密,即使在日本也极少为人所知。战争期间,连日本的地图也将这一海岛隐去,所以大久野岛后来被称为是“地图上看不到的岛屿”。(注:[日]武田英子:《地图かぅ消された岛》,1987年トメス出版,第l页。)
大久野岛工厂中制造的化学毒剂基本有三种去向,一是就地装填到武器中,运送到战场上使用;一是运输到北九州小仓附近的曾根兵工厂,那里有大规模的装填设备;一是装入大型容器中,运送到中国战场或临时保存在当地仓库。
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生产的化学毒剂数量为:(注:[日]吉见义明:《日本军はとのくぅぃ毒かスを生产したか》,《季刊·战争责任研究》第5号,1994年9月。)
糜烂性芥子气、路易氏气 4992吨
血液中毒性氢氰酸255吨
呕吐性二苯氰砷 1957吨
催泪性苯氯乙酮 172吨
总计
7376吨
以上毒剂中的一部分被填充到炮弹、炸弹等毒气武器中,被填充的毒气武器的数量为:(注:[日]《中国新闻》:《毒かス弹746万发制造》,1996年6月7日。)
毒气单 1716926发
发射筒 5536046枚
其它
208000枚
总计
7460972枚
由此可见,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至少生产了700万发(枚)以上的化学武器。
以大久野岛工厂为中心的毒剂制造工厂和以曾根工厂为中心的毒剂装填工厂在战争期间都使用了大量的日本工人。在战争后期,由于熟练工人严重缺乏,日本政府根据战争动员法还征用了大量的妇女和学生到岛上从事毒剂生产的外围工作。而战时制造化学武器的生产条件相当恶劣,工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于化学毒剂的危害性很大,当时就有许多人受到严重伤害。战后,由于环境污染而慢性受害的日本人逐渐增加,原来的从业人员中癌症发病率高于一般人的2—3倍,多数人的气管、肺部患病,到1981年,确认受到毒气污染的患者有4000人左右。从事化学武器制造的受害人从60年代起就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是日本政府只承认对当时的正式员工等同于日本军人给予经济补助(每月12万日元,由大藏省提供),但要求必须提供出当时的有效证件,满足这一要求的人不到受害人总数的十分之一(在日本战败时销毁了有关证件的从业人员得不到补助)。由于大部分受害人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所以对战争期间参与制造化学武器的日本从业人员的补偿是日本的一个社会问题。(注:战后,以在大久野岛毒气工厂工作过的日本工人为主体的团体毒气受害人的身份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日本政府终于答应对在战争时期工厂中的正式工人予以补偿,并且把忠海町的医院作为专门治疗受害人的医院。近年,日本海军系统的相模工厂的受害人也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日本宣布投降时,还有大量制造出来没有运出去的化学毒剂遗留在大久野岛上。其中的大部分由当时占领该地区的同盟国军(澳大利亚军和美军)组织力量丢弃在公海内,地点为四国高知县境内海域的土佐冲。(注:美国远东陆军总司令部化学武器办公室编写的《日本毒气武器废弃报告书》第4卷,转引自《季刊·战争责任研究》第5号,1994年9月。)但是,还有部分化学毒剂没有被丢弃,以各种方式散落在日本各地。战后,在许多地方发现了散落的化学武器或化学毒剂,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关注。(注:近年来,日本各大报对于在日本各地发现的毒气武器的情况经常有报道,已经涉及到北边的北海道直到南边的九州的八处地方。特别是在2002年和2003年有新的发现。)
日本即将投降时,大久野岛的毒剂工厂接到了将制造化学毒剂的各种设施销毁的命令,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彻底销毁氢氰酸制造设施。同盟国军占领后,对岛屿上所有设施又进行了彻底销毁。战后,大久野岛被规定为日本国家国民度假村,许多人已经不了解该岛的历史。1987年,经有关人士的积极努力,在岛上建立了以反映该岛历史的“毒气岛资料馆”,对有关遗址和遗迹进行了整理和恢复。从1995年开始,对岛上有关地点的被污染情况进行了测量,发现若干地点的含毒量竟然超过正常水平的2000--4000倍。所以被毒剂污染的问题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注:1997-1998年,日本厚生省对大久野岛上的毒气污染情况进行了检测,在原来的毒气仓库地下以及附近的海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是标准的2000到4000倍,相当严重。见[日]《毒气岛历史研究所总会资料》,2001年。)
3、化学部队的训练和培养
1933年,日本陆军大臣荒木贞夫同爱尔兰著名作家萧伯纳谈话时,为日本的外交和军事政策进行辩解,声称作为没有制造先进武器资金的日本来说,只能考虑使用“最经济的方法”进行战争的。他在这里所说的“最经济的方法”,就包括化学武器。因为就投入的资金与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化学武器要大大优越于常规武器。在1933年,日本陆军成立了专门训练从事化学战的学校——陆军习志野学校。该学校负责培训日本军队中专业的化学部队成员和普通部队中的指导使用化学武器的参谋,也是极端秘密的。(注:[日]小柳津正雄:《化学战研究史》,1956年11月,厚生省引扬援护局史料室。)至1945年,该学校培养近4万名军人,成为日本军队中化学战的骨干人员。(注:[日]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编纂委员会:《陆军习志野学校史》,1987年。)
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自成立之初就受到日本陆军的重视,历任校长多为军队中有相当资历与地位的军官。第一任校长中岛今朝吾(1933.8--1936.3),陆军中将,卢沟桥事变后任第16师团长,指挥过进攻南京的战斗,并在战斗中使用了燃烧弹(化学武器类)。与其同时任学校干事(副校长)的今村均,是九一八事变时日本参谋本部作战课长,对化学战特别热心,后任日军第八方面军司令官(大将)驻菲律宾,战后被判处10年徒刑。其他的几届校长多是日本化学战的主要设计和执行者,是日军化学部队的创始人。
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的职能不仅限于化学战人员的培养和训练,实际是日本化学战的执行机构,因为直到1941年5月,日本陆军才在教育总监部中设立专司化学战的“化学兵监部”,此前,陆军习志野学校在化学战中扮演重要角色。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场上的化学战实战,大多是由该学校毕业的军人参与指挥,在大规模的战役中,由该学校委派专门的教官到战场指挥。所以,日军在中国战场上进行的化学战的情况大多反映在该学校的报告中。这些报告在战争期间都是极为秘密的资料,战后被美国军队获得,原来准备作为追究日本的化学战的证据,但是由于这一责任被免于起诉,那些报告被转移到美国国家档案馆保存。战后很长时间没有人注意那些报告,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才为人们了解,陆续公布于世。(注:[日]粟屋宪太郎、吉见义明编:《毒かス战关系资料》,1989年不二出版。)
习志野学校曾在日本和中国进行过许多次化学战的演习,特别是在中国东北进行过以苏联军队为假想敌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演习。经过大量演习后,习志野学校总结出日军进行化学战的基本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经验是利用迫击炮的轻便与机动性进行化学战。根据这一经验,日本陆军的专业化学部队的骨干力量就是专门以发射化学炮弹为目的的追击炮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天皇从一开始就关注化学武器的研制,1929年11月7日,他特别视察了研究化学武器的科学研究所。(注:[日]《每日新闻》,1995年4月5日。)
三 日本侵华部队实施的化学战
1、化学战的命令和化学战实施部队
日本军队在1937年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后立即将化学武器的使用作为重要的战略部署。1937年7月27日,即在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后仅20天,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就发布了“可在适当时机使用催泪简”的指示,同时命令在驻华日本陆军中设置化学部队。(注:日本大本营临参命第64号,载《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第二卷。)第一批组建的化学部队包括追击第三、第五大队和第一野战化学部、第四、第七号野战毒气厂,分别被派遣到五个师团中。以后在日军驻华北、华中、华南的派遣军中都设置了专业的化学部队并分别配有野战毒气厂。1938年4月,载仁又就使用呕吐性毒剂做出指示,命令各部队在复杂的山区作战时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呕吐性的化学毒剂,并要求尽量与烟幕弹同时使用。(注:日本大本营大陆指第110号,载《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第二卷。)1939年,载仁再次就使用糜烂性的毒剂问题做出指示,要求各部队“研究该毒剂在作战时的价值”。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大本营就使用化学武器向各部队发出的上述指示至少在15次以上。(注:根据《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中有关命令统计。)根据日本大本营发出的命令,各地侵华日军部队相应发布使用化学武器的具体的命令与规定,包括在战争中保守秘密的原则,在许多次大规模的战争中对中国军队使用了化学武器。
战争初期,日本大本营之所以把多支化学部队派遣到各作战的师团中,是担心中国军队也拥有化学武器,在初期的作战中,日军经常携带防毒面具就是出于这一担心。但是,中国军队并不具备化学战的能力,也没有化学武器,甚至正规的防毒机构都是在发现日本军队使用化学武器后才在仓促间建立的。日军很快了解到这一情报,所以大部分专业的化学部队陆续被抽调回日本。(注:[日]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编纂委员会:《陆军习志野学校史》,1987年。)然而,专业化学部队抽调回国并没有改变日本对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方针,而只是将对中国方面使用化学武器的任务直接交给作战部队,各部队都配备化学武器,将在习志野学校接受过培训的军人派到作战部队中担任“瓦斯指导员”,即指导化学战的军官。所以说,排除了中国拥有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不担心受到来自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报复,日军反而更加放肆地使用化学武器了。
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记载,可以统计出来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派遣到中国战场上的专门的化学部队有9支使用迫击炮进行化学战的迫击大队,有十数支使用布撒器等进行化学战的野战毒气中队或小队。而在华北、华中和华南派遣军中,都设有野战化学实验部,在关东军中设立了化学部。
2、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 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注:[日]粟屋宪太郎、吉见义明编:《毒かス战关系资料》,1989年不二出版。)
B 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但是难以找到具体的数据。(注:日本军人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毒瓦斯的回忆相当多,中国方面的资料集中体现在前述《细菌战和毒气战》资料集中;日本方面的证言在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出版的战犯回忆中也多有体现。)
C 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
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注:典型的对平民的用毒为在河北省定州市北疃村制造的惨案,受害人达800名以上。)
日军在中国的化学战对中国军民造成的伤亡主要依靠中国方面的资料记载。但是由于中国方面关于化学战的知识不足,不能把所有受到化学武器伤害的情况都准确地记录下来,所以仅依靠资料是很不充分的。而且即使有所记载,但是对于化学武器的种类、数量等也多语焉不详。在东京审判之际,国际检察局曾经派员对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情况进行过调查,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了日军在华用毒的报告。由于时间紧迫,那一报告所罗列的日军用毒情况基本是根据正面战场的战报,指出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共1312次;受到伤害的人数为36968人;其中死亡2086人。但是这一报告没有把日军在敌后战场和八路军根据地的用毒情况统计进去,是很不完整的。(注:国民政府军政部:《抗战八年来敌军用毒经过报告书》,194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时,曾经就其罪行进行过调查,取得了大量新的证据。但因为不是针对化学战的专门调查,所以也是不够充分的。近年来,根据各方面的资料重新进行了统计,可以认为: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次数超过2000次,造成了近十万人的直接的伤亡。(注:纪学仁:《化学战史》,军事谊文出版社,1991年。)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统计也是很不精确的。我们在日军用毒的代表性地区--山西省东南地区进行过调查,发现了许多以前的历史资料中没有记载的伤害情况。原因是当地的群众至今没有“化学武器”或“毒气武器”的概念,他们只能描述当时的情景,而他们所说的“臭弹”就是指化学武器。因此,如果就日本化学战的罪行和受害进行专门的调查的话,可能会取得更多的证据。(注:[日]粟屋宪太郎编:《中国山西省における日本军の毒かス战》,2002年大月书店出版。)
中国方面在战争期间曾多次向国际社会揭露过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定的注意。特别是在1942年5月29日,蒋介石电令当时在美国的外交部长宋子文转达他的如下意见:
浙赣作战时日本军队使用了毒气。1941年10月在宜昌使用了芥子气。如果国际社会不对其谴责或对我国的抗议不立即给予支持的话,日本军队有可能变本加厉地大规模使用毒气。希望美国仿照英国首相以报复的方式警告德国的办法,也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对中国的抗议予以支持,对日本施加压力。(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31。)
美国总统罗斯福于是在1942年6月5日发表了谴责和警告日本使用毒气的声明。全文如下:
“美国政府已经得到了确凿的情报,证实日本军队在中国的许多地方使用了毒气(poisonous gas)和有害的气体(noxious gas)。如果日本继续对中国或其他盟国使用这一非人道的战争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我国政府将视其为对美国的战争行为,因此将毫不犹豫地使用同样的手段给予最大规模的报复。我想对此是毫无疑问和明白无误的。现在正在进行报复的准备,而一切责任,应由日本方面承担”。(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1-32,RG 59,Entry Decimal File 1940-44,Box 2927,NARA)。)
1944年4月18日,美国开始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性毒气攻击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担心受到美国的报复,所以在那之后,日军在中国的用毒有所收敛。
3、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的关系
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还秘密研究和使用了生物武器即细菌武器,并且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水平。战后,美国军队全部接收了细菌武器的资料,并且把主要的战争罪犯包庇掩盖起来。但是在苏联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对部分从事细菌战的日本军人进行了审判,所以以731细菌部队为代表的日本细菌战的罪行被部分地揭露出来。近年,经日本进步力量的推动,细菌战的历史责任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细菌武器即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属于不同的系统,在进行研究时是不能混淆的。但是对于当时的日本军队来说,两者都是在极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具有开发实验性的武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制造细菌武器以及进行生物实验也离不开化学物质,所以其内部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将两者并称为“恶魔兄弟”。不过需要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A 日本的细菌作战包括细菌实验是通过设在各大“军区”的“防疫给水部”进行的,专门进行细菌战的日本生物部队为:
关东军731部队
哈尔滨
100部队 长春
华北派遣军
1855部队
北平
华中派遣军
1644部队
南京
华南派遣军
8604部队
广州
南方军9420部队
新加坡
上述各细菌部队的建制属于所在地区的日军派遣军司令部,而有关细菌战的技术和业务问题,则由设在东京的陆军军医学校的细菌研究室统一指挥。关东军731细菌部队的部队长石井四郎兼任那一研究室的主任,所以731部队在各细菌部队中有特殊的地位。
由于细菌部队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所以各细菌部队之间的联系远较细菌部队与本地区作战部队间的联系要密切,各细菌部队间的协作与共同行动很多。日军在中国南部地区进行的细菌战,就是由731部队、1855部队等进行的。
B 化学战的情况与细菌战有所不同。尽管在侵华战争开始的时候,日本大本营曾经把从事化学战的专业性的部队(如化学实验部、撒毒队和野战毒气厂)派到一些主要的师团中,但在发现中国军队不具备化学战能力和知识的情报后,遂将大部分专业部队撤回,将任务交给各作战部队,化学武器同时也配属到普通部队。但是,日本在大本营内成立了化学兵部,指导各作战部队在战争中随时根据情况实施化学战。从这一角度看,可以说细菌战更专业,而化学战则更为普及。
C 日军中从事细菌战和从事化学战的部队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如关东军中专门设立有从事化学战研究的516部队(驻齐齐齐哈尔),该部队与731部队的关系极其密切。据该部队的原队员称,516部队向731部队供应有关毒气实验的设备和玻璃仪器,有关的毒气的实验都是两支部队的人员共同进行的,两支部队之间甚至还设置有专用铁路,可见其相互关联及密切程度。
四 化学武器在战后的遗弃、危害与处理
1、日本掩盖使用化学武器证据的行为
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制造的7376吨化学毒剂中,一部分直到日本战败时仍留在日本本土,其数量有几个不同的记载。据当时负责指导在大久野岛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美国军官威廉姆斯的记载,留在岛上的毒剂为:(注:W.E.Williamson,Major CWS USA,for Disposition Enemy Equipment Section,HeadquatersBCOF,DisposalReportCchemical Munitions:Operation Lewisite,1946,U.S.National Archives。)
芥子气 1468吨
路易氏气827吨
二苯氰砷958吨
催泪剂
7吨
总计
3260吨
另据美国远东陆军总司令部化学武器办公室编写的《日本毒气武器废弃报告书》第4卷记载为3647吨,分别为:
大久野岛(广岛县)大三岛(爱媛县)
芥子气 1680吨
路易氏气910吨
二苯氰砷440吨
595吨
氢氰酸 15吨
催泪剂
7吨
总计
3045吨
602吨
以上统计数量的差别可能是因统计对象的差异所致。
留在日本本土的毒剂基本被集中起来投弃日本四国地区高知县外的土佐冲。(注:[日]粟原透:《关于投入土佐冲的毒气武器问题》,废除化学武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从大久野岛开始》,第31页。)把有毒的化学武器投弃到公海,是当时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然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将绐后代带来巨大的遗患。另外,也有少量零星的毒剂或化学武器被遗弃到日本别的地方,或掩藏在日本的地下。1973年,日本环境厅、防卫厅等组织的调查证明在日本全国有18处遗弃化学武器的地方,包括在北部的北海道地区。(注:[日]村田步、森亮一:《屈斜路湖的遗弃毒气弹》,废除化学武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从大久野岛开始》,第31页。)2002年和2003年,在原日本海军的化学武器工厂的所在地神奈川县寒川町以及茨城县的神栖町又有新的发现。(注:据日本环境厅的调查,毒剂投弃的地点共有8处,战后发生了被害事件20余起,死亡4人,受伤129人。另外战后遗留有毒气武器的地点18处。2002年8月,在海军制造化学武器的相模工厂所在地寒川町施工的时候,从地下发掘出装有芥子气的容器,2003年3月,茨城县的神栖町井水中检测出有毒的化学物质,证明是战后初期有化学武器被投入井中。)
然而,化学武器在战后的遗弃主要是在中国。
由于使用化学武器是违背国际公约的,所以日本军队在临近投降或撤退之前,往往要掩盖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烧毁所有的文件,埋藏或投弃化学武器。由于是以掩盖为主要目的,所以埋藏或投弃的地点对中国方面是绝对保密的。从目前掌握的日本军队的资料来看,许多部队都曾经接到那样的命令。
设在齐齐哈尔的关东军化学部的多名原队员都证实了这一情况,并且提供了具体的埋藏和投弃的地点。原关东军化学部队员若生重作和高桥正治提供证言说:
“516部队因为是秘密部队,所以在终战前要撤出齐齐哈尔……,我们是先遣队,从13日早上开始就把毒气罐等都丢到叫作嫩江的那条大河里,那是命令……。”
“8月13日上午9时来了命令,……把瓦斯弹装到车上运到江桥上丢了下去。……都是毒瓦斯弹,据说有芥子气和路易氏气等三种类型……”(注:1983年,原日本关东军化学部(516部队)日本军人高桥正治、若生重作就在中国东北齐齐哈尔的部队所在地掩盖化学武器的情况提供了证言,证明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投弃到附近的松花江中,1993年12月,糟川良谷对二人进行采访;1995年,该部队练习队的另一名原队员金子时二证实曾经将200余毒剂桶埋藏在地下,并来中国指认。)
上述证言证明:日本军队是根据命令遗弃化学武器的,因此凡是有日本军队驻扎的地方,就有遗弃化学武器的可能。(注:针对原日本军人对使用和掩盖化学武器的缄默,日本国会议员栗原君子、大胁雅子等人相继发出呼吁,希望有关人员讲出事实,帮助解决遗留的历史问题。)
原日本支那派遣军第6方面军第11军(吕集团)直属汽车第34连队助理教官铃木智博证实:1945年8月20日,他的连队接到日本驻湘潭地区司令部的命令,命令称:
与同盟国军之间签署停战协定;
各部队确保现在占领的地区;
阵中日志、战斗详报、战时名册、功劳簿以及记载部队一切情况的资料均隐蔽烧毁;
部队保管的化学武器、毒气弹必须在今日内隐蔽地处理完毕。
当时,铃木智博的连队驻扎在湖南省湘江边名为“滴水埠”的地方。部队根据这一命令,清点了保管的毒气武器的情况,确认每2枚迫击毒气炮弹装入一只木箱,共20箱左右。于8月20日晚,用汽车运到江边,搬运到小船上,划到江心,全部投入湘江中。(注:铃木智博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供的陈述书,2001年7月23日。)
但是,像上述那样承认了投弃并提供线索的情况并不很多,大部分与化学战有关的日本军人至今仍然保持缄默。
2、中国方面对战后初期发现的化学武器的处理
由于当时战局的发展相当迅速,许多日本军队没有充裕的时间将化学武器埋藏或投弃,因此就将化学武器与普通武器一同丢弃而逃跑,或在投降时将化学武器混在普通武器中一同缴械,当时并未向中国方面明确提供有关化学武器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中国东北地区最多,因为东北地区是日本对苏联作战的战略基地,一直屯驻了主要的精锐部队关东军,并且配备了大量的重型武器和充足的弹药。由于日本认为当时的苏联已经拥有化学武器,所以为关东军配备的化学武器的数量相当多。根据日本大本营的战略方针,化学武器将用于对苏联的报复性战斗。1945年8月8日,苏联军队向驻扎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发起攻击后,进攻速度大大超过了日本军队的预想,日本军队甚至没有能够进行像样的防御就迅速溃败,大量的化学武器又难以彻底掩盖,所以就在东北地区大量地遗留了下来。战争结束后到1949年,由于处于内战时期,没有条件及时对遗弃的化学武器加以处理,也有一部分武器弹药包括化学武器流失散落到民间。
五十年代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的指示,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军区联合发布命令,要求各地成立“日遗炮弹(毒弹)处理委员会”,开始对遗弃的日军武器包括混在普通武器中的化学武器进行清理和处理。(注:《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械部报告》,吉林省档案馆馆藏现字乙号全宗10号目录41号卷,第94-101页。)当时,由于不具备科学销毁的条件,处理只能是简单的,主要的方法是集中起来,埋在偏远的地下。不过,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防止发生对环境的污染,仍然采取了种种措施。关于集中埋藏地点的选择,政务院明确指示的原则为:
(1)三、四十年内不被利用从事基本建设的地方;
(2)不是河流水源的地方;
(3)不是产矿区的地方;
(4)离人烟较远,在三公里内无居民打井饮水的地方;
(5)比水平地面较低的地方;
(6)能通行车辆便于运入炮弹的地方。(注:《转发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批准的东北人民政府与东北军区的联合命令》,吉林省档案馆馆藏现字乙号全宗10号目录41号卷,第51页。)
这些在战后被中国方面发现并加以保管处理的化学武器的数量,经中国参加日内瓦裁军会议的代表团1992年据五十年代的有关资料初步统计,有化学武器(包括弹、筒等)约200万发(枚),化学毒剂100吨。(注:中国政府在1992年提交日内瓦裁军会议的报告。)
3、遗弃化学武器的危害
综上所述,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日本的化学武器基本有两种状况,一种是日本军队为掩盖违背国际公约的责任而秘密处理的,一种是中国方面从居民的安全考虑而处理的。但是由于化学武器的特殊性质,无论哪种情况,都有很大的危害和危险。
日军秘密处理(埋入地下或投入江河。)
中国方面发现处理
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的最大区别,一是其伤害严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二是其内部的化学毒剂成分复杂,特别是含有对人体有极大危害并很难处理的物质。化学武器与细菌武器也不同,细菌武器固然有极大的危害性,但是细菌毕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化学毒剂的毒性从理论上说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失的。鉴于这种情况,战后被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对于中国人民的危害和对于中国环境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问题。
那些被日军秘密埋藏或投弃的化学武器,由于大部分地点没有被公布,中国人民并不知情。战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化学武器有的被偶然发现、发掘或从江河中打捞出来,但是往往会在不注意之中发生泄露,伴随对不知情的人们的伤害,加上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那样的伤害一旦发生将是很不幸的。根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战后被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人数在2000-3000人。我们曾经对在东北部分地区的10余起伤害事件进行了调查,涉及被害人约100人。(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关于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的伤害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录音、录像资料。)发生在齐齐哈尔的“八·四事件”,也是属于这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糜烂性毒剂导致的伤害严重,所以容易引起重视,也有可能在治疗的过程中留下记载。而被催泪性或呕吐性毒剂伤害的事件,由于被害症状较轻,很可能没有引起重视,没有留下记载。所以真正的被害当不止上述的统计,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
那些已经被中国方面发现并埋在地下的化学武器,虽然地处偏远,不易为人所发掘,对人的生命安全的直接威胁可能比较小,但对环境的污染难以避免。由于埋藏的条件简陋,炮弹、炸弹的表面逐渐腐蚀,发生泄露的危险性相当大。日本已经对原化学工厂所在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毒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标准的2000-4000倍,铅的含量超过标准的330倍。(注:[日]《中国新闻》,2000年6月6日。)而我国大量埋藏化学武器的地点尚未进行调查,这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注:《转发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批准的东北人民政府与东北军区的联合命令》,吉林省档案馆馆藏现字乙号全宗10号目录41号卷,第51页。)
上述情况说明,对于遗弃化学武器的科学处理迫在眉睫。
4、日本方面对遗弃化学武器的态度
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使用化学武器并把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大陆的事实是不容怀疑和无可争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方面在承认这一事实上存在许多障碍,进行得很不顺利。
战后,日本政府一直竭力回避使用化学武器和遗弃的战争责任。1952年同国民党政权签订所谓《日华条约》时,日本没有主动提出这一问题。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并签署共同声明,1978年中日订立《和平友好条约》,当时的日本政府也从未提起过化学战和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
战后,日本国内学术界对历史上日本军队的化学战问题有所涉及,但是原军人多认为日本的化学武器是防御性的,没有任何攻击;有的认为即使使用,也以使用催泪性武器为主,是很“文明”的。直到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官员在国会回答议员的质疑时,还称只使用了催泪毒剂而没有使用致死性的毒剂。(注:参议院议员栗原君子:《国会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审议情况》,废除化学武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从大久野岛开始》,第31页。)
1987年,中国首次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出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1992年,正式指出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是日本军队所为,并且指出了具体的数目和地点。经过从1991年起至2002年10月的共21次共同调查,证明日本军队在战败时的确将大量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各地,而且这些化学武器长期被埋藏在地下,受到严重的腐蚀和损坏,毒剂泄露的危险性很大。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日本调查团在1996年向媒体公布的数量为70万左右。对于中日双方确认的数量的差异,需要进一步详细地调查。1997年,日本政府在内阁内设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对策联络调整会议,并开始同中国就处理和销毁的问题进行磋商。(注:[日]内阁政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关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概要》,2002年4月。)
5、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原则
中日就遗弃化学武器问题谈判的基础是1993年签订的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因为该公约规定制造化学武器的国家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并对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时间做了规定。公约所说的处理,当然是指在现在的技术水平下的科学处理,即要求对人类和环境都达到无毒和无污染的处理。履行国际公约,安全可靠地处理遗弃的化学武器,对发展二十一世纪的中日关系将具有重要的意义。1997年,该公约生效,有关缔约国应当承担起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附件规定,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应在条约生效(1997年)后10年内完成。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阶段(到第3年)试验阶段,到第三年销毁1%
第二阶段(到第5年)销毁20%
第三阶段(到第7年)销毁45%
第四阶段(到第10年)全部销毁
1999年7月30日,中日两国就处理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以下原则:
确认了在中国境内存在大量化学武器确属旧日本军所遗弃,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并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在确保不对中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基础上,同意在中国境内进行销毁工作。销毁对象、销毁规章及销毁期限,两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协商确定,销毁技术将在中日联合工作组双方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后加以确定。
日方将为销毁过程中万一发生的事故给予必要补偿。(注:[日]常石敬一:《遗弃化学武器の处理》,《军缩问题资料》,宇都宫军缩研究室,1996年9月号。)
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处理销毁工作实际是从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达成备忘录时开始的。
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程序图示
挖掘—分类—解体—分离—无毒化处理—砷(As)处理
6、日本的战后责任认识问题
战后受到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18名中国受害人在1996年12月和1997年10月分两次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国际法和中国及日本国内法,向日本政府提出4项诉讼请求:即对原告应作出有诚意的谢罪;对原告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对原告的医疗护理进行支援;把制造和使用毒气战的历史事实记入史册等。
2001年开始,东京地方法院对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伤害的诉讼开始法庭调查,中国方面的受害者及中日两国的学者就日本军队化学战的战争责任问题提出了有力的陈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2003年5月15日的判决中,承认侵华战争期间日军确实大量制造和使用了化学武器,也承认为了销毁证据,日军把毒气弹隐藏起来战后仍继续隐瞒这一事实,认为日本政府应当预见到遗弃化学武器可能产生的伤害。但是,法庭又认为日本政府的主权不能涉及到中国,既然将回收、保管的事宜委诸中国,日本政府就不具有避免使伤害发生的有效手段,所以要看中国政府的判断。针对东京地方法院毫无道理的判决,中国的受害者决定向日本高等法院再次提出诉讼。
目前进行的诉讼是20世纪的末期开始的国际性的战争索赔案中的一件,对促进日本社会关于战争历史问题的正确认识,特别是认识日本“加害”的历史责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半个多世纪,但是,日本国内一直有一些人坚持不承认侵略战争的事实,力图否认日本军队的暴行或为其辩解,特别是一部分右翼政治家经常就这一问题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让那些坚持军国主义立场的右翼势力改变他们的政治观点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他们用那样的观点在不断影响没有战争体验的年轻的一代。因此,重要的问题是让不了解战争真实的日本人从中国和亚洲各国人民受害的角度,即日本加害的角度认识战争。从这一意义上,对日本的化学战责任的追究可以成为日本人正确认识日本的侵华战争历史的突破口。
首先,日本军队的化学战是证据确凿的事实,而不是概念化的宣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化,大量的档案资料被披露出来,许多与化学战有关的日本军人站了出来提供了重要的证据。这些人证和物证对于没有战争经历的年轻人来说是最重要的教材,可以向他们深入地说明战争的残酷,说明侵略战争的罪恶,并引入其对战争责任的正确认识和科学观念。
其次,由于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签订和生效,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违背国际公约的战争责任问题更凸显了出来。那些坚持把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描绘成“解放亚洲”的正义行动的日本右翼尽管可以制造出种种理由,但是在化学战违背国际公约的性质上则无法辩解。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追究可以加深人们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责任的认识。
再次,日本军队进行的化学战不仅在战争期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把更严重的伤害留在了战后。战后的和平时期仍然有被遗弃化学武器造成的伤害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化学战问题的严重性,也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责任的最明确的证明。
另外,战争期间日本从事化学武器制造的工人在长期的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受到毒气的伤害。他们始终认为自己是战争的受害者,战后组织起来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是他们对于日本军队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并不完全了解,所以对于自己制造化学武器的“加害”责任并没有深刻的认识。通过对日本化学战罪行的揭露,特别是说明中国人民的受害,可以使日本人从“受害”立场转到“加害”立场认识日本的侵华战争。
总之,对日本军队的化学战的认真追究及对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和处理,不仅可以从现实的角度解决中日间的战争遗留问题,而且,也会对横亘在中日关系中的历史认识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注:中日两国政府就处理日本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问题的备忘录,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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