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模式比较研究——基于“埃里克—鲁道夫”交易费用分析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费用论文,农民论文,资金论文,埃里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的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农户信贷约束等问题,2006年以来,国家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在农村新设机构,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作为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破解“三农”融资困境中被寄予厚望。各类资金互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试点,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题,对建立灵活、全面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高效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影响制度的选择和设计,不同组织模式对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影响不同,因此,本文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不同模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对降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成本,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埃里克—鲁道夫”分析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进行制度分析的关键工具,是衡量一种制度效率高低的主要指标。Coase将交易成本阐述为“利用价格机制或利用市场的成本”[1],Arrow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2]Williamson强调人的有限理性、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是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如果三个因素不是同时存在交易成本也不会存在。[3]本文结合研究对象,将交易成本界定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交易成本为其进行一切交易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根据“埃里克—鲁道夫”分析范式,组织产生的交易费用划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策型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合约的准备成本(例如搜寻信息的费用和精力)、决定签约的成本(例如谈判和决策费用)和监督执行成本以及合约义务履行的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一个组织的建立、维持和改变的设计成本和维持组织正常运行的成本。政策型交易成本则主要包括一个体制中的正式和非正式政治组织的建立、维持和改变的费用成本,还有政体运行的成本。[4] 通过对单个农户各自独立面对正规金融的交易行为的大量替代,资金互助社可以节约其外生的交易成本,缓解了小农户对大银行的市场矛盾。但是再进一步分析,虽然资金互助组织可以降低外生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并不必然降低内部的交易成本,即互助组织内部合作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内生的交易成本比外生的交易成本对均衡分工网络大小和经济绩效的影响更大。[5]因此,有必要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各项交易成本进行具体阐述。 (一)市场型交易成本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一般流程为:社员提出贷款申请—互助社管理人对申贷农户的财产、收入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核—互助社和社员签订贷款协议—互助社放款—互助社管理人定期对贷款农户进行走访一贷款农户还款。由此可见,在这一过程中,互助社的管理人必须耗费时间和精力甄别社员的基本情况,监督社员的贷款投向,并采取措施对违约农户进行惩罚。因此,互助社的市场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贷款发放前审批社员申请贷款的成本”与“监督社员贷款用途的成本”以及“社员违约后强制社员还款的成本”。 (二)管理型交易成本 管理型交易成本在资金互助组织中表现为组建成本和维持组织正常运转的运营成本。资金互助组织组建之初,发起人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以取得营业资质,并且置办必要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聘请具有一定金融、会计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互助组织章程、完善组织机构,同时宣传金融互助理念,动员当地农户加入。在资金互助组织成立后,为保证其正常运营的软、硬件资源耗费必然伴随着成本发生,如营业场所的租赁费、水电费、人员的薪酬等,同时,通过定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组织内重大事项,保证组织按照既定的目标发展。由此可见,互助社的管理型交易费用可被归结为“动员农户加入成本”、“发起人向行政部门申请资质的成本”、“设备添置成本”、“人员聘用成本”、“管理费用”、“三会召开成本”等。 (三)政策型交易成本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作为地方性金融试点单位,必须遵从相关政策法规,做出一定的“服从”姿态以取得行政部门的“合法性”认同与“政策性”支持,否则很难稳定地开展业务。据了解,盐城市税务局按季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征收营业税和利润税;此外,行政部门经常通过年中初步考核、年终综合考核以及月度、季度的例行检查等手段监督互助组织的运营情况,因而资金互助组织每月要付出一定的“招待费用”以应付各级检查。从这个角度来说,“缴纳给政府部门的税费”和“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的成本”可被视为互助社为稳健运营而支付的政策型交易成本。 二、研究假设 从生产经营角度,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划分为生产合作社内生型资金互助模式和外生型资金互助模式。[6]前者是指以生产合作社为依托,由生产合作进而发展出资金互助,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后者是指通过复制别人已经成熟的资金互助组织经验而形成的,社员间经济上没有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紧密相关。交易双方会为避免由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造成的损失而增加契约的复杂程度,这样,谈判、签约和履约的成本便会随之增加。一般情况下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农户机会主义倾向,存在“策略性赖账”的风险。相比于外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内生型资金互助以生产合作为基础,社员在地缘、血缘和人缘关系的基础上,又逐渐形成了业缘关系,互助组织对社员个人信誉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均比较了解。即使出现赖账或逾期,也能够通过对社员的生产合作来进行惩罚或弥补,可以更高程度地降低社员违约情况的发生,同时这种产业上的联结也有力降低了互助组织监督农户由于投机主义倾向产生违背契约的行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一:若其他条件不变,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与外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相比,在节约市场型交易成本上具有优势。 N·斯科菲尔德指出,合作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个人怎样获知他人的偏好和可能的行为,也就是说达成共识是合作的基本条件。因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在交易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农户由于文化层次偏低、自身知识积累的限制及对历史上扭曲的合作社心有余悸,对资金互助组织的运作理念与模式不能迅速适应。内生于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在生产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生产相连、利益相关的共同体,并且随着产业链的延伸,社员之间产生了强烈的资金互助愿望,动员社员加入成本大为降低。此外,在组织的运行中,生产合作社可以内化部分资金互助组织的交易成本。在专业合作组织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只是在原有组织经营的基础上附加金融服务功能,可以降低组织的规制成本和人力成本,从而降低资金互助的运营成本。基于此,提出假设二:若其他条件不变,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外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相比,在节约管理型成本上具有优势。 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外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相比,在节约税费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并且由于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两社合一,监管部门为加强风险控制,一般对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会有更多的监管与审查,因此内生型互助组织需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在此基础上,提出假设三:若其他条件不变,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外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相比,在节约政策型交易成本上具有劣势。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江苏省盐城市作为研究样本,该市2006年开始资金互助组织试点,截至2014年6月,盐城市共有农民资金互助组织138家,社员20万户,股金和互助资金共计24.08亿元,其规模与数量在全国资金互助社中均占重要地位。[7]文中实证部分数据来源于市农办相关负责人访谈、调研问卷、互助组织财务数据等,选取74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调研,剔除信息不完全和数据失真的8家,本文用66家互助组织的数据进行分析,其中内生型互助组织29家,外生型互助组织37家。 (二)交易成本计量设计和样本T检验 对交易成本的计量设计本文采取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可以直接从财务数据中获得的,如设备添置和人员聘用成本、缴纳政府的税费、接受政府监督费用,直接取财务报表中数值;对于不能直接获取的,采用对每笔业务所需交易时间进行货币化处理的方式计算得出。[8] 两个独立样本T检验是指,两个彼此独立没有任何关联的样本各自接受相同的测量,以检验两个样本之间是否有显著差异存在。本文通过对市场型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与政策型交易成本进行T检验,分别比较两种模式。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只有“人员聘用成本”和“管理费用”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他各项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本文认为交易成本是伴随着契约而产生的成本,随着契约数量的增加而增长。由于不同的互助合作社彼此间在经营规模上差异巨大,因此单纯地从交易成本的绝对规模上来评价互助合作社不同模式的优劣并不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本文用交易成本的绝对值除以贷款的利息收入,即每1万元收入需要多少交易成本,来进行两种模式的比较。 由表2数据可以看出,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在“贷款审批与监督”、“管理费用”、“人员聘用成本”、“政府监督”上与外生型资金互助组织有显著不同。内生型资金互助社社员由于在长期生产合作中建立起紧密的关系,互助社能够以接近于零的成本快速甄别出各个借款者的信誉,节约了社员申请贷款审批成本。相比于外生型资金互助组织,依托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可以转嫁一部分资金互助组织正规化带来的管理、人力成本。在接受政府监督审查方面也有不同,主要是因为政府为了防范两社合一带来的风险,对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会有更多的关注与监督。 强制违约社员还款的成本两种模式没有显著差别,这可能是由于虽然单笔强制农户违约还款的成本高,但是整体发生坏账的比例低,所以在数据处理结果上这种差距没有体现出来。动员农户加入成本两种模式也没有显著差别,这可能是由于研究样本中的互助社成立时间较长,资金互助组织已通过政策宣传和利益回馈吸引了大批农户入社。注册登记的成本两种模式并没有差别,这主要是因为江苏省经济较为发达,并且一般互助组织发起人都是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人,不管是十万元还是三十万元,对于大多数地区农村愿意合作的人而言,注册资本限制门槛已经不构成进入约束。三会的召开、交纳给政府的税费两种模式的资金互助组织均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可能是因为尽管许多互助组织不乏民主管理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所以两种模式在三会召开的交易成本方面没有显著差异;从我国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出,其兴起和发展是政府主导下内生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政府的支持对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创建和发展至关重要,两种模式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处于相同的宏观环境中,所以在缴纳给政府的税费的成本上没有显著差别。 (三)回归模型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假设,本文设计了如下回归模型: 其中,(i=1,2,3)为模型的解释变量,分别对应市场型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和政策型交易成本,(i=1,2,3,4)为模型回归系数,μ为随机扰动项。本文采用OLS方法,分别对三个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根据市场型交易成本回归结果,“是否有生产合作基础”变量的系数为-75.841,并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金互助组织有生产合作的基础可以使市场型交易成本减少,假设一得到验证。根据管理型交易成本回归结果,“是否有生产合作基础”变量的系数为-116323.549,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金互助组织有生产合作的基础可以使管理型交易成本减少,假设二得到验证。根据政策型交易成本回归结果,“是否有生产合作基础”变量的系数为19671.288,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金互助组织有生产合作的基础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假设三得到验证。是否有政府支持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政府的支持可以降低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型交易成本,效果比较明显的政府支持措施是税费的减免。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遵循“埃里克—鲁道夫”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发现该依托合作社建立的内生型互助组织在成立和运转的过程中产生了市场型、管理型和政策型交易成本,但互助社能利用“母体”合作社的便利条件将市场型和管理型交易成本部分转嫁,实现交易成本节约。邵传林曾提出著名的“互助组织合法化悖论”,即当互助组织在“地下”非法经营时,有较高的制度效率;在获得合法地位后,因受外部的诸多约束而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互助组织的制度效率反而下降了。[9]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资金互助组织开展业务,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完备的会计系统和资金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这一方面提高了组织运营的正规程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资金互助组织的运营成本。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托专业生产合作社这个“母体”,不仅可以争取到更多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支持,而且在信息对称、社员凝聚力等方面具有优势。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生产合作社利益产权边界不清而导致运行混乱,合作社的负责人在重大经营方针方面一人说了算,搞“家长制”或“家族式”控制,监管者往往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审查,所以内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接受监管部门的成本会高于外生型资金互助合作社。政府的支持对资金互助组织政策型交易成本具有重要影响。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一种弱势群体联合求生存的方式,具有互助微利的特点,政府给予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可以降低互助社政策型交易成本。 (二)政策建议 首先,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各种模式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社会定位,加大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的力度。作为政府主导下内生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的产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对于在欠发达地区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政策型交易成本,提高互助社的绩效,使之充分发挥为农户提供金融交易平台的作用。 其次,应该遵从合作制的基本发展规律,重点发展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同时兼顾发展无专业合作背景的外生型资金互助组织。专业合作社作为资金互助的组织基础,可以有力内化资金互助的规制成本,而资金互助可以有效缓解生产合作资金困难的问题。同时,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在节省小农户对大银行的交易成本时,也提高了农民的金融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依托蓬勃发展的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再次,政府应根据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情况,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章程和规定》)进行精简和修订。作为“母体”的专业生产合作社之所以愿意帮助资金互助组织转嫁交易成本,根本原因在于互助组织能够改善合作社成员的融资条件,满足成员的信贷需求,进而将合作社的潜在利润现实化。《章程与规定》中“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股金上限”等条款强调了成员间的平等,却限制了资本的权利,对小企业主和社区精英等富裕农户的吸引力不足,导致互助组织的交易费用无从转嫁,易陷入“高成本陷阱”和“合法化悖论”,无法实现预期的制度绩效。政府部门可以在《章程和规定》中对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股权分布、存贷利率上给予成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引导更多资本投入,减轻互助组织的成本包袱。农户金融互助组织模式比较研究&基于艾瑞克·鲁道夫的交易成本分析范式_管理成本论文
农户金融互助组织模式比较研究&基于艾瑞克·鲁道夫的交易成本分析范式_管理成本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