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经济制度与划清两个根本界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界限论文,经济制度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认识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划清公有制为主体与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以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深刻揭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必然联系和互补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加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一、坚持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
1.基本经济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
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是生产关系的制度化。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体系,使其成为发展和完善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促进和提高生产力的根本保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发展和创新。
首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理论的坚持。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发展全民和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体现无产阶级所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殖民地、半殖民地进入社会主义的,不仅存在以民族资本为代表的、以机械和半机械为主的社会生产力,而且存在以小工小农小商为代表的、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个体生产力,因此必须建立与这种较落后、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以及相应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发展。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出发,揭示了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必然规律及其一般原理,但是他没有亲身经历这样的转变过程,所以马克思设想的只能是理想的、单一的公有制。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充分认识了现实生产力的差别性以及社会阶层的复杂性,认识了公有制的多样性及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并存性之后建立的,因此它是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
再次,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既强调公有制的主体性,又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并存性,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体现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创新性。马克思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不可能提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的思想和理论。因此,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不仅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立场和原则的坚持,而且是在所有制理论上的发展和创新。
2.基本经济制度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更是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经验的结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时期,为最终确立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指引下,我国形成了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使国民经济很快得到了恢复。“1952年的工农业总产值超过1936年(国民党统治时期最高水平)的20%。同1949年相比,1952年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提高70%,农民收入增长30%以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7年),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也使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年均GDP增长率达到11.3%”。
但是,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1958-1976年),极“左”路线占据了领导地位,推行了马克思设想的、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建立的单一公有制,脱离了现实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觉悟,盲目提高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并且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极大地限制了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出现了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严重的经济衰退。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不发达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脱离现实的物质基础和觉悟程度,强制推行单一公有制,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危害性。可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产物,是党和人民艰辛探索得出的科学结论。
3.基本经济制度是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引领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到了21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在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或重回单一公有制的老路,或误入私有化的歧途,都可能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出现像苏联、东欧那样的社会动荡和经济衰退。因此,现实要求我们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定位,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这就使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要求也更加深化和具体。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从1978年到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7%;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3.5%;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7.2%;外汇储备年均增长36.7%。事实表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现实要求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又不是一帆风顺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由于某些传统思想的回潮,以及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人们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产生了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左”的倾向。那些还没有从单一公有制思想束缚下解放出来的人认为,目前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国有经济已降到不足30%,担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能被动摇,因此主张打击和限制非公经济的发展;
二是右的倾向。一些持西方新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为,公有经济产权不清,效率低下,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因而主张全面推进私有化。
这两种倾向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怀疑。因此,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反对“左”的和右的两种错误,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单一公有制和私有化这两个根本界限。
二、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1、划清公有制为主体与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与单一公有制的界限,避免和克服“左”的倾向。而划清这一界限的关键是在发展公有经济的同时,为非公经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能够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舆论环境,使非公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下形成的“轻私”、“疑私”、“怕私”、“防私”等思想观念,以及由此而致的体制障碍,使得非公经济面临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玻璃门”和“弹簧门”。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非公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旧体制的影响,非公经济仍然遇到“看得见、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者“一进去就被弹回来”的“弹簧门”。如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有人担心其靠不住,会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致使非公经济很难进入,即使进入也难以生存。
(2)融资困难。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但银行仍对非公经济存在融资歧视,严重制约了非公经济的发展。如四大国有银行在贷款发放、审批程序、不良贷款处理、信贷人员责任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极为苛刻。
(3)税负不公。虽然费已改税,但在实施上仍存在“所有制歧视”。如传统军工企业可免去增值税,而非公企业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使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国进民退”。为使部分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同时加快非公经济的发展,我们曾提出“国退民进”的口号,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此次金融危机以后,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如中粮入主蒙牛、中化收编民营化肥厂、五矿和中钢兼并民营钢厂、航空业中民营企业全军覆没、高速公路行业民营资本被集体清退,以及央企进军房地产市场等,对非公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有这些,是由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有银行偏爱,使得国企能够凭借政策和资金优势,进军一般性竞争行业和股市、楼市等,挤占了非公经济的发展空间;其次,这一系列的兼并、重组又加固了国企的垄断地位,使得非公经济更加难以进入;最后,由这一现象所带来的不良舆论环境,使得非公经济不愿或不敢参与打破垄断的投资和竞争。
可见,单一公有制的传统观念是非公经济发展的阻力。一方面,使得非公经济不敢放开手脚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又有意无意地限制了非公经济的健康成长。这就要求我们划清公有制为主体与单一公有制的界限,时刻警惕“左”的错误倾向回潮和蔓延,不断完善非公经济的政策、法规,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2、划清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
要划清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避免和克服右的倾向,而划清这一界限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
(1)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需要。对公有制为主体要有全面、深刻和辩证的理解。首先,公有制为主体是从全局来讲的,并不排斥在部分落后行业和地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实行以非公经济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其次,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在企业数量及产值、利润上占多数,事实上,非公经济在这些方面已超过公有经济。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标志,是看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固定资产是否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最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国家拥有调控宏观经济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权力和能力,这是保持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决定性力量。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因而在数量上明显减少。但是,经过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经营机制转变和经济效益提高,使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由于国有经济是公有经济的中流砥柱,因此不断提高它们的经济实力和控制能力,是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根本保障。
(3)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对非公经济进行正确引导的可靠保证。非公经济作为一种不同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既有积极的一面,如增加就业,满足需要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等;但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增大剥削,唯利是图,阻碍生产力发展等,因而需要对它们进行正确引导。所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非公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增强,一股代表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主张私有化的思潮甚嚣尘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冲击。主要观点如下:
“市场决定论”。有些人认为,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均分国有资产论”。有些人认为,国有经济产权不清,所有者虚置,只有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个人,产权才能明晰,甚至提出要向前苏联学习,将国家的外汇储备均分到个人。
“消极保障论”。当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对非公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经济退缩到单纯提供保障的地位,让非公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贱卖论”。在国企民营化的过程中,掀起了一股挑战国有资产的歪风,许多国有企业被“贱买贱卖”、“半卖半送”,甚至“假卖真送”,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理论和实践上的右倾错误,要求我们划清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提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要用非公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相反,我们的目标是要通过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平等竞争和相互促进,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三、实现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有机结合
在实践中,我们如何才能划清这两个根本界限,如何才能在非公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键是要找到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使它们能在平等竞争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1.发挥公有经济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有人认为,公有经济的发展会挤压非公经济,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只要路线和政策对头,公有经济的发展就会对非公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这是因为:
(1)公有经济对非公经济有支持和促进作用。一方面,公有经济的壮大,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非公企业在发展中,始终需要公有企业在原材料、机器设备、人才技术、信息咨询、供销渠道等方面的支持。
(2)公有经济对非公经济有指导和引导作用。一方面,公有经济为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在某些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会带动非公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有经济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大量投资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民营资本拓宽了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公有经济的优势,发挥它们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2.发挥非公经济对公有经济的促进和协调作用
有人认为,私营和外资等非公经济有剥削性质,其发展会影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样的认识也有失偏颇。正是因为私营、外资等非公经济具有剥削性质,有强烈的自发性和功利性,因此需要加以引导和管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路线和方针正确,非公经济不仅不会动摇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反而有利于公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这是因为公有经济具有如下两个作用:
(1)促进作用。非公经济进入的领域,使市场竞争加剧,这就增强了公有企业的紧迫感,迫使它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科技创新等,这对公有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2)协调作用。一方面,非公经济可以协助和配合公有经济改革。如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重组,为公有企业的联合、兼并、嫁接、租赁和拍卖等提供有利条件和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非公经济把配套和辅助工作做好,使公有经济能集中力量进行开发和创新。因此,我们不应人为地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而要通过对非公经济的正确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对公有经济的促进和协调作用。
3.实现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良性循环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重要论述说明:虽然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性质不同,但它们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公有经济不仅通过自身的壮大为非公经济提供物质基础,而且通过对新领域的开发,引导非公经济朝着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而非公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促使公有经济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可以配合和协助公有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各自的优势,使它们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具体而言,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着力,才能使其有机结合并形成良性循环。
首先,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结构失衡是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企业无处投资,只能投入房市、股市等虚拟经济的原因。所以,要使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协调发展,最根本的方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向环保、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方向发展。只有这样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才不会互相挤占市场,才会有各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要加强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使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能平等竞争和有序发展。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才能正确引导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准确定位,协调发展。
最后,促进企业联盟,特别是鼓励混合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壮大和股份制的完善,为混合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不同性质的企业通过合作联盟,可以彼此学习,取长补短,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摊、优势互补的良性循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