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融资约束与恶性增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部控制论文,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部控制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理论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都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随后,日本通过了J-SOX(the Japanese Version of Sarbanes-Oxley)法案;2008年,我国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我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随着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颁布,我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是内部控制的根本目标。内部控制的定义蕴含的一个重要主题是:公司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最终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李万福、林斌和宋璐,2011)。由于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实施是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重要保证,所以,内部控制在公司投资决策的制定及实施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的提高也是检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目标及其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然而,从已有研究来看,这一方面还鲜有涉及。为此,本文以企业资本投资领域中常见的恶性增资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内部控制对抑制恶性增资行为的影响,从而对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抑制恶性增资提供实证的证据。 恶性增资(Escalation of Commitment)是指人们对以往行动、承诺或投资的非理性坚持。在企业资本投资领域,即指管理者向一个项目投入大量资源后,发现完成该项目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在有明确而客观的信息表明应放弃项目的情况下,管理者仍继续坚持投入额外资源的行为(Staw,1976)。恶性增资属于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行为①。本文之所以选择恶性增资作为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的衡量标准,是因为恶性增资既是一种常见的决策者心理倾向和认知偏差(Wong et al.,2008),又是公司代理问题的产物(Salter & Sharp,2001;唐洋等,2011)。如自辩理论就认为,恶性增资源于决策者为了避免投资失败导致的认知失调,期望通过继续投资以使项目未来能够成功,来证明自己先前的决策是正确的。而代理理论将恶性增资归因于决策者的自利动机,认为继续投资能为决策者带来更多的收益②。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有非效率投资倾向,那么相比于其他非效率投资行为,其恶性增资的倾向更强。 我们认为,当决策者既有恶性增资的动机又有恶性增资的能力时,恶性增资行为才会发生。无论是自辩理论还是代理理论,无论恶性增资源于决策者心理倾向还是源于自利动机,实际上都是说明决策者具有恶性增资的动机。孟猛(2007)认为恶性增资的能力是指资金约束,即只有当决策者拥有继续投资所需要的资金时,恶性增资才能真正发生。在公司治理理论中,融资约束被认为与公司治理具有替代效应,能够抑制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行为。那么,是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抑制了恶性增资行为,还是融资约束使公司决策者没有恶性增资的能力,从而达到了抑制恶性增资的目的?即对于恶性增资而言,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是否具有替代关系? 由此,本文首先对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抑制企业恶性增资行为进行研究;然后,引入融资约束条件,进一步研究不同约束条件下内部控制与恶性增资的关系,以及融资约束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最后,以2005-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融资约束和恶性增资的内在关系。 本文接下来的安排是:第二部分文献回顾,第三部分理论分析,第四部分研究设计,第五部分实证结果分析,第六部分研究结论。 二、文献回顾 (一)关于内部控制经济后果的文献 关于内部控制的经济后果,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尚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总体来说,目前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SOX法案颁布的有效性上。在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①内部控制给企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如Ashbaugh-Skaife et al.(2008)、Altamuro et al.(2010)认为,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改善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盈余管理程度。Ashbaugh-Skaife et al.(2009)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其融资成本普遍较高。Ashbaugh-Skaife et al.(2008)、Bargeron et al.(2010)认为,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减少信息噪音,降低企业风险。Beneish et al.(2008)等发现,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具有信息含量,有利于股票投资者做决策。Brochet(2010)认为,内部控制减少了内幕交易。②内部控制给企业带来了消极影响。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会加大公司的披露成本和审计风险,对中小公司影响更大(Gao et al.,2009)。③SOX法案对企业无显著影响。如Ogneva et al.(2007)发现,在对公司特征和分析师预测偏差控制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的融资成本与内部控制无缺陷的公司无显著差别。Doyle et al.(2007)发现,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会计信息质量无关。Beneish et al.(2008)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和股价没有显著影响。 在国内,李小燕和田也壮(2008)、李万福等(2011)等分别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然而,国内外相关文献中,很少有关于内部控制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与本文研究最相关的是李万福等(2011)的文献,他们对内部控制与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低的公司发生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的情况更严重;内部控制差的公司比内部控制好的公司出现偏离正常投资水平的极端投资的可能性更大;整体而言,公司内控缺陷越多,非效率投资越严重。 李万福等(2011)首次从企业资本投资视角研究了内部控制的经济后果问题,然而,本文认为,在三个方面还有待学术界继续深入研究:第一,恶性增资属于企业较为特殊的非效率投资行为,从恶性增资视角研究内部控制的经济后果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展开的研究,是对已有研究的有益补充;第二,企业投资需要有资金作支撑,如果不控制融资约束条件去研究恶性增资行为,就无法拿出直接的证据证明恶性增资的改善来自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第三,既然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融资约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司治理效应,那么就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而言,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是否存在替代关系? (二)关于恶性增资控制的文献 自从Staw于1976年提出恶性增资现象以来,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在企业资本投资领域,恶性增资研究可以分为恶性增资的界定与识别、恶性增资的理论解释、驱动因素、预警模型和行为控制机制等,本文涉及的是恶性增资的控制,因此主要对这方面文献进行回顾。 对恶性增资控制的研究始于1985年,Brockner & Rubin(1985)研究了不同的管理程序对控制恶性增资的有效性;Chow et al.(2000)通过酒店投资案例,提出恶性增资的控制机制。Montealegre & Keil(2000)针对IT项目,从恶性增资的程序视角,对IT项目的不同阶段提出了控制建议。恶性增资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依据决策程序评价管理者,而不是依据决策结果(Simonson & Staw,1992);设置支出上限(Tan & Yates,1995),提供关于初始决策和将来投资的确切信息(Ghosh,1997);更换决策者(Chow et al.,1997);创造有效伦理环境(Rutledge & Karim,1999);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刘志远和唐洋,2007)等。李伟和唐洋(2010)采用受试者内的实验方法,从公司治理机制之一的经理层激励补偿机制出发,研究了恶性增资的控制问题,发现在对一项前景堪忧的项目进行再投资决策时,对经理层采取激励措施并不一定会使他们做出有效的决策,而惩罚措施对抑制恶性增资更有效。 综合已有研究,企业的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有助于防范恶性增资行为。然而,已有文献都是采用实验或案例研究法,缺乏有说服力的大样本证据。同时,已有研究都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控制或治理机制展开的,缺乏对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的考察。 前文已述,只有当企业拥有继续投资所需要的资金时,恶性增资才会发生。Stiglitz和Weiss(1981)指出,即使是在市场发达的国家,相对于资金的需求,资金供给也是有限的。为此,有文献开始从融资约束视角研究恶性增资控制问题。如孟猛(2007)在假设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发现来自我国银行的预算软约束为企业恶性增资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唐洋、高佳旭和刘志远(2012)发现,政治关联越强的公司,其信贷融资可获性越强,进而恶性增资倾向也越强。可见,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能替代内部控制以抑制恶性增资行为。但是,是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抑制了企业恶性增资行为,还是融资约束限制了恶性增资行为?即就恶性增资的控制而言,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是否具有替代关系?已有研究并未回答。 三、理论分析 代理理论认为,对于资本投资项目,股东与企业经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理拥有项目的私人信息,在继续增资还是放弃项目的决策中,企业经理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方案。比如放弃投资项目会造成企业经理的声誉损失、影响其以后的晋升机会,或者企业经理能够从恶性增资中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时,若作为委托人的股东由于不能拥有完全信息而无法监视企业经理的行动,恶性增资就容易发生(Kanodia et al.,1989;Salter & Sharp,2001)。 同样,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也将导致恶性增资行为的发生。Johnson et al.(2000)发现,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会导致公司倾向于投资有利于大股东的项目,并由此导致公司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将该发现应用于恶性增资,对于前期已经开始的项目,大股东同样会继续投资于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项目。唐洋、刘志远和李伟(2011)研究大股东在股权再融资中的认购行为时发现,大股东放弃股权再融资的认购权将激化大小股东的代理冲突,从而导致更严重的恶性增资行为。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控制由信息不对称所致的恶性增资。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一是信息与沟通,准确而又及时的信息沟通有助于减少管理层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等各方间的信息不对称。Ashbaugh-Skaife et al.(2008)、Doyle et al.(2007)都曾发现,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李万福等(2011)也指出,内部控制有利于减少会计的信息不确定性,有利于投资者获取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机会的更可靠的信息,减少因逆向选择导致的融资成本过高的情况。而融资成本的降低将给项目留出更多的盈利空间,使原本亏损、需要放弃的项目转为盈利,从而避免了恶性增资行为的发生。同样,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程序、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授权审批等,可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缓解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李万福等,2011),进而避免由于债务成本过高而导致的恶性增资。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还可以缓解代理冲突,抑制因代理冲突而导致的恶性增资。一方面,内部控制可以缓解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放弃现有的项目,开始新的投资,将增加管理层的学习成本,如果投资资金来自于股权再融资,还要增加向证监会报告和说明的成本③。此外,放弃现有项目还意味着先前的决策是错误的,在缺乏监督和制衡时,希望偷懒和厌恶风险的管理层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继续原有项目,从而导致恶性增资的发生。内部控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内在制度安排,包括激励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它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群体参与决策并提高群体决策能力,监督、激励和制衡管理层因自利动机导致的恶性增资。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可以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Johnson et al.(2000)发现的“公司投资于能使大股东享受协同效应的投资项目”的现象,是通过关联交易完成的,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通过控制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使大股东无法从继续投资项目的决策中获得额外收益,从而避免因大小股东代理问题导致的恶性增资行为。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还可以抑制决策者因心理倾向和认知偏差等非理性因素而导致的恶性增资。自辩理论认为,恶性增资还源于决策者的心理倾向和认知偏差。而心理倾向和认知偏差需要一个外在的制度或机制帮助决策者去克服。内部控制的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复核控制、预算控制等一系列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非主观故意的随机错误(Doyle et al.,2007;Ashbaugh-Skaife et al.,2008),预防和及时矫正恶性增资行为。 可见,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对缓解管理层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抑制因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导致的恶性增资具有积极的作用,还有助于抑制因非理性因素导致的恶性增资,由此得到假设一: 假设一: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抑制企业的恶性增资行为。 当企业面临较严重的融资约束时,即使其内部控制质量不高,且公司决策层有极强的动机继续增资,恶性增资行为也无法发生,因为这时企业没有支撑其继续投资的能力——无法筹集到增资所需的资金;反之,当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能够筹集到继续增资所需的资金,并且公司决策层具有很强的继续增资动机,按照上述分析,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也能从信息沟通、监督、激励和制衡等方面抑制恶性增资行为的发生。可见,如果公司的恶性增资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抑制,既有可能是高质量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致,也可能是较严重的融资约束所致,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二:融资约束越强,越有利于抑制企业的恶性增资行为。 根据融资啄序理论,企业将根据边际资本成本高低,优先选择内源融资,然后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由于恶性增资涉及的是企业资本投资,其投资数额巨大、建设期较长,因此涉及的资金主要是长期外源融资。按照这一逻辑,本文将融资约束分为两部分:外源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对于债权融资约束,提出假设二A: 假设二A:外源债权融资约束越强,越有利于抑制企业的恶性增资行为。 对于股权融资约束,我们发现,在本文选取的样本中,公司的股权再融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的定向增发方式,为了避免因融资方式带来的噪音干扰,本文剔除了采用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样本。对于定向增发而言,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如果资金来源于大股东,大股东的投资成本将增加,因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抑制恶性增资。如果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他们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上升,因而就更有能力和动机去监督公司的投资行为,起到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综合可见,虽然公司采用了定向增发方式融资,其外源股权融资约束得以缓解,恶性增资倾向有可能恶化,但是,定向增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起到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唐洋等(2013)研究发现,总体来说,抑制作用大于恶化作用,由此提出假设二B: 假设二B:定向增发融资有利于抑制企业的恶性增资倾向。 假设三:对于恶性增资行为而言,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具有替代效应。 四、研究设计 (一)被解释变量的确定和样本选取 目前有4篇文章涉及企业恶性增资变量的确定。2004年,刘超用投入产出的效率来度量恶性增资行为。2007年,孟猛以投资所用资金仅来源于银行贷款的企业为研究对象,用物价上涨率和企业利息支出占总负债的比率来度量恶性增资。2009年,张冬莉将“项目工期在1年以上,实际投入超过预算水平150%的完工项目,以及超过预算140%的未完工项目”视为恶性增资项目。2010年,唐洋、刘志远和李伟认为,度量指标须体现出恶性增资的三个特点:①恶性增资是当前对已经开始的项目做是否继续的再决策;②当前若继续项目净现值将小于零;③恶性增资项目的再投资额属于企业正常投资水平以外的“过度”投资额。他们以体现这三个特点为原则,对Richardson(2006)的过度投资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正,建立了恶性增资的度量模型。本文采用唐洋、刘志远和李伟(2010)的方法进行度量,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及估算见表1 Panel A。 用两个维度来度量恶性增资:概率和金额。其中,恶性增资发生概率用PESC表示,1表示发生,0表示未发生。用式(1)回归出来的正残差度量恶性增资的发生金额,用ESC表示。详见表1 Panel B。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能连续两年通过股权再融资募集资金。因此,股权再融资募集的资金通常可供上市公司未来两年使用,为此本文以2005-2011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向前推2年,选取2003-2011年间仅采用定向增发进行股权再融资的公司④,按照如下步骤确定发生恶性增资的公司:第一,挑选上述公司中主营业务利润逐年下降直至为负的公司,取这些公司2005-2011年的数据,并且仅取主营业务利润为负的当年及前几年的数据。第二,将上述数据代入(1)式作回归,取残差为正的公司。第三,对于残差为正的公司,如其没有发布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则这些公司最终被确定为当年发生了恶性增资行为,其正残差为恶性增资的发生金额。数据来自于CCER、CSMAR数据库。 最终,2005-2011年主营业务下降直至为负的观测值为3 406个,其中发生恶性增资的为1 597个,占比达46.89%,说明在我国,恶性增资的发生比例较高,不容忽视。表2为(1)式的回归结果。 (二)确定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首先,确定内部控制变量。目前,已有研究主要选取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哑变量来度量内部控制质量(Doyle et al.,2007;Ashbaugh-Skaife et al.,2009;李万福等,2011)。我们认为,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底线,在度量时也比较客观。但是,对于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各个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还会存在很大差别,而上述哑变量无法区分这些差别,从而把无重大缺陷的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视为同质的,这显然与现实不符,也无法研究出具有不同内部控制质量的公司的恶性增资行为差异。为此,我们借鉴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课题组2011年关于内部控制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并度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用IC表示。该指数是由五大方面构成(战略、经营、报告、合规和资产安全),并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予以修正,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其次,确定融资约束变量。已有研究多用股利支付率或利息保障倍数作为融资约束的替代变量,是在研究时点上公司若去融资将会面临的融资约束。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是处于“事后”研究状态,即项目已实施一段时间,已知本期还将继续投资,在继续投资之前公司去融资面临的融资约束。由于继续投资之前公司的融资情况已能从报表中得知,而且本文研究的是资本投资问题,投资所用资金主要涉及的是长期资本,因此,本文首先选取公司在恶性增资当年及前1~2年是否定向增发作为股权融资约束变量,用SEO表示,发生过股权再融资则表示公司股权融资约束较松(用1表示),否则表示公司股权融资约束较紧(用0表示)。用长期借款除以总资产作为外源债权融资约束替代变量,用Loan表示。详见表1 Panel C。 最后,确定控制变量。参考以往关于资本投资、投资过度和恶性增资的研究,并剔除在恶性增资模型中已经控制的变量,用管理费用除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第一类代理问题变量,用ADM表示,用大股东占款(其他应收款除以总资产)作为第二类代理问题变量,用ORE表示;用Ctrl表示实际控制人性质变量,1为国有性质,0为其他性质;根据自辩理论关于决策责任对恶性增资的影响,选取恶性增资当年是否更换董事长替代决策责任变量,用AJ表示,其中1表示更换,0表示未更换。根据公司治理理论,选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年度薪酬总额的自然对数作为管理层薪酬激励变量,用AY表示。同时,还选取总资产收益率ROA和托宾Q作为控制变量。详见表1 Panel D。 (三)模型建立 1.假设一模型的建立 为了检验假设一,我们以恶性增资发生概率PESC和发生金额ESC为被解释变量,以内部控制质量为解释变量,分别建立逻辑回归和多元回归模型: Control是年份和行业控制变量。 如果假设一成立,即内部控制质量越高的公司,恶性增资的发生概率越低,那么应显著为负。同时,内部控制质量越高的公司,恶性增资的发生金额越少,那么应显著为负。不过,对于内部控制质量低的公司,如果其融资约束高,那么它虽有恶性增资内部控制松懈的环境,但没有恶性增资的资金条件作支撑,因而还是无法恶性增资,因此,和应不显著。综合可见,和应显著为负或不显著,即和不能显著为正。 2.假设二模型的建立 为了检验假设二,我们以恶性增资发生概率PESC和发生金额ESC为被解释变量,以融资约束和SEO为解释变量,分别建立逻辑回归和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如果假设二成立,即融资约束越低的公司,恶性增资的发生概率和发生金额越高,那么长期借款越高,恶性增资概率和金额越高,和应显著为正。不过,对于融资约束低的公司,如果其内部控制质量高,那么,虽然公司有继续增资的资金条件作支撑,但是没有恶性增资的内部控制环境,因而仍无法恶性增资,因此,和应不显著。综合可见,和应显著为正或不显著。 采用定向增发的公司,虽然股权融资约束变低,但是,由于定向增发有利于抑制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因而公司恶性增资概率和金额变低,即和应显著为负。不过,定向增发降低了公司的股权融资约束,使公司有资金继续增资,这又可能增大公司恶性增资的概率和金额,因此,最终公司的恶性增资概率和金额可能无显著变化,即和应不显著。综合可见,和应显著为负或不显著。 3.假设三模型的建立 如果假设三成立,那么对于融资约束较高的样本组,无论内部控制质量高还是低,公司都没有恶性增资的资金条件,因此恶性增资与内部控制质量无关,即和应不显著。对于融资约束低的样本组,按照本文的理论分析,内部控制质量高的公司恶性增资能够得到抑制,即和应显著为负,见表3的Panel A。同理,如果假设三成立,那么对于内部控制质量高的样本组,无论是否存在融资约束,公司都无法恶性增资,因此恶性增资与融资约束无关,即,和,应不显著。对于内部控制质量低的样本组,按照本文的理论分析,债权融资约束高的公司恶性增资才能够得到抑制,即和应显著为正;对于定向增发的公司,虽然股权融资约束变低且内部控制质量也低,但因定向增发有利于抑制代理问题,因而公司恶性增资的概率和金额可能也不高,即和应显著为负或不显著。见表3的Panel B。 其中,对于外源债务融资约束的高低按照Loan的高低进行划分。具体做法是,按照的大小将样本分为三组,去掉中间组,剩余两组分别为外源债务融资约束高和低的两组。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按照外源债务融资约束高低进行分组回归时,需要控制股权融资,因此在模型(2)、(3)中还要加入SEO作为控制变量,模型变为: 对于外源股权融资约束的高低按照SEO进行划分。具体做法是,在样本点的前两年(包括t-1、t-2年)公司发生过定向增发的为外源股权融资约束低组,另一组为外源股权融资约束高组。同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按照外源股权融资约束高低进行分组回归时,需要控制债权融资,因此在模型(2)、(3)中还要加入作为控制变量,模型变为: 对于内部控制质量高低的划分按照的大小进行划分。具体做法是,按照的大小将样本分为三组,去掉中间组,剩余两组分别为内部控制质量高和低的两组。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4对发生恶性增资的1 597个观测值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ESC的均值为48.1%,即公司在本该放弃的项目上继续投资的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48.1%,中位数也达到29.2%,说明恶性增资给企业造成的资源浪费较大,但该变量的标准差也较大,说明发生恶性增资公司的恶性增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普遍较低,虽然IC的平均值为0.161,但是中位数为负,而且该变量的标准差较大,说明各公司在内部控制质量上差异较大。多数公司没有进行定向增发,SEO的中位数为0。公司的长期借款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平均达6.00%,但中位数为0.8%,说明对于发生恶性增资的公司,其外源债权融资能力并不是很强。此外,自由现金流FCF和管理费用率ADM两个变量的异常值较严重,我们进行了1%的winsorize处理,但是公司自由现金流仍然很低,且管理费用所占比率较高,说明公司的内源资金较匮乏,且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严重。 (二)假设一的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验证假设一,我们以前文选取的3 406个观测值为样本,对模型(2)进行了逻辑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内部控制质量IC[,t]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融资约束高的公司,即使内部控制质量低,它也会因无资金作支撑而无法恶性增资,与假设一预期的一致。同时,以仅发生恶性增资的1597个观测值为样本,对模型(3)进行多元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 Panel A所示。由Panel A可见,内部控制质量IC[,t]与恶性增资发生金额显著负相关,说明内部控制质量越高的公司,恶性增资程度越低,与假设一预期的一致,由此,假设一得证。 (三)假设二的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验证假设二,我们仍以前文选取的3 406个观测值为样本,对模型(4)进行了逻辑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Panel B所示。长期贷款loan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外源债权融资约束越低,公司发生恶性增资的概率越高,与假设二A预期的一致。定向增发SEO显著负相关,说明虽然定向增发降低了公司的股权融资约束,但是同时缓解了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公司恶性增资的发生概率显著降低,与假设二B预期的一致。 进一步以仅发生恶性增资的1 597个观测值为样本,对模型(5)进行多元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 Panel B所示。长期贷款loan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外源债券融资约束越低,公司恶性增资额度越高,与假设二A预期的一致。定向增发SEO不显著,说明一方面,定向增发降低了公司的股权融资约束,使公司有资金去恶性增资,恶性增资额度可能增大;另一方面,定向增发能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从而起到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两方面综合,最终恶性增资额度无显著变化,与假设二B预期的一致。 (四)假设三的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三,首先将3 406个观测值按IC[,t]的大小分为三组,去掉中间组,剩余内部控制质量高和低的两组,分别对模型(4)进行了逻辑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中(1)和(3)所示。进一步将发生恶性增资的1 597个观测值也按的大小分为三组,取内部控制质量高和低的两组,分别对模型(5)进行了多元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中(2)和(4)所示。对于内部控制质量高组,无论是逻辑回归还是多元回归,Loan和SEO均不显著;对于内部控制质量低组,无论是逻辑回归还是多元回归,Loan均显著为正;而SEO在逻辑回归中显著为负,在多元回归中不显著。说明当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低时,外源债权融资约束和定向增发显著发挥了抑制恶性增资行为的作用,即融资约束与内部控制质量具有替代关系,与假设三预期的一致。 为了进一步检验假设三,我们又按照外源股权融资和外源债权融资约束的高低分为两组,检验在控制融资约束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与恶性增资的关系,见表7所示。其中,表7中(1)和(5)是对模型(8)的逻辑回归,表7中(3)和(7)是对模型(6)的逻辑回归,表7中(2)和(6)是对模型(9)的多元回归,表7中(4)和(8)是对模型(7)的多元回归。 在表7中,首先,对于股权和债权融资约束高的组,公司内部控制质量IC几乎都不显著,说明总体来说,融资约束起到了替代内部控制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 其次,在股权和债权融资约束低的组,多元回归中IC均显著为负,但是,逻辑回归IC均不显著,但也没有显著为正,说明这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显著抑制了恶性增资的发生额但没有显著抑制恶性增资的发生概率。总体而言,与预期结果一致。 最后,综合表6和表7的实证结果可见,对于恶性增资行为而言,内部控制与融资约束具有替代效应,假设三得证。 本文首先对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抑制企业恶性增资行为进行了研究;然后,引入融资约束条件,进一步研究了不同约束条件下,内部控制与恶性增资的关系,以及融资约束与内部控制是否具有替代效应;最后,以2005-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内部控制、融资约束和恶性增资的内在关系。研究发现,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抑制企业的恶性增资行为;融资约束越弱的公司恶性增资越严重;定向增发有利于缓解大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恶性增资行为;融资约束与内部控制具有替代效应。本文丰富了内部控制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由来已久的关于内部控制经济后果的争论提供了重要而有益的视角,为企业抑制恶性增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①非效率投资是指不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项目投资决策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投资过度与不足、恶性增资等(欧阳凌,2005)。 ②如放弃项目就等于承认先前的决策是错误的,从而影响决策者的声誉、晋升或私利。 ③早在1997年9月10日,证监会就颁布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此后这一规定一直未变。 ④即剔除2003-2011年间曾采用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公司。标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论文; 投资论文;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论文; 公司增资论文; 融资公司论文; 项目公司论文; 概率计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