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情况与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开放论文,情况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流通业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
1992年7月以前,中国大陆禁止外商开办独资和合资的商业企业。1992年7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 以市场换技术,加快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突破内外贸体制的分离状态,增加商品出口渠道,国务院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厦门、深圳、汕头、珠海、海口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商业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业务和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进行商品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只限于在本企业经营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商品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国家鼓励合资企业出口中国的商品。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要出大于进,外汇自求平衡。考虑到我国在此方面还没有经验,国内流通体系还比较低级,采取先试点的政策,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国。这一政策,打破了中国大陆流通领域禁止外商进入的局面,使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迈出了步伐。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规定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 %以上, 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项目由国务院审批。1996年9月, 国务院审批决定在上海浦东和深圳试办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必须由中方控股和国务院审批。同时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进口商品和部分出口商品的批发业务,从而再次打破了我国流通领域批发和外贸不对外开放的局面。
二、目前我国流通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1992年7月以来,商业零售合资企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成效显著。截止到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已达19家,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深圳、汕头、武汉、郑州等10个城市。这些企业中有17家是经营单体大型综合性商场,2 家是开办直营连锁店。总建筑面积为140多万平方米,投资额合计13.4亿美元, 其中外资7.3亿美元,占54.5%。外商来自美国、荷兰、日本、新加坡、 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以及香港和台湾,国际知名商业企业有美国沃尔玛、荷兰万客隆和日本伊藤羊华堂、佳世客等。国务院今年已批准在上海浦东设立4家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进出口,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及出口商品的部分批发业务。合资的对象为韩国的鲜京、大宇、香港的嘉里集团、日本的三菱商事会社以及美国的大陆谷物公司。
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是推进中国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商业发展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带动了商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与外商合资办店,不但使参与合资的中方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商业发展动态,学习先进的商业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培养专门人才,而且也为国内众多商家提供了现代商业经营的“示范窗口”。二是增强了市场竞争机制。合资商业出现后,国内商业企业面临有力的竞争对手,普遍产生了紧迫感。许多企业都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稳定和扩大商品销售额。三是弥补了商业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中高档商业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增强了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1、外商结构不尽合理。 由于选择合资对象时存在盲目性和缺乏经验等原因,19家企业中的外方只有7 家是国际知名零售商,其他多为房地产开发商,这不利于实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2、部分项目进展缓慢。 主要原因是非商业经营设施面积偏大,在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中方筹措资金困难,外商注入资金不积极,导致建设进度迟滞。3、商品出口不多。 由于商业合资企业多为房地产商,因而很少开展商品出口业务。4、 地方政府越权批准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已超过300家,政策也不规范统一, 形式多种多样。目前这类企业的存在形式大体有六种:一是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建设或租用商业设施进行经营;二是设立中外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中方以房产作价投入或只提供咨询服务,外方提供经营资金,双方合作经营;三是中方商业零售企业委托外商经营管理,按委托合同向外方支付管理费用;四是外商采取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经营百货零售业务,中方提取保底利润;五是“三资”企业的销售部经营百货零售,以及“三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零售企业;六是在中外合资房地产项目和宾馆饭店附属的商业设施中,由业主自营或由外商经营百货零售业务。其中,第一、二种所占比重较大。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最少为30%,一般都在50%以上。合营年限大多数定在20至30 年之间, 个别的为50年或70年。
这些项目虽然其销售额在当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对本地区商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些办得比较好,但是,除部分国内商业企业引进国外的商业管理技术项目外,其它项目都质量不高,真正能够带来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外商并不多,中方不少企业未参与经营管理。同时加剧了国内商业设施建设和市场销售中的矛盾,使合资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证,对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1997年5月国务院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一律不得再擅自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开办其他各类涉外商业企业,1997年8 月国务院又通知各地对地方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当然清理整顿并不是要停止商业利用外资工作,而是为了解决目前商业利用外资比较混乱的状况,规范目前商业利用外资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完善管理办法,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同时维护外商的利益,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作准备。在经过清理整顿后,对于确实办得好的企业还可以继续开办,并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范围。
三、对我国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
1、继续稳步扩大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流通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流通产业规模有较大的扩展,商品市场发展迅速,新的流通组织形式已经出现并日趋多样化,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但是,流通产业的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相比,还相对滞后,与国外流通业的发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流通业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有商业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管理技术落后的问题,在连锁和配送等先进的营销管理技术的应用方面也缺乏经验,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我们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引进外资,以一小部分市场换技术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五年来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看,对外开放引进了竞争机制,推动了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技术,培养了一大批商业管理人才,提高了国有商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加速了我国商业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接轨,为我国商业企业占领国际市场准备了条件,有利于我国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
流通领域实行对外开放,既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流通现代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品流通体系,也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完整地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在复关谈判过程中,西方国家一再要求我国加速流通领域的开放步伐,而从国内流通业发展的趋势看,扩大开放也是必然的,既有利于促进国内工业发展,又能带动国内商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而且流通的现代化也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流通组织形式协调发展,业态丰富,竞争充分。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有许多城市提出试点要求。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商业管理水平也符合试办合资企业的要求,在建立了完善的审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企业的形式和数量,既可以使商业利用外资的格局更完善、更合理、更有效,又便于我们全面分析比较,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2、坚持适度有序的开放策略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资开放国内消费品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适度有序的策略,即实行有调控的渐进式的开放。其根据有:一是从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看,近年来流通业自我发展的速度正在日益加快,有这方面需求;二是从流通业本身看,建设资金的紧张程度相对要小的多,学习、掌握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也相对容易;三是我国的流通企业在体制、观念、资金及人才管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竞争力较差,若开放速度过快,对国有流通企业十分不利;四是消费品市场直接联系着广大消费者,由于我们还缺乏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经验,也不宜开放过多过快;五是在利用外资方面国家和地方的出发点也有一定的差别。不少地方是从眼前利益出发,而不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国家从总体上进行调控是非常必要的;六是前景广阔的市场,对外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把握好开放的程度和节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居于主动地位。
在一定时期采取适度有序的开放策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于服务贸易开放的原则中规定了服务自由化义务即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逐步开放,充分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政策目标,考虑个别成员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对特别落后的成员国还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我们实行适度有序、稳步推进的开放策略是符合各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惯例。据了解,日本政府在战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就是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外国企业进入其商业领域进行限制,以此保护和促进本国商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充分竞争,扩大就业,稳定社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适度有序地对外开放商业主要应体现在合理确定开放地区的布局和前后顺序、经营业务的范围、企业的数量和结构、外商股权比例等方面。
3、对外开放应与流通领域的改革及发展规划相结合
目前,我国流通领域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流通企业的亏损和经营低效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状况的知识、经验和技术,因此流通领域的开放必须紧紧围绕流通领域的改革来确定开放的原则和目标,为流通领域的改革服务,通过引进科学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引进新的流通形态和新的经营方式,给国内流通企业创造一个学习机会,学习国外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流通成本的方法,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和信息技术,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流通形态和流通业经营的改革道路。
同时,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还必须纳入流通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通盘考虑,根据我国流通业发展现状和各地的基础情况,以适度有序的扩大开放为原则,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总体规划,对流通领域开放的整体布局、地区范围、时间、业态、企业的数量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4、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
总结试点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的政策是保证流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在解决试点企业现存的问题、清理地方自行审批项目的同时,必须抓紧制定新的合资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对特许经营、“三资”企业再投资商业、房地产项目含带商业合资企业、国外商业企业输出技术管理等形式的注册登记办法以及中方企业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保护的办法和合理界定外商无形资产的办法。研究提出监控各类商业合资企业的措施、对境外中资企业在国内投资商业的有关政策。
5、抓紧制定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西方国家一再要求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政策要增强透明度,而且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流通领域的全面开放就成为必然。那么,能够使流通领域的利用外资既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技术,促进了国内流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又不会对我国流通产业的安全造成威胁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制定严谨的法律法规,实现“打开大门,提高门坎”的目标。因此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实现以完整严谨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规范和管理流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使流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