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网上思想道德建设现状及对策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思想道德建设论文,现状及论文,当前我国论文,网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为一些国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赶超先进国家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发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信息革命,则是一场远比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更为深刻、广泛的科技革命;而与之相伴生的信息网络的发展,则为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在充分利用国际信息资源,学习、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的战略构想,加速我国迈向现代化国家的进程等诸多方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互联网的诞生是一个“真正的国际性发展”,“它标志着工业文明的末日,一个新文明正在兴起”。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最为密切。信息网络向人类社会的广度扩展和深度延伸,在为人类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先进高效的手段的同时,也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管理责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回应挑战,在积极建设互联网的同时保证网络信息社会合理、有序发展,已成为包括政府、学术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应用几乎囊括整个社会体系。信息网络技术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各种负面效应也频频暴露。由于目前网络立法还不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规范尚不能发挥作用,网络思想道德建设出现了“真空”。因此,建立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已成为保证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现状
网络道德是随着因特网的产生而产生的。既然网络是一种新的交往、沟通和相互联系的方式,它必然有自己的运行和交往、沟通的具体规则。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因此,适应物理空间的既有道德规范基本上就可以满足网络应用的需要。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超乎想象的扩张和许多有悖网络技术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如黄色、暴力信息、恶意政治信息、文化霸权主义、计算机病毒、侵害他人权益、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财产,等等,道德对网络的关注也经过了一个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网络使用者和网络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实现信息共享,唤起主体的道德感,树立合理的网络价值观,形成网络新秩序,已成为人类共同的责任。
国外对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美国杜克大学为学生开设了“伦理道德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进行交流,并发表白己的意见;美国计算机协会也就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作了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美国华盛顿“计算机伦理道德研究所”推出了《电脑伦理道德十诫》,内容包括: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伪证;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做出补偿;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9、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同胞的理解和尊敬。
基于我国网络道德问题日趋严重的事实,政府响应党中央“要主动出击,增强我们在网上的正面宣传和影响力”的号召,于2000年12月,由文化部等十家单位联合发起的“网络文明工程”正式启动,号召“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这是自1994年我国联通Internet开通以来,我国政府基于网络道德自律所做的一件大事。此后,网络文明工程开展了“中国电信杯‘我为网络献计献策’征文大赛”、“网络文明工程理论研讨会”、“网吧管理与网络文明建设研讨会”、“网络文明工程与企业发展研讨会”等系列活动达三十余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三十多个国家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颁布的数据法就涉及到了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美国在1986年就通过了《防止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1996年,美国立法机构将其重新命名为《国家信息安全法案》,该法案明确了非经许可即为犯罪;对于利用网络进行的威胁行为,以及破坏计算机、网络、程序和数据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政府于1997年6月在联邦议会获得通过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并于1997年8月生效。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网络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在亚洲,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7月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韩国正计划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将处以10亿韩元(约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政府对网络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为止我国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效率最高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国际互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分别由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和科学院组成的四大互联单位统管,网络用户再通过接入单位入网。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面对计算机犯罪发案率的逐年提高,较全面地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到刑事立法体系中。
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的种种问题,从我国网络技术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以及我国文化历史传统出发,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对策,已成为保证我国网络建设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
第一,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江泽民多次强调:“各级党委都要增强阵地意识……真正做到‘守土有责’。”互联网的发展及影响启示我们:网络社会不能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真空地带,更不能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盲区”。中国共产党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应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自身建设。互联网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我们党应充分重视和运用这一技术,抓紧学习网络知识,利用网络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工作,实现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网络化,有效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网络优势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占领网络阵地。针对西方反华势力利用互联网这个阵地,加深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阵地,逐步掌握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用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抵制西方腐朽文化的传播,消除其不良影响。
第二,要营造健康的网络社会环境。无论网络交往如何具有隐匿性,其行为主体不外是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因此,对现实社会的公民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如社会责任感、民族自尊心、科学人生观的教育,是防止网络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当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网络失范行为已严重存在,并产生着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实,有必要对影响网络行为的各种内、外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如对网络传播中产生的特殊的网络文化现象、心理现象,对网络社区形成的规律及功能、作用,对特殊的网络交流方式与特殊网络交流符号系统等等进行分析,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推动网络主流文化的建设,确立以集体主义原则为主导的自主型网络道德模式。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将网络道德教育与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与应用技术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无论是在学校的教育课堂上,还是在企业的技术培训中,以及面向社会成员开办的各类计算机培训班上,都要将网络道德规范作为重要的讲授内容,使人们在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同时,掌握上网运行的道德规范,并使他们认同这些规范;另一方面,在办理申请网络账号等管理环节和销售上网储值卡、计算机、网卡、应用软件等销售环节上,也要相应开展网络道德的教育,使人们提高对网络道德的认识。此外,鉴于目前网络道德滞后的情况,还应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教育活动,提高社会成员对网络道德的关注和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讲究网络道德的良好风气,形成良好的自律观念。
第三,建设公民道德网络阵地网站,推进公民道德网络阵地建设。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之中。在从传统的人文精神向现代人文精神变革的过程中,各种思想道德观念相互交汇、相互激荡;新生的、进步的东西会催生、涌动,而消极、腐朽、落后的东西也会沉渣泛起,特别是通过网络传入的腐朽道德文化意识,无疑会使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甚至恶化。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必须用先进的公民道德思想,牢牢占领网络这块新阵地,借助网络优势和功能,与时俱进,使公民道德网络阵地建设走在时代的前列。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我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件大事。《纲要》第六部分第31条强调指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在网络上旗帜鲜明地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主旋律,把公民道德网络阵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移植到网络上,在网络上建立起公民道德建设的主旋律阵地,主动地、理直气壮地宣传公民道德建设的真理,宣传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的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们坚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另一方面,大力开发有吸引力和感召力的公民道德网络阵地建设专业网站,创造公民道德网络信息传播的鲜明特色,将服务性、可看性与权威性、指导性有机结合起来,使读者感到可亲、可信、可用,在网页内容上注入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同时还要注入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解决人们对公民道德建设理论与相关学科理论的关系的认识问题。
第四,发挥既有伦理道德优势,整合道德资源,培育新型网络伦理道德观。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社会规范有一个积累过程,这表现为道德规范适用对象的范围逐渐增大。与一般的社会伦理立足于物理空间不同,网络伦理是电子空间中调节各种关系的道德规范。在研究、开发、应用网络技术的同时,就应自觉地把“以人为本”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赋予网络行为与网络交往以伦理价值,并结合网络技术自身的特点,制定网络伦理的原则、规范、评价标准,厘清网络伦理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的区别,阐明“网络伦理”与一般伦理意义上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民主、保密、犯罪等区别和联系。我国具有悠久而丰富的传统美德,从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中吸收营养,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发挥传统道德文化的凝聚力、激励力、整合力,建构新型网络伦理道德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同时,还要加强网络伦理与其他伦理的联系。网络伦理与生态伦理、环境伦理等同属于同一层次上的应用伦理,尽管它们所反映的对象不同,但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和相互借鉴的地方。网络伦理也应像生态伦理和环境伦理一样,兼顾全局、着眼未来,关注人、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以暂时、局部的网络利益和发展机会牺牲长远、全部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使信息资源的分配趋向合理、体现公正。网络伦理的研究还要不断融合时代精神和未来理想,要吸收现代文明的丰硕成果,加强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的沟通与联系。只有这样,网络伦理才能为时代接受,被人类认同。
第五,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网络道德的培养。网络道德行为的规范,是一个从自发到自律再到自觉的发展过程。网络道德的认识提高与心理调试最终都要落到人的网络道德行为上。在网络道德实践与道德建设中,应特别重视发挥网络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对其行为进行适当的控制。
网络使用者既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制定者,又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实践者。每一个网络用户、组织对网络道德建设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其行为状况是衡量网络道德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人们在网上总是力求通过网络使自己在知识、信息、交际和娱乐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而尽量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形成了网络使用者网络道德行为的重要道德认识和心理调适基础。作为网络主体,无论是外部约束和内在要求,都应使网络使用者自觉做到严格自律,如不散布虚假信息、增强责任心、不扰乱舆论环境、遵守协议和规则等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大力弘扬祖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网络文化。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存和传播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尽管从理论上讲,网络信息的传输是平等的,但事实上中国民族文化在当今因特网上的影响力比较低,网民所获取的信息大量是从国外传输进来的。中国的改革开放需要引进国外的文化意识和理论,但我们不能丢掉自己的传统文化底蕴。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应该有自己的Internet精神”。我们发展和运用网络这个当代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我们自身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失去了自己长期以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其代价是十分巨大的。
网络的发展对民族传统文化包括我国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如果我们把更多的民族文化和区域文化资料放到网上,它就会成为世界网络资源的一部分,会给更多的人提供欣赏它们的机会。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纲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互联网上的学术和文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网络文化。
(二)网络法制建设的对策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规范,法制是社会外在的强制力量。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法律的存在能帮助预防不道德的行为,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道德范围内进行他们的活动。在网络伦理道德水平还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网络空间的自律必须与他律相结合。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与网络社会相适合的网络道德和网络法制体系,将各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在网络空间中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网络社会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建立、健全网络法规建设的工作。在实际的运作中,可以通过多种网络立法的形式对网络空间进行法制管理。譬如,可以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在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规定与网络相关的内容。比如对黑客犯罪,在刑法中应规定其犯罪构成、刑罚幅度;在行政法中应规定对网络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制裁程序等等;同时,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制定出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然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第二,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互联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由于信息市场秩序的相对混乱和信息交易行为的不规范,也必然要求我们加强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净化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盗、阻止有害信息进入网络危害社会,而且对于保障国家主权、维持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公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最近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互联网的管理提供了政策法规方面的依据。除此以外,全国各高等院校也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大学专门组建了一支“网上监督队”,注意加强网上监控,及时处理有害信息,并在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对那些内容较长,属于“擦边球”的文章,进行正面的适当评论并加以引导;而对那些完全属于反面的信息,则毫不留情地予以删除。中国科大也先后制定并实行了《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这些措施既有利于明确用户职责和权利,也有利于查证和追究用户责任,对减少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失范行为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加强网络空间的技术监控。尽管互联网络是“虚拟”的,但只要改进技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本身的自我控制能力,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可以很大程度上防范网络失范行为在网上的发生。目前,各国政府和高校为抵御各种网络失范行为的侵袭,都采取了一些加强技术安全的措施。例如,利用防火墙的隔离作用及信息的加密功能可能中止和预防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利用技术规范可以惩罚网上侵害行为,如可以利用吊销侵害者户头、抑制其使用权限的办法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采用“数字化目标”这一概念和新型的加密数据结构,解密的钥匙则另外传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数据的丢失和被盗用。在许多大的场所设立二级信息处理系统,利用计算机工作站或服务器,可以加强信息管理中心对工作站的有力监控。通过网络系统数据库端口的软件重新识别审核认证,可以加强对数个网络系统信息进出的控制。同时大力开发过滤软件,可以阻止有害于道德及社会秩序的信息、有损于国家或个人利益的伪信息、垃圾信息的传播。近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已对所建立的校园网进行了技术改造,所有上网者必须用学校登记的IP和自己的密码才能登陆校园网。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如果需要的话,学校可以迅速查清某一张贴子是由谁张贴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匿名性的消极影响,增强学生们的责任感,减少许多人在网上滥发评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第四,制定具有弹性适度、切实可行的网络政策法规。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相应的政策法规总是滞后产生,因此,政策规范的制定,要有超前发展的眼光,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趋势有一个正确的把握,为其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对网上各种活动的监督和对种种不法行为的制裁,应当以不束缚网络的发展为标准。这是网络立法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网络立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更应具有激励性。立法者在创制网络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的法律后果。网络法律的这种特有的激励性不应忽视。
此外,网络立法还要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问题。要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只有符合网络高效、廉价特点的法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网络法律规范。目前,国家正根据“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寻求以加强互联网行政法制监管为突破口,以规范网站建设与运营活动为重点,着力构建以政府为督导管理主体、以网络法律规范为根本依据和准则的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管理新框架体系。
第五,抓紧完善维护网络主体权利的法律法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量的用户数据被计算机系统所储存,通过网络传输和调阅。利用网络,网络使用者可以很容易地对各种作品和相关信息进行编改、复制、转用,也很容易越过国境进行传输。由于有关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还比较缺乏,这就对网络使用者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实施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设。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备,已陆续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规定电子数据登记的申报程序以及这些数据的存储、使用、违法与处罚规定等,主要法律法规已与国际接轨。自1994年以来,中国教育科研网、中国国家科技信息网、国家医疗信息网将全国主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院等联入计算机网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开通了分组交换网和公用数字数据网,对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提出了相应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对网络伦理的探索和建设,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道德范畴加以思考。这是对现实经济活动及文化领域道德规范的补充和发展。网络伦理道德的最终形成,将使网络在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等方面,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我们对待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科学态度应是:既要适应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推进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同时,又要对信息网络化的普及和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可能危害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以兼收并蓄的博大胸怀和更加开放的姿态去迎接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充分认识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应对网络发展对思想道德建设带来的新挑战,才能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使这一朝气蓬勃的高新技术,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标签:网络道德论文; 道德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网络行为论文; 伦理道德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社会现状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