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新难_土地出让金论文

认真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新难_土地出让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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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温州创造过一个又一个的“全国第一”,形成了著名的以民营经济为基础、民间融资、中小企业为特征的“温州模式”,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蓬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温州模式”也成为社会科学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选题之一。最近,一则温州市两户业主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因其土地使用证到期无法进行,而如果想续期,被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告知需业主缴纳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的新闻在主流媒体上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面对这个问题,虽然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介入,进行调研,但是目前还没能提出一个业主和政府等各方利益相关者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我们知道,城镇土地有偿出让制度是随着经济改革和开放逐步实施的,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就是这一领域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之后,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1998年后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相应地逐步发展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有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如同其他一些领域的改革一样,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也并不是各地“齐步走”的,即使在一个地方,例如温州市,制度的实施也颇具多样化。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后,温州的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也许是为了扩大房屋销售,对土地出让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住宅用地最高70年的限制内,对某些地块的转让就制定了20年、30年和35年等不同的使用期限。当时的决策者的初衷可能是很好的,购房者也得到了实惠,政府确实是“让利于民”了。但是却没有想到,20年并不是一个十分漫长的期限,转瞬之间就到了,当业主想卖出这些房屋时遇到了一个目前难以解决的难题。可以说,20年之前的一个具有良好愿望的政策已经默默地演变成为今天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困局”。20年的土地使用期到期不续期,就无法进行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而要续期,就必然涉及一个交纳还是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不交纳可能让其他按照70年使用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业主感觉到不公平;而要交纳,又涉及一个如何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难题。是按照非居民用地土地使用证到期续期缴费的方式,还是有所减免,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标准?相信这个难题也不会是温州一个城市独有的。所以说,温州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续期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议题,值得我们跟进,进行持续调研,努力探讨出一个新的温州模式,为其他地区闯出一条阳光大道。

      至于全国范围的70年土地使用期到期后续期的问题,相信也不能长拖不决了,必须早日提到国家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上,更应广泛地征求公众的意见,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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