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以提刑司、按察司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地方论文,金代论文,中心论文,按察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10)03-0005-12
金代仿照宋代制度,设置“路”为高层政区。其多种路的划分互不重合,也学自宋制,甚至路一级某些机构之名,也直接沿用宋代机构名或略有改动,如路一级的监察机构提刑司即是如此①。然而金代的提刑司不仅建置时间很晚,且存在时间很短,即一变而为按察使。不久,又将按察使之职合并于转运使,并最终取消按察之职,地方监察机构遂不存。
关于金的地方监察机构,《金史·百官志》记载芜杂混乱,整部《金史》对于这类机构和官员,也多是一笔带过,缺乏突出的记载。或是因为这些原因,研究者对它的关注很少,且其中不乏误解。徐松巍于1992年曾撰文述金代监察制度,略及地方监察机构提刑、按察司②。然所述颇简,大致是对《金史·百官志》内容的梳理。程妮娜于2000年前后发表的对金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关于地方监察机构,内容要详瞻许多,然而,其研究成果的关注点在于提刑司的建置沿革和职责③。至于地方监察机构产生的政治形势、制度和机构改迁的背景、职责的变化、消亡的原因、它和整个金代政局的互相影响等问题,未有论及者,甚至连监察机构基本的变迁过程,也鲜见提及,以致有研究者误以为按察司与提刑司是一个机构的两个名称④,又有人将按察、转运两司之合并,误解为按察司分割了转运司的部分职权⑤。笔者深感仍有必要对金代地方监察机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并置之于整个金代政治大势的变迁中加以考察。
一 “前史”:世宗以前地方监察机构的缺位及监察困局
金初官制未定,杂用辽、宋及本族之制,直至天会十二年(1131年)正月:“初改定制度,诏中外”⑥,方始建立初步系统化的官僚体制。当时“外道(置)转运使,而不刺举,故官吏无所惮”⑦。在宋代的高层政区中,转运司是最重要、职责最全面的机构,金沿用转运司的建置,并未注重其作为地方监察机构的一面。洪皓也提到:“谏官并以他官兼之,与台官皆备员,不弹击,鲜有论事者。外道虽有漕使,亦不刺举,故官吏赃秽,略无忌惮,其恃权势者,恣情公行,民不堪命。”⑧天会十二年(1131年)的官制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停留在表面,至少就监察制度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履行监察职责的机构,都没有起实际作用。
自金熙宗朝,金政权才开始重视地方监察事务。后世学者颇为关注熙宗对监察事务的重视,并多予以褒扬。《金史》载:“熙宗遣廉察之使循行四方。”⑨赵翼评价说:“熙宗始遣使廉察之,……熙宗时初设此制,上下皆以吏治为重,故举劾足以示劝惩也。”⑩事实上,当时虽已认识到监察的重要性,但在制度建设上的成就却极为有限,即非常偶然的遣使访察地方。熙宗在位时期,至今可见的有明确记载的遣使廉察仅有两次,一是天眷二年(1139年),“以温都思忠诸路廉问”(11);二是皇统八年(1148年),遣参知政事秉德携乌林荅蒲卢虎等廉察郡县(12),又“遣廉访使萧裕遍至诸路,询民间,自郡守以下,皆究其治状而升黜之”(13)。秉德以副宰相之职出巡,显示了熙宗对于地方监察工作之重视,但此类未经制度化的行为,宥于朝廷核心事务的不断转换,在多事之秋,难以保持连续性。章宗即位之初,完颜匡奏云:“皇统、大定间每数岁一遣使廉察,郡县称治。”(14)“数岁”具指几岁,很难估测,据现今可见史料,熙宗时期遣使的频度是很低的。至于以一二人之力,是否真能“遍至诸路”,对民间、官场之事能有多深了解,都值得质询。而“郡县称治”之说,乃时人褒美之词,更需其他证据来支撑。
海陵王在位时期,仍延续了熙宗时期由中央不定期遣使的有限监察方式(15)。然而海陵王对于监察之重视,不会超过熙宗。《金史》述廉察之制,首引海陵王所颁“廉罢官复与差除之令”,此制创于正隆二年(1157年)(16),显是重新任用前此被廉访使者罢黜的官员。由这一诏令,可知遣使廉访之制仍在施行,但由海陵对于廉察结果的翻案,可知当时朝廷对地方监察工作的支持实在有限。并且在机构建置方面的缺失仍未改观。故而世宗登基之初,就有臣僚“请依旧制廉察官吏,革正隆守令之污”,此建议为世宗接受(17)。既然指明廉察官吏的原因,是针对海陵末年的地方官员贪污之弊,则此语应当意味着海陵时遣使甚少,监察效果不著。有前朝之殷鉴,世宗时期在遣使廉察方面,至少在频度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上引“皇统、大定间,每数岁一遣使廉察”之说,给人“定期遣使”的印象,但此语即使就世宗朝而言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定期”可能并非实情。没有记载可以证明,遣使巡察地方是一种制度化的、有规律的行为。反而有证据显示,世宗对于向地方遣使,是比较犹豫的。大定十年(1170年),“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18)世宗既然否定了“遣使廉问”,那么,他所赞同的“暗察明廉”,又该是怎样的一种监察方式呢?下文云:“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黙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19)可见,世宗不赞成大臣出使巡察,而倾向于让他们主持较为静态的监察方式,比如舆论调查。这大约就是所谓的“暗察明廉”或“黙察明问”制度中的主要工作,这一步骤很可能在首都即可完成。而运动的方式——遣使“采访”,至地方考察官吏,则是次要的手段。
至于派遣至地方的监察官员,并未规定应有何种实职,往往是临时指定各种职务的“能员”,暂充使者。如大定三年(1163年),派出的是“户部侍郎魏子平、大兴少尹同知中都转运事李涤、礼部侍郎李愿、礼部郎中移剌道、户部员外郎完颜兀古出、监察御史夹谷阿里补及(曹)望之,分道劝农,廉问职官臧否”(20)。大定九年(1169年),被遣至“辽东渤海一带询访官吏治状,按举黜陟”的,是礼部侍郎完颜孛烈思(21)。而大定末年“选能吏八人按行天下”,其中之一,是尚书省令史李完(22)。但到了世宗后期,在舆论调查与派出廉察两方面,监察御史都已成为主要的承担者。瑶里孛迭在世宗末年“历海滨令,迁徐王府掾,以称职再任,御史台察廉,升同知震武军节度使事”(23)。差相同时,董师中则因监察失职而受罚:“为监察(御史)时,漏察大名总管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诛,世宗怒曰:‘监察出使郡县,职在弹纠。忽剌亲贵,尤当用意,乃徇不以闻!’削官一阶。”(24)因监察地方官为其重要职责,当察而不察,故受重责。此可见监察御史在世宗末年已凸显其在地方监察事务中的地位。
就太祖至世宗五朝的总体情况作一概括,可以说,在太祖、太宗二朝,金廷基本上没有监察地方行政事务的行为。在熙宗朝,中央已开始不定期遣使考察地方官员,但几乎没有相应制度,在海陵统治时期,开始较初级的制度建设,但从实际推行的举措——比如派遣监察官员的频度而言,熙宗、海陵时期对地方监察事务的重视,是很不够的。进入世宗朝,政治形势长期稳定,金廷对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已有充分认识,制度建设也开始加速了。然而,最重要的一步——机构的设置,却一直没有进行,要到章宗即位之初,才成为事实。
二 提刑司、按察司的变迁: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至贞祐三年(1215年)
1.建立提刑司的政治需要
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已有人提议建置提刑司,不过,首要的理由并非行政监察的需要,而是“纠诸路刑狱之失”。虽然此前处理地方刑狱,已有复核之制,不过,“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25),在府、州与中央之间,缺乏一级有效的复审机构。而且随意抽调有其它实职的官员,于这些官员的主职自然有妨,加上缺乏固定的任使区域,或区域划分不合理,其效果值得怀疑。如大定末同知亳州防御使事石抹元毅“被省檄,录陕右五路刑狱”(26),很难想象,以一二人之力,在有限的时间内如何清理诸多滞狱,故难免有“文具”之讥。而其在亳州的职任,显然又要受到影响。同样,象王寂那样“贰漕辽东”,即担任同知辽东转运使,却被派往北京路懿州一带“按治冤狱”(27),必然有碍漕事。
在当时,行政监察、刑狱复审都是地方的重大难题,监察御史主职是出使地方,廉察官吏,若同时负上复核刑狱的职责,此后将两种职能合一,建置固定的地方机构,就顺理成章,应当出现类似提刑司的机构了——宋代的提刑司建置之初,正是以这两种事务为主要职责的。但世宗从一开始就截断了这种发展道路。一方面,宁可大费周折,“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而拒绝建置府、州以上的地方刑狱复核机构(28)。另一方面,严惩体察东北路官吏的监察御史,“笞之五十”,因为他越职行事,“辄受讼牒”(29),故而,要果断予以处罚,以警后者。
笔者认为提刑未在大定十七年(1177年)建置,是由于世宗个人的原因,而并非象《金史·刑志》所说的,“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这或许是担心固定的地方监察官员久任之后,与被监察者通同作弊。世宗曾对宰臣说过,“‘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30)其中“姑罢之”一语,不知所罢何官,“是官不设”,也不知所指,当是史臣截取材料时有阙漏,对照《金史·蒲带传》所载,可知其所以然:“或谓廉问使者颇以爱憎立殿最,以问宰相。宰相曰:‘臣等复为陛下察之。’是以世宗尝欲立提刑司而未果。”(31)“是官”者,实指提刑也。可见,除了地方的刑狱之外,在监察方面,也有建制提刑司的需要,但因世宗执意反对而作罢。在大定十七年(1177年)被强行阻断其生成过程的提刑司,在章宗及位之初立即建立,这更能说明,提刑司的产生条件早已成熟,就看当权者是否愿意接受。
2.提刑司之建立、隶属关系与建制
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正月,章宗即位,当年六月,置提刑司:
诏曰:朕初即位,忧劳万民,每念刑狱未平,农桑未勉,吏或不循法度,以隳吾治,朝廷遣使廉问,事难周悉。惟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今分九路,专设是职。尔其尽心,往懋乃事(32)。
之所以置提刑司,除了审刑之外,尚有劝农、察吏等需要,故当时对提刑的职能设计是:提刑“并兼劝农、采访事”,此外,“屯田、镇防诸军皆属焉”(33)。审刑旧由中央“每岁再遣审录官”,但结果往往是,临时的使职成为“文具”,本职却受到影响。劝农之事,向来亦多由中央遣使(34),但这种频度很低的行为,显然难以收到长期的效果。至于监察地方官,那更是世宗一直萦怀却无法有效解决之事。提刑司之设置,或是一并解决诸多问题的良途。
至此,金廷终于建立起较完整的监察体系,在中央是御史台(35),在地方是提刑司。程妮娜认为:
提刑司(按察司)设立后,与中央御史台构成金代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在各机构中具有一定独立性,主要对封建皇帝负责(36)。
这种描述可以说是准确的。但是,因提刑司“与中央御史台构成金代监察系统”,并且在“当时号为外台”(37),就认为“提刑司是御史台的下属机构”(38),此说尚可商榷。从职责上说,提刑司在审刑方面要对大理寺负责,在廉问方面对吏部负责,而在劝农方面,或要对中央劝农司负责,其自身又要受御史台的监察。但与其它地方机构一样,它最终是尚书省的下属机构,总体上是对尚书省和皇帝负责。由于提刑司在廉问方面,承接了昔日中央特遣的“使者”的职能,皇帝也象以前对“使者”一样,要指示提刑履职的重点,并对提刑的工作有及时的了解,因此在设置之初就规定,“提刑官除后于便殿听旨,每十月,使、副内一员入见议事。如止一员,则令判官入见”(39)。
其建制,正常情况下应设提刑使一员,正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判官二员,从六品;知事,正八品,不知员数;知法三员,女直、契丹、汉儿各一;另有令史,明昌三年(1192年)更名书史,不知员数(40)。使、副使、判官为机构的主要官员。明昌三年(1192年)章宗云:“诸路提刑司官止三十余员”(41),即就此三类官员而言也。
章宗对提刑司的工作,应当还是满意的。明昌三年(1192),章宗与宰相提及考课法之事,尚书右丞刘玮认为:“考课之法,本于总核名实。今提刑司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亦其意也。若别议设法,恐涉太繁。”(42)章宗遂打消了立考课法的念头,可见,他认为提刑司履行职责,还是适度的、比较有效果的,可不必再以考课法约束之。同年,宰相提出罢提刑司,章宗予以否决(43)。然而,他的立场并没有坚持多久,到了明昌四年(1193年),皇帝本人似乎也有所不满,认为诸提刑司自建置以来,“于今五年,效犹未著。盖多不识本职之体,而徒事细碎,以致州县例皆畏缩而不敢行事”(44)。承安四年(1199年),在宰相的一再要求下,章宗作了让步——提刑司这一机构虽未撤销,但却改为按察司(45)。
3.提刑改按察及两者的主要区别
明昌三年(1192年)宰相请罢提刑司,史籍未详述其理由,然据章宗的回答来看,宰相可能提出,提刑司官员难以挑选到合适人选,任职者在地方妄自尊大,高下由己,严重影响州县行政效率,弊大于利,不如索性废罢机构(46)。承安四年(1199年),宰臣提出的理由仍然相近,其一,比起“数岁一遣”之廉察使者,作为地方机构的提刑司,与皇帝之间交流不易,所以“是非混淆,徒烦圣听”,对下则“徒乱有司事”,影响地方行政效果,所以这个机构纯属多余;其二,权力不宜过于集中,提刑首要的职责是审核地方刑狱,若不废罢提刑司,则审刑之职可以保留,至于“采访廉能”之职,却不宜由提刑兼(47)。此次,章宗采纳了宰臣的大部分意见,于当年四月改提刑司为按察司(48),其分路,则仍沿用原提刑司路的八路之区划(49)。
关于按察司与其前身提刑司的最大区别,史料中只是间接提到。如《金史·完颜匡传》载:
章宗立提刑司,专纠察黜陟,当时号为外台,(尚书左丞完颜)匡与司空(完颜)襄、参政(仆散)揆奏:‘……自古无提点刑狱专荐举之权者,……不宜使兼采访廉能之任。岁遣监察(御史)体究,仍不时选使廉访。’上从其议。于是监察、体访之使出矣(50)。
此次机构的改置,核心在于“黜陟”,故赵翼总结说:“言者谓提刑司黜陟非便,改设按察司。”(51)而“黜陟”者,其实只是提刑司的一种相对权力,并且重点在“陟”,即所谓“采访”之权。
采访之权事实上可分为两种,一是推荐拟职之权,二是复核之权。章宗于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初置提刑司之时,“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中四条,与提刑司直接相关,即“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52)。其中前两条,确定了提刑司有“采访”之后予以拟职之权,定职之事,主动权在提刑司,吏部只是考核阙次,按例授官补阙。而后两条重在复核。具体过程是:考察辖区之内某官廉能或其才可用,遂上报其名,进行荐举,并且还可拟定受荐者应当升陟之职位。而对于中央机构而言,考虑到提刑司对本辖区的情况较为了解,一般也会采纳其意见。于是,相对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绝对化了,地方官员的升陟,其具体事宜转到提刑司之手,中央相关官员倒相对显得“备位”了。这正是最令宰臣不满之处,故宰臣之进言,重点在于让提刑司“不兼采访”(53),失去推荐廉能官、“可用之才”并决定其职事之权。
在提刑司的存在时期,颇有实例可证明其履行“采访”、“廉问”之职的有效性。如明昌中耀州刺史马百禄“以提刑司复举廉,升孟州防御使”(54);长葛主簿王晦“有能声,察廉除辽东路转运司都勾判官,提刑司举其能,转北京转运户籍判官”(55)。而对于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所定的两条复核之权,明昌中也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建设,从细节上增进荐举复核之准确性:
(明昌)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56)
即提刑司担负了对被荐举人的多次体察之责,但为了避免误察或徇私,被荐举人要被调到其他路任职,由该管提刑司来重新体察。这种制度称作“平倒别路除授之制”。但在提刑司改为按察司之后,“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57)。就是说,承安四年(1199年)罢“采访”权,并非仅限于直接推荐拟职之权,中央还在改提刑为按察的同时,收归复核之权,由临时遣出的“监察、体访之使”来履行。
隐藏在承安四年(1199年)机构改替背后的,是削权的实质。自此,按察司对官吏的监察,仅限于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汇总到吏部之后,后者据以对地方官员进行黜陟。黜陟权上收吏部,就出现了各路按察司评价属下的不同标准问题,于是,中央需给出统一的标准。
前已提及,明昌三年(1192年),章宗尝向宰相问及考课法是否当行。当时尚书右丞刘玮认为,考课法格法太繁,既有提刑司“总核名实”,已有考课之实,条法本身就不必要了。但按察司既无“总核名实”之权,考课法就成为必需。泰和四年(1204年),终于定“县令以下考课法”(58),“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59)。其考核对象,所谓“县令以下者”,其实包括了除府、州主要官员(知府、州或节度、防御使,刺史以及同知,通判)之外的所有官员。至于以前的“采访”之事,并非完全不实行,而是由监察御史和其它朝廷派出的特使承担了,即《完颜匡传》所谓“岁遣监察体察,仍不时选使廉访”。并且对于按察使已经完成的监察和评价工作,中央派出的监察、体访之使,仍要进行两重复核。以致当时有人提出,“提刑司改按察司,差官覆察,权削望轻”(60)。
按察司的职官设置与提刑司大致相同,使一员,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兼劝农事;签按察司事一员,正五品;知事、知法若干员(61)。
4.按察司与转运司的合并
金廷对地方监察机构的改替,在改提刑司为按察司之后仍未停止。至章宗末期的泰和八年(1208年),又以“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62)的形式,将按察司与转运司合并为按察转运司。此次合并的缘由,大致不关按察司的事,而是与金初所谓“外道虽有漕使,亦不刺举”(63)的现象有关。因金之转运使在此之前一直不掌握对州县官员的监察权,故而“转运司权轻,州县不畏,不能规措钱谷,遂诏中都都转运依旧专管钱谷事,自余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副使兼同知,签按察并兼转运副,添按察判官一员,为从六品”(64)。
“按察兼转运,本欲假纠劾之权以检括钱谷。”(65)合并的目的在于加强转运司的工作效果,即以按察司的监察权加重转运司的威势,以消弭州县官在规措钱谷方面的拖沓推搪之弊。从这一点来看,两司合并应当有利于上下级之间的令行禁止。不过,对于监察工作来说,这次合并毫无疑问的导致了新的困难。《乌台笔补》云:
按察兼转运使,其意以为按察中间一切欺隐不公事,则不敢犯,早辰先与司史判按察司事,午后乃与同知、副使判转运司事(66)。
这样的工作方式,自然令按察转运使负担过重,精力分散。更大的困难是,金之按察司与转运司,都不能端坐本司,而要在辖区内巡历。按察司承接提刑司的工作,要在巡历中察访吏治、疏决滞狱。转运司则要依据财税征收事务而巡历。二者工作方式相近而工作重点完全不一样,合并之后,自然顾此失彼,而按照卫绍王以后兵事忽起、财政紧张的局面来看,转运司的工作是重中之重(67)。甚至辖区的划分,经过不断调整,也由泰和八年(1208年)合并之初沿用按察司之8路,逐渐析分至贞祐三年(1215年)废按察司之前的12路,接近原有的转运使区划(68)。这种重转运而轻按察的情形,使得这个机构对地方官的监察,几乎已无存在之价值。这就导致了按察司的彻底消失。
5.按察司的撤销及其政治背景
贞祐二年(1214年)是按察司命运攸关的一年。这一年,签河东北路按察事王扩,上书要求将转运司的征饷供军工作,交由军事长官负责,以达成军事、后勤一体化,又可将按察司从“检括钱谷”的不相干的重负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按察之职(69)。而兵部尚书乌林荅与,则上书主张撤销按察司建置:
按察转运使拘榷钱谷、纠弹非违,此平时之治法。今四方兵动,民心未定,军士动见刻削,乞权罢按察及劝农使(70)。
此奏疏将按察司之“纠弹非违”与军士之受“刻削”强行牵扯在一起,故而受到右丞相徒单镒的反驳:“今郡县多残毁,正须按察司抚集,不可罢。”(71)其议遂止。
对于宣宗来说,在当年,两种建议都未被接受,并不说明他没有偏向。次年(贞祐三年),遂罢按察司,转运司复独立存在(72)。
自卫绍王大安中(1209-1211年),铁木真崛起于蒙古草原,迅速攻入金之内地,政局突然转危。之后卫绍王被弑,宣宗得国未久,内部局势也并不稳定。刑狱、吏治,这些按察司的基本工作,如果不说对军务和统治集团的内部稳定相冲突的话,至少也是无用的。那么舍弃按察司及它所负责的“不急之务”,专注于聚敛、用兵,怕是当时仅有的选择。而贞祐年间的政治危局,延至金亡,迄未改善,则按察司或类似机构的复置,也就不太可能了。而与按察司的监察工作相关的“四善十七最”的考课法,也在撤销机构之前一年废去(73)。
可以说,贞祐三年(1215年)是金代地方监察制度崩溃的一年。主要机构废罢,条法弃而不用。危机日重的政局,更不可能使金廷的关注点从军事行动转回到内治。尽管形式上恢复了监察御史之巡察制度,后来又分区设置4个司农司,尽管司农司被看作是接替按察司执行地方监察任务的机构(74),但从可见的史料中,却看不到这一机构的监察效果,很难真正将它当作按察司的后续机构。金祚一百十余年,其有地方监察机构存在的时间,只有25年。而在这25年中,还数次改置机构,其在监察方面的权力,也是每况愈下。
三 中央官员的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与其它特使
以监察御史为主的中央特使,在金代地方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其实远远超过提刑司、按察司。这不仅是因为它们在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置提刑司之前,完全承担了监察地方的工作,在贞祐三年(1215年)废按察司之后亦是如此,而且在提刑、按察司存在的时期,地方监察事务的最后复核工作,也要这些特使前去查实核定。提刑司之设置,并不能完全替代特使,因为它作为地方机构,缺乏特使那种即时与皇帝联系,将考察结果转化为信息并迅速传输给皇帝的能力。相对于提刑、按察司25年的存在期,特使尤其是监察御史,于金中、后期在地方监察事务中从未中断的作用,使我们无法不重视它——尽管这些特使来自中央御史台及其它不同机构,完全不构成稳定的地方机构。
监察御史在世宗朝地位已日益重要,在章宗设置提刑司之后他们继续被遣往地方,其新的职责是廉察提刑司官员。张万公于提刑司始创之年,被任命为河南提刑使,“不期年,御史台奏课为九路之最,擢拜御史中丞,时明昌元年也”(75)。李愈也在明昌四年(1193年)前后受宪台廉察,为九路提刑司之最(76)。廉察的方式,最重要的自然是遣监察御史至提刑司辖区内察访。故明昌五年(1194年),贾益谦才会提出,不须遣监察体访,只须在提刑司任满之后考核,因“提刑官若不称职,众所共知,且其职与监察等”,当时章宗“嘉纳焉”(77)。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对提刑司的考核,可能由监察御史常年下访的方式进行实质上的“常考”,改为“任考”,任考仍需特使至提刑辖区调查,但这特使却不一定是监察御史,如承安中,兵部郎中徒单铭“与大理评事孙人鉴为采访使,覆按提刑司事”(78)。
但提刑司这次增加的自由度,并未维持多久,至承安四年(1199年)宰相完颜襄、完颜匡等提议削夺提刑司“采访”之权,遂改提刑司为按察司,同时,也采纳了“监察御史岁终体究,仍不时选官廉访”的意见,“于是监察、体访之使出矣”(79)。此次变革不仅把原来提刑司“采访”部内官员之权转予监察御史等特使,而且重新予监察御史每年考核按察司的权力,其权尤甚于明昌五年(1194年)之前。
不过,章宗到底是采纳了完颜襄的意见,让监察御史“岁终体究”按察司,还是保留承安四年(1199年)以前制度,只是任满考察,仍值得讨论。据泰和元年(1201年)御史台奏:
“在制,按察司官比任终,遣官考核,然后尚书省命官覆察之。今监察御史添设员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直、汉人各一人同往。”从之。仍敕分四路(80)。
则御史台奏状反映的仍是“任考”而非岁考,只不过原来当是随机遣监察御史去按察司官员任满之处,自泰和元年(1201年),乃专有8员监察御史分全国为4辖区而按治之。也未有其它资料表明此后监察御史考察与差官复察,是每年进行的。只是明确提到,考核分为两步,即监察御史先出“体访”,再遣官复察。
至泰和三年(1203年)有诏,监察御史分按诸路之时,“所遣者女直人,即以汉人朝臣偕,所遣者汉人,即以女直朝臣偕”(81),似已合并中央监察之二步骤为一。然而,泰和三年(1203年)之诏,看来只是临时之制,因为到泰和六年(1206年),因御史中丞孟铸、参知政事贾铉之言,再定制“差监察(御史)时,即别遣(复察)官与俱,更不覆察”(82),合二步为一,至此方成定制。
自大定末置提刑司,直至按察司之撤废,监察御史从未失去监察地方的作用,按察司的工作,仍需监察御史复核。而章宗时期监察御史员数之增加,与金廷对地方机构的不信任,显然有直接的关系。犹恐监察御史监察不力,尚书省又遣人再察,则中央特使之重要性,仍极受朝廷肯定,并不因提刑之新置而改变。这一点,显示了章宗对地方监察事务的重视,同时也显示了他对地方监察机构的不信任。
宣宗于贞祐三年(1215年)断然撤销按察司,自此包括监察御史在内的中央特使就重新承担起地方监察的任务。因为每年一次的监察御史巡行效果不太好,“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83)。但奇怪的是,在罢按察司之前的贞祐元年(1213年),他已“减定监察御史为十二员”(84),至兴定四年(1220年),再“减监察御史四员”(85),很难想象如此有限的人员,如何执行如此繁重的任务。因此,“每岁两遣”的事实及其效果,都很值得怀疑。根据罢按察司之前“今四方兵动民心未定,军士动见刻削,乞权罢按察及劝农使”(86)的进言,宣宗次年废按察司的事实,以及监察御史与此前按察司工作性质之相近,可以推测,处于战争威胁之下的宣宗,对和平时期发展起来的监察制度,或许不太关心。再者,贞祐以后,地方遍置行省、行部、行院、行元帅府,中央将地方各种大权都交付予这些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再加强中央特使的巡察工作,可能对行省(部、院、元帅府)的自主一方、军务至上有所干碍,这与撤销按察司的初意是相悖的。行省亦置有监察御史之事实(87),看来是不再需要中央特使频繁下顾的一种表现。故而特使虽仍在各地奔走,还颇有执法甚严者(88),但不能由此否定中央在监察工作方面的退缩的必要,并且这一点至少在建制的变化上体现出来。
四 金地方监察制度的效果及影响
从表面上看,金代的地方监察制度,明显可以发现宋制的影响,提刑、按察司,与其它地方机构如安抚、转运、宣抚司一样,官名皆来自宋,而泰和末合按察与转运为一,也是宋代一度采用过的制度(89)。但是从较深层次来看,金对宋制的学习,是相当有限的,从包括地方监察制度在内的整个行政体系来看,宋、金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仅仅考察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置稳定性,即可知地方监察制度的严密和稳固,在宋、金之间不可同日而语。金之提刑司、按察司存在时间,即使加上卫绍王和宣宗贞祐初的动荡时期——在此期间按察司的工作效果值得怀疑——也不过25年。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居然又两次变更机构的名称、职权。如上所述,承安四年(1199年)第一次变更,削去提刑司名为“采访”而实为“黜陟”之权。泰和八年(1208年)第二次变更,则使按察司沉溺于财务、民事而很难有效完成监察之职责,而从泰和八年(1208年)之后,考察提刑司、按察司路分区方式的变迁,可发现分区的变迁其实与提刑司、按察司的功能变迁一致,逐渐向转运司靠近。这就是说,按察司在监察事务上的实际权力,还在不断下降。
连个别地方监察机构也是甫创置而夭折,金代当然不可能建立起像宋代那般完整的监察网络。在宋代,路作为府州之上的高层政区,其平行机构是不断增加的,到制度成熟之后,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司之间互相监察的体制也宣告完成,制定了具体的监司互察法(90),而细节方面,仍在不断改进,如各司相互考核僚属的制度等等。至于上、下级之间,诸监司之监察州、县官员,自然不在话下,这正是诸司被称作“监司”之缘由。更值一提的是,作为补充,宋代还制定下级监察上级的制度(91)。于是,平行机构之间、上下机构之间,各种维度和方向的监察线路,织成一张无所不包的立体网络。至于金代,在设置提刑司之后,府州之上虽有总管府、转运司、提刑(按察)司3个机构,却未能定互察之制。提刑(按察)司的监察对象,仅限于普通的府州县官员,对于地位比它更重要的总管府自是无权监督,至于转运司也在它的视线之外,按察、转运司合并之后,“互察”就更没有发生的由头了。在府州一级,“旧制:……州府长、贰、幕职,许互相举申”,但一经“伤礼让之风,亦恐同官因之不睦”(92)的警告,立告作罢。至于以下察上,岂非愈加有伤风化?更毋庸论。
由提刑、按察司的命运,还可区别宋、金之间在实行中央集权的方式和集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宋之提刑司,初置时也只承担监察、审刑之权,并且同样只监察府州官员。但它的职权越来越重,渐与转运司比肩。较晚创设的提举司,也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路线。因此,宋代“监司”的发展过程,事实上经历了由机构并立到权力等重的趋势。再加上“互察”之制的完善,宋之众建诸司,实有三种效果,即部门分工造就的地方行政工作的专门化,互察导致的行使职权的审慎、从而促使行政效果的最佳化,以及通过地方机构内部的分权和互相牵制强化中央集权。而金偶一创设提刑司,便即削其权,迅即合并按察与转运司,军事机构以外的地方机构,仅剩一个,事实上地方民事方面已几乎不存在分权。不久又撤废之,回到唐代和宋初采用的中央特使定期不定期出巡的制度。这样监察的效果很难保证,而地方机构之间的分权体制又很难形成,金廷于是通过这种陈旧僵硬的行政和监察制度,强行保证了中央集权。然而,这种体制对于保证地方行政的效果自然无能为力,更有甚者就是中央集权也保证不了。只考虑中央—地方之间单一线索的集权,是很难在外力的冲击下保持平衡的。金一遇蒙古攻击,即通过尚书省、枢密院的派出机构以免宗社倾覆之祸,于是在中期达成的极度集权的体制消散殆尽,这种命运与宋代也形成强烈对比。
洪皓《文具录》载:金初定制,“皆出宇文虚中,参用国朝及唐法制而增损之”。然参用唐宋之制,又不止于金初,但凡金代之制,总归难脱唐宋制度——尤其是宋制的框架,但百余年之中,各种制度却颠倒杂乱,面目全非,学而不得其法,令人颇感费解。
金初对于辽宋政治文化的继承,本来就是相当薄弱的,只是在杂用胜国与本族的各种制度之后,予以表面的合理化。如京、府、州的制度很快就全国一致了。可是较深层次的制度如监察体制,却被认为无用之物而予以抛弃,象转运使无监察权导致地方监察工作无人承担的现象,正是其表现之一。初期政治文明的程度较为原始,使得以后的制度建设步履维艰。
“因时制宜”、“因势利导”的实用主义,是导致监察制度混乱的原因之一。金代百余年,政治局势数有转折。倏忽而兴,战争未毕,自熙宗朝始又陷入激烈的内争,忽忽之间,世宗、章宗朝又是数十年的相对和平,至卫绍王朝,又突遇亡国灭族的威胁,时局变化的速度,与宋代相比,确乎令人目不暇接。每经大变,必然进行一次制度改革,针对最近发生的冲突,作出一些颠覆性的变更。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金之皇位继替关系造成的。金前后9帝,被弑者3(熙宗、海陵、卫王),此外卫王继章宗而立,也并非没有争议。因此对前朝制度的认同和延续发展,往往不宜宣之于口,而否定前朝的某些制度,却是毫无心理负担。
但笔者认为,女真上层的态度,也大大影响了监察制度的建设。金代历朝君主对于宋制的态度,有明显的反差,熙宗、海陵与章宗,对宋制似乎只有倾慕而未表现出明显的反感,但是在他们之间,是统治时间最长、期间政局也最稳定的“小尧舜”世宗。世宗对宋制即使不说是抵触,至少可认为是有相当戒心的。金之百年,确乎只有世宗至章宗50年,才算是比较安定的时期,允许将较大的注意力集中于文官体系的建设。然而世宗一朝近30年,制度方面却是整饬的多,创设、提升的少,其所调整者是他个人所认为的“合理化”的工作,而未能在海陵和章宗之间起到承接的作用。具体到地方监察,不过是有了一个“数年一遣使”,算是监察制度的发展没有虚度大定的前28年。从这项制度的性质来看,与北宋前期太祖、太宗时期类似。但无论从遣使的频度、数量,还是遣使的分类细致程度,都远不能与宋太祖、太宗朝相比。正式建立机构,对州县实行不间断的监察,只有章宗继位以后短短的25年。但即使是在章宗朝,某些女真大臣强有力的掣肘作用,也使皇帝不得展其手足,如在《金史》中以尽职持重面目出现的完颜襄即此中翘楚,他既反对置提刑司,又反对设宫观使,其理由又颇为牵强,显然有很强的反对宋制的倾向。章宗本人在下诏置提刑司之时,以“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来证明其合理性,可却不提“古”在何时——明明只是在宋代。
当然,并不是说金非学宋制不可,但一个力求统治稳定的王朝,必当建立一种一以贯之的核心理念,并且前后相继的统治者在政治理念上应当较为一致,如宋代在英宗之前百年,在地方行政制度上就有一个地方分治而制衡、中央藉之以集权的理念,神宗以后,对此理念的坚执程度虽有不同,但显然一直重视。故而宋代监察制度的发达,除了拥有一个长期稳定、内治占据绝对核心地位的政治环境之外,统治思维的连贯,也是关键的原因。而金代时局动荡,又绝不象宋代那样,有“祖宗之法”之意念在起强烈作用,于是政治制度,具体到此处是地方监察制度,也显示出一种“无恒志”的倾向。
但是,最关键的原因,或在于金代与宋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最大不同之处,即宋代的政府结构中,始终是文官体系占据了主要的位置,即使是战争频繁的南宋,武将也从未能全面控制政局,经过北宋长期建设而形成的文官制度,基本上延续下来,监察制度正是此体系中明显超越前代的一个方面。而金代自始至终是军事机构、军事行动吸引了统治者的大半精力。这与金统治者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有密切关系。于是,在宋代占据了路级机构中最重要地位的转运司,在金主职只是赋敛与供军。而在宋代的地方监察事务中处于关键地位、成为公正的象征的提刑司、按察司,在金固然也曾起到类似作用,但一旦军事上有需要,可以一举手间就完全取缔它,连一个象征性的兼职(以转运司兼)都不让它存在,因为它所经管的事务,与军事行动第一、速度高于一切的环境是背离的,而在这种时刻,虽已建置了监察机构,但却还缺乏这种习惯的金政权,是没有耐心让它在恶劣的政治环境中“兼容”下去的。吏治的问题因此而根本得不到解决,这又引发了官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民族之间的冲突。在章宗朝,制度建设或许刚让底层的契丹、汉等人数众多的被统治民族体会到政权关怀他们的一点迹象,这迹象却转瞬即逝。而普通的女真人与汉人之间的鸿沟,也同样无法弥合。为什么金政权对蒙古军队的抵抗很激烈,但金、蒙冲突一起,金统治区内立即分崩离析?为什么汉人没有象他们在靖康、建炎间对宋政权表现的那样,在动荡时对金政权表现出多少忠诚?为什么金亡之时,内地的汉人对女真人发起全面的攻击?或许,这里可用陶晋生先生的一个判断作解答:“异族统治者不易了解繁复的中国官僚制度的运作,而只求简化行政程序和组织。……取消了制衡的作用,在治术上著重制压(coercion),因而发生了政治过程的残暴化。……政权下的大多数百姓经常对它发生疑惧和不满的情结,政治冲突特别频繁”,并且其“令中国政治过程残暴化的措施,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大的影响”(93)。毫无疑问,不惜虚置、消灭地方监察网络,正是“取消制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表现。
注释:
①按宋制,“提刑司”全称为“提点刑狱司”,“提刑”(官)全称为“提点刑狱公事”。检金制,其机构似以“提刑司”为正名,长官名亦以“提刑使”占绝大多数,唯《金史》卷11《章宗纪》三: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完颜襄等请罢诸路“提点刑狱”(中华书局,1975年,第250页)。此称呼略似宋提刑官名,然仍少“公事”二字。大约金代官方亦已惯用“提刑司”、“提刑使”之简称,作为机构与长官之正名,实为沿用宋代名称而简化之。金代后改提刑为按察,复影响明初之制,明代的“提刑按察司”,显有金制痕迹。
②徐松巍:《金代监察制度初论》,《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第69-70页。
③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4-219页。
④李锡厚、白滨:“金朝的按察司有时也依照宋朝的习惯称为提刑司”,《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02页。事实上提刑司是按察司的前身,并非同一机构。
⑤徐松巍:《金代监察制度初论》,《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第70页。
⑥《金史》卷3《太宗纪》,第65页。
⑦[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9《纪年·熙宗孝成皇帝一》,天会十三年五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7页。
⑧[宋]洪皓:《鄱阳集》卷4《又跋金国文具录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3册,第420页下。
⑨《金史》卷128《循吏传·序》,第2757页。
⑩[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8《金考察官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22页。
(11)《金史》卷4《熙宗纪》,天眷二年九月壬寅,第75页。
(12)《金史》卷132《逆臣·秉德传》,第2818页。
(13)《大金国志校证》卷12《纪年·熙宗孝成皇帝四》,皇统八年九月,第177页。
(14)《金史》卷98《完颜匡传》,第2166页。
(15)如正隆二年夏,“遣使者观察风俗,赈恤困乏”,虽未明言监察地方官吏之事,然亦唐观察使廉问之遗意也。见《大金国志校证》卷14《纪年·海陵炀王中》,第195页。又,“天德初,以监察御史分司行台。”见《金史》卷82《纥石烈胡剌传》,第1840页。行台之御史台,或当执行台下属地区官吏廉察之职。
(16)《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罢官复与差除之令”,见第1202页。但笔者已于上文辨明,此制始于熙宗朝而非海陵时,此不赘。
(17)《金史》卷89《翟永固传》,第1976页,事在大定二年。
(18)《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2页。
(19)《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3页,事在大定十一年。
(20)《金史》卷92《曹望之传》,第2036页。
(21)《大金国志校证》卷17《纪年·世宗圣明皇帝中》,第235-236页。
(22)《金史》卷97《李完传》,第2155页。
(23)《金史》卷94《瑶里孛迭传》,第2095页。中华本断作“历海滨令,迁徐王府掾,以称职,再任御史台,察廉,升同知震武军节度使事”,误也。
(24)《金史》卷95《董师中传》,第2113页。
(25)《金史》卷45《刑志》,第1017页。
(26)《金史》卷121《忠义一·石抹元毅传》,第2643页。
(27)[金]王寂撰,贾敬颜疏证:《辽东行部志疏证稿》;贾敬颜:《五代宋金元人边疆行记十三种疏证稿》,(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77页,事在大定丁酉(十六年)。
(28)《金史》卷45《刑志》,第1017页。
(29)《金史》卷7《世宗纪中》,大定十七年八月,第167页。
(30)《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3页。
(31)《金史》卷73《宗雄传附孙蒲带传》,第1681页。
(32)《金史》卷73《宗雄传附孙蒲带传》,第1681页。按九路者,为中都西京路、南京路、北京临潢路、东京咸平府路、上京曷懒路、河东南北路、河北东西大名府路、陕西东西等路、山东东西路。至承安三年,并上京曷懒、东京咸平府两路为一,为八路。见《金代路制考》,《长水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8页。
(33)《金史》卷9《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六月乙未,第210页。
(34)《金史》卷3《太宗纪》(第63页),天会九年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诸路劝农”;卷6《世宗纪上》(第130页),大定三年三月壬寅,“诏户部侍郎魏子平等九人,分诣诸路猛安谋克,劝农及廉问”;卷8《世宗纪下》(第189页),大定二十五年五月癸卯,“遣使临潢、泰州劝农”。
(35)前引洪皓《又跋金国文具录札子》云:“谏官并以他官兼之,与台官皆备员,不弹击,鲜有论事者。”从史料所反映的整体情况来看,台、谏对国家重事、中央官员“言事”、“弹击”极少,《金史》虽记载了数例台谏弹劾大臣之事,但多一笔带过,全无宋代台谏强项辈出、议论纵横之风。“备员”之讥,并不为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御史台受命监察地方,却是其实际的职责,在世宗、章宗二朝尤其如此。可以说,金的御史台所起的作用不能与宋相比,它很少起到监察中央政府与官员的作用,与提刑一样,它是为监察地方而设,只是由中央临时遣出而已。
(36)《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19页。
(37)《金史》卷98《完颜匡传》,第2166页。
(38)《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14页。
(39)《金史》卷9《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六月丁巳,第210-211页。按明昌四年,提刑司入见之期为三月,见《金史》卷10《章宗纪二》,明昌四年三月戊辰朔,第228页。提刑司入见之日期,似未始终一贯,或中有更改。
(40)按《金史·百官志》杂安抚、提刑、按察等司事于同一条目下,叙各司始终极为混乱,此处引自[清]施国祁:《金史详校》卷4(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第524页;《金史》卷9《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第211页;明昌三年十一月甲申,第225页。
(41)《金史》卷9《章宗纪一》,明昌三年六月癸卯,第222页。
(42)《金史》卷95《刘玮传》,第2112页。
(43)《金史》卷9《章宗纪一》,明昌三年六月癸卯,第222页。
(44)《金史》卷10《章宗纪二》,明昌四年三月戊辰朔,第228页。
(45)《金史》卷11《章宗纪三》,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四月癸亥,第250页。
(46)《金史》卷9《章宗纪一》(第222页):“明昌三年六月癸卯,宰臣请罢提刑司。上曰:‘诸路提刑司官止三十余员,犹患不得其人,州郡三百余处,其能尽得人乎?’弗许。”章宗此语,显是针对宰臣对提刑司官人选的质疑。
(47)《金史》卷94《内族襄传》,第2091页;卷98《完颜匡传》,第2166页。
(48)《金史》卷11《章宗纪三》,承安四年四月癸亥,第250页。
(49)《金代路制考》,《长水集》(下),第298页。
(50)《金史》卷98《完颜匡传》,第2166页。
(51)《廿二史札记》卷28《金考察官吏》,第626页。
(52)《金史》卷54《选举志四》,“举荐”条,第1206—1208页。又按同书卷9《章宗纪一》(第224页),明昌三年十月丙午,“敕御史台、提刑司:‘自今保申廉能官,勿复有乞升品语。’”只是稍予限制而已,升迁品级之权虽被剥夺,但拟定职事之权仍在提刑。
(53)《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2页。
(54)《金史》卷97《马百禄传》,第2156页。
(55)《金史》卷121《忠义一·王晦传》,第2652页。
(56)《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4页。
(57)《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4页。
(58)《金史》卷12《章宗纪四》,泰和四年四月丙申,第268页。
(59)《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六部”条,第1227页。
(60)《金史》卷100《孟铸传》,第2202页,泰和六年事。
(61)《金史详校》卷4,第544页。按此处未载按察司内置知事、知法,但从同书所载其提刑司、按察转运司都有知事、知法,知按察司亦当有此两职。
(62)《金史》卷12《章宗纪四》,泰和八年十一月丁酉朔,第285页。
(63)《鄱阳集》卷4《又跋金国文具录札子》。
(64)《金史》卷57《百官志三》,“按察司”条,第1308页。
(65)《金史》卷104《王扩传》,第2295页。
(66)《金史详校》卷4,第544页引。按此处所谓“早辰先与司史判按察司事”,司史似与同知(转运使事)、(转运)副使有别,可能是知事、知法等本司低级官员。
(67)尚在泰和八年九月,即按察兼转运之前两月,遣贾益谦等十三人,“分路同本路按察司一员”,推排诸路物力,见《金史》卷106《贾益谦传》(第2335页)。按察司在监察方面权力的减弱和经济、社会事务方面职责的增多,致其工作与转运司的关系日近,其分路方式也渐与转运司趋同。
(68)12路为:中都西京路、南京路、北京路、上京东京等路、河东南路、河东北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陕西东路、陕西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见《金代路制考》,《长水集》(下),第298页。与两种路分合并之前14转运司路相较,则泰和八年以后按察转运司之中都西京路,相当于此前转运司之中都、西京两路,按察转运司之上京东京等路,相当于原转运司之会宁府、东京两路。然而,泰和八年以后,中都另置都转运司,于按察之职,中都西京按察转运司只管西京一路。上京东京等路,则置上京、东京两个分司。见《金史》卷57《百官志三》,“按察司”条,第1308页。若计入中都路都转运司,新的按察转运司仍是14个区划,几与原转运司路全同。
(69)《金史》卷104《王扩传》(第2295页):“贞祐二年上书……曰:‘按察兼转运,本欲假纠劾之权以检括钱谷。迩来军兴,粮道军府得而制之。今太原、代、岚三军,皆其州府长官。如令通掌资储,则弊立革,按察之职举矣。’”
(70)《金史》卷104《乌林荅与传》,第2291页。
(71)《金史》卷99《徒单镒传》,第2191页。
(72)关于罢按察司的年份,都兴智认为在贞祐二年,见《辽金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1页。此说出于《金史》卷14《宣宗纪上》(第303页)所载:贞祐二年二月丙辰,“罢按察司”。然而,同卷及《百官志》、各列传中与此记载相悖之处,不胜枚举,如《宣宗纪上》(第305页):贞祐二年六月甲午朔,“以按察转运使高汝砺为参知政事”;卷107《张行信传》:二年四月,“迁山东东路按察使”;卷92《卢庸传》(第2042页):三年,“诏诸道按察使讲究防秋,……未几,改定海军节度使。山东乱,不能赴。按察司劾之”;卷104《郭俣传》,“贞祐三年,罢按察司,仍充本路转运使,行六部尚书”,第2292页;卷104《移剌福僧传》,“贞祐三年,迁山东西路按察转运使,是岁,按察司罢,仍充转运使”,第2297页。根据《志》、《传》中多项记载来否定本纪中的一条孤证,当无问题。谭其骧先生在《金代路制考》一文中,已提及这一问题,《长水集》(下),第290—308页。
(73)《金史》卷54《选举志四》,“部选”条,第1196页。
(74)《金代监察制度初论》,《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第70页。
(75)《元好问全集》卷16《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88页。
(76)《金史》卷96《李愈传》,第2130页。
(77)《金史》卷106《贾益谦传》,第2334页。
(78)《金史》卷120《徒单铭传》,第2628页。
(79)《金史》卷94《内族襄传》,第2091页;卷98《完颜匡传》,第2166页。
(80)《金史》卷11《章宗纪三》,泰和元年十月壬辰,第257页。监察御史员数,据《金史》卷55《百官志一》,“御史台”条,共12员,然此数乃贞祐以后员数(见卷14《宣宗纪上》,贞祐元年闰九月甲午,第302页),该条注云:“大定二年八员,承安四年十员,承安五年两司各添十二员。”则共有34员也,见第1242页。“两司各添十二员”一语殊难解,然承安五年员数之增当无疑,故可专拨出八员以察地方。
(81)《金史》卷11《章宗纪三》,泰和三年十二月癸丑,第262页。
(82)《金史》卷100《孟铸传》,第2202页;卷12《章宗纪四》,泰和六年二月甲戌,第273-274页。
(83)《金史》卷54《选举志四》,“廉察”条,第1205页。
(84)《金史》卷14《宣宗纪上》,贞祐元年闰九月甲午,第302页。
(85)《金史》卷16《宣宗纪下》,兴定四年六月丁卯,第352页。
(86)《金史》卷104《乌林荅与传》,第2291页。
(87)《金史》卷16《宣宗纪下》,第366页,元光二年六月丁亥,“罢行省所置监察御史兼弹压之职”。
(88)《金史》卷110《冯璧》(第2431—2432页):“(贞祐三年)六月改大理丞,与台官行关中,劾奏奸赃之尤者商州防御使宗室重福等十数人,自是权贵侧目。”《金史》卷100《完颜伯嘉传》(第2213页):“(兴定)四年秋,河南大水,充宣慰副使,按行京东。……伯嘉行至蕲县,闻前有红袄贼,不敢至泗州。监察御史乌古孙奴申劾伯嘉违诏不遍按视。”《金史》卷110《雷渊传》(第2435页):“兴定末,……拜监察御史,……出巡郡邑,所至有威誉,奸豪不法者,立棰杀之。至蔡州,杖杀五百人,时号曰‘雷半千’。坐此为人所讼,罢去。”
(8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1,庆历三年五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3375页。
(90)宋监司互察之制规定:“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以“违慢”之监司之罪,“减一等”惩处“逐司”,见《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监司知通按举》,《海王邨古籍丛刊》,(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74页。又,庆元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右正言兼侍讲刘三杰言:‘……监司则令逐司互察……’从之。”见《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39,(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410页下。监司帅臣互察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8,(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3147页,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丙午,“军器监主簿杨民望言:‘……乞命监司帅臣互察。’从之。”《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卷20《徽宗二》、卷35《孝宗三》记载了崇宁五年、淳熙五年两次立监司互察法的情况,见第376、669页。
(91)《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7(第5637页上),淳化三年二月诏:“诸路转运使、副,如规画得本处场务课利增盈,或更改公私不便之事,及除去民间弊病,或躬亲按问,雪活冤狱,或边上就水陆利便,般运粮草,不扰于民者,宜令诸道州、府、军、监候年终件析以闻。”
(92)《金史》卷97《移剌益传》,第2161页。
(93)陶晋生:《金代的政治结构》,《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4分册,1969年,第573-574、5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