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当家作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统一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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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但是,在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解上,人们往往容易把它与直接民主相等同,或者与近代西方“人民主权”论相混同,因而导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误解。本文认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本质与表现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以人民直接行使一切权力的形式体现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在表现形式上,应该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统一,无论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关键词 人民当家作主 直接民主 间接民主

众所周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但是,由于从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民主形式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分,因此,在对“人民当家作主”含义的理解上,人们常常产生一个疑问:人民当家作主究竟应该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加深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正确认识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形象而通俗的政治术语,它包含的深刻含义包括两个方面:民主的本质和民主的表现形式。要对这两个方面有比较深层次的认识必须把握好三个层次的关系。

1.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同原始的直接民主区别开来。

原始的直接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时代。从历代的经验来看,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所实行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在一定的程度上,它体现了字面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因为,城邦的重大事务必须通过“多数决定”,即大多数人民的同意。由此,亚里士多德将民主界定为“大多数的统治”。在英文Democracy一词中,深深地刻划着古希腊文明的印记。英文Democracy(民主)一词来自希腊语,其中,Demo意指“人民”、“大多数”,Cracy意指“统治”,所以,民主就是大多数人的统治。这一观念深植于西方人的信念之中。然而,从本质上看,古希腊城邦中所实行的直接民主并不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因为城邦政治权力的主体,并不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民,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以及商业贵族。对雅典政治的研究表明,政治是有钱的人争取社会体面的事情。[①]因此,在广大人民中实行的直接民主与多数表决制只不过是一种政治操作手段而己,其目的是为了平息、抑止贵族间无规则的争斗,同时使执政者当局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历史的经验还表明,直接民主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随着国家事务的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国家疆域范围的扩大、人口的增加,阶级的分化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直接民主就不再是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广泛的直接民主不仅无法解决人民同统治集团的矛盾,而且无法解决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

人们在理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规定时,往往从字面的意义上推论,“当家作主”就是直接民主,进而进一步推论,既然是直接民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就必须由人民直接管理和决定一切国家大事,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另外,也有人从理论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来源于古希腊直接民主的一种政治理想,事实上,人民当家作主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一句空洞口号。[②]上述两种观点,都是把人民当家作主与原始的直接民主相等同,从根本上忽视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含义,只强调了它的体现形式。将人民当家作主等同于原始的直接民主,多数表决或人民直接行使一切权力,不可避免要滑向无政府主义。这种只看重民主的直接体现形式,忽视民主的本质的观点,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否定。

2.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同近代西方“人民主权论”区别开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可以说这一规定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正式的法律表述。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分析我国的民主政治时,往往有人不经意地将它表述为“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

“人民主权论”或“主权在民论”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观点,其代表人物是卢梭。主权理论源自法国早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让·波丹。波丹于1576年发表了《国家论六卷》一书,在该书中,他认为,一个国家要得到有效地治理,保证长治久安,必须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③]掌握主权的人称之为主权者,国家是“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④]

在近代西方,主权问题自波丹提出以后,许多思想家便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权应当在君还是在民?主权可不可以分割?主权应不应当受到限制?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思想家代表资产阶级不同阶层的利益和要求作出了不同的回答。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代表公意和公共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则可以交由一个机构来行使。[⑤]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为了防止滥用权力而导致集权专制,三权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来行使,从而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认为,罗马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配给元老院、高级官吏和人民,使他们之间起到了相互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灾难。[⑥]

在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上,卢梭代表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资产阶级的愿望,提出了主权在民的主张。卢梭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这两大天赋人权。国家主权以代表人民公共利益的公意为基础,它不受个人或少数人私欲的支配。因此,国家主权具有神圣性、至高无上性、不可分割和不可转性等特点。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必须实行绝对的人民主权。卢梭认为,英国的代议制政府并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⑦]卢梭极力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指责他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结果“他们把主权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的拼凑起来的怪物。”[⑧]这样,就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事实上纵容了专制统治。总结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其实质就是,反对代议制,将国家的立法权和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交给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只是受托人同主权者的契约关系。这一思想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浪漫色彩,在现实政治中,是难以实现的。

在卢梭之后,一些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仍然提倡“人民主权论”,但其实质已经完全变了。它已成为资产阶级垄断国家权力这一事实的遮羞布。美国资产阶级政治家们将“人民主权”作为一条宪法原则加以强调,杰斐逊提出“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华盛顿提出“人民与官员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林肯提出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政府”。[⑨]所有这一切主张,只不过是为争取资产阶级的权利,为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造舆论。何况,他们所讲的“人民”,实质上特指新兴的资产阶级。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主权论”已沦为一种实用的统治手段,是一种廉价的政治标签。

当我们对近代西方“人民主权论”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之后,应该不难发现,“人民主权论”是一个特定时期产生的具有特定思想涵义的理论,我们所实行的人民当家作主同近代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即使他们所追求的某些具体目标,所制定的某些基本原则具有合理性,但同社会主义民主也水火不相容。因此,“人民当家作主”与“人民主权”是不能随便混同的。

3.必须把民主的本质同民主的体现形式区别开来。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出现以后,由于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广大人民成了国家真正的主人,这就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地实行民主提供了可能。而且,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进步性来看,它应该比以往任何一种历史型态的国家能够更直接、更充分地实行民主。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时代,正是一个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专门化的时代,对国家事务的决定和管理,不仅需要政治上的责任感与热情,更需要专门的政治知识和技能,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同样地胜任政治职务。因此,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上,既要考虑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又要考虑国家管理的技术性要求。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具体体现形式上必然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同其具体的体现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单一的直接民主形式或单一的间接民主形式,都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要求。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究竟应当以何种形式来体现呢?本文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既包含直接民主,又包含间接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统一。在我国,所谓直接民主是指直接由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和管理,直接参与有关的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直接管理和决定基层群众性事务。其具体形式包括直接参加选举、参加管理、实施群众监督,自由地表达对政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等。间接民主主要是指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实施专门的政治监督,表达群众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其具体形式包括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由政府执行实施国家政策法律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经典论述,直接民主是十分必要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轮换制、监督制、罢免制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切都是伟大的创举。由此可见,直接民主是马克思民主政治理想中的应有之义。列宁更是重视直接民主,他把吸收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宁指出:“人民需要共和国,是为了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制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的整个国家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实际作用。”[⑩]

如前所述,在我国,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直接管理和决定基层自治组织内部的事务,无不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思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水平落后,国家事务极其复杂。若要对国家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从实际出发,不考虑国家管理的技术性要求,将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就难以形成必要的集中和统一的权威,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政府状态。况且,将一些重要的、复杂的、需要专门知识与技术处理的问题直接交给全体人民处理和解决,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失误,反而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民主除了要有直接民主之外,必须要有间接民主。

间接民主同样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因为,无论从主观动机、客观效果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间接民主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从主观动机上看,实行间接民主不是为了剥夺或削弱人民的政治权力,而是出于实际需要和操作技术上的考虑,减轻人民的各种麻烦和不必要的困扰,以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从客观效果来看,间接民主更集中、有效地解决了多数人难以解决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使人民权力的行使更有效能,保障了权能与效果的统一;从实际运作来看,我国的间接民主体现在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家政权体系的组织方面,这个范围同实施直接民主的范围相比,不算失衡。而且,进一步考察我国县以上的政治运作,我们不难发现,也并非完全是间接民主,其中又包含了另一个层次上的直接民主。对于各个上级政府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仍然可以直接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实施政治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这一切表明,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是有机联系的,同样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综上所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它不等同于某种民主形式,它既包含直接民主,又包含间接民主,只有将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对人民当家作主涵义的完整、准确的理解。否则,就会陷入思想误区。

注释:

① ② 参阅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355,364及368页。

③ ④ 波丹:《国家论六卷》第10卷,第8章。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页。

⑤ 参阅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98页。

⑥ 参阅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5页。

⑦ ⑧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37页。

⑨ 详细的论述,见柳文超、李培湘主编《西方自由民主研究》,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119、142页。

⑩ 《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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