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及其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人资格论文,工会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9096(1999)05—0047—02
对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实质上是对工会合法性的认定。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是工会合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工会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
由于现行《工会法》只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应由谁确认、依照怎样的程序确认未作规定,因此导致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甚统一。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确认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工会法》实施办法多如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5 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也有的同志借鉴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认为基层工会组织只有在经由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一、世界各国关于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工会法》的规定看,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已成为一种通行惯例,目的在于确保工会以合法身份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各党派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业雇主进行交往,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运作程序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均须由工会主动提出申请,并经由国家法定的官方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美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研究室、政策研究室.《外国工会法选编》〔S〕.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162.174.88.22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其一,所谓国家法定的“官方机构”虽称谓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性质上大多隶属政府所辖的专门或职能部门;其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
2.各国工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需具备的法人资格条件,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条件基本相同,区别点只是法律条款规定的繁简程度不同。
3.办理注册登记以获取法人资格的团体,一般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和产业工会组织,以及客观上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并独立设立在较大公司或企业一级的工会组织。
4.凡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基层工会或分会,只有从属于某一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上一级工会联合会或产业工会,其合法性和代表性才能有可能获得同级雇主的确认。而只有经雇主确认的基层工会,才有权同雇主就有关事宜进行团体交涉。
5.由于工会与其他组织性质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如俄罗斯)在工会注册登记上给予工会较宽松的程序和条件,只要工会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政府登记部门不得拒绝登记,不得收费,并赋予不予登记的起诉权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背景是,在多数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工会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这就使工会通过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显得尤为必要。这一点与我国有着很大不同。因此工会进行注册登记,一方面在法律上取得了法人资格,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得到了雇主和社会的承认,与雇主和其他社会组织处于平等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有利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以全方位地保障会员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工会自身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关于我国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及其程序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法人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首要条件,这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从我国实践看,法律对取得法人资格是否需要登记注册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依法登记,即获得法人资格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但也必须依法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确认其宗旨和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才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得以确认。我国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属后一种情况。
首先,由于工会的特殊性质,我国工会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特别规定为免予登记的八大组织之一,自成立之日就取得合法地位,而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手续。
其次,不需要登记,并不意味着工会能够自然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特别规定工会作为免予登记的组织是有原因的。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即有明确的组织名称,有会员25人以上,有依照章程推选的工会委员会,有经费保障。而这些条件均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取得的条件。
再次,我国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后者工会体制呈多元化,因此政府予以审批登记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工会体制,即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组织的成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的批准。工会体制的不同导致审批程序的差异。因此,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还应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
最后,虽然我国工会有如上的原因无须经过登记,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工会的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职能和工作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转变,这就要求不仅承认其合法,同时还要赋予其法人资格。但要获得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尤其是在新的形势下,获得来自企业和社会的承认,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工会需具备的法人条件,应当在《工会法》中予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2.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考虑到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数量庞大且覆盖地域和领域十分广泛,因此,凡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恪守工会章程、并且所隶属的上一级工会已经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经上一级工会确认后,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这就要求各类基层企事业工会,在组织上必须具有明确的隶属关系。
4.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工会,若想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应申请其隶属的上级工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