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民间信用研究_民间金融论文

当前我国民间信用研究_民间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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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用在我国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民间信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范畴,由于它极为分散和缺乏透明度,资料收集相当困难;同时,由于它形式繁杂,不容易从总体上进行系统的把握;因而国内目前对此尚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成果。本文拟以民间借贷、社会集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三类我国目前民间信用中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形式为主要分析对象,从理论上和政策选择上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我国民间信用的成因及现状分析

(一)成因

计划经济时期,除属于友情借贷这类民间个人之间的非经济性用途的信用活动时有发生外,我国几乎不存在其他民间信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运行的变化,民间信用逐步出现,规模及范围日益扩大。就前面所述的那些民间信用而言,其形成和发展有着特定的原因。

1.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信用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生产经营性的资金需求角度而言,过去我国的资金需求主体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类(集体企业后来也成了准国有企业),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一方面,资金并不是一个直接的生产要素,其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实际上也不是真正的资金需求者,因为资金只是企业完成计划的手段,且全部由财政拨给,无偿使用,换言之,解决资金问题不是企业的事。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有偿使用,后来由于资金短缺,银行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国有企业的所有资金需求,于是,国有企业开始考虑多渠道筹资;另一方面,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一系列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逐步产生并快速发展,同时,乡镇企业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成份(因为它既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原来的集体企业)象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新的经济成份在它们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要时,就很自然地成为资金市场的需求者。从理论上说,它们也可以从国家银行及其所属的信用社谋求贷款,事实上也有一部分外源融资是这样解决的。但是,相对于它们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而言,它们由此所能得到的资金则是很有限的;再一方面,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千千万万的农户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并因此成为资金需求者。对于大多数几乎毫无积累但又急于致富的中国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由于同样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以其在贫困仍笼罩着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所能有的吸储,是根本不可能满足几乎一夜之间冒出来的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于是,这些农户以及个体户、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便把目光投向了民间资金。

2.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式控制及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充当主角,是我国民间信用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对“一穷二白”的国情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几分无可奈何的自豪感的时代,资金极度短缺的窘境被计划经济遮掩得几乎天衣无缝。当我们终于意识到中华民族在经济实力上已被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周边的新兴国家和地区远远抛在后头,因而恨不得一夜之间迎头赶上的时候,我们忽然发现自己的国家实际上还很穷,于是,我们开始打开国门引进外资(包括借外债);另一方面,政府开始自觉地通过国家银行将所有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并按照政府的意图进行使用,以为这样可以最有效地解决资金短缺并促使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问题,并以此支持一个需要快速发展和成长的经济体系。这样,我们实际上一直在推崇“间接金融至上主义”。对此,我们又从日本等国的经验中找到了这一策略的成立依据,于是,“间接金融至上”似乎无可非议。但问题并不在于此,而在于政府将国家银行动员的金融资源大部分配置给了国有企业,以维持一个证明公有制所需要的庞大的国有经济。然而,当国有企业因为困难重重而缺乏活力,因而需要在国家经济之外发展一块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时候,国家控制的金融体系已难于在资金上给这些非国有非公有经济以足够的支持,这既是国有经济过多地无效益占用社会金融资源的结果,也是继续维持甚至扩大这种无效占用所必需,至少在国有企业状况未有根本改变、而国家又出于某些非经济性目的(如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等)而必须维持一个如此庞大的国有经济的情况下是如此。结果是非国有非公有经济根本无法与国有经济在资金筹集上进行平等竞争,于是,它们只能转向民间信用。

3.农村资金的“离心”倾向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短缺状况,是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比城市更为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格局中,银行都是专业性的,即它们都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领域,几乎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其中农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服务于农业及农村地区的。这种格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尚未根本改变。于是,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之外的资金是不允许或很难投向农业及农村地区的。然而,问题还不止于此,还在于农村的资金并没有完全用在农村,有相当一部分通过银行吸储后转移到城市使用。据有关测算,“八五”期间,我国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渠道净流出2557亿元(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存款减农村贷款所得),也就是说,每年平均有511 亿元的农村资金流向了城市和城市工业(注:《1996年经济绿皮书》,第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农村资金的这种“离心”倾向,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其结果是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地区原有的资金短缺状况,使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从国家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的满足程度进一步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农村民间信用便获得了普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4.民间的资金供给能力的增强及其愈来愈明显的趋利性,为民间信用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改革开放前,我国既缺乏民间信用的需求,也缺乏民间信用的供给。一方面,由于过去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当低,除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外,剩余的资金极为有限,这从当时的银行存款就可以看出: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10.6亿元,其中城镇为154.9亿元,农村只有55.7亿元,两者之和仅占全部存款的18.5%,按当时的人口计,居民人均存款只有21元左右,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存款不足8元。 这种状况根本不可能形成民间资金的供给。另一方面,由于过去不存在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因而不存在需要在银行体系之外寻找出路的资金。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居民储蓄存款80年代平均增长达36.9%,一些率先富裕起来的地区民间资金日趋庞大,据估算,“六五”期间温州地区农民的手持现金就不少于10亿元(注:姜旭朝著:《中国民间金融研究》,第101页,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与此同时,各种灰色或黑色收入数量惊人, 据统计,1988年全国仅“寻租”收入就达4000亿元之多,占国民收入的40%(注:姜旭朝著:《中国民间金融研究》,第21页,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3 月。)。随着民间可支配资金的大量增加及居民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民间资金的趋利性也日趋明显,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不满足于银行的储蓄收益;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又极为缓慢,居民的投资获利渠道极为有限,再国上通货膨胀下居民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民间信用的高利性便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于是,民间信用中的资金供给能力便被不断强化,由此使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获得了现实的供给支持。

5.经济自由化趋势与金融抑制之间的矛盾,是民间信用存在和发展的体制性原因

“金融抑制”是相对于“金融深化”而言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长期推行“金融抑制”的发展战略及金融政策,表现在政府对金融实行高度管制,利率缺乏弹性,实际利率长期为负利率,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严格的限制,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受阻,等等。我国的金融状态长期具有典型的金融抑制特征。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体制也是高度管制模式,因而经济与金融的矛盾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使经济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但金融抑制依然如故,于是,经济与金融的矛盾、摩擦和冲突便日趋明显并愈加剧烈。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推进“金融深化”,放松金融管制,以使金融结构、金融运行及金融管理适应经济自由化的要求,为此,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金融改革进展相当缓慢,对金融管制的放松极为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新的城乡经济主体便被排斥在原有的金融格局之外,它们只得求助于民间信用;从另一个角度说,它们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我国的民间信用。

6.“地下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促使我国民间信用生成和发展的又一个原因

“地下经济”又称影子经济、隐形经济等,国际上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一些国际组织将地下经济分成两类:一类是属于非公开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类是非法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美国经济学家英格·沃尔特也将地下经济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非公开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类是非法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美国经济学家英格·沃尔特也将地下经济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为避免政府对有效的商务活动强加的障碍和为了逃税所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指犯罪交易,包括吸毒、抢劫、谋杀、卖淫、诈骗等具有经济动因的犯罪行为;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安扑·班·维克尔则认为,凡是政府不允许的(如各种非法行为)和逃避政府各种管制的经济行为都是地下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地下经济,80年代以来,地下经济迅速蔓延,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一些学者曾对此作过专门测算,结果是:1978年为0.07%、1979年为5.93%、1980年为9.4%、1981年为8.93%、1982 年为6.12%、1983年为 9.27%、1985年为10.33%、1986年为16.14 %、1987年为25.59%、1988年为33.79%、1989年为29.01 %(注:夏兴园主编:《中国地下经济问题研究》转引自姜旭朝著《中国民间金融研究》,第18页。)。由此可见,我国地下经济在80年代末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由于地下经济极难从国家金融体系中进行融资,因而在资金上支撑这些地下经济的只能主要是民间信用。

此外,就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类民间信用而言,其成因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后对原有集体资金的管理问题以及农村社区内的资金互助性融通问题,但从根本上说,也是国家金融体系在农村地区普遍较为薄弱所致。

(二)现状分析

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目前民间信用的成因进行全方位的剖析,但要对我国民间信用的现状作出全面而又确切的描述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下面我们主要从发展阶段、大致规模、地域分布及利率水平等方面作一粗略的分析。

1.发展阶段

我国民间信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1)70年代末80 年代初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民间信用开始出现,但规模、范围都还很小,当时的主要形式是一些企业的内部集资,信用工具主要是所谓的股票(保本付息、退股自由)。( 2) 80年代期至 90年代中期的兴盛时期。1985 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因而这是民间信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显著提高的时期,从广度来看,一是信用形式越来越多,各种民间信用形式都纷纷“登台亮相”,二是信用范围越来越广,从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延伸至次发达地区及至落后地区,三是信用工具越来越繁杂。从深度来看,一是这些信用形式本身不断完善和成熟,二是民间信用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三是信用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越来越众。(3)90年代中期以来的调整时期。 由于前一阶段暴露出民间信用的种种问题,致使一方面国家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另一方面,民间信用中频繁出现的信用危机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参与民间信用持谨慎态度,加上这一时期我国的资本市场有了较快发展,民间可支配资金越来越大一个部分流向了股票及国债市场。

2.信用规模

我国民间信用规模究竟多大,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资料,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确切的统计。因此,我们只能从估算及典型调查两个角度给出一个大略的概貌。首先,有人根据民间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测出民间资金需求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30%强(注:姜旭朝著:《中国民间金融研究》,第2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 另有人估算目前我国的地下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5%左右(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据此推算,民间信用中的资金借贷余额在“八五”期末当有数千亿元;也有人推测至1995年为800~1000 亿元(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其次,从典型材料看,有些地区的民间信用曾达相当的规模,据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统计,截至1992年8月底,温州市农村各类投资额为18.87亿元,其中民间借贷达5.87亿元,占31.1%;从各种信用形式来看,民间集资的量比较大,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至1993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种非法集资超过1000亿元(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有相当规模,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农金会128400个,其中乡镇一级的17800个, 村一级的110600个,基金会占用资金250亿元, 约相当于农村信用社年末存款余额的40%。

3.地域分布

如果包括各种类型的民间信用,地域分布则非常广,可以说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和乡镇都存在某类或所有类型的民间信用;如果从演进进程来看,民间信用首先兴起于农村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然后再蔓延到城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直至穷乡僻壤,但迄今为止,浙江、福建、广东三省是我国民间信用最发达的地区。

4.利率状况

利率是信用关系中最关键的要素,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因素。由于国家未对民间信用中的利率水平作出硬性规定,任其由市场供求进行调节,同时,由于各类信用的风险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资金供求状况极不相同,民间信用中的利率状况非常参差,且计息方式也很不一致,总体状况是利率偏高。据统计,民间高利率借贷占全国民间借贷资金的60%以上,它们一般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准超过同期银行利率水平4倍的标准, 至于其上限则很难有确切的资料,有的纯属高利贷,如深圳市竟有月息高达70%的借贷(注:朱德林等主编:《中国的灰黑色金融》,第 45页;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2月。);就利率的下限来看,80年代及90年代初, 因通胀原因银行利率亦较高,故民间信用的利率多在年20%以上,近二年银行利率下调,民间利率也有降低趋势,但一般也在10%以上。

二、我国民间信用的功能及其效应分析

(一)我国民间信用的功能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我国目前民间信用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换言之,它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这同时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有其特定的功能。

第一,辅助融资功能。尽管对某个局部的某个或某些特定主体在某个特定时期而言,民间信用可能是解决其资金融通问题的主要方式及主要渠道,但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只是对国家银行信用的一种补充,它体现辅助融资的功能。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规模还不是很大,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的银行系统集中了绝大部分社会资金资源,而且对民间信用如何定位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民间信用的辅助融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一种客观需要,不如说是这些信用本身的顽强表现,即民间信用已经表现了对国家银行信用的补充,而不管政府是否给予其合法的地位。

第二,资金互助及理财功能。这个功能主要表现在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形式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就是一种资金互助组织,一方面,它是在社区内的成员之间进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资金调剂,是入会会员之间在资金上的互通有无,这种互助性的存在依据既是社区成员之间在一种特定氛围下各种经济及非经济关系协调的结果,换句话说,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并非仅仅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一种单向的扶助(如对贫困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农金会的职责之一在于管好用好原有的及新增加的集体资金以及参股农户的股金,因而它同时又是一种理财组织,客观上体现了为集体和会员进行理财的功能。

第三,商品经济摧育功能。商品交换的深化导致了信用的产生,但信用的深化又可以反过来加速自然经济的瓦解和摧育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农村,自然经济根深蒂固,商品经济发育迟缓,长期以牺牲农村发展为代价的工业化又使我国城乡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城市的商品经济发育及现代化程度远远高于乡村,但遗憾的是,城市的发展未能有效地刺激和带动农村地区现代化。于是,推动农村地区商品经济发育的最终力量只能主要来自农村内部。农村的民间信用至少在以下方面体现出摧育商品经济的功能:首先,信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它促使资金向投资的转化并按商品经济原则进行循环,因此,信用关系的深化可以促使商品经济关系的深化;其次,通过信用活动可以调节资金的余缺,通过资金的集中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使交换范围扩大,突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关系;再次,信用活动的普遍化,可使农村地区的商品经济意识和金融意识得到强化。

第四,效益促进功能。迄今为止,国有企业实际上无需对使用国有银行资金的后果负责,由此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就说明了这一点。究其原因,除国有企业和银行都缺乏产权约束外,关键还在于银行无法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更不可能对资金使用者在其无法还本付息时采取断然措施(如通过法院进行清盘等)。反之,民间信用虽然在方式上不甚规范,但其对资金使用者的约束力是很直接和很强的,绝不会容忍无限期拖欠甚至拒不还本付息的情况。因此,资金使用者在借贷之前就必须慎重考虑资金的用途及如何还本付息,于是,乱借滥用不顾后果的情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避免或减少,从而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当然,民间信用也有一些不良功能,突出的一点的是,在高利的诱导下,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对民间信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民间信用客观上充当了一些非法活动的助推器。

(二)民间信用的正面效应

我国民间信用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转轨和变革时期经济社会的嬗变。事实表明,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对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系列积极效应。

1.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商品经济发育和乡镇企业、非公有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居民在脱贫致富过程中产生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与这种需求从国家银行系统及原有的金融格局中得不到有效满足的矛盾。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民间信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资金需求主体,而这些主体又游离或被排斥于国家银行体系的资金供应格局之外,它们只得从民间资金市场进行融资。应该说,民间信用在解决这个矛盾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民间信用成了私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据1988年温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对沿海9 县(市)50家私营企业的调查,其初始资金中民间借贷占21%;号称“东方第一大钮扣市场”的永嘉县桥头镇,据估计民间借贷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几乎每个经营者都曾向民间借过钱。其次,民间信用成为农户生产性借款的主要来源。 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92 年对全国312 个固定点的7012户的调查,在农户的全部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43.77%, 而私人借款占51.05%,私人借款超过了银行信用社借款。再次, 民间信用为解决乡镇企业的资金立下了汗马功劳。据调查,号称“电器王国”的浙江温州市乐清县柳市镇乡镇企业的全部资金中,民间借款平均在50%以上。

2.民间信用对城市工商企业因国家银行系统的资金有限、或在国家紧缩信贷时期、或因银行资金流向上的某些扭曲行为而导致其无法从国家银行得到足够资金供给的困难状况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我国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及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始终使我们处于资金短缺状况,因此,尽管国家银行的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国有企业,但并没有也不可能使所有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都得到满足,特别是在因通胀、经济过热而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更为突出,再加上资金配置过程中的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如寻租、帐外经营、金融犯罪等),使一些即使有效益的国有企业也严重缺乏资金;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国有企业的某些经营活动试图逃避政府的管制(如逃税、搞小集团福利、小钱柜等),或一些国有企业因经营状况不良被银行拒绝贷款。因此,我国目前民间信用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国有企业也成了民间信用中的一个资金需求主体,其主要方式是向民间集资。据估计,在我国集资热最高潮的1993~1995年,国有企业的民间集资达数千亿元,涉及面非常广。另据典型材料,温州市仓南县20家国有商业企业仅1993年3月份就向民间借贷600万元;1993年1~8月,温州市各类开发区投入的资金中,自筹占97.7%,其中大部分来自民间借贷;广东顺德市12家市属国有企业1993~1995年的内部集资达8180万元。撇开国有企业的集资后果,民间信用客观上帮助国有企业暂时解决了资金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国有企业的运作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民间信用作为一种补充或“拾遗补缺”,完善了我国的信用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信用体系逐步适应我国的经济转轨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对农村地区信用关系的深化及商品经济关系的深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进,改变了原来国家银行信用一统天下的格局。

尽管我们并不认为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形式就是我国民间信用的定式或是将来的发展模式(这点在后文再探讨),但是,作为信用本身,民间信用在本职特征上与其他信用是相同的;另一方面,不管目前我国的民间信用形式是否合理和合法以及它们在运作上有多少缺陷,在客观上它们是作为信用在起作用。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说,民间信用起到了填补我国经济活动中某些信用空缺领域的作用,这些空缺或产生于银行信用作用不到或不愿涉足之处,或产生于一些经济活动需要避开银行信用甚至需要避开国家的监管。同时,它在客观上改变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结构,强化了信用对经济运行的渗透力,提高了我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信用化程度,促进了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转化。

4.改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程式和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

民间信用的出现,改变了过去我国金融资源完全由政府进行安排的格局,它至少在以下方面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首先,民间信用分离了一部分金融资源,减少了金融资源在国家银行系统中低效率配置的比重;其次,现代民间信用对资金的配置是真正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的,它充分反映了资金的供求状况,并且能够及时地进行结构调整,因面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再次,民间信用在资金供给上具有充分的弹性,这与银行信用对国有企业资金供给刚性很不一样,因而可以避免重复的无效供给;此外,民间信用的产权是非常清晰的,因而在资金运用中来自产权因素的约束非常强。

5.民间信用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创新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试验和借鉴意义。

民间信用一开始就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在许多方面内含着金融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因素,特别是在利率自由化方面,已具备了一些金融深化的特质。在民间信用的诸多形式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合法”的资金互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试验。这种试验如果成功,便可为农村金融体制提供一种新的模式,并推动城市金融体制改革,因而具有借鉴意义。

总之,如果没有民间信用,就不可能有我国目前的经济格局,对农村经济而言尤其如此。

(三)民间信用的负面效应

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产生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于新旧体制的缝隙之中,其形式繁杂,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其他民间信用形式几乎完全放任自流,自生自灭,国家既未对此进行立法,也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或难以监管。因此,目前民间信用极为混乱,弊端丛生,给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和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1.民间信用中盲目的资金投向,既导致资金的无序运用,又干扰了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

2.远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利率水平,严重加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本,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极为不利。

3.某些民间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且这些信用形式本身也被作为违法乱纪及犯罪的工具(如集资作骗等)。

4.由民间信用引发的纠纷,导致了某些地区经济金融秩序及至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5.一些地区民间信用的盲目发展,导致了某些旧社会的沉渣重新泛起,致使一些地区黑邦当道、“黄世仁”横行,大有“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味道。

三、对我国民间信用的若干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

思考之一:我国究竟应不应当允许民间信用的存在与发展

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几乎不存在民间信用是计划经济所致的话,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民间信用的存在和发展就是一种必然。然而,问题似乎远没有如此简单。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中,除农金会是政策允许的外,其他形式几乎都未得到过政府明确的许可,至少是未得到我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中央银行的肯定,更不用说给民间信用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是在政策的缝隙中自发地形成的,并在特定的环境中以特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从中央银行传统的金融监管角度来说,民间信用完全游离于国家信贷计划之外,不受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这既是对其权威的藐视,也不利于其履行自身的金融监管职责,因而,中央银行在原有的监管理念尚未改变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鼓励和支持民间信用的,其不允许民间信用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民间信用在我国目前又确有它的积极作用,因而其他的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民间信用又多持支持态度。于是,问题似乎就成了究竟应当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去对民间信用进行价值判断。

我认为,如果仅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审视民间信用,是不可能给其一个恰当“说法”的。本文主张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判断。首先,对民间信用应该淡化其“民间”的含义。事实上,民间信用只是与国家信用相对应的一种信用形式,而国家信用就是官方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信用除官方信用外,其他都是民间信用。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几乎都是“官办”的,因而金融机构信用可归入官方信用之列。撇开这个区别,无论官方信用还是民间信用都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其基本功能都是融通资金、调剂余缺、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信用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发展各种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趋势的信用关系,这无疑包括民间信用在内。其次,从我国的金融改革趋势来看,金融深化将是大势所趋,于是,目前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都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诸如对金融业的高度管制和垄断、规模控制、利率刚性化、间接金融至上等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的构成要素,将为金融自由化(不是放任自流、没有宏观调控)的格局所取代。从这个发展态势而言,民间信用将不再是我国金融中的一个“异种”,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国有经济的比重将逐步缩小,各种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及混合经济将得到长足发展。民间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改变官方信用主导的格局,与之相适应,民间信用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毫无疑问需要也应当允许民间信用的发展,不仅如此,我们主张今后我国应大力发展民间信用。

思考之二:我国民间信用的恰当形式是什么

我们主张发展的民间信用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现存的各种民间信用形式,也绝不是主张发展现有的这些形式。现有的民间信用虽然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首先,它们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即它产生于我国市场经济开始发育但又远未成熟、旧的经济体制开始瓦解但新体制又远未形成、经济起飞已经展开但经济发展又远未进入发达状态、民间资金开始增多但又远未形成巨额规模这样一个特定的时期。因此,现有的民间信用形式充其量只具有临时性。其次,现有的民间信用实际上几乎都是一些扭曲的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极不发达状态下经济关系极度混乱中的一种信用扭曲,就像巨石下顽强生长出来的小草,它虽然具有高度的便利性,但它始终处于病态状况,有些形式如高利贷、合会、地下钱庄等,几乎都是封建社会的沉渣泛起,它们在本质上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它们之所以在我国再度出现,完全是因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不发达的结果。再次,现有的民间信用本身几乎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高利率。从资金供给的角度而言,高利率是民间信用存在的支柱,可以说,没有高利率就没有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但是,对于一个经济发展及一个企业的经营而言,高利率永远是一个毒瘤,因为它加重了经济成本,打击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为社会造就了一个食利者阶层。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如果银行及信用社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且又高效和方便,目前的民间信用就毫无必要,充其量只能为那些地下经济所需要;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而言,一旦社会形成了利润率平均化的成熟机制,目前的民间信用就无容身之地。

那末,我国究竟应发展什么样的民间信用或者说我国民间信用的恰当形式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设计:

首先,我国的民间信用是现代金融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它必须符合现代金融的运作规则和发展趋势;

其次,民间信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对于经济而言,金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民间信用只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才能获得足够的养分;

再次,民间信用必须适应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态势,使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都有正常的信用渠道以进行正常的融资。

第四,民间信用必须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生产力多层次的状况,以满足各种层次的资金需求和投资选择,因此,它并不是清一色的;

第五,民间信用的发展有利于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

按照上述标准,我们认为今后我国民间信用的恰当形式主要是三种,即商业银行信用、合作金融信用和证券信用。商业银行信用乃众所周知,合作金融信用指围绕合作金融机构展开的信用,证券信用是指以股票、债券等为信用工具而发生的信用。

思考之三:我国民间信用应当如何定位

我国目前的民间信用只充当拾遗补缺的角色,起着补充信用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从发展趋势而言,民间信用将逐步成为我国的主体信用,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随着我国所有制改革的深化,纯粹的国有企业将逐步减少,最终将只存在于最必要的领域和控制在最必要的数量,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将逐步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主体。与此相适应,民营金融和民间信用将有一个大发展的过程,并最终成为我国的主体信用。

其次,现有的带有浓重官方信用特征的商业银行信用,其官方色彩将逐步淡化,民间色彩将逐步得到强化。一方面,这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在银行组织制度上的表现是股份制银行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形式;另一方面,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因积弊太深,发展步履艰难,如不对其产权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造,其发展空间将极为有限,甚至停滞不前或逐步走下坡路,一旦我国的金融自由化获得实质性进展,国有商业银行不再得到政府的高度呵护,其现有的地位就将逐步为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所取代,而金融自由化乃必由之路。因此,商业银行信用的非官方化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再次,在混合经济、股份经济及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由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此时,证券信用也就成了民间信用。

此外,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及城市的某些领域,合作金融将是与其经济发展及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信用形式。因此,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合作金融将是其主体信用形式。

思考之四:民间信用如何在我国将来的金融格局中扮演它的主体信用角色

民间信用的发展及其成为主体信用的过程,同时就是我国现有金融格局的大调整过程。这个过程的展开首先就是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国家对金融业的长期高度垄断和管制,造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只有官办金融才是中国的正统金融,只有官方信用才是有信用的信用,只有官办金融机构才是有保障的值得信赖的金融机构,其他则是异端。如果继续以这种观念来看待民间信用,则民间信用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因此,民间信用要扮演好自身将来的角色,首先在于全社会的观念转变。其次,对所有信用一视同仁、充分给予“国民待遇”。平等竞争,是民间信用充分发展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民间信用的运作与其他信用没有任何区别。从这样的意义上说,我国未来的金融格局将是一个主体多元化、各种信用关系相互渗透且全方位提供信用服务、平等而有序竞争、大一统的格局。这样的格局能够对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推动我国经济朝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方向不断深化。

政策建议:

我国民间信用从现有的形式转变为新的形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必须渐进式地进行。因此,从政策制定及操作的角度来说,必须区分对现有民间信用的政策取向和对新的民间信用发展的政策取向。

由于现有的民间信用仍有一定的功用,特别是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类形式还不能马上采用取缔的办法。因此,我们主张对现有的民间信用的总的政策取向是:严格限制、加强监管、分类疏导、逐步取缔、用其之利、避其之弊。

1.严格控制现有民间信用的蔓延,坚决打击其中的违法行为;

2.从利率控制入手,强化对现有民间信用的监管。为此,对民间信用的利率上限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借贷确定利率上限,并逐步降低这个上限,对违规者要进行严惩。只有抓住利率这个核心,才能有效地治理目前的民间信用;也只有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利率上限,才有可能迫使现有的民间信用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3.对现有民间信用中的高利贷、地下钱庄、合会、非法集资,应坚决取缔、严厉打击。

4.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对其性质和定位进行重新界定。建议明确其为金融机构,其组织形式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原有的集体资金除保留必要的部分作为集体股外,大部分应量化到社区成员作为个人股、个人股份可按比例控制;适当放宽其业务范围,允许其吸储和放贷,但范围应控制在社区成员之内,以体现其合作性质,利率则实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视同仁的标准,在整个国家实行利率市场化后,其利率亦随行就市;对农金会的审批、管理等全部划归人民银行,切断地方政府与农金会的行政联系。

5.对现有民间信用中的债务进行系统的摸底和清理,对那些应予取缔的信用形式,对其债权债务应强制了断,对有政策规定应保护的债权给予保护,其他则责任自担。

当然,在进行上述行动的同时,必须加快发展新的民间信用。对此,我们的政策建议是:

1.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金融深化。

2.加快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在政策上对它们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视同仁。

3.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在产权界定上对其实行股份制改造。

4.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设立的限制,但要严格设立金融机构的实质条件。

5.推动现有金融机构的重组和优化。

6.对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有条件的信用合作社,无论城市的还是农村的,一律转换成合作银行,纳入商业银行的运作轨道;对缺乏转换成合作银行的信用社,应将其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使其成为社区性的金融组织。

7.加快发育资本市场。要逐步允许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要逐步由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在此之前要逐步增加非国有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规模;逐步试验证券的柜台交易,有步骤地发展场外市场。

8.健全中央银行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切实建立自我约束制度。

9.高度重视民间信用的风险性,一方面要建立一套风险的事前预警和防范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事后应急系统,把风险尽量控制在局部及有限的程度。

10.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 民营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适用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但要增加对它们的一些条款,以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要抓紧制订我国的《合作金融法》,对合作金融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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