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个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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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那么,什么是公有制?为什么要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何将国有小企业改造成新的公有制企业?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1.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促进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

这些年来,人们在讨论国有企业为什么普遍缺乏效率时,都一致认为政企不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是令人费解的是,政企分开的口号在80年代初我们就提出来了,10多年来党和政府曾多次三令五申予以强调,但政企不分的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是政府不愿意分开,还是企业不愿意分开?抑或是这一口号本身就不科学,把一件本来就办不到的事情去强政府所难,强企业所难?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企业造就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所谓真正的市场主体,其基本特征就是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从80年代初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开始,就把放权让利作为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重点。可遗憾的是,我们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未能培育好企业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结果使国有企业普遍地出现了经济上的短期行为。现在看来,过去我们把改革的重点没有首先摆在如何让企业自负盈亏上可能是一个失误。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政企不能分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当企业不能自负盈亏时,企业亏损的责任最终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它有责任监管自己的资产不因企业的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就不能不对企业的微观经营行为不闻不问。现在某些地方出现的企业亏损而经营者照样发财的事实也告诉我们,政府不管国有企业,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当然,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说政企难分开的责任就在政府,从企业的方面来看,目前至少有50%的企业是不愿政企分开的。真正希望和政府分开的只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赢利比较大的企业,而那些经济效益不太好、亏损比较大、甚至连职工的工资都开不出的企业都指望国家继续对其负责。据统计,现在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已达60%,这样数量庞大的企业仍然想依靠政府而生存,那么政企难分的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了。那么,如何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政府难题呢?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关键是要找到一种途径让企业能够独立地自负盈亏。为达此目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要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将现在的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因为只有当企业不再是国家所有的企业时,企业才能真正自负盈亏,政企才能真正分开。

2.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实施“放小”战略提供新的空间。

为了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抓大放小”的战略举措,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放小”应放到哪里去?在十五大以前,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影响了“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

“放小”是为了实现政企分开,更是为了将小企业搞活,同时,“放小”不等于放任不管,更不等于私有化。按照传统的理解,公有制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既然“放小”不能将国有小企业放入私营经济的汪洋大海,仍要坚持公有制占主体,那么,我们就只有一条路可走了,就是将国有小企业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长期以来,集体所有制企业早已成了“二国营”,同样有一个政企不分的问题,放成集体所有制显然不利于将企业搞活。这样,国有企业放小就无处可放了。党的十五大提出,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目的就在于: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为国有企业实施“放小”战略提供新的空间。

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公有制?或者说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里?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讨论清楚,才能真正坚持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真正坚持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判断一个企业或某个经济单位是不是“公有制”性质,我认为必须遵循这样三个标准:(1)出资者本身是否是劳动者;(2)劳动方式是否以联合劳动为基础;(3 )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是否实现了资金(或资本)的联合。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就应该是公有制;否则,就是私有制。界定公有制的这三条标准应该说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要从整体上给公有制下一个定义,那么公有制就是“以劳动者作为出资者,并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资本)联合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根据我们以上对公有制的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毫无疑问地是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并且我们同时还认为,近年来我国改革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把部分国有的中小企业改造成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当前我们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一种有益探索,这种变化只是公有制内部实现形式的变化,决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能把它等同于私有化。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与“私有制”都存在着根本区别:第一,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劳动者作为出资者,人人占有生产资料,而私有制的基本特征则只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第二,由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是在出资者联合劳动基础上实现的股份联合,其发生机制是劳动创造所有权,因而这一机制本身就有保持社会生产资料在劳动者资金相对平均分布、实现共同富裕的趋势。而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其所有制的发生机制决定了少数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总是趋向于用占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因而必然产生社会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第三,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由剥削者阶级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占有。而按照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社会所作的各项扣除(如通过税收收归政府)外,其余在企业内部沉淀的资产,则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全部为企业劳动者个人占有,其间并不存在剥削关系。

既然劳动者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施“放小”战略,就可以将国有中小企业大胆地改造成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全国各地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而且许多地方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改制中的某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使进一步的改革陷入了胶着状态。为实现改革功坚突破,必须解决以下三个大问题:

1.生不得死不得,盘活资产待“重组”。

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企业的出路问题,目前人们一般倾向于两种意见:一是寻找兼并以求生,二是选择破产以求死。但实践证明,对多数企业来说,这两条路都未必行得通,现实迫使它们不得不探求新的生路。

事实上,在企业生死之间,“死”势必会令国家、银行以及企业职工蒙受损失,因此只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积极的作法应该是尽其全力求“生”。寻求外部兼并自然有可能得生,但这在多数情况下难以实现;降低成本、加强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亏损,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显然,危困企业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单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是不行的,必须走一条改机建制、盘活企业资产存量的新路子。在外无强援、内乏实力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考虑选择行业相关的危困企业,实行“弱弱联合”,相互联合的企业可以是两家,也可以是多家。在联合之前,先将各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分离,然后再把分离出来的有效资产进行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法人企业,而全部债务仍旧挂在原企业的头上。这样,新企业既可以轻装上阵,利用原来老企业的设备、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互补优势,又可以承接老企业的固定客户,生产成本也由于债务的剥离能大大地降低。经过资产重组后,新企业必定具有巨大的盈利潜力,从而为盘活旧企业的资产培植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通过资产重组使危困企业获得“新生”,一个重要条件是政府必须开明,即政府不死守国有资产帐面上的数字,而在盘活资产存量上有所作为。除此之外,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也非常关键,即银行对危困企业的债务,应当持务实的态度。实际上,如果企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那么其所欠的债务便是一笔死帐,归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经重组的新企业一旦扭亏为盈,那么,就可以拿一部分新企业的盈利逐年还贷,这样,银行回收贷款便有了希望。

把几家危困企业的有效资产重新组合,构造一个新企业,其意义除了盘活原企业资产存量外,还有一层更深远的意义,就是可以促进企业平衡改制。比如,如果把新企业每年的盈利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归还原老企业的债务,另一部分作为股份配给该企业的职工,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企业中职工股的比重必定会越来越大,而国家股的比例会相对缩小。这样,该企业便会逐渐由最初的国家控股转化为职工控股,由国家所有制变成职工股份合作制,从而为当前国有企业的转机建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范式。

2.丢不得,留不得,资产评估应“就低”。

国家办企业,目的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创造税收;二是增加就业,为社会保一方平安。可是由于当前中小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使政府的这两个目的都落了空。而政府面对这些严重亏损企业的资产,可以说是处于一种“丢不得,留不得”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既然是国有资产,尽管它不能为国家带来一分钱的利税,但也不能弃之不管;另一方面,把这种无效的国有资产保留在国家的帐上,实际上是一笔赔钱的买卖。

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把上述类型的国有中小企业的资产卖给劳动者职工,对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帮助政府走出此两难境地的可行选择。但是,从各地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情况来看,所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国有资产如何评估。一个企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现值通常是不一致的,那么企业改革中究竟以哪一个数值为依据?由于政府与企业职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常常会存在分歧。

其实,对于固定资产评估,采用净值和现值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说来,如果企业固定资产中土地、厂房价值的权重较大,则重置价值通常要高于净值,反之则相反。而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应该就高还是就低,利益当事人通常会持有不同的意见。出资部门往往从回收资本的目的出发,倾向于用评估值较高的指标;而企业职工则从自身利益出发,倾向于用评估值较低的指标。因为企业改制后,将完全独立地面向市场,为了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获得较大的利润,企业必然要想方设法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固定资产评估过高,此目的显然不易达到;另一方面,企业职工要买下该企业的股权,如果固定资产的评估值高,职工便需要支付更多的资金,再加上将来企业的生产成本高,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不容乐观,职工便会对企业改制失去积极性,从而使得企业改制困难重重。

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需弄清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真正目的,以及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在企业改制后所定位的长远目标。若以此为依据,那么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是就高还是就低,便有了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事实上,改制是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便很难争取到更主动的地位,若市场销售受阻,资金周转不灵,那么企业就难以取得正常利润,进而影响改制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改制涉及到的三个利益主体而言,企业生产成本过高,也难以使他们达到各自的目标:即地方政府所期望的税收、企业所需的市场份额、职工所要的投资回报。如果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价位比同类产品高,则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必定较弱,由此企业所能占有的市场份额就低。如果改制企业在市场上所能获取的利润有限,甚至没有利润,那么政府的税源便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而企业职工作为投资者,其按股分红的收益也会相对变小。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把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值定位在较高的指标上,不仅使改制本身难以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地方政府不应只注重当前收益,而应该尽一切力量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最大利益。这样,才可能扩大税基,增加税源,使地方财政保持充足稳定的税收;也才可能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增强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各地中小企业在改制中对固定资产评估应遵循就低原则。地方政府可把自己在短期内受到的一些损失作为优惠政策让渡给企业,或把其视为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

3.分不得、卖不得,推进改制靠“分享”。

对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其实质在于通过产权关系的转移,让职工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产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那些严重亏损、濒临破产的企业,直接把资产无偿分给职工;另一种是职工掏钱购买企业的股权。但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却既分不得,又卖不得。原因在于,这类企业规模较大,还有微薄的盈利,如果分给职工,各方面阻力很大,改制的推动者也担心背上“败家子”的恶名,畏手畏脚;而大多数职工却又对企业的前景比较悲观,害怕承担风险,根本不愿意购买。这样,分又分不得,卖又卖不掉,致使企业的改制被迫搁浅。

对于上述这类企业,要成功地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分两步走:首先,把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那些愿意承担风险、懂经营、会管理的职工,保证他们控股经营;其余的部分,设立职工集体股,其所有权属于原来的投资者(主要是国家)。这样,通过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可能逐步好转,一旦投资回报丰厚,广大职工就会积极入股。这时,再启动第二步操作,对职工转让集体股,职工自然会争相购买,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就水到渠成了。设立职工集体股,推动企业分两步实施改制,能够绕过“一步到位”遇到的种种障碍,同时,与将企业整体出售给私人相比,这种方式还可以减小改革的成本和阻力,避免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一是集体股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为企业日后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提供了必要的缓冲。如果将来职工愿意入股,政府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可以避免分配格局出现两极分化,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二是集体股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目前需要改制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普遍被资金紧张所困扰,如果整体出售,出资者购买了企业,政府又相应地抽回资金,企业资金紧张得不到缓解;如果设立职工集体股,保留政府原来投入的资金,而出资者又只购买企业的一部分股权,可以进一步筹集资金,投入到生产和经营中,企业就有可能获得较充足的资金,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壮大。

设立职工集体股,分两步实施改制,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即集体股的所有权职能由谁来行使?如果仍由政府行使,将继续导致政企不分,第一步改制后企业不能转机建制,影响了经营状况的好转,第二步改制将会遥遥无期。如果让职工代表进入企业的董事会,行使集体股的所有权,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政府当作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由它来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似乎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最广泛的代表性。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应该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国有大企业关系到国家的命脉,由政府行使所有权,有利于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小企业并不涉及国计民生,完全可以把所有权职能赋予企业的职工,由他们来代表相应的国有资产,更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把集体股的所有权职能赋予职工,靠什么调动职工参与决策、关心企业的积极性?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引入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利润分享,即职工在领取正常工资的同时,还与政府一同分享集体股的红利。构成集体股的这部分资产,其所有权虽属于全民,但职工也是全民的一部分,并且又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的创造,因此,尽管职工没有直接投入股金,也应该分享集体股的一部分红利,否则,如果把红利全额上缴,虽然政府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对于创造这块红利,职工贡献的差别,仅靠工资是不能充分地体现的。反过来,如果建立利润分享机制,让职工分享集体股的一部分红利,并将其分享部分交给职代会,由职代会根据每个人的劳动表现进行分配,就能够弥补工资分配的不足,充分体现每个人贡献的差别,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政府和职工的分享比例一旦确定下来,企业盈利多则职工多分,盈利少则少分,可以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积极性,强化职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关切度。不仅如此,实行利率分享,还可增加职工的收入,提高他们购买集体股的能力,有利于尽早启动第二步改制,最终完成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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