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学教育概况(二)-香港中小学收生及进修制度_升学论文

香港中小学教育概况(二)-香港中小学收生及进修制度_升学论文

香港中小学教育概况(下)——香港中小学的入学和升学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中小学论文,中小学教育论文,概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他山之石

香港中小学有一套复杂的入学制度。目前实行的这套制度,力求避免激烈的升学竞争给学生带来过重的压力(但未能如愿),并努力将政府的控制与家长的选择结合起来。

1.小学一年级入学办法

现行小一入学办法是1983年9月开始实行的。它不搞统一考试,将学校自主录取与教育署分派学位结合起来。其程序大致为:家长在孩子入学前一年填写“小一入学申请表”,填表时可以直接选择某一官立或资助小学(不限学生居住区域),也可直接申请教育署统一派位。申请结束后,各小学可自主录取应收生额的65%,其余35%由教育署统一分派。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学校应收人数,那么反映学生与该校关系亲密程度(如父母是否在该校工作,兄姐是否曾在该校学习等)的“计分办法准则”,便成为学校优先择生的依据。凡申请而未被录取者,则自动转到教育署,用电脑根据家长选择派位。

2.初中一年级入学办法

中一入学办法是1978年9月开始实行的。它将全港各类中学划分为25个“学校网”,每网均包括各类中学。这一办法的程序是:教育署将每一位小六学生的小五年级期末考试及小六的全年考试成绩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处理并加以排队。小六的学生还要参加一次包括文字推理和数字推理在内的学能测验,以衡量其智力情况,并将这一结果作为调整各生上述校内考试积分的参考,以便对每一学生的评价分数更科学与合理。之后,每一个小六学生填写一份“学校志愿表”,在所居住地区的学校网内选出30所以内的中学,依次填上。但选职业先修学校可不受网别制约。教育署将学生成绩由高到低分为5组,按学生志愿的次序分派学位。这一过程完全由电脑处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高中一年级的升学办法

现行中四升学办法是1991年9月开始实行的,称为“平均获派资格率(修订)派位办法”。由于高中阶段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需较高收费,而官立及资助中学收费少,条件好,师资也较强,但它只能容纳85%左右的中三毕业生,故学生争上官立及资助中学校为激烈。现行办法仍以学生考试成绩及家长选择意愿为基础,但派给各校的官立及资助中学学位额,则要参照该校以前的初中毕业生成绩状况及学位分配比率而定。其办法是以以前某年的比率乘以现在需派高中学位的人数,即为当年该校所获选派的名额。各校选派程序是把学生成绩自高至低排队,挑选出获派官立及资助中学人员,如本校有高中,则这部分学生升入本校中四,如本校学位不够,则剩下的获派者与其他学生一起,交教育署去统一分派至有中四学位余额的学校。

4.升入中六的程序

学生在中五学业结束时,必须参加中学会考。中学会考十分重要,它既是学生可否升入中六的依据,也是为港府承认、可以在工作后计算加薪的学历。会考所设科目为41科,但考生每年报考学科不能超过10科。成绩分为A、B、C、D、E、F六级。如6科取得E级或以上,或5科E级而积点(A—E顺次为5—1点)为8以上,便可申请进入中六学习。

5.香港的中小学教师

据1993年统计,香港有中小学教师4万人,其中小学教师为19122人,中学教师21391人,平均年龄为37岁。

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教师学历、资格和薪酬制度。香港官立及资助中小学的教师的职称分为8种,顺序为:一级中学校长、二级中学校长、高级学位教师、首席助理教席(一、二级小学校长)、学位教师、高级助理教席、助理教席、文凭教师。从学历看,香港教师分为学位教师(港府认可的本港或外地大学毕业生,曾接受香港大学或中文大学教育学院职前或在职训练合格的教师)和文凭教师(中学或大学预科毕业生,曾接受香港罗富国等四所师范学院中一所1—3年职前或在职培训的教师)。香港小学文凭教师占95%,中学学位教师为60%。全港教师均须向教育署注册,合乎学历和专业水平者,为注册教师,而未达标者,为暂准教师,需通过进修才能成为注册教师。

香港中小学教师的职务收入在香港居民收入中属中等。小学教师薪酬每月可达港币10000多元。1994年,学位教师的起薪点为每月14990元,也就是说,大学毕业生充任中学教师者,即可获得这一收入。而升到首席学位教师可获月薪32645元。香港教育署每年根据通货膨胀比率调整官立及资助学校教师的薪金,官立和资助学校教师还享有较丰厚的福利待遇。官立学校教师每月有房屋津贴,子女在海外学习者有学费津贴,生病有公费医疗,退休时可按工作时间长短在政府领取一笔几十万元至百万元的退休金。资助学校的教师在退休时可领到一笔数目可观的公积金。

即使如此,香港中小学教师的流失还是很严重的,据1991年统计,中学教师流失率为11.8%,小学教师为9.4%。这其中的原因除因为经济发展使得经商可获更多收入外,还因为相对而言,教师的工作很辛苦。香港教育工作讲求高效率,教师编制控制很严,其师生比在世界各地区中还是比较高的,主要数据为:官立小学为1∶26.3,资助小学为1∶25.4,私立小学为1∶24.9;官立中学为1∶22.1,资助中学为1∶21.3,私立中学为1∶20.9。香港中学每校多为25~30个班,每班40名学生,也就是说,学生1000名左右。在这样一个规模的学校中,专任教师不超过40名。所以香港教师每周课时量比较大,小学教师32~37节,中学教师28~32节。即使香港每节课时比内地略少,但换算过来,香港教师也要每周上25~31课时。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担任课外活动指导教师、班主任及其它校务工作。

香港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本人都非常重视进修。有大学学位但没有受过师范培训的教师可申请到香港大学教育学院等4所专门机构修读2年制课程,合格者即可取得教育文凭,并以此资格逐步升薪升级。而如果没有教育文凭,即使干得再好,也不能获得提薪提级的机会。没有大学学位的教师要到香港教育学院读2年制课程,训练合格后可注册为检定教师。获准就读的教师,学校都给予时间上的方便。由于培训与个人收入和发展前途紧密相联,故教师十分重视获取更高学历。受过师范训练的,小学有86%,中学约为75%。

6.香港中小学管理

以法治教和依法治教,是香港教育管理的重要特点。所有类型的学校都有法可循。因为从50年代以后,香港每建一类新型学校甚至新建一所大专学校,都要先订法规,然后建校。香港中小学除官立学校以外,都要受到《教育条例》的制约。香港教育法规的特点是具体而不空泛,所作规定很详细,明白,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让实际工作者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例如《香港教育条例》对新办校获准注册与取得资格的手续、条件以及教育署长可拒绝学校注册的条件详尽无遗地加以说明,甚至规定,校监在取得证明书后,“须将该证明书或其副本在该证明书所指明的每一座校舍显眼地方陈列或张贴”,以便向公众申明合法性及便于检查。

香港的资助学校及私立学校,必须由董事会管理,保证学校完善运营。董事会要推举一人为校监,负责与教育署及其它政府部门保持联系。校长和教员要由校董会及校监聘任,并通过教育署办理注册手续。校长是一所学校的负责人,负责一切校务。按照规定,3个班以上的中小学,可根据不同班级数,分别聘任若干名主任协助校长管理某方面事务,但主任不脱产,仍须承担较多的教学任务。

香港中小学校长分为两个级别,24个班以上的学校校长称为一级校长,23个班以下的学校校长称为二级校长。香港中小学校长由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有首席助理教席职称的可出任小学校长。有高级学位教师职称者可出任中学校长。他们的工资待遇很高,1994年,二级小学校长的最低工资为月薪35735港元,中学一级校长最高可达65000港元。但香港中小学校长工作也很辛苦,他们不但要负担大量管理工作,许多人(特别是中小规模学校校长)还要从事教学工作。

1991年3月,香港教育统筹科和教育署制定了一个名为《学校管理新措施》的文件,旨在提高中小学管理效率。文件在对香港中小学教育管理情况作出分析后,提出了若干改进措施,涉及学校管理的主要有:①要进一步明确校监、校董会和校长的角色、职责和关系,应该制定校长手册,说明校长的责任。②应允许包括教师、校长、校董会、学生及其家长等有关方面人员按照正式程序参与制定决策,使之有利于对学校和教职员的监督。③将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给学校,给学校运用资源的酌情权。具体来说就是尽可能以整笔津贴形式向资助学校提供拨款,让学校根据政策和本身需要来决定如何开支。几年来,这一文件的执行虽然遇到一些困难,但对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学校管理,让学校按自身情况主动地管理好学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7.“基本法”对教育的有关规定

1990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第六章136条和137条中,对香港回归祖国后的教育政策作了明确的表述:

第136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137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因版面所限,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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