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形式理论与我国的公有制形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形式论文,公有制论文,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形式理论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中一些原理对我国所有制形式改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在分析马恩的所有制形式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有制形式的创新问题。
一、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形式理论的若干要点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所有制形式概念主要在两个层次的意义上使用:一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二是指同一种所有制的具体形态和方式。按照马恩的论述,在上述第一个层次意义上,所有制形式直接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生产力发展水平又主要表现为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马恩在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每一步发展。”“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①]可见,在马恩看来,所有制形式直接取决于社会分工。
根据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分工决定所有制形式的原理,马恩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②]它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当时分工还很不发达,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③]这时分工已经比较发达,私有制和国家已经产生,城乡对立也已出现。“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④]“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⑤]其中后一方面的所有制形式逐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别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⑥]马克思又讲:“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现在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⑦]马恩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所有制形式的变化,认识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要求的规律。
据普查,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论及变革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文字散见于约150篇文章和书信,共约250处。[⑧]马恩根据生产力和社会发展规律,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构想。他们概括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用语很多,包括“社会所有制”、“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公共所有”等。
关于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马恩也作了大量的论述,下面仅就其中几个重要观点作些介绍和分析。
1.所有制形式受占有对象、占有者和占有方式的制约。对此,马恩在分析无产阶级的占有制时讲得很明确:“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即受发展成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的制约。”“其次,这种占有受进行占有的个人的制约。”“其次,占有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⑨]马恩认为,只有现代无产者才能实现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并由此发挥其才能总和;占有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普遍联合才能实现,这就是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这三点揭示了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因素。
2.一种所有权和所有制可以采取多种具体形式。马克思讲:“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⑩]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具体形式时指出:“资本家本身不得不部分地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大规模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由托拉斯占有,然后又由国家占有。”(11)在这里,恩格斯列举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所采取的不同的具体形式,包括股份公司、垄断组织(托拉斯)和国有制。
3.在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层次上,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实际占用权(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可以分离。关于这一点,可以引用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论述来说明:“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12)
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与部分劳动者实际占用可以统一。对这一点,马恩的论述不多,但有一段话值得重视:“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13)“每一个个人”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个体,“全体个人”则是指劳动者总体或联合体。这段文字似乎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财产所有权归全体个人,实际上许多生产资料为部分劳动者或个人所占用。马恩著作中多处讲要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这同每一个个人占用并不矛盾。按照马恩的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将得到全面发展,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或个人爱好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占用生产资料正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虽然马恩只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设想,没有也不可能提供现成的蓝图,但他们关于所有制形式问题的一系列论述,对我们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形式创新富有指导性和启发性。
二、我国传统公有制形式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集体所有制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人们对此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对全民所有制的看法却存在较大的分岐。在我们看来,把全民所有制同社会化大生产联系起来考察,它既有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的一面,通过改革和创新,可以建立同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公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的实质是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就这一点来讲,它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相适应的。按照马恩的分析,社会化大生产以精细的分工为基础,要求劳动者平等协作,联合劳动,并在社会范围内实现有计划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造成财产的不合理分割,阻碍了劳动者之间的联合与协作,不利于在社会范围内自觉实行有计划发展。因此,马恩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存在着矛盾,解决矛盾的办法是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理论研究和历史事实表明,马恩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来论述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必然性,其基本结论是正确的。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实行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肯定了这一点,就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排除从根本上否定全民所有制的问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国有制。对它存在的问题,从中央文件到学术界的讨论都作了大量的分析,概括起来至少有“四不”,即在不同程度上和范围内存在着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不善、效益不好的问题。我们认为,传统的国有制的主要问题是两权不分,国家不仅掌握所有权,而且控制了占用权或经营权。这个问题存在于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经济组织之中,是造成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体制根源。
按照前面引用的马恩的论述,占有受占有对象和占有者条件的制约。首先,从占有对象看,在目前条件下,现代生产力虽然达到了相当高的社会化程度,因而产生了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要求,但尚未达到由全社会统一占用和操作的程度。撇开我国农业中落后的生产方式不谈,就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冶金、电力、交通等部门,实际生产活动也必须以企业为单位来进行。在这种条件下,由社会或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占用权,结果必然不利于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其次,从占有者方面看,目前我国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面发展程度。同时,每个人还要受分工的约束,不能自由地从一种职业转到别一种职业。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仅要求劳动者平等协作,有计划发展,而且要求由经过专门教育训练、懂得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或企业家来管理。单个劳动者只能掌握部分生产资料,在有限的几种职业中进行选择。显然单个或部分劳动者占用生产资料,不等于全体劳动者占用。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说,实现两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根据马恩关于社会分工决定所有制形式的原理,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由于宏观管理、微观经营和一般生产劳动之间的分工,在客观上要求实行两权分离的公有制形式,即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掌握,占用权交给企业。
由于我国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是两权不分,因而包含着一种矛盾:就它实现了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这一点来讲,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就它两权不分而言,又违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所以,传统全民所有制在某些方面促进生产力发展,在另一些方面又束缚生产力发展。两权不分的全民所有制还存在另一种矛盾:名义上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实际上为一部分劳动者占用,后者分享了更多的全民资产收益。实行两权分离,这些矛盾就迎刃而解:全体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从社会层次上分享全民资产收益;部分劳动者实际占用全民资产,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收益。两权不分的全民所有制显得同市场经济不相容,但实行两权分离后,全民资产所有权由国家掌握,实物资产通过一定的途径配置到企业,形成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同市场经济是相容的。
三、创建现代公有制形式的几点思路
所谓现代公有制形式,是指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公有制形式。通过两权分离改革,可将传统全民所有制改造为现代公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者,实际占用权属于部分劳动者或企业。它与传统全民所有制的共同之处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者;区别在于传统全民所有制是两权不分,而现代公有制则实现了两权分离。
现代公有制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共性也有区别。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都涉及到一定的产权关系。区别在于:两者涉及的财产范围不同,现代公有制只涉及公有资产,而现代企业制度则涉及公有和非公有资产;两者涉及的经济层次不同,现代公有制贯穿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经济组织,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是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实行。
现代公有制形式主要是对全民资产而言,同时也包括实行两权分离的集体所有制。这样,现代公有制就包括实行两权分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下面就怎样在传统公有制形式基础上创建现代公有制形式谈几点思路。
1.明确划分公有资产所有权和占用权的权责范围。
所有权的权责范围主要包括:重大决策权,如制定中长期计划、投资方向决策、选择主要经营管理者等;资产收益权,例如,国家代表全民按一定的比例取得全民资产收益;检查监督权,即所有者有权对公有资产的营运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在企业破产时,所有者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其他应由所有者行使和承担的权责。
占用权的权责范围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权,具体又包括企业机构设置、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日常经营决策等一系列权利,占有者按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所有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收益权,企业通过正常经营使资产增值,取得盈利,有权按一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其他应当由资产占有者行使和承担的权责。
以上权责应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分别由公有资产所有者和占用者承担。
2.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等多种形式,实现公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两权分离,正好符合现代公有制形式的特征。因此,创建现代公有制形式,在微观经济层次上的主要途径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除少数国有企业保留工厂制,或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可以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成公司制企业。还有部分中小型企业可以实行租赁制、承包制。一般认为,租赁制和承包制不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但它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权分离,应充分加以利用。
上面讲现代公有制包括实行两权分离后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是按资产归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来划分的。在资产的具体组织和营运方式上,它们都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本身并无公与私之分。过去把它视为私有制形式是不对的,现在为了利用它,把它当成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公有制形式,也未必妥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两种公有制形式,就象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私有制形式一样,它们同股份制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只要资产所有权掌握在全民或国家手中,无论它们投入哪个企业,都不会改变资产性质。
随着企业投资渠道多元化,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在微观层次上必然相互渗透和融合。由于各类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有的企业公有资产比重大一些,另一些企业非公有制资产比重大一些,人们在习惯上可以把公有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当作公有制企业,但在理论研究和政策上应改变以企业为单位划分所有制范围的做法。这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政策条件和舆论氛围。
3.由国家行使全民资产所有权,使之为全民造福。
全民资产的所有权应当统一,只能由国家行使。但由于全民资产的实际占用权分属于各部门、各企业,如果其所有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一级,将难以操作,会产生新的弊病。可以考虑在国务院隶属下设立全民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民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全面协调,再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权责(如选择经营者的权力等)分配给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应机构。无论怎样分配,都限于单纯的所有权范围,而不能侵犯资产占用权。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之外,对于只占有一定比例全民资产的股份制企业来讲,国家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对其行使部分所有权,权益大小取决于国家股所占的份额大小。国家可以通过重点投资和公开市场活动,掌握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企业的较大比例的股份,以利于对这些企业的控制。这对国家实行宏观经济管理是有利的。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掌握所有权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所谓优势,既表现在质量上,同时也要有一定的数量界限。从理论上讲,属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资产总价值应占全社会资产总额的半数以上,否则,讲公有制占主体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不仅如此,国家掌握所有权的资产即全民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也应保持足够的比例,以利于国家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
当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能通过公有资产的有效经营,不断增值来保持,而不应以排斥其他经济成分为代价。创建现代公有制形式,必将为公有制带来新的生机并带动整个经济发展。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⑤ ⑨ ⑩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第68、第69、第70、第71、第129、第177、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下同)。
⑥ ⑦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8、第268、第517页。
⑧ 宋书声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求是》1995年第18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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