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国保险业开放的一种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外合资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如产险和寿险的分离,再保险和直接保险的分离,等等,既是世界保险业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保险法应体现这一客观要求。
采取中外合资的方式,比单纯引进外商独资公司更显得对中国有利。对合资公司来说,必须使每一个合作者在企业中保持一种战略上的利益。
从分业经营问题谈中国保险法
(一)中国《保险法》中给产险和寿险下了基本的定义。《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但是从业务本质上讲,这两个概念并不十分清楚。
在美国,产险被认为是财产—灾害保险,称为综合险或称非寿险。寿险的范畴在英国是指长期保险业务,这给了我们对于这两种不同业务本质区别的一个提示,即它们分别经营短期业务和长期业务。
在西方国家,寿险合同是为一个阶段(几年)制作的,而产险合同是为一年或更短的期限制定的,且每一次续签产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有责任结清前一次所有保费。每一次续保时,承保人会对被保险人重新评估。在寿险业务中,任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数额需要预先确定下来;而在产险业务中,所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数额将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小的和大的索赔案都可能出现赔偿金额变动的情况。在正式的寿险合同中,支付保费后就可以导致最终保单的形成,但是产险合同则要求每年续定。这两种业务的混淆是极度危险的。历史上一些事件的发生就是由于在产险中存在亏损而故意动用长期寿险投保人所需的资金。产险业务的损失最终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偿付,使整个寿险业务发生危机。
产险和寿险的根本区别,使它们有必要按国际惯例分割开,使这两种不同业务的风险不应该影响到对方的安全性,确保任何一部分的亏损都不会对另一部分利益构成危险。
(二)中国《保险法》中,没有阐述有关人身意外险的范围和健康险的范围。人身意外险和健康险存在于产险和寿险之间的灰色地带。因为是对人进行保险,所以可被认为属于寿险一类;如果按保险公司规定需要每年续定合同的话,它们又十分类似于产险合同。建议中国有关部门能否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别的续定条款来讨论这类险种的范围。
(三)在《保险法》中,还有一个遗漏的地方,即没有提到再保险和直接保险的分离。在许多国家中,基本的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相分离,其原因类似于我从金融的角度引证寿险和产险分业的原因。另外,这也是一个商业信誉的问题,再保险公司有必要对一个分保公司的这一部分业务保密,使之不为其他竞争者所知。这也是国外公司认为强制让与再保险不受欢迎的原因。
在中国,再保险的问题有些特殊,至少到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唯一的再保险人,这样,可能会使每个公司的信息为竞争者所知。
强制让与可以被认为是另一种政府的税收,将不会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保险公司得到的利益可能少于其他国际保险公司所给予的。这是与市场开放的精神相背离的。
(四)上述保险法中的问题表明,分业经营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分业经营最直接的益处在于可以集中力量来积累更多的专业技术,这就使那些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有可能在竞争中取胜。对中国而言,分业经营还涉及到原有公司和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公司将不得不进行改组调整,而新公司则必须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谈中外合资公司的优势
(一)中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进程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之间有了一定的竞争后,中国又试验性地允许两三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保险市场经营。这些新开业者对中国保险业的改革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并加快了改革的进程。然而,目前中国需要考虑的是:什么是开放的最佳方式?是局限于外商独资企业,还是采取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在内的其它形式?
我认为,采取中外合资这种方式,是中国大陆开放保险市场的最佳途径。这种方式能更好地结合中外双方的技能和实力,比单纯引进外商独资公司更显得对中国有利。以我们的观点,在中国市场,合资对于中国政府、中国的保险公司以及中国的消费者,都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对中国政府有利,是因为合资保险公司会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富有时代气息的发展。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保障,使他们可以不必完全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保障系统。公司的运行将可以积累一定的资金继续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中国保险公司有利,是因为合资可以使中国保险公司恰当地利用国外合作伙伴的经验来丰富其保险业务上的知识和技术,开发适当的产品。使中方在不必过多投资的情况下,少走许多弯路。
合资公司也给中国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一方面,合资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长处为客户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将通过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服务,择优而取。
再让我们看看中外双方能给合资企业带来些什么:中国合作者给合资公司带来的有关中国消费者和社会的信息,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合作者还会带来具有潜力的销售网络,当然这也是一种对当地市场情况及需求的了解。
外国合作者可以给中国市场带来他在其它地方获得的经验和技术。其中,最主要的是承保技术、产品设计能力、保险系统设计能力和如何组织营销系统,使之更有效地销售保险产品的知识,以及在其他国家管理大型保险公司的经验。
(二)既然是合资经营,就不能不提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问题。现有的政策规定“每一股东不能持有保险公司10%以上的股份”,显然这个规定与公平建立合资企业的政策不符。对外国合作者来说,拥有合资公司25%以上的股权是必要的。国外保险公司希望在平等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合作伙伴。
所幸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列入保险法中。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重新考虑这个政策的合理性。至于管理权问题,我认为经营管理权没有必要与公司的所有权相一致。合资公司管理权这一问题的谈判与每一个合作者的股权问题比起来不是一个大问题。合作者们将会在面对业务时发现应如何解决的办法。
合资公司是一种战略联盟的形式。对一个合资公司来说,必须使每一个合作者在企业中保持一种战略上的利益,关键在于合资公司双方都可以从对方身上学到技术,并在经营中分享它。要得到成功,一个合资公司需要有和谐经营的哲学、文化观点以及遵守彼此间的约定。建立合资公司不应该视为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不断的学习过程。
桂冰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