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构建模式及其治理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原则论文,市场秩序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才能建立起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为解决这个难题进行了不懈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得出大量的经验教训。但是,如何从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吸取有用的养分,服务于我国市场秩序的建设,依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在系统评价各种现有市场秩序构建观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秩序“构建-演进和谐观”,并在此理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当前市场秩序建设的基本模式及其基本原则。
一、各种市场秩序的构建观
自市场经济体系在人类诞生以来,许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些回答大致可以分为新古典自发演进观、理性建构观与立宪自发演进观三类。
(一)古典自发演进观
新古典自发演进观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它把市场秩序等同于完全竞争市场所演化出来的理想的资源配置状态,因此,市场秩序在本质上就是没有垄断、没有外部性、信息充分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注:“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是指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没有市场缺陷、没有外部性、没有信息问题、能够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市场经济体系。)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是人类交换倾向的自然产物,只要保证社会主体交换的自由和利益的自主,人们就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发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因此,市场秩序就等于“守夜人的国家”+“私有产权”+“交换规则”。这种观念集中体现在“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之上。所谓“华盛顿共识”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针对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爆发的债务危机而向拉美等国进行结构性改革所提出的建议。后来该建议被用于转轨国家,以指导它们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其核心思想是“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自由化,尽可能最快地私有化,并且在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强硬措施!”。因此,市场秩序就等于“自由化”+“私有化”+“宏观稳定”。(注:引自G·W·科勒德克“从‘休克’失败到‘后华盛顿共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2月;另可参见G·W·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在华盛顿共识看来,市场秩序就是“无为而治”的产物,国家的管制和治理不仅不是市场秩序产生的必要条件,反而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个体具有充分的理性,只要私有的产权制度以及市场交换规则确立以后,人们在明确的市场利益的诱导下就会自动地适应市场,并发展出良好的市场秩序,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注:这种观点可以由新制度经济学的科斯定理引申得到。)
(二)理性构建观
理性构建观是与新古典的自发演进观相对立的一种观点。它认为,市场秩序不是人们在利益驱动下自发地产生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产物,市场秩序也是人类理性构建的产物,人类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力量理性地创造、设计或复制出一整套市场体系,弥补任何非理性因素的缺陷,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因此,在市场秩序的构建中,不但需要对基本的产权制度和交换规则进行结构性的构建,还必须对市场交换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的治理和构建,以控制各种非正常、非理性的活动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破坏。市场秩序理性构建观的理论基础是以笛卡儿、伏尔泰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构建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该理论的核心观点由以下几点构成:(1)自生自发的社会产物从逻辑上是不可能的;(2)只有当社会过程受个人理性控制的时候,它们才能够有效率地服务于整体的利益,达到社会利益的和谐:(3)人类拥有充分的理性指导其行动,人类所达成的每一项成果都是理性控制的产物,秩序是严密计划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制度构建之中,构建论唯理主义表现为以兰格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以及20世纪末的各种转轨构建论。(注: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这些思想认为,在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作用下,一个社会完全可以经过颁布各种法律,模拟和复制出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和国家管制的产物。
(三)立宪自发演进观
立宪自发演进观以哈耶克、索维尔以及布坎南等人为代表人物,其核心观点是,市场秩序是在立宪基础上的自发演进的产物。该流派的观点是在继承洛克、孟德维尔、斯密以及伯克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和对市场社会主义(market socialism)和新古典构建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注: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Routlege& Kegan Paul,1967,pp.96-97.)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经过“不断试错”、“赢者生存”以及累积性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是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设计或者有意识反思的产物。它一方面以“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又是“人们在市场中遵守财产法、侵权法和契约法的规则而产生的”。(注:Hayek,Law,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Ⅱ),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80。)所以,自发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两种规则”之上的,一是先天的、遗传继承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则,它们形成于人种的生物进化的过程;二是习得的、文化承传的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因此,应当把文化演进中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因为,人们可以构建出法律层次的制度,但不能构建出规则及其秩序。在理论构建中,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一方面批判了整体构建主义,认为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秩序无法利用理性进行整体性构建,而必须通过人类不断的社会试错、演进经验积累以及渐进的改革措施来达到,(注:“在我们力图改善文明这个整体的种种努力中,我们还必须在这个给定的整体内进行工作,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构建,并且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运用既有的历史材料,一步一步地改进,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icago,1960,P.70)另一方面他们也批判了新古典理想的自发论,认为自发秩序并不必定排斥局部的理性构建。(注:“尽管自生自发秩序立基于其上的规则也可能是自生自发形成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未必始终如此。无庸置疑,一种秩序之所以最初是以自生自发的方式形成的,乃是因为个人所遵循的规则并不是刻意制定的产物,而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结果,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们却逐渐学会了如何改进这些规则;也因此,人们至少可以想象,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完全以刻意制定的规则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把由遵循规则产生的秩序所具有的自生自发特性与这种秩序立基于其上的规则所具有的自生自发性起源区别开来。再者,一种不得不被称之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可能是以那种完全是刻意设计出来的规则为基础的。”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但是,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所谓的理性构建是指,通过立宪来约束政府,制定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因此,他们认为市场秩序是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和谐的产物,内部规则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市场秩序的核心,而外部规则是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规则。人们在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外部规则不可能是无限的,它必须遵从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必须遵从宪法结构,否则就会出现“公法”代替“私法”,“外部规则”摧毁内部规则和市场秩序等市场秩序紊乱的后果。
二、构建模式的评价
新古典自发演进观在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中被证明基本失败了。它被科尔内和斯蒂格利茨等人称为“天真的资本主义改革者”或“市场原教旨主义”。(注:科尔内:《制度范式》,《经济社会制度比较》2002年第1期;斯蒂格利茨:《信息经济学与范式变革》,《经济社会制度比较》2003年第5期。)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这种市场秩序观存在以下致命的缺陷:
第一,新古典市场秩序自发演进观忽略了“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考虑到现实世界与这些理想条件存在本质性的差异。现实中的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不但可以利用分工和交换体系来获取收益,而且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市场势力、政治权力、外部性等因素来获取其他收益,这些收益会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核心动力,但通过“自由化”、“私有制”却无法消除这些扰乱市场的力量。“看不见的手”要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自发性和谐效果,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具体发展的阶段和社会条件,采取相应的手段纠正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第二,新古典市场秩序自发演进观混淆了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区别,认为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就会必然出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和谐化。事实上,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市场秩序就会自然出现,因为即使建立了单纯的理想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外部性、垄断、公共品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存在差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例如,“自发性的流通运行机制无法消除流通的无政府状态,难以克服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内在矛盾。特别是在生产流通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商品经济中,其局限性更明显。”(注:参见并引自纪宝成《商品流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又如,自发的市场经济体系必然带来财富生产的极大丰富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之间的内在矛盾,并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再生产体系的崩溃和大危机。(注:这种观点请参阅马克思的《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三,它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形成的制度基础的本质,没有看到法律的界定和实施都需要成本,也没有看到法权上的规定并不可能被自动遵守和实施,只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enforceable law)、能够对资源配置真正起到作用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制度,制度是立法与社会相互作用以及立法调整的产物,私有产权体系在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并不足以构成市场秩序的制度基础。
第四,它忽视了市场秩序形成的政治基础。各种正式规则都是政治的产物,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必须依赖于政治制度设施,特别是国家力量。但是,并不是政治制度设施规定了各种市场经济规则,市场经济就可以完全按照这些规则进行配置资源。因为政治制度设施(特别是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其垄断的强制力量来规定、实施、监督产权体系,但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利用其垄断的强制力量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所规定的市场规则体系只是满足国家机器控制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会一定与社会财富最大化目标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力量往往会因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根源。因此,市场秩序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能够出现,就必须有一个很好的政治基础,通过它对国家这个具有暴力的政治机构进行约束,使其利益最大化目标与社会财富最大化相一致。(注:上述这种现象被称为“诺斯悖论”或“国家悖论”。参见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五,它忽略了非经济因素对经济运行的作用,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的伦理基础以及相应的社会整合的基础。市场并非在真空中存在,它镶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它一方面需要减少与社会的各种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另一方面需要社会伦理道德来帮助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同时还需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及其相应的衍生机制克服市场经济体系本身所缺乏的社会整合功能,防止极度的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崩溃。
与新古典自发演进观相反,理性构建观走到了事物的另一个极端。这种极端的反映是启蒙运动在落后国家膨胀化发展的产物,它虽然反映了社会主体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强烈的能动性,但在构建市场秩序中却会导致存在以下的缺点:
一是它过分夸大了制度建设中理性的作用以及整体性制度构建在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正如哈耶克等批评的那样,理性本身也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累积发展的产物,人类的理性不可能洞悉未来或者现有社会的各种状态,完全理性的制度设计因其不可能适合人类的发展而难以存在。
二是它没有把握市场秩序产生效率的关键是什么,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的本质就是要给予每个个体一个尽可能宽松而相对独立的空间,以使每个个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个体掌握的知识和私人信息,发挥个体的能动性。显然整体设计以及交易的管制偏离了市场秩序的本质,利用大量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构建出来的市场,必定是一个没有活力、僵化的市场,当然也是没有效率的市场。
立宪自发演进观在很大程度上是批判理性构建观和新古典自发演进观的产物,在很多方面它超越了前两种社会秩序观。但是,这种观点由于过分拘泥于古典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使它存在下列的缺点:
第一,哈耶克等人对社会秩序的论述基本上是以欧美市场模式为范本,在本质上是一种“发达国家自发演进观”。它强调的财产秩序、道德秩序以及语言规范等自发秩序是欧美发达国家特有的现象,这注定了哈耶克等人过分强调市场秩序的自发演进性,认为社会主体在自发的利益诱导下可以自发达到利益的协调和利益的和谐。但这种社会秩序理论从根本上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体系中面临的利益冲突的性质与西欧早期时代面临的利益冲突的性质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其中最为突出的差别就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外部冲击和发展中国家自身不发达的矛盾,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比封闭体系中的利益冲突或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复杂得多。因此,自发演进不仅无法解决发展中国家这些复杂的利益冲突,反而会使这些国家陷入混乱和冲突的泥潭。治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秩序问题不仅需要市场收益的正常诱导,更需要公共力量的治理和协调。
第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社会实践环境与发达国家早期面临的社会实践环境具有本质性的差异,人类理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获得了全面的改进,积累了大量市场秩序的知识,这些知识和理性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市场经济体系更好地进行框架性的设计,而不是哈耶克等人所认为的完全无能为力,落后国家在市场秩序的建设中可以进行一般制度性和一般规则性的相机整体构建,理性构建并不一定局限于市场立宪。
第三,在立宪与自发演进的关系上,哈耶克等人没有提供一个可供操作的界面,没有讨论立宪在何种利益结构下能够得到实施,没有说明立宪规则是否也应当在长期的演化过程或利益冲突的作用下逐渐发挥它约束政府行为的功能。
第四,很多落后国家社会文化体系与市场交换存在很大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外来文化的压力下会更加凸现,过分强调文化自身的演进对于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很可能陷入文化混乱的困境之中,秩序的形成对于这些国家最为重要的是结构性调整、文化的诱导、非法利益以及非规范交换的控制,但这些因素都是哈耶克等人所忽视的。
三、一种新型市场秩序观:构建—演进和谐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市场秩序不是市场体系自身演进的自发产物,不是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体理性构建的产物,也不是简单的宪法层次上的构建加上自发演进的产物,而应当是根据不同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冲突的性质而采取的相机制度构建与市场演进的产物。这种观点就是本文提出的新型市场秩序观:构建—演进和谐论,其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环境中的市场秩序都必须有自身的制度基础、政治基础、伦理基础、社会整合基础以及规则性的基础。这些基础既不是完全构建的产物,也不是完全演进的产物,而是构建与演进在不同的环境中以不同的结合方式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在市场秩序的建设中,构建与演进都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构建是指制度的构建和正式规则的构建,它不仅包括立宪层面的构建,还包括其他一般规则性构建或特定环境中相机性的构建。但是,构建既不是事无巨细的、整体性的构建,也不是一次性的构建,而是渐进与演进中的构建、试错中的构建。构建的目的不在于控制,而在于为市场经济主体实现来自分工、合作与交易的收益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在于规范各种主体的行为,特别是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行动。而演进是指在现有规则和利益结构的诱导下,人们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冲突中调节各自的行为,进而调整各种行为规范以及正式制度,以达到利益和谐、规则和谐以及结构性和谐的过程。同时,演进不是放任自流和没有方向的随机调整,而是构建中的演进,其目的在于发挥个体的能动性,通过个体间自发的相互作用发现构建中的缺陷,并通过个体行为的调整来弥补这些缺陷。
第三,构建中的演进、演进中的构建在不同的环境中具有不同的相互作用模式,要达到构建与演进之间的和谐必须重视模式选择的相机性,因为不同环境的利益冲突具有不同的性质,要达到利益和谐、建立起市场秩序所需要的手段也不一样。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秩序的形成基本以演进为主,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利益关系较为简单,市场制度是社会内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自然产物,而非外部移植的产物。因此,这些市场体系与这些社会的传统、政治结构、道德体系基本是同时演进的,其冲突往往是局部的,而不是系统性的。所以,在这些国家中,市场主体完全可以在市场的共融利益的诱导下自动地实现利益的和谐和冲突的协调。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原计划经济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全新的产物,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移植、制度模仿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它不但要面临一般市场秩序建设中所要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还必须面临市场结构产生的利益格局与传统利益格局之间的冲突、市场运行机制与传统社会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以及在转轨过程中国际化和全球化带来的各种冲突。因此,这些国家在建立市场秩序的过程中面临的冲突十分激烈并具有系统性,单纯地采取演进的模式,利用市场体系产生的规范利益很难化解这些冲突,反而会激化这些矛盾。因此,其市场秩序的建设要求采取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构建与演进组合模式。
第四,对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秩序建设而言,首先必须以构建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规则的建设,包括产权体系、交易规则、监督和秩序维持体系;二是市场体系的建设,包括各种商品市场以及各种要素市场的建设;三是政府与法律体系的建设,其中主要是构建具有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的政府体系和法制;四是市民社会体系的建设,其中主要是扶持各种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性社会组织。这些构建将基本建立起一个市场运行机制,为培育各种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在市场框架中进行相互作用创造演进的环境。其次,必须重视制度构建的渐进性,重视演进的作用,以弥补制度构建中的缺陷和不足,诱导社会经济主体在演进中进行能动性的适应和调整,培育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内在规范基础。
四、我国市场秩序治理的原则与手段的选择
我国市场秩序的紊乱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呢?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我国市场秩序治理的模式。因为市场秩序治理模式的选择决定着治理指导思想和治理手段的选择。
在我国市场秩序治理的实践中,人们对市场秩序治理模式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例如,一些人认为市场秩序的紊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和谐的经济秩序便会自然的产生,政府干预不仅无助于市场秩序的形成,反而会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新因素。因此,政府在市场秩序的治理中应当采取无为而治的策略;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我国市场秩序紊乱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市场缺少统一的行政规划和全面的理性构建,在市场秩序建设中,行政治理以及全面的理性构建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形成的当前,只要政府出重拳,进行强力行政治理和理性构建,就能消除市场秩序的紊乱;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市场秩序治理在于宪法层次的改革,只要规定好财产权、交易规则以及政府职能等市场基本规则,和谐的市场秩序就会在演进中自动出现。这三种观点分别是新古典自发演进观、理性建构观与立宪自发演进观在我国的集中体现。
如前所述,这三种理论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制度转轨、结构转型、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以这三种理论作为市场秩序治理的指导思想,必然无法消除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达到利益和谐,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和谐有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种资源人均拥有量少。这种极度稀缺的资源状况所引起的利益冲突比其他国家更为激烈。因此,简单地利用行政手段或市场自身力量来协调这些利益冲突往往会使这些利益冲突趋于恶化。
第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结构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种利益结构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在市场经济体系自发作用下很可能被加剧,甚至危及社会的安定。因为市场经济自发运作不仅不能克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平衡,反而会使这些不平衡在优胜劣汰以及两极分化的市场法则的作用下被扩大。
第三,我国的大国特性决定了各地、各阶层、各部门具有异质性和多元性,用一刀切的行政手段或采取完全的理性构建和管制来处理多元化、异质性的矛盾和冲突,就难以充分调动各地、各阶层以及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各种冲突和问题在一刀切的行政管制下往往不是被解决了,而是被强制性的压制了,利益也就无法达到真正的和谐。
第四,由行政主导型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决定我国必然产生由于市场制度缺失、制度真空、双轨制度的摩擦、制度设计的不当等原因,使利益冲突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等特性,而这些利益冲突导致的市场秩序的紊乱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因为制度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品。
第五,中国经济正处于二元经济转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时期,一方面它面临现代化和市场化带来的结构性调整引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还必须承受世界经济秩序对它在“交易规则”、“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冲击。这些冲击会大大缩小本国利益协调的空间,加速本国经济的供求矛盾以及结构性矛盾,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正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秩序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市场秩序紊乱的治理模式不能以新古典自发演进观、理性建构观与立宪自发演进观为理论基础。构建-演进和谐观才是我国市场秩序治理理论基础的惟一选择。这种理论认为,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一个国家要构建一种和谐的市场秩序,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道德规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重构和引导各种利益关系,从根本上使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无法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它不但需要国家在制度上的构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理性参与,而且需要市场体系自身演进和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秩序不是市场经济体系自发演进的产物,不是国家全面理性构建的产物,也不是简单的宪法层次上的构建加上自发演进的产物,而是根据不同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冲突的性质而采取的相机制度构建与市场演进的产物。因此,治理市场秩序的核心指导思想应当是在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协调,消除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利益和谐以及利益和谐下市场秩序的有序。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秩序紊乱的特点,要有效地化解各种利益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达到构建与演进的和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展开市场秩序治理。
第一,进一步加快体制转轨和推进市场化进程,重新界定利益的边界,规范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消除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制度性根源。因为,许多市场秩序紊乱的现象是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的,新旧体制因素的并存往往会出现大量的制度性寻租的机会。这些制度性租金的存在,就会诱导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不遵循市场秩序进行寻租活动,并投入各种资源维持这种租金的长期存在,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对于这些市场秩序紊乱现象的治理的最佳途径就是加快体制转轨,完善市场体制。
第二,通过各种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协调和缓解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以根除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的分配性根源。
第三,加快经济发展,利用各种手段积极推动正常有序的经济活动,以缓和资源极度短缺带来的过度利益冲突,利用经济演进以及市场结构自身的演进来根除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的经济落后性根源。许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之所以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和“按下葫芦浮起瓢”等状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些地区由于经济技术落后、基础薄弱,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应的正常收益,在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利益所得超过正常市场交易的所得。因此,市场秩序治理不仅要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制裁,加大扰乱市场秩序活动的成本,减少非法收益,同时还必须通过创造各种合法的生产经营机会,扶持合法有序的经济活动,大幅度增加正常经营的收入,增加就业机会。
市场秩序的建设和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除了上述基本手段以外,它还需要有充分的时间来协调各种冲突。在这个过程中要真正达到制度构建与秩序演进的和谐,达到利益的和谐,并最终建成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应当认识到交易模式的多样性,对不同的交易模式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对不同的治理模式采取不同的建设方法。例如,反复多次交易可以采取“惠顾”和“信任”的治理模式,而这些模式是多次重复交易的自发产物,它并不需要整体构建。而对于一次性、非关系性的交易就需要采取第三方强制治理模式,而要达到强制实施的效果就必须依赖于法制建设。在此基础上应当注重不同治理模式建设的协调性,使法制治理、政府行政治理、社会中介治理、道德治理以及个体自我治理协调发展。(注: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90-92页。)
第二,应当认识到制度的多样性,制度构建一方面必须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必须给制度的本土化演进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时间,使外来制度和本土资源得到创造性的转化。
第三,应当防止市场秩序建设中目标和手段的混淆,(注:IMF和WB的专家在总结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转轨经验时谈到,东欧失败的关键在于把转轨的目标与转轨的手段混淆了。)法制建设、市场体系规则的确定、道德体系的建设以及市民社会体系的建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既是手段也是目标,但是这些要件的具体形式不是目标,而只是手段,这些手段必须服务于“化解利益冲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利益和谐、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最终目标。因此,一个国家要构建一种和谐的市场秩序,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道德规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协调与缓和各种利益冲突,重构各种利益关系,使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无法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中获得额外的收益。治理市场秩序的核心原则应当是在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协调,使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合理的框架内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和生产性的力量。
第四,在明确政府处于市场秩序建设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必须深化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完善政府的各种约束机制。一是必须反对政府无用论和市场秩序无为而治论,树立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秩序的维护者”和“规则的实施者”的地位;二是必须进一步界定政府在市场秩序中的具体功能,使之定位于“资格的审查者”、“行为规范的制定者”以及“和谐环境的营造者”;第三,还必须强化政府自身的行为规则和机构的改革和建设,以形成有效的政府权力制约机制,消除政府内部的各种冲突以及设置的不合理,使之“依法行政”,克服“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管理以及“过度管理”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第五,应当积极推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在市场秩序的建设和治理中并不是都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政府治理失灵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由于人力物力的有限以及工具单一等缺陷,很多领域的市场秩序的治理是政府所不能及的。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其他治理主体,充分调动市场秩序治理的相关利益群体的积极性。(1)通过放权等手段,扶持行业组织等各种中介机构和非赢利组织的发展和自我建设,使行业约束以及各种社群运动成为治理的有力手段;(2)通过建立市场秩序治理相关利益者联盟,形成联合治理的社会网络,例如,诚信网络体系:(3)加强对各种中介组织的管理,大力整顿目前中介组织混乱的局面,重新界定这些机构的功能,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止这些组织因功能错位和滥用权力等问题而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另一源泉。
第六,对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类型的市场秩序紊乱进行分类治理,并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治理手段的匹配。例如,金融市场秩序的治理手段应当与一般商品市场秩序的治理手段有很大的差别,发达地区的治理措施应当与落后地区的治理措施有区别,信息技术盗版与其他商品的造假和贩假应当区别对待,对地方保护性恶性竞争的治理方法与行业垄断型治理方法有明显的区别。这具体体现在,金融秩序的治理应当以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为主,而一般商品市场秩序的治理应当以行政治理为主;发达地区应当以法规完善和严格执法为主,而落后地区则必须以经济发展为主;地方保护和地方垄断应当以改革财政体制,完善分配制度为主,辅之以政府官员考核制度的调整:而行业性垄断则在近期需要以推进市场分拆改革为主,在长期应以反垄断立法为主。
第七,必须坚持综合治理,注重治理手段的分工和相互配合,防止治理手段的单一化。例如,应当利用道德手段重构经济主体的价值导向,利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增加利用市场秩序紊乱牟利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重构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基础,以使短期治理与长期治理相匹配,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相协调,罚款制裁与利益诱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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