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合法性的悖论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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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业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兴起,创业在推动创新和经济变革中的独特作用越来越重要,得到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的重视。通过对技术机会的识别和开发,创业活动能够有效地促进技术信息转化为现实的商品和服务,从而推动创新的发展;通过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创业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的非效率[1];更为重要的是,创业能够以新的方式打破既有经济社会活动的均衡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对既有经济活动范式的挑战,从而促成了新经济活动的产生,成为推动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2]。

在过去二十多年中以创业和创新为中心的研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正在成为目前管理研究领域新的热点和重点,众多学者围绕创业活动的内在特点和影响因素,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创业的本质特征在于“新组织的建立”[3],而创业研究的目的正是在于“解释和推动新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4],因此创业者的重要性并不仅在于这类群体的存在而在于“他们成功地建立了新的组织”。作为产业中的新进入者或是新产业的开拓者,创业企业与在位企业(incumbents)相比往往面临更多的资源约束和不确定性,其生存和成长始终充满风险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以往以经济学假设为主要基础的相关研究中①,新企业的生存被认为是取决于他们的生产(过程、技术等因素)和组织设计的效率[5],创业者自身对特定机会的感知和警觉(entrepreneurial alertness)[6],以及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偏好[7]。但是无论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还是基于奥地利学派的讨论,他们所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创业活动的社会嵌入性(social embeddedness)。在新技术或新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一些创业企业尽管拥有着创新性很强的产品、服务或创意,尽管在技术上优势显著,但是却往往由于某些非技术性或非效率性的因素而难以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而最终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失败。以往创业研究的这种“非社会化的”经济学假设[8]实际上极大地忽略了创新价值的社会决定因素,即在多大程度上既存的制度安排以及在特定制度背景下业已制度化的价值观(value)、规范(norm)和认知(cognition)能够理解或接受一种创新或创业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何种反应,也就构成了创业活动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

以合法性为代表的制度因素对于任何一种新的经济活动和新组织的建立、生存和成长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影响。作为既有制度安排下的新进入者,新创企业是如何适应既有制度,谋取合法性进而为制度所接受的?在合法化的过程中(legitimation),创业和创新活动对于既定制度下的惯例(routinse)、规范和制度自身的超越乃至冲突又是如何引发旧有制度在各个层面的变革(如组织、产业和社会经济整体)甚至导致新制度规范的形成的?创业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为对以往基于经济学假设的创业研究的修正和补充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成为目前创业与创新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尽管合法性对于创业成功和新事业的生存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然而创业合法性的研究却仍然处于初始阶段[9-10]。对于合法性与创业研究的基本概念(如,创业者、机会、资源整合等)和基本假设(创业者理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之间的关系仍然缺乏深入探讨。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围绕合法性与创业机会之间以及合法性与创业过程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针对创业机会与合法性之间关系的悖论性质及其前因和后果进行了相关讨论和分析,并指出了未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方向,并希望籍此引发更多的跨学科的研究和讨论,从而推动创业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一、合法性与创业

韦伯(Max Webber)是最早提出合法性概念的学者之一,韦伯认为合法性构成了组织权力结构(如科层组织)的前提和基础,正是个体认为某种秩序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认同构成了秩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构成了韦伯对于权力来源和科层制组织讨论的核心概念[11]。在此基础上,众多学者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了组织和管理研究中的所谓新制度理论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

从制度理论的槐角出发,Maure认为谋求组织合法性的过程(合法化)就是某一组织向同行或更高层次的体制(super-ordinate system)正当化其存在权利的过程。合法性包括了对组织存在的接受性(acceptance)、适宜性(appropriateness)和希求性(desirability)的社会整体判断,代表了已有规范、信念、价值观等社会构建体系对某一组织/活动的存在所提供的解释程度[13-14],并为组织获取其生存和成长所需要的其他资源提供了可能[15]。Suchman[16]将合法性定义为“在一个由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所组成的社会构建体系内对某一实体行动的希求性、正确性,或适宜性的总的感觉或假设”。Suchman的定义指出了合法性的几个本质特征:

首先,合法性具有一般性,代表了对组织及其行为的总的评价。它能够超越个别的负面行为或事件,因此它不取决于特定的事件,而取决于由一系列事件所构成的历史过程(history of events)。因此组织能够偶尔偏离社会规范而依然保持其合法性。其次,合法性是一种假设和感知,它表明观察者对组织的一种反应,因此对它的占有是客观的,而它的产生是主观的。最后,合法性是社会构建的,合法性表明了一个合法实体的行为与某一社会集团共同信念的一致性,因此合法性取决于整个社会集团的集体评价而不是个别观察者。

Scott[17]认为组织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市场环境而且取决于由法规(regulation)、规范(norms)和文化认知(cultural-cognition)共同构成的制度环境,而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构成了合法性的三个来源。与之类似,Aldrich和Fiol[18]将合法性划分为社会政治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两类。社会政治合法性指的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政府和一般公众在既存的社会规范和制度框架下对创业活动的接受程度,往往表现为某些行业自身规范或政府对某些新兴行业的管制。例如,产业技术标准和主导设计实质上就构成了产业发展的一种规范性制度(normative institution),正是这种规范引导和约束了新企业的产业进入和创新行为,无论是一种技术创新还是一种商业模式创新都必须符合这种产业标准和主导设计(强制性的或行业公认的)的约束,或者就要去形成一种新的规范去替代现有的规范[19]。从政治制度约束来看,中国民营企业在改革以来的发展历程就充分显示了政治合法性对于在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发展的显著影响,中国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地位从改革最初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20]到目前党和政府的明确肯定和鼓励,中国民营企业也经历了从不被认可到广为接受和发展壮大的过程[21-22],这实际上正构成了民营经济不断实现其自身政治合法性的过程。

认知合法性主要指对于新事业相关知识的普及程度,它代表了对特定社会活动的边界和存在合理性的共同感知(shared perception)。当针对某种既有技术、产品或组织形式的知识越是被普遍接受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take for granted)时,其认知合法性表现得越强,就越是难以被改变或提到。作为产业中新进入者和创新者出现的创业企业往往被认为是新的参与者而缺乏这种普遍认知。例如,今天被视为创业传奇人物的“阿里巴巴”总裁马云和他的互联网事业在创业初期就经历了这样一个阶段,有媒体曾经这样描述:

“1995年他开创企业黄页网站,每天出门对人讲互联网的神奇,请人家心甘情愿同意付钱把企业的资料放到网上去。没有人相信他,1995年的杭州,人们不知道互联网是什么东西。在那段时间里,马云过的是一种被人视为骗子的生活。”[23]

当大多数消费者已经熟悉并习惯于商场或超市这种购物形式,这种经营模式就逐渐嵌入于人们的习惯中而被理所当然化,即“购物=商场”,而当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出现时,这种全新的虚拟消费方式极大地背离了人们以往形成的惯例(routines)和先前知识(prior-knowledge),此时计算机网络等新兴产业中的创业者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就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包括消费者、供应商和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互联网及其商业模式的理解和认识,如何为此类新生事物建立起外在的正当性,即如何为创新活动和新组织赢得合法性的问题。事实上在很多创新性产品(如电灯代替煤气灯的过程)、商业模式(如邮购的出现)或是新的产业(如人寿保险、信用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类似的阶段。以电灯发明为例,在电灯发明之后,爱迪生提出了建立大规模电力照明系统的设想,也就是今天我们供电系统的雏形。他当时所面临的情况是煤气灯经营者已经建立起的庞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网络。从政府管制角度看,煤气灯已经作为基础设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爱迪生的电力照明系统甚至无法得到经营许可;从产业角度,煤气经营者已经形成了广大的煤气管网和产业联盟,并得到了大多数财团的支持;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无论是科学界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大规模的电力应用存在质疑,1878年英国议会在当时权威物理学家和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于爱迪生照明系统的结论是:白炽灯的大规模应用是不可能的,而爱迪生所表现出的是“对电学和动力学基本原理的最空想的无知”,而当时美国的科学家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就像1995年的马云一样,在1878年,也同样没有人相信爱迪生的电力照明系统是可能的,更不用说实际的商业化应用。后来的事实当然证明了爱迪生的成功,但是爱迪生电力照明系统的成功不仅在于其产品创新,更在于其制度创新,在于他成功地采取了多种措施,从而突破了既有的制度性障碍,而赢得了政府、同行、资源提供者以及公众等利害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可②。

Aldrich和Fiol[24]认为新事业往往面临由于资源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对产品或技术的不熟悉或怀疑而产生的合法性问题,新企业的生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的能力。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的资源限制决定了新事业的生存和成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外部资源的获取和整合。创业者需要获得外部资本的支持,如融资和风险投资,就必须服从于金融规范(如上市对于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的要求)和风险投资者的评价标准;创业企业往往需要得到权威部门的认证和许可,例如面临某些产业管制、市场准入和产业技术标准,就必须服从于产业政策和管制的要求;要建立起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的联系,以及开拓新的市场和培养新的客户就必须建立起他们对新企业的认同,这些关键资源的拥有者和利益群体共同构成了影响新事业生存和成长的组织环境。合法性正代表了组织环境中各个利益群体对创业者的整体态度和根本观点,直接构成了创业者资源获取的前提。通过对223家新企业创业最初的30个月的跟踪调查,Delmar和Shane[25]的经验证据表明谋求合法性的活动显著降低了新企业在创业初期的死亡率,并且有助于新企业的资源整合以及其它组织活动。获得合法性能够使新企业更容易取得获取资源的途径[26],吸引客户[27],缓和竞争压力[28],克服新进入者缺陷[29],从而提高企业特别是在创业初期生存的可能[30],“构成了影响新事业成功的关键要素”[31]。

因此无论是新组织的创立还是机会的发现与利用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创业所引发的新的经济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为既存的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如供应商、消费者以及员工等)、一般公众和社会整体制度所认可和接受。我们认为创业合法性问题的产生有其内生性,是由创业活动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和创新性在构成创业机会的同时也构成了创业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创业活动内在的超前性、创新性和不确定性往往造成创业活动会超越现有的公众认识水平和接受程度,而对于创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规避往往造成资源提供者对创业活动的不信任,而某些创业活动对既存的产品、产业、甚至制度的颠覆性挑战往往造成在位者的强烈压制而提出对创业活动存在的合法性的质疑。合法性问题形成了创业者“新进入者缺陷”的重要来源[32],成为创业初期高失败率的重要原因之一[33]。创业机会在构成新事业产生和成长的前提[34]的同时所引发的合法性问题又造成了新事业的生存缺陷,正是这种内在矛盾揭示了创业机会在合法性问题上的悖论性质(paradox)。

二、机会悖论:创业合法性问题的产生

应当说不同的组织在成长的不同阶段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合法性问题的影响。但是,创业活动的内在特点使得合法性问题对于新事业或创新活动的影响变得尤为突出,这种影响在目前的创业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讨论,而创业机会在合法性问题上的悖论关系实质上正指出了影响新企业生存和创新行为的经济决定因素之外的制度性影响,提出了对创业与创新行为的新古典经济经济学假设的修正。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行为经济学的奠基人Kahneman和Tversky[35]所指出的:“个体的行为除了受到利益的驱使,同样也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信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生活中的种种反常现象和悖论正是对于经济学完全理性和最大化原则的严峻挑战。”制度理论[36-37]认为组织或个人的活动局限于制度的框架内,企业家对资源和机会的评价会受到由规范、认知、信念等构成的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最终其选择只能是一种经济上的次优选择,因此企业家不仅是经济理性的而且更应当是规范理性的[38],企业必须使自身的选择为社会接受以实现其合法性从而支持其生存[39]。

(一)信息不对称、信念异质性与合法性

围绕新企业的出现和生存,Shane和Venkataraman[40]提出将创业机会作为创业研究的前提,认为创业机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新的“方法—目的”(means-end)关系,而创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应当更关注于新机会的发现、利用以及在此过程中的个体及其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Shane和Venkataraman认为创业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围绕“提供将来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是如何(how),由谁(by whom),以何种影响(what effect),被发现(discovery)、评价(evaluation)和利用(exploitation)”而展开的。创业机会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对于资源的相对价值创业者拥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信念[41],这就为创业者提供了以低估价格从资源拥有者手中获取资源的可能,从而实现所谓创业租金(entrepreneurial rent)。如果资源拥有者有着和创业者对资源潜在价值同样的认识,那么资源的价格就会提升;同时,如果其它社会成员也有着和创业者相同的认识,那么更多的参与者会参与到攫取创业利润的竞争中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创业租金都会趋向于零,这也就意味着创业机会不复存在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创业者往往比其他人更先获得特定信息,或者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创业者以低于均衡价格获得资源并获得创业租金成为可能,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完全分布造成了社会成员不可能在相同的时点上得到相同的信息,从而造成了创业者与其它社会成员之间对机会的不同认识。在以往的众多研究中,信息不对称和信念异质性被视为创业利润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构成了创业机会存在的前提条件[42]。然而,这些研究所忽略的一点是,在另一方面,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和信念异质性却往往构成了创业活动合法性的内在障碍。创业中的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使人们很难相信新创意的适宜性和正确性,这往往要求创业者为自己的创意创造合法性,尤其是对于一些新颖的创意。

首先,信息的不完全分布使得创业者占有特定的信息,使之较其他社会成员更容易认识到某种资源或创新的价值,然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其他成员因为缺乏与新的活动相关的信息和知识而缺乏对创业活动的普遍理解和认识,从而造成了创业活动认知合法性的缺失[43]。认知合法性的缺失往往影响到企业的初期生存和成长,例如阻碍产品的推广和普及,以及消费对象群体的扩大,使得企业不能够迅速实现销售增长和达到规模经济,这就意味着创业者往往需要付出额外的代价去培养潜在的消费群体以及社会群体相关的知识基础,但是对于单一的创业企业而言往往缺乏相关的资源与合法性基础,这就需要借助于更大范围的创业群体的存在,通过采取类似行动的群体的共同参与和集体行动(例如通过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政策当局间的关系)来宣示和建立合法性。

其次,信息不对称和信念异质性往往产生于创业者对于特定知识的占有,使得他们能够识别出特定技术、经济或社会变迁中所蕴藏的机会。这种特定的知识往往与创业者所具备的先前知识或特定经验相联系,具有专有性,这种知识的专有性越强,就越难以被他人识别、掌握和模仿,从而被认为是创业者机会和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44]。但是,创业者知识的专有性和难以模仿性在构成机会和优势的同时也构成了谋求合法性的障碍。一方面,专有性和难以模仿性可能阻碍更多的群体参与以及采取集体行动。模仿实际上代表了对某一创新的认可[45],模仿者的增多有助于创新在市场中合法性的确立[46-47]。特别是当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性时,相关的模仿反而有助于对某一创新活动认知群体的扩大以及认知水平的提升,进而带来认知合法性的提升[48-49]。根据种群生态理论(Population Ecology),在群体发展的最初阶段(例如在一个新产业中),由于缺乏可以学习的经验以及环境的认可,组织往往面临着很高的失败率,组织间的相互学习模仿有助于产业相关知识的扩散和经验的汲取,从而提升新组织生存的机会[50],种群密度的提升则意味着整个群体的合法性的提升,进而从整体上降低每一个体组织生存的风险[51]。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的专有性和难以模仿性往往会延缓技术和知识扩散的进程,阻碍技术间的竞争、边际改进和升级。对于新兴产业而言,实质上会起到延缓产业主导设计和产业标准形成的作用,从而影响到外界利害相关者对于产业整体的不确定性和稳定的信赖关系的形成[52],以致阻碍产业整体和组织个体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形成,从而威胁到个体组织的进一步生存空间。

(二)不确定性与合法性

创业机会识别和利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同时构成了对创业合法性的影响。创业机会的把握取决于创业者的感知不确定性和承担不确定性的意愿[53]。奥地利学派[54-55]认为创业活动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创业者较非创业者掌握了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从而降低了感知不确定性。Knight[56]认为创业租金正是对创业者愿意承担不确定性的回报,承担不确定性的意愿构成了创业者与非创业者之间的差别。然而以往众多研究所忽视的重要一点是:其他社会成员与创业者之间感知不确定性的水平和态度的差异同样会影响到社会整体对待特定创业活动的态度和价值判断。

首先,不确定性不同于风险,不确定性是不可估计和预测的。创业过程中新技术、新模式以及新产业从产生到成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创业本质就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活动,这就增加了其他社会成员(如消费者、专业权威、供应商和政府管制机构等)与创业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难度,当技术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当组织目标不符合传统并存在争议时,以及与其他组织间的期望关系难以建立时,合法性的支持则难以实现[57]。

其次,正处于创业过程中的新事业往往缺乏既有组织所拥有的冗余资源,而冗余资源为组织应对外界不确定性和动荡性起到了缓冲作用,并为组织进行新的选择或尝试提供了更大的试验空间[58-59]。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在创业初期一方面其缺乏成熟的组织惯例和内部制度;另一方面,往往面临着财务资源的诸多限制,因此,与成熟企业相比,创业企业往往缺乏相应的组织冗余和财务冗余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手段。冗余资源的缺乏往往成为外界对新事业持有较高不确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性缺失的重要原因。

同时,与成熟企业相比,创业者往往缺乏过去的历史绩效和证据去正当化其创新或创业活动,这也都进一步增加了其他社会成员对创业活动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使得其他社会成员难以对创业活动的希求性、正确性和适宜性做出判断,从而进一步构成了创业合法性的先天障碍。

三、效率悖论:创新与创业机会

创业机会不同于简单的盈利机会,它更多地要求一种提升目前产品或服务的新的“手段—目的”关系,因此创新性也被视为创业的“特定功能”[60]。事实上,创新经常被视为创业者获得自身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和创业成功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然而对于新事业或与之相联系的新的技术、产品、服务或新的资源组合而言,他们的创新性真的是越强越好吗?以往基于经济学范式的讨论着重于创业和创新所处的“任务环境”(task environment),往往基于效率选择的假设,因此对于创新性的评价也主要出于对现有技术的内在功能和经济优势的考虑。然而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是否能够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不仅取决于社会群体的效率选择,还受到由规范、文化、惯例等构成的“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的影响。创新的制度嵌入性决定了社会群体对创新的理解、评价和接受程度,也同时构成了创新性与合法性之间可能的内在矛盾。

实质上,创新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对现有制度框架下的经济行为模式的一种变革要求,这种变革不仅会影响到其他个体和组织的反应,即其他个体和组织如何理解和回应这种变革要求,而且甚至能够引发整个制度的改变,例如产业管制政策、产业标准和行业规则等的改变。

首先,创新对于现有技术范式和制度环境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例如,按照技术创新的程度不同,Tushman和Aderson[61]将创新划分为渐进式创新和间断性创新。间断性创新是指在渐进式创新基础上产品性价比的数量级提升,这种提升是在原有技术框架下通过规模、效率和设计改进所无法达到的,常常代表了全新的产品架构或生产方式。然而在另一方面,创新性越强往往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员在现有的知识框架或认识水平上越难以建立起对新生事物的理解,因为这需要更多新的信息以支持其对创新的理解、判断并采取针对性的行动。而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事实上,因为专有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因果联系的模糊性等因素的存在信息完全是很难实现的),利益相关者(潜在的消费群体、供应商、政府等)针对新事业的不确定性就会相应增加,进而阻碍了对创业活动的认知和支持,创业者就不得不为创新付出额外的代价去建立其合法性。

其次,某些特定技术或产业在长时间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对制度环境的高度嵌入性。在位者已经深深嵌入到由消费者、供应商、管制机构等等所构成的社会网络中,逐渐融入到社会普遍的共同理解和行动中,并逐渐超越了其技术和产业特征而进一步演变为社会制度的客观化和结构化特征,而被逐渐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了。当创业活动以一种替代性或竞争性的创新出现时,尽管旧有的产业或技术在位者可能在效率因素上被超越,但是旧有技术或产业的制度化因素往往会起到抵制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和对既有利益的维护,在位企业往往通过产业规则、管制政策对新进入者或技术创新进行排斥或限制;另一方面,这种抵制作用还会表现为制度化特征对社会的整体认知和反应行为的影响。从制度理论的角度来看,制度环境中的认知、规范和法规所形成的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会通过各种形式解析到个体和组织的认知和行为中,从而影响到个体和组织对新生事物的理解和反应行为。制度逻辑实际上提供了在信息缺乏条件下对某类活动的解释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构成了决定创新合法性的重要评价基础。一种创新活动是否能够为既有的制度逻辑所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合法性所在。当创业者处于能力提升型创新时,其必须表现出与现有制度间的契合和互补性,以赢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支持。当创业处于完全脱离并颠覆原有的产业知识积累的能力颠覆型创新(competence-destroying innovation)时,其生存就很容易处于合法性危机的压力之下,因为社会群体在原有技术、产业范式和制度下所形成的制度逻辑无法对新的经济活动做出描述,甚至与之产生对立与冲突。同时,一种全新的或能力颠覆型的创新活动往往造成创业活动与以往形成的经验、惯例和组织架构之间的关联性大大降低。而与先前知识和经验密切相关的吸收能力和组织能力则会因为这种关联性的降低而受到影响,这就加大了建立支持创新的制度环境的难度,创新活动的内部合法性也会因此而被质疑。例如,组织内部正式和非正式沟通机制的重新建立,组织内的角色分工的重新定义,对创新活动的认识和理解都会因为这种关联性的降低而变得更加困难。

四、合法性与创业机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创业的内在品质在合法性的面前似乎陷入了一种悖论之中(见表1)。信息不对称在构成创业机会的来源的同时,又带来了由于缺乏普遍认知和接受而产生的合法性问题。知识的专有性和难以模仿性在构成创业者特定的竞争优势和生存机会的同时,也造成了对创业群体间相互模仿和知识溢出的阻碍,延缓了产业的成熟,增加了建立产业整体合法性的难度,对于处于产业形成初期的创业者而言增加了生存的一般风险,也同时阻碍了更多创业者的进入。创业内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构成了创业者能够获取超额回报的基础,但也同时增加了社会群体对创业活动合法性认可的难度。而在创新的过程中,创业者在追求效率和先动优势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制度和合法性的约束。

表1 创业机会与合法性的比较

而此时,对于个体创业者而言似乎处于一种难以回避的两难境地中。一方面知识的共享和扩散有利于整体合法性的提升,从而更加有助于个体的生存;但是另一方面,随着知识的扩散和模仿者的增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不断更新和改进,创业者的竞争优势又会面临着不断被侵蚀的危险。创业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必须获取合法性,然而对合法性的认知和判断又需要考虑既有的资源基础,而创业者往往又缺乏资源和历史绩效作为自身活动合法化的证据,这就同时构成了社会群体对创业活动不确定性的来源,更增加了谋求自身合法化的难度。创业者为了利用机会必须承担不确定性,但是又必须克服不确定性所构成的合法性的障碍。为了使创新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创业者必须一方面使自己的创新活动与众不同,另一方面又需要使创新基于公众现有的社会认知水平,服从于特定的制度环境。总之,创业者在机会与合法性的紧张状态(tension)中必须做出一种权衡(见图1a)。

图1 创业机会与合法性

在图1(a)中,当创业者以机会为导向而将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效率和先动优势作为优先选择时(如A点),其实现合法性的潜在困难也在不断增加。当创业者选择以一种新的方式开始其新事业时,既有的制度背景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嵌入性和不确定性而难以为这种新的方式或事业提供合法性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之下,创业活动的新颖性越强,其建立合法性的难度就越大,其新进入缺陷就表现得越为明显[62]。因此创业者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去服从于制度的影响从而实现其合法性(如从A点移到B点)。由此可见,一种创业活动或模式的成败与否,不仅是效率选择的结果而且受到包括规范(如既有的行业规范、标准)、法律(如政府管制规定)和社会文化(如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内的制度因素的影响。Ginsberg[63]认为强大的制度压力会影响到对现有资源的评价以及对潜在资源的收集和运用,使得创业机会的选择只能成为一种经济上的次优选择。例如,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产品或技术往往并不是在技术效率上最优的,因为对其的选择过程实质上包含了多种制度因素的影响[64]。技术标准和主导设计实际上正构成一个产业特定的制度框架,在这种制度性约束之下,创新活动往往需要考虑如何服从于制度要求,而很难超越这种制度。因为当一种创业活动超越其外部制度边界时,会很难为其自身活动提供合法化依据,往往表现为创业者难以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而行业中的规范或标准越是被广泛接受,越是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就越难以被改变和超越。而从社会政治合法性的角度看,在中国改革初期,在私有产权缺乏制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大量私营企业采取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的形式以获得在私营企业身份下所无法获得的各种资源和政策,同时以避免私营身份下的各种外界干扰(如社会认同、政策的波动或限制)。这种戴“红帽子”的行为实际上正反映了企业在特定制度压力下为获取合法性进而拓展自身生存空间的一种适应性选择。

然而在创业机会和合法性之间究竟何种选择才更有利于创业者的生存呢?上述分析实质上暗含了一种效率选择与合法性选择间相互排斥的潜在假设。Zucker[65]认为企业对制度环境的适应同时提升了制度对企业的正面评价,及资源的流动,从而提升了企业生存的机会,但同时也会降低效率。但是事实上,效率并不一定与合法性相排斥,其关系主要取决于环境特点。Scontt和Meyer[66]强调在高度技术化的环境中,企业主要以实用合法化为主(Pragmatic legitimacy),即强调组织通过直接满足公众的利益而获取合法性的交换关系,例如企业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而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而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企业会更加遵循于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即强调合法性源自于社会认知而不是利益交换,认知合法性较之实用合法性更加难以取得和操纵,但是一旦确立其影响更为深远,更倾向于自我保持。例如,尽管民营经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合法性地位亦得到制度主体,特别是非正式制度的确认,而事实上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尽管中国私人的创业活动最初得到了某种许可,但是其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间的关系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解决,这种合法性缺失构成了创业制度性障碍(如行业准入、市场准入、资源获取等方面的政策歧视)产生的重要原因。正如North[67]所评论的:“尽管正式的规则会因为政治或司法决策能在一夜之间改变,但是嵌入在习惯、传统和行为规范中的非正式约束却对这种有意识的政策改变有着更强的抵制作用。”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每次重大改革举措往往要伴随着对于“解放思想”和“理论创新”的呼吁。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Scott和Meyer的观点实质上表明了创业机会与合法性之间在不同环境特点下的对立与统一,即在特定环境下(如,高度技术化环境)创业机会所蕴含的创新性和效率性本身正构成了其合法性的来源,而在这一点上机会寻求与合法性的建立之间则会表现出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活动的合法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外在的环境特点,同时也是创业者自身选择的结果。创业者能够主动地进行战略选择进而去建立和谋求合法性[68-70]。在与环境的互动过程中,企业取得合法性的途径主要包括[71-73]:(1)适应环境:即将组织定位于现存制度框架内,通过对组织自身的调整表明与制度的一致性;(2)操纵环境:企业家常常会选择有意识的控制、影响和改变现存的制度法规、规范和价值观,而主动地传播对创业者有利的新解释;(3)选择环境:同一组织常常会面临多种不同甚至互相冲突的制度规范,环境越是互相冲突或模糊,组织战略选择的机会就越大;(4)创造环境:创业活动的重要后果并不仅限于个体的创新和成长,更重要的它往往会导致制度层面的根本变革。创业活动经常会表现出与现有制度约束的冲突、违反和超越,与现实制度的矛盾使得创业者无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合法性的支持,而创业活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是源自于对旧制度的挑战。现有制度框架下创业活动与现实合法性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最终导致创业者不得不谋求建立新的规范、信念和价值观,进而促成一种新的制度的建立,也形成了所谓的“制度创新”或“制度创业”。从图1(b)来看,此时创业者所谋求的不再是原有制度框架下的选择(A、B两点间的移动),而是从原有的制度框架向新的制度框架的变迁(从A点向C点的曲线移动)。

五、结论

创业的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因素对于创业活动的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对以往基于经济学假设的创业研究的修正和补充,这种制度性影响是任何组织建立和生存所无法回避的。目前,合法性与创业研究中其它基本命题之间内在关系依然缺乏深入的研究,而针对这种关系的讨论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创业与创新活动的一般性规律却是十分必要的。

在以上的讨论中,我们进一步揭示了合法性作为一种制度影响与基于市场效率的创业机会之间的悖论性质。当创业者以机会为基础而谋求新事业的生存和进一步竞争优势时,也同时引发了与合法性之间的潜在矛盾,而合法性的危机又会反过来影响到新事业的生存。在寻求机会开发与利用的同时,创业者必须注意到合法性作为“新进入者障碍”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值得指出的是,合法性是具有外部性和传递性的,在个体企业建立合法性的同时,与之相联系和相似的企业也会从中受益,这便造成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的可能性,而对于个体企业来说如何在整体合法性提升的过程中获得较竞争者更大的收益,不仅对于创业者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成为未来研究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Grant和Perren[74]指出了创业研究领域有必要引入多种研究范式,认为在多种研究范式的基础上能够促进争论、碰撞、创造从而促成全新的理论和理解。创业研究中对合法性概念的引入,不仅仅是对创业研究视角的一种扩展,事实上是进一步修正了创业研究基于经济学传统的某些基本假设,是对创业研究范式的一种丰富。从更广的范围看,近几年中我国管理学界对于改变管理学作为独立学科中的经济学传统问题一直呼声不断(例如,许德音和周长辉[75],以及谭劲松[76]等对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研究定位的讨论与呼吁)。通过对创业机会与合法性这一特定的问题的讨论,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学在帮助我们建立对创业活动全面理解时的作用和局限。而对于创业这一管理研究中的新兴领域而言,未来研究中包括制度理论在内的多种理论视角的引入,则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Ireland、Reutzel、Webb & Texas(2005)对《管理学会杂志》(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管理学研究主要杂志)中发表的创业论文的文献分析中,发现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Knight(1921)、Schumpeter(1934)、Kirzner(1973)的经济学视角的观点。

②本案例基于Andrew B.H.and Yellowlees,D.When Innovations Meet Institutions:Edison and the Design of the Electric Light.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Sep2001,Vol.46 Issue 3,P2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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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合法性的悖论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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