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种可以增值的财产--兼论提高商标保护意识_商标权论文

商标是一种可以增值的财产--兼论提高商标保护意识_商标权论文

商标是可增值的财产——关于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标论文,保护意识论文,财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没有形成自己正式品牌之前,离人家知名品牌远一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鲁民:我们庭过去叫知识产权庭,建厅十年,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还有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1993年到2002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800多件,审结4500多件。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其中专利权案1000多件,商标案近300件,技术合同案是700多件。实际上今天我们讨论的核心就是商标,虽然我们受理的商标案件是最少,但增长速度最快。因为商标的行政管理力度比较大,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从行政处罚角度来做的,过去一年只有十几件。近年来,随着大家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到法院来解决商标纠纷的越来越多。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一是每年都有大幅度提高。二是涉及高新技术的案件在全国也是较多、较早。三是有影响案件较多。四是新型的案件较多。像涉及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案件,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以后司法审查的案件。五是涉外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北京市受理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案件每年都占一定的比例,这些案件大部分涉及国际上知名公司。像摩托罗拉、LG、还有就是法国鳄鱼公司,这些案件在国内外影响都比较大。

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是依照我国的商标法、与商标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来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一些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我们对审理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非常重视,十年来通过我们审理的商标案件、涉外商标案件,从效果来说还是积极的。商标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我们感觉到与法院依法解决商标纠纷、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说明广大公众有信心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企业自己的商标要及时注册,知名的商品可以通过广告去扩大市场。企业的一些技术秘密,要采取合理、科学的保密措施,这是将来发生纠纷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前提。对自己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对自己企业的技术、商标要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进行认可,要加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意识。

再有要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尽量远离人家的知名品牌或商标。企业有自己的品牌要打自己的品牌,没有形成正式品牌之前,离人家的知名品牌远一点。企业应该有这方面的意识。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我们法院采取了一项措施,就是在公正、高效地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以外,知识产权法律文书都公开上网,我们做到开庭公开、判决公开,只要是我们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结的案件在中国法院网上都可以查询。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希望有关方面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打假费用,为企业打假创造良好环境

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佩琨: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主要从事服装出口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成立至今40多年了。我们的出口产品主要是服装,基本上采用客人的商标,主要是一些欧美的名牌;同时也出口一些土特产品,如:卫生香、蜡烛、烟花等,全部使用自己的“天坛”商标。公司自有商标共30多个。

一个商标的建立、经营是十分复杂的过程。第一要有合理的理念,第二要结合市场制定运营计划,第三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公司服装出口没有自己的名牌,也谈不到商标的保护。但我们的香、蜡、烟花所使用的“天坛”牌商标在东南亚、西非是很有名气的,历史上这些产品的出口额最高达1000万美元左右,但现在也就200-300万美元。下降的原因是什么呢?有50%的因素是商标受到侵犯,另外50%是其它因素。商标被侵犯,是个很头疼的问题,企业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打假,费时、费力、费钱。如果侵权的企业是北京的企业,有个面子问题;如果是外地企业,交涉起来就更加困难。另外打假的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企业要向执法部门交纳保证金。“假”打得越多,钱也交得越多,作为个人来讲,我真的不理解,别人侵犯了我的权利,也查实了,但我却要交保证金和负担执法部门执法所花的费用。我希望有关方面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打假的费用,为企业打假创造良好环境。

应把无形资产管理纳入到企业日常工作中去

北京外经贸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伟立:我觉得现在保护品牌也好,保护无形资产也好,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管理是永恒主题。企业目前都很注重有形资产的管理,比较重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这是企业当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企业管理不能只笼统看生产,北京工艺50年代就有了,这块招牌很值钱,我们的这些外贸企业,北京粮油也好,北京服装也好,招牌都比较值钱。很多商人还是愿意找老的国企来做,老国企无形资产还是非常大的。现在有些企业出了侵权的事才像救

火队一样去争,官司一打就十几、二十年,最后大家还得坐下来谈,我认为这就是重经营轻管理。再如,现在企业改制,评估企业资产的时候,评的都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往往抛到一边。我认为企业也应该把无形资产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到企业日常工作中去,企业起码要有个部门,有个人管这事,就像刚才我们说的,咱们企业有律师,但是是去疲于打官司的。现在大家要拼品牌,一要做出品牌,二要将品牌作大作强,三要保护好这个品牌。对企业而言,抓经营重要,抓管理同样重要,管理抓好会促进经营,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国内企业对运用法律作为保障和救济手段缺乏足够的了解,不仅对自有商标欠缺保护,甚至因不尊重他人商标而受到追诉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刘会利、刘凯:

首先谈谈出口业务中涉及商标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没有自有商标、丧失市场主动权。国内有大量的出口企业,尤其是大宗产品出口企业和大量靠“贴牌”生产的企业,做了多年的出口业务但至今没有自己的商标或品牌,只是年复一年地靠低廉的价格和长期的合作关系维持业务延续,企业利润微薄,市场完全被国外买方控制。

第二,有自有商标但未及时在目标市场注册导致商标被抢注。不少国内知名品牌厂家想当然认为,商标已经在国内注册并受到合法保护,产品出口可以高枕无忧,结果被竞争对手将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抢注,或被迫退出该市场,或忍痛花高价买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商标。

第三,明知自己的驰名商标被抢注却不及时应对,最终丧失胜诉权和商标权。国内一些驰名品牌产品成功销往多个国家,但某一天因其产品输往一个新的目标国家时被诉上法庭,因为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而构成侵权!这些企业往往嫌“麻烦”、不愿卷入境外诉讼,一拖再拖最后吃了哑巴亏。殊不知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各缔约国予以特别保护,驰名标被抢注5年内,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抢注国的商标管理机构提出撤消请求。但多数情况下,国内企业因不了解相关的国际法规而错失胜诉良机,不仅丧失了在该国辖区的商标权,甚至要冒该驰名商标被“砸牌子”的风险。

第四,“贴牌”出口商标意识淡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受追诉。我国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在为国外厂商做“贴牌”生产,产品品牌五花八门,可以说什么量级的国际品牌都有,但这些厂家很少注意《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最终销到那里连生产者自己都不清楚,只要下定单有钱赚就行。这些企业大都不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或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有的“贴牌”企业干脆直接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签而不问来路,一旦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而受到追诉,这些“贴牌”企业就在劫难逃。

其次谈谈企业对外投资涉及商标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急于建房设厂、怠于注册商标。国内有些厂商十分看好国外某一区域市场,决定设厂后便动工建设,等到投产那天,发现正在生产的产品商标已经是他人注册过的,甚至是近期被人恶意抢注了的!企业要么放弃该商标,要么出钱买回商标或与他人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时甚至被迫撤资。其实,如果能够及时地在目标国进行商标查询并尽快完成商标注册,这些问题本都可以避免。

第二,没有考察合作方作为出资的商标权属,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蒙受损失。部分国外合作方以第三人授权使用的商标作为合作的出资条件,国内企业疏于考证对方是否具有该商标合法的专用权,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不够严密,一旦产品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合作企业势必遭受追诉而招致损失。

第三,不了解投资目标国商标权取得的适用原则、盲目投资而招致损失。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比如英国、美国、印度等国家,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而韩国、日本、俄罗斯、法国、南非等国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同一个商标谁先申请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驰名商标除外);在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适用却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了解目标国商标权取得的具体适用条件,自认为有把握取得商标注册而最终不能取得,从而受到损失。

如何应对:

第一,虚心向对手学习、重视涉外商标注册。如果国内企业认为商标涉外保护工作已经做的不错了,请看看我们的对手是怎么做的:世界驰名商标“汉高”、“麦当劳”在100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联合利华公司”在世界各国拥有注册商标7万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就超过了1千件。国际巨头们在商标保护方面不惜巨资,得到的回报也是无比丰厚的。与国外对手们相比,国内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需保持清醒、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弥补差距。

第二,在“贴牌”生产、对外出口及对外投资活动中谨慎签订协议合同,对商标专用权设定特殊保护条款、责任排除条款。对于自有的商标不仅要尽快注册,而且对商标专用权要做防御性保护;对外方商标专用权身份要做认真考证,合同协议中要设定外方承担商标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责任承担条款。

第三,企业设立商标保护机构并建立商标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要实现商标权的有效救济,不仅要建立企业内部的商标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负责相关工作,而且还应同时聘请律师或商标代理等专业人士作商标事务法律顾问,做到“防患于未然”,不要非等到出了问题后才想到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加强自有商标使用管理,及时掌握他人商标使用情况。尤其是在许可产品国外代理人、经销人等使用自有商标时应谨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建立跟踪监督制度;注意国外竞争对手和其他非法经营者的行为,看是否有涉嫌侵权的商标使用行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第五,跟踪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实时

了解商标保护的法律环境。以TRIPS为例,如果不了解其内容而仅遵循以往的国际法规,就不能对自有商标专用权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因为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TRIPS提供了一套更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保护内容涉及面广、保护程度前所未有,在很多方面超过了以往公约的保护水平。因此,国内企业需要对国内国际商标保护的相关法规保持适当跟进,实时了解商标保护的法律环境,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有商标或品牌。

商标是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无形财产,在中国得到有效保护不一定在其他国家必然受到保护。商标权是在一定期限里的权利,不是永久的权利。因此,国内企业应尽快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商标的涉外注册和保护工作。此外,一旦发现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或侵权,要迅速采取措施,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抢救。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夺回自己的商标。为此,国内企业要转变观念,迎接挑战,要充分认识到商标是宝贵的无形财产,自有商标专用权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救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积极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规,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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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保护法律环境日臻完善

我国加入WTO已经两年,为兑现承诺,中国已经就商标保护法律体系做了较大调整并使之日臻完善,这包括2001年10月27日施行了新修订的《商标法》;2002年9月15日施行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0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在商标涉外保护方面,还可以适用诸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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