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障碍及改进策略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障碍及改进策略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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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治理的内涵界定及其理论分析的基本依据

虽然学术界对于公司治理至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协调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1];其二是认为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即公司治理机制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公司治理问题正是在此概念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形成与分配,实质是要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通过既能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减轻代理成本与代理风险,防止公司经营者对所有者的背离,保护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由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动态的、涉及多方面因素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等因素都会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各国上市公司由于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历史文化环境不同,因而其公司治理的模式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有很大差异。西方国家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有很大区别,西方国家上市公司无论是股权集中型模式还是股权分散型模式,其股权主要是私人持有,这与西方国家私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因而国家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国有股股东的特殊情况(如出资人缺位等)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行为偏好和公司治理的困境,如果不加分辨地套用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自然无法完全消除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因素和问题。

此外,国家的法律环境、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水平。总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等企业外部环境客观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各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就当然不一样。因此,分析和消除一个国家上市公司所面临的障碍因素,也应立足于该国企业所处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现实环境。

二、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若干障碍因素

1.上市公司存在股权结构畸形的先天性制度设计缺陷。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股东权益的构成和分布状况,股权结构是治理结构的基础,其合理与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具有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只为了追求上市才被迫进行改制,而且改革还相当地不彻底,结果往往形成“一股独大”、封闭式的股权结构[2]。据《中国经济年鉴(2004)》统计,截至2003年2月底,我国共有上市公司12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有119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962家,占公司总数的79.2%,股本超过75%的有68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7%左右,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明显高于第二、三大股东。在大股东中,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占绝大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国有大股东“一股独秀”使大股东集股东权与经营权于一身,权力行使缺乏约束,他们通过关联交易、短期或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使“股东利益至上”变成了“大股东财富最大化”,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同时,有近2/3的股份不能流通,容易诱发上市公司的诚信缺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而且非流通股中绝大多数是国家股。这种极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往往容易导致如下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大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衡,造成大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使上市公司失去继续发展的活力,使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运作效率、运作质量和运作空间等受到严重限制。

2.股权高度集中及国家所有者的缺位。此因素造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束缚了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权力制衡功能。从理论上说,经理人员只是受股东们雇佣的代理人,而实际上,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所有者无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往往拥有了公司的剩余控制权,成了事实上的主人,而真正的所有者却成了旁观者和局外人,即“强经营者、弱股东”。董事会屈从经营者,成了管理层的“橡皮图章”[3]。“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等收益增长过快,侵占利润;大股东我行我素,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出资者资产流失等,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最终会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家实际上通过双重的委托代理来行使国有股的所有者权利,即国家-国资委-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在这样一个委托代理链条中,由于国家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概念,国有资产并非国资委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财产,这种所有者的缺位造成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国资委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没有强烈的激励约束机制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就有可能通过损害国家利益来为自身谋利益。

3.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仍然不够规范、透明。由于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实施机制,外部缺乏对信息披露主体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缺乏主动披露的意识且披露不够充分,部分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实、盈利预测偏差较大和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遗漏;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及信息披露不规范,有的公司还存在以采访新闻稿代替正式信息发布公告的现象。五是会计造假行为严重,财务信息报告明显失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缺乏激励与约束有机统一的管理制度安排。许多上市公司依然缺乏合理的激励体制与约束体制,对经营者管理仍未走上制度化,激励不足和约束不力的问题仍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薪酬结构往往比较单一,激励强度较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没有建立规范的联系,产生和助长了所谓的偷懒问题和时限问题,引发了消极怠工甚至导致优秀企业家流失,因此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偏低,对经营者难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约束不力主要表现为约束主体不到位,约束措施不健全,即便有制约措施,但因为执行不力,也往往使之流于形式,结果导致一些经营者有较多的灰色收入和不规范的职位消费,甚至贪污腐败等违法与不良职业道德的行为频发。同时,国有上市公司还非常缺少有冒险意识和创新精神的职业经理人员,而一支适应市场竞争的职业经理层,这是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和高效化的人才基础,因此缺少合格职业经理人市场也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之一。

5.公司治理框架中比较缺乏良好、持久、有特色的公司治理文化等软件的支撑。公司治理文化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司治理结构体系的“软件”部分,也是企业管理和经营最活跃、最具魅力和创造性的要素。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引进或采用其他国家、其他公司成熟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但如果不改变其传统、僵化、存在惰性和弊端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发展将矛盾重重、问题成堆、风险频现,自然很难取得或保持长久的成功。比如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文化几乎以各种形式仍然笼罩着现在的公司。例如,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管理层往往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负责任的习惯,转制之后成为上市公司就转变成对广大股东利益的不负责任;许多国有上市公司到今天仍然没有摆脱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习惯;员工之间缺乏团队意识;缺乏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严重;管理者不重视职工的合法利益;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也十分缺少人性化特征等等。因而,许多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旦引进我国企业就变了似乎“魔法”失灵,不见功效。细细想来,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治理文化”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所致。[5]

6.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健全。首先,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成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途径,加剧了公司并购过程中收购者与公众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收购者往往借助并购进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其次,在经理人市场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尚未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公司管理层筛选机制,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淡薄,受利益的驱使,与公司“合作”进行盈余管理,帮助掩盖公司的财务风险,对股东进行误导和欺骗。此外尽管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法律与监管架构远未成熟,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仍存在着不少障碍因素。比如:法律规范不明确,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侵权后难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监管部门在证券侵权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行动代替法律约束,大大限制了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个体投资者的诉讼成本高昂等。

三、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改进途径与相关策略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中矛盾与问题也日渐突现出来,如果不加快治理,将对未来我国资本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改革、规范和健康发展产生严重重击与影响。

1.渐进式改善我国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使之比例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经济中的一般运行规律。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治理结构机制的有效性其实可以透过公司的股权结构来体现,因此要改变治理结构,就必须调整、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打破二元制的公司股权模式。具体措施包括:其一,逐步将国有股纳入上市流通的范围,最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权力与利益对等的目标。逐渐将“一股独大”的股东对众多的中小股东的格局调整为几名持股较为均衡且相互制约的大股东对众多的中小股东的格局。其二,可以借鉴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员工将股票委托给某一法人机构托管运作,该机构代表职工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从而使公司职工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动态化,既可化解“一股独大”的恶果,也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产权基础。

2.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与控制功能。董事会作为一种控制工具,它是公司内生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行使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笔者认为可行的策略主要有:一是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让市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明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强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董事会的作用将大大加强。二是应积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保证董事会按股东利益行事的关键。判断董事会独立程度的标准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4年,美国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重高达60%,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增长。我国要营造使独立董事制度能够规范运作的条件和环境,虽然它加长了代理链条,但会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三是可以考虑在董事会中增加员工代表,以体现员工的意志或呼声。同时,应积极探索改革董事会的组织职能,真正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如应该实现董事会的职业化,并禁止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相互兼职;应该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使绝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为外部董事,比例应该在50%以上,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定有关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对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还必须建立起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独而不“懂”者进行经济制裁。

3.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强大创造性功能,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的高层经理人都是公司的高级人才,是公司价值的最有效率的创造者,应该得到高度重视与激励。改革收入分配方式是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要实现有效激励,必须使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贡献与报酬对等,使经营者的贡献得到应有的评价和回报[4]。为此,对经营者要采取一种组合的激励方式,将工资、奖金、职务消费、股票和股票期权或年薪等报酬方式有效结合起来,合理拉开经营者与生产者的收入差距。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管理绩效未达到合理匹配,我国许多国有企业高管的年薪平均约为普通员工的10~15倍;而总体上美国企业总裁们的收入在1997年是企业一般职员的185倍,他们的高收入是刺激其全力创造公司最佳业绩强大的动力源泉。当然,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据世界银行有关统计资料,美国管理人员报酬中的将近40%处于风险之中。我国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也可以参考这种风险与利益共担的机制,不仅要借鉴这些把风险融入个人报酬体系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体制,而且还要把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同外部约束结合起来,既要重视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也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司财务检查和审计等外部监督制度,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便强化对经营者行为的制度约束,降低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4.完善相关的财务金融等方面法律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对此公司就必须要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的信息披露责任机制,强化上市公司执行层对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责任,包括足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财务欺诈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同时,通过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由独立董事主导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聘选外部审计机构等方面的职能,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操作程序和制约机制。此外,进一步改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准则质量,限制公司盈余管理空间的同时,推进有关的制度建设。

5.加速培育理性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保持资本市场稳定,约束上市公司均速发展。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等。比如:2006年末沪深两市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仅占总开户数的2.53%,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股票市值仅占总市值的大约20%。与散户相比,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时间比较长,入市资金数量大,拥有足够的研究能力和信息,与一般的中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积极性和能力去关心和影响自己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而且由于其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长期利益,而且进入市场灵活性相对较差,对股市具有“稳定器”作用。因此大力培育成热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遏制“泡沫式”投机,促进争取使我国资本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地运作,也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此外,我国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也是将“准利益群体”演进为“利益群体”,进而健全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机制。

6.持续推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政府、证监会和证券委要共同研究如何继续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职业经理人市场。由于存在完善、活跃的公司控制权或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司的管理层存在时时有可能被撤换的压力,这使得管理层只有努力工作,尽可能减少在职消费,通过良好的业绩记录向股东证明他的尽职尽责。当前可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推进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外资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国有股进入上市公司。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加强社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战略的约束力量;③加快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威慑相关经营者和董事会守法与制裁违法者,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建立与维护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有秩序的法律市场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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