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德失范的心理解析及其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行政论文,心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行政学家哈特说过,公共行政管理不仅关乎专业技术,也关乎公共服务的道德追求。可惜的是,当今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管理领域充满了暧昧的伦理环境,道德的言论越来越少,道德如果不是完全无意义的,也变成了相对的,并视伦理的研究为荒唐的、不相干的,我们既缺乏一致认同的道德准则,也缺乏对道德追求的关注。①我国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这些困境即意味着行政道德的失范。分析行政道德失范的心理原因及其治理,对于提升行政管理主体道德素质,重建行政道德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道德失范及其表现
行政道德失范是指已有的行政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失去了应有的制约力,而新的行政道德规范尚未健全,或没有找到有力的支撑点和坚实的载体,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行政道德失范往往表现为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逾越一定的道德规范,从而导致权力异化。多年来,我国行政人员利用行政职务违法犯罪的现象一直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些行政人员违法犯罪的形式各异,但本质却是一致的,都是由于行政道德缺失或扭曲,导致其行为规范产生混乱,从而在权力与法律、权力与金钱、权力与义务等关系上,彻底摈弃了行政道德规范,把应尽的道德义务当作为所欲为的权力和手段。目前行政道德失范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
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即国家行政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筹码,向工作对象或其他人员“出租”权力,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等,为自己和亲友牟取各种私利,置行政人员应有的道德责任于不顾。
公贿。公贿是中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它对行政道德秩序的冲击是巨大的,它以“组织行为”的面貌出现,从根本上扭曲了组织道德的价值取向,其影响恶劣而深远。
贪污腐败。贪污是行政主体利用个人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产,腐败则被视为社会肌体的毒瘤。腐败是当今全球政府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是我党执政道路上最大的障碍。
失职渎职。当前在各种管理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中,行政人员失职渎职的现象比较严重。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元到5000亿元。②
行政道德失范除了上述几种主要表现外,还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能的越位与缺位,公共服务的不公正等等。尽管表现形式有异,但本质都是相同的,即都是行政人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彻底背弃了行政道德规范,把应尽的道德义务当作谋取私利的权利和手段,背离了行政人员应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侵蚀。
二、行政道德失范的心理解析
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是复杂的,本文试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行政道德失范的心理原因略作分析。
行政道德失范主要是通过外在的失范行为表现出来,人们也主要是根据外在行为表现来对道德失范进行评判和惩处。社会心理学把人类发生的种种行为事件,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心理现象来进行研究。人的行为除了受到人际交互作用的影响外,还受到自身心理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任何政治行为体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着行为体心理因素的促进和引导。就此意义而言,只有了解政治人的心理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才能理解他的政治行为。”③一般来说,导致行政人员行政道德失范的心理因素主要有:
1.不合理认知。
“所谓认知,就是指个体带有自己主观心理特点对于社会的和物质的环境的最简单、最初的理解。”④不合理认知是指行政人员基于主观心理因素对外在环境的片面或歪曲理解。社会心理学认为,主体心理活动对个体行为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认知上。因此,行政行为的产生,或者说影响行政行为的因素,首先有赖于行政人员对环境的看法。行政人员对环境的认知过程是通过感觉、知觉、注意、暗示等心理活动实现的,当这些因素当中的一个或几个出现错误时,就会影响行政人员的正确认知。也就是说,社会心理因素的存在能否导致行为问题的发生,取决于行政人员对环境因素的认知和应对方式。当认知出现障碍时,会妨碍行政人员正确理解、接受并遵循行政道德规范。
由于行政人员对环境的不合理认知,导致行政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他们或是片面地理解社会问题,或是易于接受社会不良现象的暗示等,进而易于看到并接受一些负面的东西。如我国社会转型期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腐败行为呈滋长和蔓延之势,有人看不到这是一种暂时的非主流现象,而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基于这种不合理认知,使行政道德失范现象难以遏制。总之,认知的片面性和狭隘性,必然带来行为的盲动性和反向性。
2.不良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指个人对自己与他人之间,或是他人与他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觉察。如行政人员能觉察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识,能觉察或想象自己对他人或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应尽义务的意识等。社会意识是个人对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意识,它在社会生活调节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主要是通过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社会亚文化等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现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传统的优良的社会意识,如奉献精神、牺牲精神等受到强烈冲击,而一些消极颓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却在滋长。受这些不良社会意识的影响,一些行政人员迷失了自我,陷入了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小团体主义的泥潭。
在道德领域,行政人员对社会关系的片面或错误觉察,为其失范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并使行政道德文化出现了非道德化倾向。表现为拒绝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或者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解脱,或者用法律、心理调节技术驱逐道德调节等。这种社会道德亚文化对行政道德失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不良社会意识是行政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3.偏颇的角色意识。
行政人员遵循行政道德规范不但有赖于自身对各种社会刺激与社会事件的准确认知,而且也依赖于对自己社会角色的准确认知。在社会心理学中,角色是指与某一特殊位置相关联的行为模式。行政人员在社会中的特殊位置既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行为规范都要求行政人员去遵循。当行政人员对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种种行为规范和标准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和认知,同时清楚地知道社会及其他成员对自己有怎样的期待,从而要在行为上做一个符合社会要求的合格的人民公仆时,这种角色意识就是清晰的、正确的。反之,当行政人员对自己应有的行为模式不清楚,或虽然清楚却不愿意去遵循时,这种角色意识就是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行政人员的角色意识对行政实践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对实践成败具有决定意义。在偏颇的角色意识指导之下,会导致角色行为失范,角色实现发生偏差。广东省汕尾市原副市长马红妹因贪污落网后如是说:“我以为我是人民的公仆,吃、穿、用的都应该是公家的。”⑤可见其角色意识之偏颇。行政人员偏颇的角色意识是行政道德失范的又一个重要的内在心理因素。
三、行政道德失范的治理
行政道德失范不仅有心理方面的因素,还受行政制度缺失,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然政府是由人组成的,那么,要从根本上纠正和抑制行政道德失范现象,既要提高行政道德认知水平,提高人的内在道德素养,又要加强行政道德制度建设,以强制手段约束人性的“弱点”。这样从内在和外在因素着手,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行政道德失范。
1.提高行政道德认知水平。
行政道德认知是行政人员对行政道德规范系统的认知,即对行政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价值和需要的理解,以及能根据行政道德的要求对行政行为作出判断和评价。行政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是行政人员自律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必须被行政人员内心认同、自愿接受,并转化为情感和信念时,才能充分发挥指导和调节行为的作用。道德认知就是这种道德内化的先导,它起着理性指导作用,是行政人员形成道德信念的认识基础和行为自律的导向性机制。一个道德认知水平低的人,很容易产生不合理认知,易于接受不良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易于产生偏颇的角色意识。因此,他不但难以自发地产生自律行为,而且很容易行为失范。因而,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精神,首先必须提高其道德认知水平,这是行政行为符合规范的基础。
提高行政人员道德认知水平,主要途径是加强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完善道德评价。首先,行政道德能够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被行政人员所接受,道德教育实施的好坏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在加强道德教育科学性和针对性的同时,还要倡导行政人员加强自我道德修养。第三,道德评价是依据行政道德规范而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善恶判断,它既是行政道德确立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又是行政人员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重要杠杆。我们要完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众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评价。
通过行政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的有机结合,会形成行政人员应有的职业良心。良心是激励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的内在推动力量,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综合体现,是人们道德自律性的最集中和最高体现。对于行政人员来说,良心是其自身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其道德起着选择、监督和评价作用,并能自觉抵制不良社会意识的侵袭,纠正角色偏差。因此,良心的形成,是行政人员道德认知水平提高的最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治理行政道德失范的内在心理基础。
2.加强行政道德制度建设。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但是,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教化和培训之外,还必须有强制力的威慑和有力的社会监督。良好的道德和习惯只有在外在约束和内在修炼综合作用之下才能养成,特别是行政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行政道德对行政行为的制约,都离不开健全的行政制度和监督机制。
加强行政道德制度建设,是治理行政道德失范的制度保障。制度化的道德对人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是具有稳定的引导功能的行为规范,在这个方面,是任何个体道德所不能达到的。制定行政道德法规,把基本的行政伦理精神通过法律规章和行政制度体现出来,把行政人员应有的起码的行政道德法制化,是治理行政道德失范,提高行政道德水平的制度基础。
但是,我国行政道德法制化建设远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道德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或是规范不严,行政道德法制化的滞后导致日益严重的行政道德失范。一方面,行政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使行政人员有时在工作中无章可循,难以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道德水准低的行政人员会钻法律空子,恃意行政,失职渎职。因此,只有以法为教,制定符合形势发展的行政道德法,将行政道德法制化、行政监督制度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背离公共原则。行政道德立法,在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开辟先河,他们把有关道德禁令和惩罚条款一并公布,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区分行政道德失范的类别,确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及司法救助的途径,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这对我国的行政道德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吸取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结合当前行政道德失范的现实状况,加强行政道德制度建设。
总之,只有提高行政人员内在道德认知水平,加速行政道德制度化进程,从内外两方面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行政道德失范,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行政水平,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注释:
①转引自戴木才:《西方行政伦理研究的兴起和研究视域》,《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年第2期。
②木木:《以问责制为突破口是民主进步》,《江南时报》2006年1月20日,第2版。
③蒋云根著:《政治人的心理特点》,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④林秉贤:《社会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8页。
⑤《贪官经典语录》,http://www.aqx.com,2005年5月30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