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从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到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第31页),党的十六大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及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本文拟就邓小平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贡献及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作初步探讨。
一、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宪政继往开来的伟大传承者
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标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之治”。宪政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种政治形态,被认为“可能是西方世界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之一”。但宪政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其内容由宪法决定,因而资本主义宪法导引的是资本主义宪政,而社会主义宪法导引的则必然是社会主义宪政。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论,社会主义宪政是较资本主义宪政更民主、更文明的政治形态。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先河。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新生活建设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苏维埃宪法不同于以往的任何宪法,“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只有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工具”[2](第503,504页)。因此,苏维埃是“民主的最高形式”,“是民主在世界历史上空前地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3](第386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人类文明史上真正的、“最高形式”的民主政治形态。
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要追溯到新民主主义宪政即人民民主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共产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等。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根据地建设和缔造人民共和国的过程中,进行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建设的实践: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工农民主专政、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解放区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都是新民主主义“政治形态”在不同时期的实践形式。这种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介乎资本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政之间的“第三种形式”[4](第675页),它是一种特殊的宪政范畴和宪政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前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宪政史上的标志性事件。1954年宪法虽然“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但它“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和目标,标志着中国政治已经由新民主主义宪政转向了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毛泽东等在谈到1954年宪法的起草时,都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既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同时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但“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显然,中国共产党人要建立的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的宪政制度。毛泽东对此非常自信和自豪,认为“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5](第506,502,504,549页)。1954年宪法的实施,推动中国社会走向毛泽东所期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先河。
在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三年里,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都要问是不是符合宪法,党和国家机关都能注意依照宪法办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意识也逐渐养成。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反映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需要。但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发展,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和大搞群众运动,宪法和法律不再受到重视,不仅修宪工作未能及时进行,反而使宪法实施遭到人为的破坏,宪法的尊严也被严重践踏,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更在事实上被完全废弃,中断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正常进程。“文化大革命”后期和改革开放前夕,虽然先后颁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两部宪法在性质上固然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但在落实宪法原理和立宪主义精神方面,却没有在‘54宪法’的基础上继承现代宪法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是一种倒退”[6](第127页)。这两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75年宪法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19条减成4条,大大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还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辩护制度等司法原则和制度,加进了许多违背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1978年宪法虽然较1975年宪法有所进步,但并未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而且,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与效力也没有得到恢复。所以,中国在“文化大革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宪法虚置时期。
邓小平对于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贡献,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全面拨乱反正中,恢复了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使中国政治重新回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为即将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提出了在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史上具有拨乱反正意义的三个重要思想:一是明确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三是提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思想,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7](第144-147页)。这些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被写进了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8](第11页)邓小平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转折点。
随后,在1979年3月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奠定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础。“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在指导思想和宪政原则上把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明确区别开来:我们“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建设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政。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还在列宁“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深刻阐明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目标[7](第168,208页),这就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推动中国政治发展朝着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转型。
宪法是宪政的法律依据,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1978年宪法及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的局面,显然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需要[9](第332页)。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建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了各种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组织工作。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8](第442页)。同年5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修改工作。邓小平非常重视宪法的修改工作,他指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7](第339页)这些思想对宪法的修改和制定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82年4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过4个多月广泛深入的讨论后,在充分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1982年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社会主义宪政秩序,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初步确立起了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首先,“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明确写入了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的宪政原则;其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突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第三,高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公民比此前历次宪法规定更广泛、切实、明确的权利自由;第四,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等制度;第五,宪法明确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并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1999年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1982年宪法是一部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9](第115页)。
1982年宪法的公布和实施,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标志着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全面启动。当然,社会主义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较长期的探索过程,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宪法本身随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发展,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宪法的修改过程,是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以马克思主义的宪政观为指导,不断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围绕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索,提出了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他提出的这些重要思想,推动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石。考察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历史,邓小平无疑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关键人物,他既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继往开来的伟大传承者,也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筚路蓝缕、艰辛开拓的理论奠基者。
二、邓小平宪政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石
在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理论探索和政治实施中,邓小平并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社会主义宪政”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他更习惯于使用作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概念。他的相关论述涉及到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各个方面,本文用邓小平宪政思想的范畴来对其相关思想主张进行概括,归纳起来,邓小平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政的根本标志。
第二,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核心: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要“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7](第322页),“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10](第145页)。
第三,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目标: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满自信地宣告:我们要在政治上创造比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11](第35页)。
第四,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保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党和政府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8](第11页)。所有人“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7](第371页)。
第五,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现途径: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0](第177页)。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等。尤其是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7](第321页)这些观点,已涉及到宪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
第六,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前提:保持政治稳定。认为:“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10](第360,284页)
第七,设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发展模式:渐进式发展。提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7](第168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既因为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很深而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受到历史的社会的条件限制,必须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11](第14页)
第八,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特征:“两个区别”和“五个结合”。“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强调“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7](第176,175,359页)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10](第240页)。
从上述内容看,邓小平阐述的宪政思想还没有抽象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理论形态,而是散见于他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相关论述中,但他所论述的思想主张已经涵盖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宪政思想如此全面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此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虽然都曾论述过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宪政理论,但因缺乏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具体实践,使他们只能从理论上阐述社会主义宪政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毛泽东曾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理论,并对社会主义宪政理论进行了早期探索,但他并没有将正确的思想坚持下去。邓小平以马克思主义宪政理论为指导,在继承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政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并为新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的宪政思想直接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继承了邓小平的宪政思想,并在运用邓小平的宪政思想指导新阶段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实践使它不断丰富和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作了简约而科学的表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第19页)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实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范畴的科学界定。迄今为止,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没有明确使用“社会主义宪政”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但毛泽东回答什么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的问题时,曾经涉及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范畴,他说:“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4](第732页)显然,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宪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的这一定义,揭示了宪政的本质就是“民主的政治”,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的根本区别是其阶级属性的不同,这种认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宪政观的[12](第320页)。由此,笔者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
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科学定义阐明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目的,三者紧密结合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有机整体。报告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1](第30,31页)。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这些重要思想在党的历史上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来,是对邓小平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重大发展。民主、人权、法治是现代宪政的三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畴及其建设目标的表述,已经完整地涵盖了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同时,又突出了邓小平宪政思想中始终强调的“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原则。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基本形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畴作了更详细的宪政阐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显然是一个以民主、法治、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宪政建设纲领。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马克思主义的宪政观向来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列宁曾明确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3](第50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和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宪法和宪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对于宪政的人权原则,中国共产党人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曾提出过“争人权,争自由”的口号,并在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过人权的原则。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实施的前三部宪法中没有再使用“人权”概念,而是以“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替代。虽然从实际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人权”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明确引入“人权”概念,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从宪法和宪政形态上来说显得不够完整。特别是1957年以后一个时期内,更将“人权”当成资产阶级的口号加以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首先提出了“多数人的人权”问题,虽然他阐述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回击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对我国的攻击,但毕竟第一次提出了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概念,并将社会主义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的人权在本质上区别开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人权的思想,一方面强调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对中国来说,确保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14](第1548页)。同时指出:“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1](第64,65页)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了第一份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其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政理念。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使作为现代宪政三维的人权、民主、法治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在法理形态上趋于完备。
从1954年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原则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和实施,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整整50年的风雨历程。邓小平对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贡献无疑是最大的。他领导党和人民在全面拨乱反正中,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他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伟大传承者,他在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实践中总结的宪政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政理论,也为新时期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将在新世纪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实践中继续发挥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标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政治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领导理论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 中国军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