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石油公司的经验,大力推进中国石油工业的改革和发展_石油论文

借鉴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石油公司的经验,大力推进中国石油工业的改革和发展_石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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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去法、意、荷考察了三国的石油公司,主要访问了法国的道达尔公司(TOTAL)、埃尔夫公司(ELF)、燃气公司(GAZ),意大利的埃尼公司(ENI)和荷兰的皇家壳牌公司(SHELL),以及三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在1996年世界50家最大石油公司和世界500家最大公司排名中,道达尔分别居第19位和第70位,埃尔夫分别居第21位和第39位;埃尼分别居第17位和第58位;壳牌分别居第1位和第6位。法国燃气公司1996年销售收入也达90亿美元。经过考察,我们认为,三国石油公司发展中的某些经验颇有启发意义。

(一)打破国家垄断,实行石油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石油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法意两国石油公司过去均是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90年代以来国有资本开始逐步退出石油产业,由多元化的社会资本经营。这些国家国有资本之所以要退出石油产业,一是长期以来国有石油公司经营效益一直不佳,相当大部分企业长期亏损,影响了石油产业的正常发展;二是由这些国家不同执政党的经济政策决定的;三是欧共体要求各国的国有资本必须从非公用事业中退出,以保证欧共体内各国企业的自由竞争,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欧共体认为,公用事业属于非竞争领域,可以保留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而非公用事业则属于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法意荷三国都将石油行业视为属于竞争性的非公用事业。法意两国国有资本退出石油行业,主要采取的是视市场情况逐步出售国有股权的办法。法国道达尔公司1991年时国家持股31.7%,1996年降为0.9%,1997年只有几百股。埃尔夫公司1993年国家持股为51%,1995年降为10%,1996年只持有1股。意大利埃尼公司1995年起进行股权多元化,1997年国有股权降为51%,计划到2000年出售完国有股权。

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石油行业,给法意两国政府带来两大好处。一是出售国家股份使政府获得一大笔收入,政府用这笔收入去拯救其他国有企业。法国埃尔夫公司1993~1995年将国家股份比例由51%降为10%,出售国家股收入达300多亿法郎。据法国财政工业部介绍,近几年法国每年出售国家股份收入平均达80亿美元。二是加强石油公司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大大改善了经营状况,既使国家增加了税收,也使国家股获得了红利收入和股价增值好处。在80年代,意大利埃尼公司的国家股红利收入很少,近几年每年均有较为丰厚的红利,并且,随着公司效益增长,股价的升高,国有股份比例虽然减少,但其市价总值却增加。

我国长期将石油业视为非竞争的自然垄断行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投资主体单一。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石油石化公司,不仅导致投资来源严重受限,而且带来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制约了石油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际石油公司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石油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石油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当然不是、也不允许象西方国家那样,要国有资本退出石油行业,而是在坚持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要改变目前国家石油、石化公司单一部门投资主体的状况,允许其他部门的国有企业投资或参股现有石油、石化企业。其次,要改变石油石化公司的纯国有状况,允许集体、私人资本投资或参股现有石油石化企业。第三,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国外资本向我国石油行业投资。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既可通过增量投资的形式让其他投资主体进入石油行业,也可通过存量转让的形式由其他投资主体购买石油石化公司的国家股份。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国外资本进入状况与石油工业投资前景来看,只要采取适当措施,石油工业尽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完全可能的。

(二)保持国家适当控制,培养长期持股的机构大股东,保证公司的稳定,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

法意两国的国有资本退出石油行业,并不是简单地将国有股权随意出售给国内外的任何公司和个人,而是对股东对象及其持股比例都有明确的限制。首先,为了保证石油公司的稳定,防止被其他私营公司尤其是国外公司收购,专门选择国内的若干家大机构作为稳定股东(Stable Share holder)或称长期股东(Long TermShareholder)。稳定股东主要是国内的大工业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他们与政府和石油公司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承诺其持有的股份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并在必要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其次,为防止石油公司被收购和控制,明确限制国外公司和国内私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如法国政府规定,任何单个的国外公司和国内私人的股份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第三,在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石油公司时,专门设立国家金股,以保证国家对石油产业的某些必要的控制。国家金股在公司中虽然没有表决权,但对关系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直接的否决权。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实行私有化以后的石油公司具有较为合理的股权结构。如法国道达尔公司1996年末的股权结构为:国家持股0.9%,长期股东持股14.9%,职工持股2.4%,社会持股81.8%(其中外国公司和个人持股占42.2%)。埃尔夫公司1996年末的股权结构为:长期股东持股29%,国外股东持股46%,国内个人持股20%,职工持股5%,国家只有金股。通过对公司股东的选择、持股比例的限制、国家金股的设立等措施,国家资本虽然逐步退出这些国家的石油行业,但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石油公司在接受政府监控、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与过去的国家公司没有什么两样。

我国石油石化公司在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时,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国家控股,国家控股的政府代表主体本身就是长期持股者,是石油公司的主导力量。随着石油行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国家直接控股的比例将逐步降低,应当随之选择和培养部分机构大股东成为长期持股者,他们将逐步代替国家控股主体成为石油公司的主导力量。一般说来,我国机构大股东大都是国有公司或国有资本为主的公司,国家可以采取某些政策措施与经济手段,使其成为石油公司的长期、稳定的股东,为石油公司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保证公司长远发展起主导作用。

(三)创造条件,推动国有石油大公司整体上市,有利于筹集资金和大公司整体的搞好

法意两国石油公司均是大型跨国公司,各自拥有下属大小企业几十家甚至一二百家。为了将国有石油公司推向市场,法意两国首先对石油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与优化,将部分非主营业务或非核心业务、长期经营亏损的中小企业向社会出售。然后,将整个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分别在本国和英、美等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将国有股份逐步上市出售。石油公司的股本有几十亿、上百亿美元的规模,除国家、机构和职工股份一般不参与市场流通外,有一半左右的股份分别在国内外多家交易所上市流通。

我国的石油、石化和海洋石油三大公司均为完全国有的公司,目前除了少数几个下属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外,总公司本身远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推进和我国资本与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三家公司将有更多的下属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从长远看,将三大石油公司整体推向证券市场是一种客观要求。只允许下属一家或几家企业上市,对大公司的整体改革与发展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国有大公司整体上市的试点。我们认为,在石油行业选择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的海洋石油总公司整体上市,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海洋石油总公司现有资产300多亿元,规模不是很大,但资产质量很高,经济效益很好,且很早就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外投资者普遍看好,完全有条件将其整体推向市场。公司整体上市,一是采取在国内A股、B股市场、香港H股市场、美国等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分别上市的办法;二是采取股份增量发行上市和部分国有股存量转让上市同时并举的办法。多家市场上市可以解决市场承受力问题,部分国有股转让上市既能增加国家收入又能保持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这样的公司整体上市好处很多,完全值得进行试验。

(四)改革石油工业管理体制,实行石油上下游一体化经营,符合国际石油工业普遍发展规律

上下游一体化经营是西方石油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法意荷三国石油公司无一例外。西方石油公司的上下游一体化,是超越国界的一体化,包括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油品的加工提炼,以及油品的贸易和进出口等全过程的跨国的一体化。上下游一体化可使石油公司获得三重效益,即油气开采效益、炼油效益和油品贸易效益,有利于提高综合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国外石油公司实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并不是要追求“大而全”,而是要争取资源最佳配置和效益最大化。处在油气勘探、采掘、炼油、油品销售和石油化工各个环节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既要服从实现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需要,也要满足提高自身效益的需要。油气开发与生产企业,并非必须把石油出售给本集团的炼油企业,炼油企业也并非必须购买本集团开采的石油,销售企业也可以经营其他石油公司的油品。例如,埃尔夫公司每年有7500万吨左右的原油贸易量,其中从公司内部采购2500多万吨,从外部采购近5000万吨;在内部销售2000多万吨,外部销售5000多万吨。这样,就可以根据炼油厂的具体需要和要求供应合适的原油,自采原油不适合本集团煤油厂加工就可以外销,煤油厂也可以采购集团外其他公司的石油。另外,西方石油公司都十分重视油品零售网络的建设,这样既可以增加油品的销售量,又拉近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更宣传了公司的商标和品牌。道达尔公司拥有近万家加油站,埃尔夫有5300多家加油站,埃尼集团的加油站数量更是超过1万家。加油站不仅建立在本国和欧洲,而且分布在亚洲、美洲和非洲等许多国家。

与发达国家石油工业不同的是,我国过去的石油工业体制则是陆上与海洋分开、采掘与加工分开、油品生产与最终市场销售分开、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分开,分别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总公司、地方石油贸易公司和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这种上下游分离的体制是在过去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现在已经很不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一系列矛盾。一是不能真实地反映上下游企业的成本和效益。在国家实行原油低定价时,上游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积累与投资严重不足,下游公司则盈利颇丰、炼油厂重复建设严重;在原油价格逐步向国际市场靠拢时,上游公司效益改善,下游公司则出现困难。二是石油公司不能建立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采油炼油与原油成品油进出口分离,阻碍了石油、石化公司直接对外贸易,不利于发挥利用国际市场调节国内供需的作用。要解决这些矛盾,根本出路是石油工业实行勘探、采掘、加工和内外贸一体化。这是石油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最近,国家决定组建南方和北方两大石油集团公司,以实现石油勘探、采掘、加工和内贸的一体化,这一决策非常正确。我们认为,石油工业的上下游一体化不仅包括石油生产的上下游一体化及生产与内贸的一体化,而且包括外贸的一体化。在大型石油跨国公司相互角逐日益激烈的今天,如果我国新组建的石油集团公司仍然没有获得充分的外贸自主权,很难想象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因此,在重新组建南北两大石油集团公司以实现石油勘探、采掘、加工和内贸一体化改革的同时,应当配套进行外贸的一体化改革。主要办法是,将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职能完全转移到石油公司;或者,在保留化工进出口公司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权的同时,也赋予石油公司完全的进出口权。

(五)石油公司要突出主业,加强核心业务,以此为基础,发展多元化经营

在60~70年代多元化经营浪潮中,法意荷三国石油公司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跨行业经营。如80年代末埃尼集团除石油、石化外,还有建筑、机械、采矿、纺织、肥料等多个门类的业务。多元化经营在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分散、财务状况不佳、市场竞争力下降等严重弊端。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迫切要求强化企业的科技竞争实力和核心业务竞争能力,法意荷石油公司开始对业务经营范围、资产结构及发展重点进行重新调整。主要是突出主业,加强核心业务,保持其在石油行业中的竞争优势。主要措施是调整投资结构,加大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投入,特别是在国外的油气勘探开发投入,提高储采比,以确保对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控制。道达尔公司1995年上游业务的投资比重为38%,1997年比重上升到46%,2002年将进一步上升到53%。埃尼集团2000年前计划总投资额的42%将投在意大利境外;总投资额的80%用于油气勘探开发,以及天然气供应和销售。在强调突出油气主业的同时,法意荷三国石油公司并不一概排斥向其他有利可图的领域发展。不过,他们对多元化经营的决策非常慎重。他们认为,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关键是确立优势,建立特色,形成规模。多元化经营项目主要是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手段建立起来的,又不断通过进一步的收购和兼并发展壮大。

法意荷三国石油公司的在处理主营业务与多元化经营关系上有三条重要经验:一是不断加强主业,突出核心业务;二是多元化经营必须与主营业务有相当大的直接与间接联系;三是多元化经营必须具有特色,形成规模。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公司大集团,片面强调实行多元化经营,过多涉足与原有主营业务毫不相关的领域,有的甚至不分主次地多种产业同时并进。这方面失败的例子很多。我们认为,主营业务,特别是核心业务是大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要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为最高战略目标,以企业现实的资金、技术、经营和管理能力为依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处理好规模与效益、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的关系。一要加快大企业大集团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行政企分开;二要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方向,围绕优势和主业开展兼并联合,坚持一业为主,加强主业,避免盲目扩张;三要加强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形成科学的决策体系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四要提高风险意识,形成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逐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

(六)适时确立海外发展战略,开拓国际国内两个石油资源市场

法意荷三国石油公司都是跨国经营的大公司。不仅主要的油气资源储备在国外,勘探开采活动在国外,而且产品的销售市场也主要在国外。这种特点固然与这些国家的油气资源缺乏有关,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跨国经营,既能获得勘探开采成本最低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又能把石油、天然气及其加工产品销往价格最优、获利最丰的地区,从而实现最大效益。石油和天然气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也是国际政治、经济斗争的重要工具,法意荷三国政府也积极鼓励和支持石油公司跨国经营。埃尔夫公司1996年经营收入中只有15.8%来自法国,来自欧洲以外部分的占49%。道达尔公司1996年油气产量中来自欧洲的只占23.6%。

我国油气资源储量与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相对于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大缺口。近年来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是,必须把海外发展作为一项重大而长远的战略选择,抓住机遇,创造条件,跨出国门,到海外去寻找资源,建立稳定的海外油气生产基地,优化我国油气资源配置。这是国家能源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改变现行石油管理体制、国内公司海外投融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赋予石油公司海外投资自主权,鼓励石油公司逐步开拓海外业务,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增加国内油气供应,提高我国石油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应鼓励石油公司利用国外油气资源,在当地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既可将我国相对过剩的石油加工能力向外转移,又能扩大我国石油公司在世界的影响。

(七)天然气将成为下个世纪重要的替代能源,要实行油气并举方针,把发展天然气工业放到重要位置

天然气是清洁高效的燃料和优质化工原料,在石油工业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突出,这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石油公司普遍认为,最近10年是天然气工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下个世纪天然气有望成为重要的替代能源。据预测,到2015年,世界天然气需求将比目前提高约80%,年增长率接近4%,而亚洲的年增长率将达到6.5%。世界天然气需求在能源总需求中的比重,也由1970年的17%,上升到1990年的21.6%,预计到2010年可达23.4%。因此,法意荷等国的石油公司都已明确要把天然气做为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大了投资力度,增加天然气在油气业务中的比重。欧洲国家政府从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要求出发,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天然气的开发和利用。

我国天然气资源丰富,但目前的探明率很低,生产规模更小,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很低,还不到2%。近10年来,我国天然气勘探取得了重大突破,开发利用技术也已基本掌握。在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中,应把发展天然气摆到应有的位置,采取油气并举的方针,加快天然气工业的发展。一是逐步按天然气热值计算售价,缩小与原油的价差;二是天然气的勘探、采掘、加工和输送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形成上下游配套能力;三是大力发展天然气化工,提高天然气的附加价值。

(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国有大公司的关系

法意荷三国政府对国有公司的管理有几个特点:一是立法管理。主要采取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办法。一般法是指民法和公司法等,对私人公司和国有公司均适用。特别法是指对每个国有大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具体确定公司与国家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意两国均针对各个国有控股公司制定了专门法令和公司章程,从国有企业的设置、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领导制度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二是股权管理。国有企业有明确的国有股权代表和所有权维护方式。如明确国有股权管理部门;选派国家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任命董事长或决定董事长提名;向企业派驻财经检查官、审计法院代表和主管部门代表,负责监督企业等。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仍保留金股。政府金股虽然对企业决策无表决权,但对不利于国家与社会的决策有否决权。三是监督管理。法国对国有企业主要有三种监督。财务监督:由财政经济部向企业派出国家财经检查官,其使命是接受部长委托,了解企业的各种财会信息,审查企业的预算、帐目和分红方案等。国家财经检查官在企业办公,有权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技术与发展监督:由工业部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特派员,参加董事会,负责技术与发展可行性方面的监督。审计监督:由国家审计法院负责,它是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之外的监督机构,主要审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审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检查结果提交国会和财政经济部。

上述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我国的民法与公司法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一般法,适用于包括国有大公司在内的任何国内公司。但是,我国缺乏针对石油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等全国性国有大公司的专门法律,许多国有大公司甚至连一部正规的公司章程都没有,国家对国有公司的特殊管理主要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规范,这给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带来许多不规范的人为因素。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要对公司法进行适当修改,增加有关政府与国有公司基本法律的内容;要针对全国性国有公司的特点进行专门立法,明确政府与国有大公司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全国性国有大公司均应制定严格的公司章程,并经政府批准,明确、严格、详细地规定公司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结构,为公司的市场行为提供规范。与此同时,要改革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与监督办法,明确国有股权的管理方式与程序,改进国有企业目前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完善对企业的财务与审计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国有股权正确行使与合法利益。

(九)改革石油公司组织制度,合理确定公司内部管理关系

法意国家石油公司在处理内部纵向关系时完全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根本依据,且执行得很严格。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与石油公司总部发生关系,从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特别是绝对不干预总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各种关系的处理。这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我国国有大公司与下属公司、企业的关系的处理受行政关系、企业法和公司法多重标准制约,由此带来一些复杂的矛盾。行政关系要求的是服从,企业法强调的是企业14项自主权,公司法则规定要依据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要求与规定在许多方面大不一致,而有关各方都有以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政策标准来解释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导致公司内部上下关系矛盾重重。例如,企业法赋予国有企业投资自主权、税后利润处理权和部分资产处置权,而公司法则将这些权利大部分给予了股东和股东大会。基层企业要求贯彻企业法,落实企业的14项自主权,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则以公司法为依据,强调自己的出资者权利。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国有大公司改革中,要解决内部上下矛盾,理顺纵向关系,必须逐步取消过去的行政关系,代之以资本为纽带的完全的经济关系;同时,要将现有的国有企业尽快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便上下双方都完全依照公司法来处理关系,避免双重法律标准带来的矛盾。特别是要明确,政府对国有大公司的管理应放在总公司这个层次上。下属公司和企业则应完全由总公司自己管理,政府不应再绕过总公司干预其下属公司的运营。下属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等都应由总公司自主决定,政府如果要对这些事项施加影响,也宜通过总公司,而不是对总公司的下属公司直接下达行政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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